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造成的,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都将消除贫困作为经济发展的目标。改革的逻辑内生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应有助于消除相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不能偏离自身使命性功能,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等同于提升其利润率。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化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成功的最终标识。
一、对“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演绎式新解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是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人民最大的共识之一。然而,笔者在这里需要强调,“贫困”这一概念在经济学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绝对贫困”;二是“相对贫困”。对此,我们应更加深入理解“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句话中的“贫困”概念。
1988年5月25日,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总书记雅克什时指出:“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由此可清晰看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对“贫困”概念的界定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先提炼出两个尚不完备的命题,后文再对其进行修正。
命题一:绝对贫困不是社会主义。
命题二:相对贫困也不是社会主义。
在经济学中,如果一项改革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合意的改革。综合“命题一”和“命题二”可知,通过改革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有着比帕累托改进更高的标准:依据“命题一”,当改革消灭了绝对贫困,使所有人都更加富足时,即达到了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依据“命题二”,改革还应当最终消灭相对贫困,这是对完成什么样的帕累托改进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标准。
通常认为,改革开放前的绝对贫困是促成社会反思、凝聚改革共识、蓄积改革力量的重要因素。现在当人们回想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句话时,脑海最先浮现的可能便是“绝对贫困”的场景。然而,如果改革即便完全消除“绝对贫困”,却没有消除“长期”且“严重”的“相对贫困”,由“命题二”可知,依然没有成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但是,由“命题一”,我们又很容易产生疑惑并进行不恰当的推论:既然在1978年前的新中国国家建设过程中,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较普遍的绝对贫困现象,那么是否可判断我们国家在当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即便在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大地上出现过绝对贫困现象,我们国家也始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贫困主要是由我们背负的贫困历史包袱造成的。
为避免出现类似的由“命题一”导出的不恰当推论,我们修正“命题一”,得到
“命题三”:“长期的绝对贫困不是社会主义,暂时的绝对贫困不能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依据”。
改革开放后的事实,尤其是脱贫攻坚的伟大胜利已经证明,“改革开放前的绝对贫困是暂时的”。
相应地,可以修正“命题二”,得到
“命题四”:“长期的相对贫困不是社会主义,暂时的相对贫困不能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依据”。
虽然当前我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依然存在相对贫困现象,但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这种相对贫困应当是暂时的。我们要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打赢扶贫攻坚战后,我们国家一定能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减少相对贫困、避免两极分化。当然,为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筑牢红色江山,我们必须有效应对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多种诱惑与挑战。
在厘清上述较复杂的逻辑关系后,需要直面一个涉及改革对象与逻辑起点的问题: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包袱无可避免地使“绝对贫困”在新中国成立后暂时性延续,那么就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即计划经济制度本身是否是导致“绝对贫困”在新中国成立后延续的原因?
