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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定价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下)
点击: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2 00:06:02

 

 

  【编者按】公共定价,是指公共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价格的确定。其中,大量的公共定价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关联。作者此文主要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探讨了对于公共物品(如自来水等)、公共资源(如土地等)、公共服务(如公共医疗、教育等)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及买断工龄等)价格的确定问题。全文共五个部分,此篇为后两个部分。

 

  四、公共服务的定价

 

  据报道,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日是新规实施后首个工作日。由于新办法大幅度降低诉讼费,致使当年前三个月不少“憋着不起诉”的案件涌入法院,加上不少终于“打得起”官司的案件加入,4月2日当天南京各法院均呈现出诉讼高潮。[ 《法院诉讼费4月起大幅降价 南京法院立案暴涨2倍》,http://news.sohu.com/20070403/n249152879.shtml,2014年8月12日。]这意味着公共服务定价是否合理,甚至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马克思曾经提到,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通过并且可以通过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的。“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因此,当法官们已经领取工资,获得了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后,就不应当再收取高额的诉讼费。诉讼费用应当仅仅包括法律文书的纸张费等物资消耗费用。

  当前,中国民众头疼的一个高价的公共服务,是医疗服务。一方面,医生的收入已经远远高出把医生生产出来的费用;另一方面,医院和医药企业都成了盈利机构,人们为了获得公共医疗服务,不得不向各路资本支付高额利润。对此,应当把医生像法官一样养起来,然后像降低诉讼费一样,降低诊疗费。同时,要大力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的医生、创办更多的医疗机构,并利用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优势,要求不以利润为追逐目标的公有制药企为人民群众生产廉价高效的药物。在古巴,医疗不是商品;[ [古]菲德尔·卡斯特罗著,徐世澄等译:《总司令的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按人均计算,那里的教育家、医生和体育教师的指数是世界上最高的。[ [古]菲德尔·卡斯特罗著,王玫等译:《全球化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古巴能做到的,我们没有理由做不到。

  有些公共服务是与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管道煤气的服务。因此,这里的定价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煤气的资源的定价,一个是把煤气资源输送到居民家庭的服务的定价。在2001年8月某市管道煤气价格改革听证会上,对管道煤气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行了认定。其中,将经营成本中的员工工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进行了计算。[ 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这种计算方法是不妥当的。因为该公司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其工资和福利水平应当参照同样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来确定,不应当与其他刻意压低员工工资水平去追逐企业主私利的私有企业中的工资水平去比较,除非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是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福利水平来确定的。

  西方公共经济学认为,对于具有非竞争性和排斥性的混合产品,例如有可能会出现拥挤的道路和桥梁,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前者是由政府财政预算提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后者是设卡收费,由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负担路、桥的成本费用。到底采用哪种提供方式,要对税收成本、税收效率损失与收费成本、收费效率损失进行比较后,择优而定。[ 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120页。]但是,政府部门也可以设卡收费,或者交由公有制企业来设卡收费。但与私人资本要求利润不同,前两者可以不要求利润,只收回必要劳动部分就行。因此,即便前两者的成本偏高(由于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对劳动者进行残酷剥削,前两者的成本偏高是必然的),但只要低于后者的成本加利润,就能够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低于后者的服务价格。因此,要比较采用哪种方式更好,只能比较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

  关于公共教育,西方公共经济学认为,受到良好教育的公民使全社会都受益,这种利益是不可分的,但受到教育的公民也直接受益,这部分利益又是可分的。在市场机制下,人们按照本人获得的利益所决定的购买量,会导致效率损失。为了经济效率的实现,政府可以直接提供这一准公共产品,以较低的价格鼓励人们增加消费。几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参与对教育的直接投资,但一般只提供基本的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公民达到基本的文化程度,对整个社会意义更为重大,而教育程度越高,越是更多地体现为直接受到教育的公民受益。[ 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但是,政府提供公共教育,也需要经费支出。如果这些经费来源于税收,而人们由于纳税的缘故,可支配收入减少,其对教育的消费未必增加,除非政府强加以受教育的义务。实际上,政府提供公共教育,也是在进行转移支付,让有能力的人为没有能力消费教育的人支付费用。只不过,中国的义务教育还远没有做到免费提供的程度。而某官员甚至声称:“教育就像买衣服,买不起就不要买”。[ 《穷人和富人不可能享受同等教育?“大实话”尴尬了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06/content_12764385.htm,2014年9月16日。]在此思想指导下,中国教育资源的配置严重不均衡,导致了高额的择校费或相关的学区房开支等费用。

