这几天谈论民营经济的话题比较热门。这确实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不过在思考中,突然产生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这个问题过去没有想过,好像也没有看到有人提出过,但是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也值得回答的问题。我们在讲两个毫不动摇的时候,讲的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当然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那么股份制经济算不算公有制经济? 这可能需要做具体的区分。西方资本主义的股份制经济肯定不能算是公有制经济,而且人家自己也不承认这种股份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但是在中国,在有的股份制企业中,手中掌握股票或者股份的股东,彼此之间掌握的股权比例如果相差过大,少数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掌控权,这样的股份制企业就算不上公有制企业。而在有的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们掌握的股权,相互之间比例的差异并不过大,彼此都差不太多。而且这样的企业并不是靠雇佣劳动来赢利的,也就是说,股东们同时也都是参与企业生产或者服务的,都是企业的员工。这样的企业到底是算公有制企业,还是算个体制企业,还是算私营企业,可能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了。从其内在的相关规定来看,这很像是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脱贫攻坚过程中,有些地方的农民,在基层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办集体经济的合作社。在合作社里,社员们都参加劳动,合作社的负责人也要参加劳动。而社员们的收入中不仅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这一部分,而且社员们都是合作社的股东,每个社员都拥有一定的合作社的股份。在他们的收入当中,也包含着,按照股份比例来参与合作社所盈得的利润来分红的这一部分。这样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然而这样的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也不属于地方国有企业。按照合作社的管理体制来说,这就应该属于民营企业。根据我们现在对民营企业的认识,似乎只要不是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就都算是民营企业。或者说,一提到民营企业,那就一定是非公有制企业。这样的定义看起来是有点问题的。所谓国营,是由国家出资,由国家出面任命管理干部来进行管理,同时招聘企业员工来进行生产经营。国营就是由国家经营的意思。而民营的概念,表明不是由国家出面来经营生产与服务,而是由非国家机关的公民来经营企业的生产与服务。个体劳动是民营,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也是民营,规模更大的私营企业还是民营。那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难道就不是民营了吗?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是由国家来管理的,不是由国家来经营的。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排除在民营企业的序列之外,是不是合理? 这样的排除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是公平? 民营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究竟有没有享受的权利? 这些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
从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界定来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肯定属于公有制企业,但如果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标准来划分,那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肯定也应该属于民营企业。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肯定不属于国营企业,不属于国有经济的序列,那么它就应该属于民营经济序列,属于民营企业。对不对?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把个体经济与各种规模大小不一的私营经济,统称为民营经济。现在看来,这样的说法是有点含糊的,是不太准确的。把民营企业的帽子只戴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头上,是有点狭隘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国营,不是官营,它就是民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共和国公民自己组织起来的,自己从事经营、从事生产与服务的。他们创造的利润,除了扣除集体留成之外,其余部分都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进行分配的。这难道不是民营吗? 说它们是民营企业有什么不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国宪法中,在经济制度方面,只讲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并没有单独提到民营经济的概念。当然,这不是说,宪法中没有提到的概念,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就不能使用。只是,我们在使用这类概念的时候,应该注意要把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讲得清楚一些,尽量不要含混,特别是不能刻意要讲得含混。含混而不清晰的概念,会造成一系列的混乱。宪法中讲到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那么这个公有制为主体要如何体现。现在有人讲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不足以体现这个公有制为主体的特性。不过,我们还是要注意到,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只是要国有经济为主体,公有制是包括了国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都在内的。我们现在的国有制经济,主要是在工业交通金融等领域,在农业也有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但比例较低。只是,我们有些人在看公有制经济数据以判断是否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方面被忽视了,这就是存在于广大农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疏忽导致我们有些人对公有制是否为主体的认识上产生了偏差。。从理论上说,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至少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关系,是依然存在着的。只是在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得更好一些,强一些;而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得还远远不够,甚至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内在的优势,还需要加大努力。如此看来,如果我们把全国农村的集体经济,与我们的工业国有经济相加在一起,在这样一个经济总量的基础之外,我们说我们国家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并没有不符合实际。只是我们现在的农业集体经济,在取得脱贫攻坚的胜利之后,还要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如果我们强调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积极作用,发挥民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请一定不要忘记,中国广大农村中当前所存在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该而且正在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作为这类集体企业的领导者,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家也在发挥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他们的作用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非常关键性的。我们要实现乡村振兴,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没有农业社会主义集体企业,没有这些企业中的企业家,中国式现代化是不可能真正完整地得以实现的。目前中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存在于农村,而将来,这种集体所有制企业完全可能在城镇中产生出来。我们也需要关注这一点。因此,以后我们再讨论民营企业的话题时,请一定不要忘记我们的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一定不要把民营企业的概念只用于非公有制企业之中。这对广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公平的,也是会造成混乱和失误的。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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