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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辉:中国农村土地为什么要坚持集体所有制
点击:  作者:罗玉辉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1-08-12 15: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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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并与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然而,当前西方学者及国内新自由主义学者借以各种理由攻讦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大力鼓吹土地“私有化”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这种误解,首先,从理论层面阐述“集体所有制”理论来源及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并围绕当前土地制度争论的焦点及对“阿尔钦之谜”的解析,提出私有制并不优于公有制;其次,从实践层面总结了国外土地“私有化”的经验教训和中国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是正确之路,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


土地制度作为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土地制度对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积极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1950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是基于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而考虑的;1953年的“农村合作社”主要是基于当时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而考虑的;1978 年试点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及发展市场经济而考虑的。以上土地制度的调整与变革,在当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

1978年中国农民自发探索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将农村土地产权划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籍人口数平均分配给农民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的调整和分配,从而使得“家庭承包经营制”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保证公平的原则下兼顾了农业生产效率,是适应中国国情的一种较好的经济体制。

新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中国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也不断扩大,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即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有助于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可以更大范围地优化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三权分置”是应“家庭承包经营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是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一次重大创新和进步,符合中国现实国情。

二、关于“集体所有制”的理论阐释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与以往历史上中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土地制度有着根本不同,并在实践中证明是适应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新型生产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清楚认识“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 “集体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重要部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此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一系列著作中多次提到“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合作经济”,对于“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马克思是这样理解的:社会主义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并将“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或社会公有制并列使用[1]。显然,马克思恩格斯使用“集体所有制”这个用语,所指的是单一的公有制。[2]

“集体所有制”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不仅包括“在每个工厂内以工人的联合为基础”的经济,还包括由“这一切联合体结成的一个大联盟”的经济,且这些联合体是自主经营的。[3]列宁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了“集体所有制”理论,提出“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4]马克思恩格斯的“集体”概念是指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共同体,[5]集体经济则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6]“集体所有制”是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种共同占有基础上又体现个人所有的新型公有制生产关系,职工是“为自己而工作”。[7]

2. “集体所有制”理论在中国的继承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一直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集体所有制”理论在本国的实践发展。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提出,中国的“集体所有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些都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探索中,“集体所有制”出现“两个联合”的特征,即“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股份合作和职工持股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新型形式。目前,中国的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力量;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8]其中,“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农村地区获得了成功发展,农业生产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先进经济体制。

中国对“集体所有制”的权威定义来自于《宪法》。《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以上宪法条款对中国“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及内容进行了界定,指明了中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

三、当前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的争论及评价


1.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的几种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过近40年的实践发展,改变了农村的落后面貌,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理论上的“集体所有制”和实践中的“集体所有制”存在偏差甚至遭到扭曲的现象,从而遭到人们误解甚至批评。加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新自由主义学派过分宣扬西方“大农场”的规模经济效应,批判中国小农经济模式的落后,并到处鼓吹农村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由此引发了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继续坚持“集体所有制”还是走其它道路的争论,并形成了三种主流性观点:“土地国有”、“土地私有”和“土地集体所有”。

“土地国有”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主要活跃于1980 年代,代表人物有文迪波、蔡昉、安希伋、杨勋、余先念、刘俊等。他们的主要观点是:中国应实行国有永佃制(或国家租赁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不允许土地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则通过法律形式永佃给农民,政府可以收取合理地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在现实中从来没有真实存在,这种“公有私用”的产权模式极易被扭曲。由此,他们提出中国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国有”,从而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严格保护农民利益。[9]-[14]

主张“土地私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在短期内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但无法激发农民的长期投资愿望,其效率只能是越来越低,同时在国际现代农业的竞争压力下,中国的小农生产无法应对国际粮食产业的竞争,进而引发一系列的“三农”问题。由此,他们主张废弃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改为农民私有,并通过土地流转实现现代农业、规模农业等“大农场”的规模经济效应,有助于从根源上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15]-[18]然而,温铁军对此并不认同,他提出“大农场”是外来殖民化的产物,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巴西等国的“大农场”中没有“原住民”当农场主,农场主都是历史上的外来殖民者及其后裔;另外,他通过对世界上众多国家的实地调研发现,亚洲国家中只有菲律宾存在“大农场”,原因是菲律宾被西方国家殖民化了400多年,外来殖民者成为农场主,菲律宾的“原住民”却成为包身工,长期遭受殖民者的剥削压迫,境遇悲惨。[19]因此,对于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中国当前应该通过土地私有化、在自由市场环境中培育出“大农场”的错误观点,应毫不隐晦地对其进行批判,我们不仅要看美国等国“大农场”的高效率,更要从历史及人类和平正义的角度思考“大农场”的本质属性。虽然“大农场”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更应该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科学流转,逐步实现中国农业发展的规模化、现代化,这才是符合全体中国农民利益的正确选择,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结合。[20]