  另外,所谓受到良好教育的公民使全社会都受益的那种利益也是可分的。当英国政府在1843年的议会会议上要使徒有其名的义务教育生效时,工业资产阶级倾其全力来反对,尽管工人坚决表示赞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4页。]这是因为,这种义务教育会妨碍大批儿童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做工,使资本家难以榨取儿童的血汗。当年英国工人不断要求议会建立纯世俗的公共教育制度,而把宗教教育交给各教派的神职人员去管,但是当时没有一届内阁同意采取这类措施。这是必然的。内阁大臣是资产阶级的驯服的奴仆,而资产阶级又分成无数的教派;每个教派都只有在他们能够使工人同时接受这个教派所特有的教条作为抗毒素的时候,才同意工人受教育,否则,让工人受教育是危险的。因为这些教派至今还在为争夺最高的统治权而争吵,所以那时的工人阶级就只好暂时不受教育了。[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5页。]不过,当时也有资本家意识到,“如果不教育工人(即教育他们服从资产阶级),他们就会片面地从邪恶的自私自利观点来看问题,并且容易被狡猾的煽动家所诱惑;他们甚至还会用忌妒和敌对的眼光来看待他们的最好的恩人——那些俭朴的富于进取心的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正确地教育他们才行,否则国家就要破产,其他灾祸就要发生,因为工人的革命将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而这也是后来工人阶级得以受些教育的原因。而资产阶级也的确在“技术学校”中消除了无产阶级的影响,并把它们变成在工人中间传播对资产阶级有利的科学知识的机构。在那里讲授的是自然科学,这些科学能使工人脱离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或许还能使他们掌握从事发明的手段,以增加资产阶级的收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3页。]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提供基本的义务教育了,那只是为了使资本家节省培训费用,为他们提供合用的、驯服的劳动力。当然,“如果说,在美国的几个州里,‘高一级的’学校也是‘免费的’,那么,事实上这不过是从总税收中替上层阶级支付了教育费用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7页。]

  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则是《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提出的重要措施之一。新中国成立并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之后,我们不仅应当也完全有实力这样做。

 

  五、国有企业与工龄的定价

 

  国有企业的定价问题,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产物。正是因为国有企业在私有化时定价过低,才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腐败严重、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并且使得毫无经验的中国资本家的财富增长速度大大快于欧美国家的资本家。

  在私有化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价值就在于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由于工人必须为资本家提供剩余劳动,使资本家不断地积累财富,因此,企业的价值必然大于企业资产的价值。从哲学上讲,整体大于部分的和。因此,那些把国有企业的各个资产单独评估后,再加总给国有企业定价的方法,必然会低估了国有企业的价值。

  另一方面,西方金融学给资产定价的法则是马克思提到过的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一个资本会提供的收益,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被看成是每年取得100镑的法定所有权证书的资本价值。”[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529页。]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每年能带来100万元的利润,那么在利息率=5%时,它的定价就应当是2000万元,哪怕它的净资产还不到1000万元。而这个定价,还是偏低了的。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于私有企业,一旦国有企业转变成私有企业,其工资水平必然下降,利润水平必然相应提高。2010年7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99元,而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053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上述数据表明私企平均工资比国企低48%。[《私企年均工资仅国企一半 专家称10年都难追上》,http://business.sohu.com/20100723/n273703190.shtml,2014年8月12日。]因此,如果说国企100万元的利润,对应于100万元工资水平,那么国企私有化后,随着工资减少一半,利润将达到150万元,从而企业的定价就应当达到3000万元。这表明,即便国企是亏损的,只要其工资水平在私有化后会大大下降,其定价也是可以大于零。更何况,任何一个亏损的企业,其定价也不应低于其资产的变卖价格。因此,如果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给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其最合适的定价是让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觉得是可买可不买的鸡肋。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另有一番价值。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多少能够为自己完成一些积累,能够使自己活得有些尊严,活得像一个人,而不只是一台会说话的机器,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的荒漠里,国有企业就是一片绿洲。

  而在现实中,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定价则毫无任何理论底线可言。例如,2005年,当私营企业建龙钢铁首次开始参与国有企业通化钢铁改制的时候,在双方评估资产时,通钢的1、2、3号三座尚在生产的高炉被作价为零。通钢的土地也被作价为零。通钢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50年来积累的无形资产全部作价为零。整个厂区的全部生产设备作价仅为900万元。与此对应的是,建龙之前7000万元购进的小高炉,则被作价10亿元入股。2005年9月,改制后的通钢开始大幅减员,30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全部下岗,共有7000人被内退、被下岗。事前既无通知,也没有召开职代会表决,完全被蒙在鼓里的时候,其命运已经被人改变。留下来的一般员工的月收入也比改制前有了明显下滑。[ 《评天则经济研究所“反国企”报告:漏洞百出的“研究”》,http://news.hexun.com/2011-09-07/133193484_4.html,2014年8月19日。]