从学理性研究视角来看,这一问题意味着探究计划经济制度与暂时性的绝对贫困现象之间“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受到过于强调内生变量的干扰,是否可能存在被遗漏的外生变量,同时导致计划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暂时性绝对贫困现象的产生。
这类外生变量显然是存在的。有学者就曾提出:朝鲜战争爆发引致国防需求,迫使中国为加快重工业优先的资源密集型的工业化进程而选择接受苏联援助,并向苏联学习建设计划经济体制的经验以管理这套工业经济体系;此外,苏联的工业援助不完全符合中国民用需求,这使工业化在提取劳动剩余的同时,对民用产业的正外部性补偿在短期内又难以显现,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更明显的“贫穷”感。在这一分析中,中国当时的地缘政治环境正是这样的外生变量。
上述分析虽然打破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暂时性绝对贫困的直接因果链,但似乎将外因作为了主因。通常来说,内因应当是主因。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济发展战略,首要应基于内因。历史上看,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为:在推进工业化初期阶段,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在工业化中后期,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优缺点,这种依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而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发展战略,就是一种最优战略。
显然,外因和内因不是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外因对内因的展开过程起加速作用。即使没有外部严峻的地缘政治环境威胁,追求以工业化为关键特征的现代化转型的新中国,只要选择最优经济发展战略,便会在经济发展的前一阶段选择计划经济体制,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引致”国民经济中暂时性的绝对贫困。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所擅长的生产建设场景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生产,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全国性交通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当期投入大、收益低,但能在后期带来持续性较高收益的特征。因此,这一时期的建设具有“为后人栽树,让后人乘凉”的性质。
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基础性生产建设,在为后期经济发展做好铺垫的同时,不得不使国民生活面对贫困问题。尤其是中国人民在这一阶段不仅进行了基础设施生产,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生产,这也加剧了当时的贫困,但同时为后一阶段的经济腾飞蓄积了更多能量。简言之,我们采取了“先苦后甜”式的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发展战略。而在“苦”的阶段,的确更需要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政党带领全国人民共克时艰,中国共产党以不断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很好地完成了这一阶段重要的历史使命。在很大程度上,这一时期的劳动人民也实现了“以苦为甜”的思想境界升华,这在根本上有助于保障随后的市场化改革所导向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至此可进行初步总结:虽然如今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贫穷是促使改革发生的主因,贫穷也为改革凝聚了主观共识,所谓‘不改革过不下去’”,但这只是一种表面化认知。改革的逻辑起点并不能被归结为暂时性的绝对贫困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的发生也并不能动摇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改革,恰恰是由建设社会主义的最优发展战略选择所决定的;改革的对象是最优发展战略在前一阶段所采用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更深入地执行最优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由此,我们便可以水到渠成地得出一个重要的
“命题五”:“当外生地选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最优发展战略后,改革的发生就是内生的,改革是必然的”。
“命题五”正是改革最基础的逻辑起点。从这个逻辑出发就能在总体上比较顺畅地理解为什么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不能互相否定。改革的逻辑蕴藏辩证法。如果依照前述表面化认知,改革的发生就会被形式化地简单理解为对改革前某种状态的否定,这的确是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见识。
前述讨论重点在于改革的逻辑起点不是改革前的贫困问题,改革是内生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那么在改革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市场化进程中的相对贫困问题?
1978年以来的改革实践是从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通常认为这种包干制改革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但在不解除人地关系紧张的自然约束或技术约束条件的情景下,难以想象仅靠这种制度安排就能使广大农民过上富裕生活。历史实践也证实了这种判断,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解决农民的绝对贫困问题、实现温饱,却不足以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城乡差距变大,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变大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解散的同时,也有很多城市国有企业与村镇集体企业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消失甚至转变为多种所有制企业,这使贫富分化发生在一个更高位上。
因此,对于战胜相对贫困,我们既要坚定信心,又不能掉以轻心。
首先,依据“命题四”,只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这种相对贫困就只能是暂时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战略构想。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然而收入分配差距也急剧上升,相对贫困问题尤为严重。国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做一定的参考,从1978年到2015年,占国民收入前10%人口的累计收入占国民收入总额的比例由27%上升到41%,与此同时,占国民收入后50%人口的累计收入占国民收入总额的比例由27%下降到15%;这意味着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已从曾经具有“平均主义”倾向的情形快速上升到接近美国的水平。