土地集体所有吸收了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优点,既保证了公有制的公平性又赋予农民较强的自主性,在实践形式上又较为灵活。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唯一出路。[21]当前,理论层面上中国大多数学者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观点。例如,温铁军认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基于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22]林毅夫从保障农民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提出国家不能允许农民私卖农村土地,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23]简新华在2015年召开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高峰论坛”上提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可以避免农村产生大量“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保障),同时还可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进而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4]此外,贺雪峰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中国农村土地应坚持“集体所有制”。[25]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是正确的,符合马克思“公有制”理论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2. 对“阿尔钦之谜”的解析及对土地私有化主张的批判

以上争论中,“土地私有化”学派以追求效率之名攻讦“集体所有制”,妄图掩盖其“通过私有化达到资本化”的本质面目。然而,即便退一步说,难道“集体所有制”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其效率就一定比私有制低吗?我们可从下面的假设中找到答案。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在其《产权的某些经济学》中提出一个假设:在一个100人的小城中,同时存在一个剧院和一个礼堂,剧院是“股份所有制”,且每一个居民享有的股份份额是相等的;礼堂是当地居民的“共同财产”(或称为“集体财产”)。剧院和礼堂同时开放为居民服务,且收取门票。在以上“社会安排”下,阿尔钦提出以下两个问题:(1)这两者的区别何在?(2)如何认定前者是“私有财产”,而后者就是“公有财产”?笔者就“阿尔钦之谜”进行了以下思考:(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股份制形式剧院的门票收入最终会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居民;同样,礼堂作为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最终的集体财产收益也归全体居民所有。两者给居民带来的经济效用是相等的,只是制度安排不同而已。(2)剧院被居民认定为私人财产,居民对其往往比较关心,将股份分红和股份升值作为主要预期,在合适的时机转让股份,基于此,他们去剧院的次数可能更多一些。礼堂作为公共财产,大家理应共同维护礼堂的发展,但在受经济外部性和“搭便车”情况的影响下,居民对其往往较为疏离,进而导致大家对礼堂的发展都不太关心。在此情形下,基于福利角度考虑,本来没有区别的两种组织制度,在居民个人主观心理的作用下,两者之间却差别迥异。因此,该假设中本来“私有即公有,公有即私有,两者经济效用完全一样”的两种组织制度,却被贴上了前者是“私有”,后者是“公有”的标签。

西方经济学中假设经济行为的个体都是理性的,其实这种假设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假设仅从人的生理属性概括人的本质,并且把这一范畴永恒化,这一方面会使经济学研究在脱离历史的、现实的基础上进行抽象的范畴演绎。[26]现实中,大部分经济行为个体有时囿于当前的、暂时的、局部的的一些利益,不能深入了解经济事物的本质情况,从而产生不正确的判断及决策行为。在上述“阿尔钦之谜”的假设中,若居民不能认清两种“社会安排”的本质属性,错误地认为“私有”比“公有”更“利于自己”,那么在民主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无法保障,纵观世界各国,侵害中小股民及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今天依然屡见不鲜。对此,马克思曾引用托·约·邓宁的《工联和罢工》,其中写道:“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7]因此,在一个私有制的社会中,由于受资本过度逐利的本性驱使,受伤害的永远是弱者和下层劳动人民。现实的社会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据2005年罗马俱乐部的一份研究报告《私有化的局限》显示: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但取得成功的案例寥寥可数,土地私有并不像新自由主义学派吹嘘的那么灵验。

若对“阿尔钦之谜”做进一步地分析,即在上述公有制的组织制度下,引入一种虚拟的“股份”制度,按公有制成员数量平均分配礼堂的经济收益,当居民亟需股份变现时,这种制度可以发挥公有制集体组织的保障和互助功能,构建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集体发展理念,体现了公有制较私有制的优越性。由此联想到这种“股份”制度类似于中国当前农村土地的“确权”。“确权”本身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只是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的指导下,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权关系明晰化,并在“三权分置”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中国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规模化,进而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既保障了中国农民的根本利益,又实现了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因此,通过对以上三种土地制度模式的观点分析及“阿尔钦之谜”的解析,我们应坚决否定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倡的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错误观点,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正确理论指导下,认清土地“私有化”背后隐藏的“资本化”,坚定不移地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完善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四、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来自实践的证据