  与国有企业的定价一样,工龄的定价也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产物。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买断工龄的说法。虽然在中国的法律与法规中并没有“买断工龄”一说,但国有企业与职工协商或强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买断工龄”。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工龄的定价标准。

  按照这个定价标准,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假设2004年重庆市某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55岁,本企业工龄35年,前12个月企业的平均月工资为800元。那么经济补偿金:800元×35=28000元。该职工55岁,还应该继续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重庆市2004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4357元。按照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比例为18%、缴纳医疗保险金的比例为7%,也就是说该职工在2005年应该缴纳14357元×(18%+7%)=3589.25元。我们再假设,从2005年起,直到2009年止,重庆市的社会平均工资都不增加,保持在14357元的水平,那么,从被“买断工龄”那一年起,该职工为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他共需支付3589.25元×5=17946.25元。而他通过“买断工龄”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只有28000元。用28000元减去17946.25元,留给他和他家人5年的生活费只剩10053.75元,平均每年2010.75元,平均每个月167.56元。比重庆市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还要低约30元。——此例中所举的企业平均月工资800元不是最低的、也不是最高的,月工资比800元还低的企业有的是。由此人们有理由怀疑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到底是要保护谁的利益?[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dzyqtldzy/2011011994679.html,2014年8月12日。]

  在这里,最关键的是,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什么原理来制定的呢?看来是根据工作时间每多一年,重新找工作需要多花一个月的时间来规定的,那么如果此人在35个月后还没有找到工作,在他可以领取养老金之前的这段时间该如何维持他的生活呢?更重要的是,即便此人在35个月内能够找到工作,这种工龄定价标准也是不合理的,它只适用于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而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尤其是老国有企业的职工。

  对于老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买断工龄是让他们从企业的主人翁降为资本的雇佣奴隶,是赎回他们在国有企业曾经的贡献。因此,工龄的定价至少要按他们对国企的贡献来计量,不能随便设定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这么低的比例来计算。而国有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的贡献,要看他们以往提供的剩余劳动的多少而定。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每年提供的剩余劳动绝对大大超过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

  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1000镑资本周期地(例如每年)创造剩余价值200镑,而这些剩余价值每年又都被消费掉,那就很清楚,同一过程重复5年以后,所消费的剩余价值量=5×200,也就是等于原预付资本价值1000镑。如果年剩余价值只是部分地被消费掉,例如只消费掉一半,那么,在生产过程重复10年以后,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为10×100=1000。总之,预付资本价值除以每年所消费的剩余价值,就可以求出,经过若干年或者说经过若干个再生产期间,原预付资本就会被资本家消费掉,因而消失了。资本家认为,他所消费的是他人无酬劳动的产品即剩余价值,而保存了原资本价值,但这种看法绝对不能改变事实。经过若干年以后,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价值就等于他在这若干年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剩余价值额,而他所消费的价值额就等于原有资本价值。诚然,他手中握有一笔数量没有改变的资本,而且其中一部分如厂房、机器等等,在他开始经营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但是,这里问题在于资本的价值,而不在于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如果某人借了等于自己全部财产的价值的债务而把全部财产耗尽,那么他的全部财产正好只代表他的全部债务。同样,如果资本家把自己预付资本的等价物消费掉,那么这些资本的价值不过只代表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总额。他的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复存在了。”[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7页。]

  这个政治经济学原理对于国有企业同样适用。如果政府或其他部门从国有企业得到的上交的税利和其他利益,超过同等的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上缴的税费,且超过的部分大于历年来对于该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那么该国有企业的资产,也只是对国有企业工人的欠债而已。事实上,1953年至1957年,鞍山钢铁联合企业向国家提供的利润和税收累计超过了同期的建设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1卷),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第172页。]以后的国有资产,基本上都是由国企职工们的剩余劳动形成的。

  对于这样的国企,如果要买断国企老职工的工龄,就要将该国有企业集体化,变成国有企业职工的集体财产,还要补偿历年来从该国企转移出去的偿还完国家投资后继续上缴的利润部分。这才是对国企老职工工龄的合理定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资本论》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微观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

[5]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平新乔著,《微观经济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

[8]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王利娜:《公共品定价理论评述》,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

[10]杨全社、王文静:《西方公共定价理论——发展脉络及最新进展》,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全文完;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基金: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与北京市当前社会风险治理研究》13KDB007[宋宪萍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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