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绝对贫困完全消灭后,“先富带后富”将逐渐成为新发展阶段的主旋律,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事实上,早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邓小平就对解决贫富分化问题的时间点选择提出过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相对贫困是一个自发产生的现象。邓小平明确指出过“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依据现代经济学中效用论的相关研究,人们对相对消费地位的追求是微观经济行为的主要动机之一,被称为“追赶琼斯”效应,这也是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市场经济制度能够充分释放这种活力,使人们追求相对消费地位的动机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具有积极意义。而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也绝不是平均主义。
最后,如果说在改革初期,市场机制与微观主体追求相对消费地位动机的结合是生产“建设性”的,那么当贫富差距达到临界值时,这种结合则可能是生产“破坏性”的;临界值的存在就意味着收入分配差距不能过小,也不能过大。当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临界值时,相对贫困问题便产生。而微观主体追求相对消费地位的动机由贫富差距较小时具有生产“建设性”转变为贫富差距较大时具有生产“破坏性”,则与非公市场主体的狭隘性相关。
微观主体追求相对消费地位的动机满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己创造并获得更多的价值,二是阻止他人获得价值。显然被阻止获得价值的人群的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会大幅下降,这在宏观上造成了对生产能力的“破坏”。而当存在持续的较大贫富差距时,“先富者”可以积累较多的生产资料形成资本,获得相对于作为劳动力的“先贫者”的谈判优势,从而继续扩大贫富差距,形成正反馈的恶性循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和现状已经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无法实现共同富裕,更不是适宜实现共同富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容易出现先富者阻碍后来者致富的不良情景。这种情景与在博弈论中已得到广泛研究的“在位者障碍”的不同之处在于:博弈论研究的是市场竞争中的“在位者为后进入者设置障碍”,属于横向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竞争,这在大部分情景中属于可接受的市场行为;而本文讨论的“先富压制后富”,则属于纵向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和谐的紧张关系,劳动者通过勤劳致富的可能性降低,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性被削弱。显然,社会阶层间流动性的减小,削弱了微观经济主体的主观动能,降低了经济活力,继而在宏观上使潜在经济增速放缓。
2015年1月,《人民日报》刊载文章《不让平均数掩盖大多数 贫富差距到底有多大?》。当日,多家媒体对该文以《一些贫者从暂时贫困走向跨代贫穷》为标题加以转载。既然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那绝不允许在中国大地上,相对贫困普遍地由暂时性转变为持续性,特别是代际持续。
宏观层面的改革逻辑需要通过微观主体的操作执行才能被贯彻。前述分析已经表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很难成为在长期过程中消除相对贫困的主要依靠力量。此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改革过程中,消除相对贫困的主责便落在了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上。
然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尤其是早期),有种思潮认为,作为改革对象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与国有企业关联在一起的,中国的国有企业承载着计划经济体制。因而有观点认为:计划经济体制导致贫困的具体执行单元正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国有企业生产效率较低,难以提升生产效率,难以实现“致富”目标。这种观点暗含了一种假设:国有与集体经济成分不宜采取市场化竞争机制。否则,改革的重点应是使国有企业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转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暗含假设的论证往往借用西方公司金融研究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这种论证的缺陷正在于“理性人假设”,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构建中,人最根本的属性是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存在削弱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严重性,当然削弱的程度存在多重均衡态,这取决于具体社会制度构建方式。人的社会性是天然的,人具有集体生活的内在需要,这种需要促使人建设并维护集体,在集体生活中实现个人自由。反过来说,对人的社会性的破坏,就会加剧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当私有化意识形态发展到一种异化模态时,人际互信遭受严重损害,各类隐性交易成本急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生产效率会下降,而且民营企业的管理运营成本也会上升。改革开放之初,有论者依据所谓“所有者缺位”理论,判定“国有企业内的委托代理问题比民营企业更加严重”。而如今,发展壮大起来的民营企业呈现的内部治理问题(包括贪腐),可能已经说明:在其他影响因素接近的条件下,相较于所有制差异,企业规模对委托代理问题程度的影响应该更大。在企业规模相同的情况下,尚无充分的实证材料能说明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一定比民营企业严重。与此相关,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发展壮大也提供了与这一判定相反的证据。
然而,国有与集体经济成分不宜采取市场化竞争机制的观点,却在改革的初始化进程中产生了影响,事实上为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流失提供了理论辩护,集体经济的力量也相对削弱。在“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中,“放”并不等同于“放任”国有资产流失,即便这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那些不合适、过分的“放”,恰恰削弱了人的社会性,过分地把人推向自利性的价值取向,为后来较严重的相对贫困埋下了隐患,在整体上不利于经济发展,削弱潜在经济增长动力。这也是反身性原理在社会运行中的具体体现。如果改革被误导走上“国有企业私有化”轨道,那么国有企业的确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愈加不利的地位,相关思潮观点所引导的预期便完成“自我实现”。国有企业的行为表现不应被“孤立”观察,而应被置于与特定意识形态场域的关联中。要理解国有企业,并正确引导国有企业改革,我们还应当回到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层面。
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最终目标当然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高利润率来体现的。然而,我们必须明确:高利润率与强企业竞争力并不等价。这也可以成为区分社会主义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关键:资本主义企业的直接目标是追逐利润,被迫通过提高生产率来提升企业竞争力;社会主义企业的直接目标是提高生产率、提升企业竞争力,以提高利润为中间手段。这就说明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社会主义企业通过其他非“利润激励”方式提高了生产率,强化了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后,并非一定要利用优势地位“攫取”高额利润。
问题在于,利润激励是否是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有效激励方式,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人的非异化自然状态下,每个生产者是有“做好事情本身”的内在激励的,这是一种生命力的自然展现,例如北京大学青年数学家韦东奕的事例。只是在资本主义逻辑的支配下,利润目标上升到“第一位”,劳动者在这样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下也被异化,劳动从人的属性式“需要”异化为人所逃避的“苦役”。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企业的历史使命在于实现企业的解放,探索企业如何摆脱“利润”与“行政指令”等外在的潜在异化体系来直接实现生产目的,最终解放人,让“劳动”回归人的本能属性。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是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微观单元;或者说国有企业是向“自由人联合体”单元的过渡形态,是人不断增强的社会性在生产领域中得以呈现的载体。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我们以行政权力为工具初步建成国有企业,实现了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生产和社会联合,那么,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理应能促进劳动者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的生产和社会联合。
这就从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出发说明了国有企业的功能必然不同于私有企业,国有企业需要发挥自身特殊功能以完成其历史使命。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劳动者和直接生产劳动者都应处于更加“解放”的状态、更加“安全”的心理状态,更不容易为金钱和权力所异化。而国有企业能够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最终取代私有企业,是以其市场竞争力为基础的。这种竞争力正确的体现方式应是:国有企业能够在实现对劳动者更大程度“解放”的情况下保持竞争力。
如果国有企业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对待劳动者的方式与私有企业类似,那么这种竞争力就仍陷于资本主义逻辑,并不能引发劳动者内心的情感认同。我们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当然是要服务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的大目标,不能南辕北辙。国有企业对劳动者的解放正是通过自身特殊功能来实现的,例如提供更稳定的职业前景(曾被诟病为“铁饭碗”)、更周全的福利保障(曾被诟病为“企业办社会”)和更强的集体归属感(“爱厂如家”的主人翁意识曾较为普遍,而非“打工人”的自我定位)。当然,此处罗列的国有企业特殊功能只是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的宏观功能则体现为依照宏观调控部门的逆经济周期政策而进行的产能调节。显然,民营企业的生产行为更具有顺经济周期性。正因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宏微观功能上存在差异,如果像主流经济学那样主要用利润率高低来衡量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则类似用小轿车的速度标准来评价拖拉机。反过来说,如果民营企业不能在某一评价维度(如利润)上表现出一定优势,那么就不能体现竞争力了。这也意味着市场化条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当具有不同的竞争力评价标准。“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也要考虑利润,这也是为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硬约束”。
在原则上,只要国有企业履行好其使命性功能,那么在市场化条件下就能有效承担起在长期过程中消除相对贫困的中坚力量的角色。然而,实践中有些具体的改革措施及其理念,存在着使国有企业偏离其使命性功能的倾向。
从广义上说,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提高利润率都应是在履行好企业职责与实现好企业功能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在满足“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利润率提高表征了竞争力的良性增强,而如果为了提高利润率而破坏“前提条件”,则最多实现短期竞争力的恶性增强,且不可持续。
例如,如果一个在国内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民营企业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来提高利润,则必然受到惩罚,因为这种高利润不代表企业竞争能力的健康提升,且损害消费者利益。以这种方式进行市场竞争或保持市场地位的民营企业,违背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职责。如果长期任由这种企业行为发生,则市场必然崩溃(劣币驱逐良币的最终结果)。
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于国有企业,则社会必然承受代价,引发经济系统以外的危机。遗憾的是,有些以市场化之名作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实有违背“前提条件”的嫌疑。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不应也不可能是将国有企业变得与民营企业相同。如仅按照利润导向标准对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与其说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如说是对国有企业“去神留形”。而除去特殊功能后的国有企业确实在企业行为上与民营企业相似,国有企业的顺周期行为显著增加,甚至在充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扮演影子银行的过程中“助推”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累积。因此,进一步地,这样“去神留形”的国有企业必然被资本化。事实上,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监管指向也包括国有资本,而防止国有资本“闯红灯”的重要方式就是让国有资本以国有企业的实体经济形态存在,切实履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宏微观特殊功能。
事实上,当前以市场化之名作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还存在逻辑悖论。例如,“国有企业办社会”被长期视为历史遗留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所谓“硬骨头”。国有企业“办社会”的特殊功能之所以被视为“问题”“沉重包袱”,正是因为从以利润率衡量竞争力的单一思维出发,把不同功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拉入同一“赛道”,从而得出“办社会”功能使得国有企业不能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结论。然而,如果“办社会”功能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利润率,使得国有企业不能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那么国有企业执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会降低其利润率。难道国有企业还要将宏观调控功能也视为应甩掉的“包袱”?这显然是不能的,否则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就被大大削弱了。这也说明:以提高利润率增加竞争力为由,来除去国有企业“办社会”功能,是不能成立的。
类似的,如果将“办社会”视为政府的职能,而国有企业“办社会”则是“政企不分”的表现,那为什么国有企业执行政府的宏观调整政策就不被视为“政企不分”?这同样说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中存在逻辑悖论。
悖论的症结正在于没有认清国有企业功能本就应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客观事实。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应向民营企业学习适应市场的经验,但这绝不意味着将国有企业改造成国家控股的“大号”民营企业。习近平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在市场不能或不宜起作用的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国有企业的特殊功能来发挥作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绝不能把国有企业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功能给改没了。我国国有企业必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而不能成为其他主义的“顶梁柱”。
本文从对贫困与社会主义间关系的分析切入,说明贫困并非改革的逻辑起点,改革是内生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选择的。然而,改革必须直面贫困问题的解决,以在长期过程中消除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强调以下三点:
第一,改革的主要对象是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与方式,其在逻辑上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无必然联系。将市场化改革与生产资料私有化等同起来是一种有影响力的错误思潮。当然,为了利用市场经济这种手段与方式,我们可以合理利用多种所有制经济,这也是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辩证思维的体现,改革的最终目的当然是实现全民福利最大化,并使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福利,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即便改革的对象是计划经济体制,也不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完全退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与平衡运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能发挥出比单一经济体制更好的效果。这是因为即使在改革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需要基础设施不断更新与升级,这意味着计划手段依然有其效力空间。
第三,公有制经济应当承担消除相对贫困的主责,国有企业的使命性功能在于促进劳动者的“解放”。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在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但这种竞争力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利润率。我们应当吸取经验教训,更具创造性地探索公有制经济与市场化机制的有效结合方式。尤其是当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对生产的促进作用下降时,我们更应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有效实现先富带后富,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至此,可总结出全文最重要的结论——“三步走”最优发展战略:
第一阶段,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进行经济体系的基础建设,带有暂时性绝对贫困的特征;
第二阶段,开启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利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积极性作用建设市场机制,带有暂时性相对贫困的特征;
第三阶段,开启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让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化生产中发挥主导作用,消灭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实现“先富带后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历史性伟大规划。
(作者:于鸿君,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吴文,通讯作者,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毛邓理论研究”,原刊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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