1. 国际上土地私有化的经验教训

俄罗斯在土地私有化改革过程中有过惨痛的教训。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开始实施土地改革,其中农村土地私有化是改革的核心问题。[28]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俄罗斯于1990年代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化,通过采用平均分配“土地份额”的方式将国有土地无偿分配给个人。虽然个人只是获得抽象意义上的土地份额,但私有化的权属观念已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当时由于没有考虑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全国近一半的土地被非农人员获得,在粮食生产资料成本上涨、国家补贴不足的宏观背景下,直接引发的结果就是俄罗斯大量农村土地被荒废,农民流失严重,粮食安全遭受危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此外,与俄罗斯情况相似的国家还有很多,印度在土地私有化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印度与中国同属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耕地总数和人均耕地都多于中国,农业自然条件也优于中国。印度实行土地私有化致使国内贫富差距悬殊,一方面是地主和种植园主垄断大量土地,致使全国1/3以上的农民没有土地,另一方面出现了农村游击队和城市贫民窟,社会矛盾不断激化。[28]拉美许多国家也深受土地私有化之害,以墨西哥较为典型。墨西哥政府将土地分配给个人,不仅没有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反而造成城市贫民窟、农民自杀、农民游击队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以上惨痛的教训说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私有化并不一定适合所有国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还需从客观实际出发,简单的套用西方私有化的理论,必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背道而驰,还会引起社会动荡和国家安定团结等严重后果。

2. 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农村取得的成功经验

中国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原则下,出现了一批获得成功发展的农村经济组织。例如,天津市的西双塘村,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到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2014年全村固定资产达39亿元,集体年纯收入3800万元,农户人均收入达4万元。江苏的华西村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调动全村农民生产积极性,从1961年默默无闻的“穷沟沟”变成了现在闻名全国的“天下第一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达15万元以上。河南的刘庄村通过发展集体经济,使村庄走上了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龙头的新型发展道路,彻底摆脱了过去一穷二白的境况,实现了农村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三化”发展新目标。山西的大寨村坚持“集体所有制”原则,从单纯农业经济走向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道路,2010年大寨集团资产总额达47亿元,从业人数达1243人,销售收入达到65亿元,上缴国家税金达到2879万元,大寨人享受着集体经济给他们带来的美好生活。湖北官桥村的集体经济发展较为成功,已被誉为“神州第一组”,该村在1980年代开始创办集体企业,如今拥有一批高科技的企业集团、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集体资产达到225亿元,集体收入达125亿元,人均纯收入42万元,远远赶超某些西方国家的小镇经济。除此之外,齐齐哈尔的兴四十村、天津的毛家峪村、山东的后口头村等一批先进村集体,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发展集体经济,使村民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实践经验表明,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可帮助农民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以上是中国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取得的成功案例,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使他们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积极性,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同时国际上的反面教材在也警示我们,如温铁军曾调查世界上人口超过一亿的发展中国家,发现这些国家共同面临城市贫民窟问题,唯独中国除外,并且这些国家贫民窟的市民生活水平还不如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温铁军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农民不会失地、丢地,并在“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农民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积极性。[19]

3. 中国农村土地若实行私有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当前,对于一些新自由主义学者及别有用心的少数派不顾中国国情,通过不同媒介大力鼓吹土地“私有万用能”的观点,国内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批判,如简新华列举了中国农村土地不能实行私有化的“12大理由”,温铁军从世界范围内的实践经验肯定了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正确性。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政治、经济及社会三方面探讨中国若实行土地私有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1)政治方面——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国若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将彻底推翻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否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及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理念。这是全体中国人民必须坚决反对的错误思想。

(2)经济方面——极易诱发对土地的炒作与垄断。与美国的人少地多相比,中国是一个人地关系十分紧张的国家,对外部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差。如果中国政府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则社会资本会在短时间内涌入农村土地市场,造成农村土地价格飙升,供求关系失衡,土地资本家的大量涌现。在资本贪欲的驱使下,土地资本家会通过各种手段下乡买地、哄抬炒作,投机交易盛行。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土地垄断形成,必将造成种地农民和土地资源脱离,整个社会的生产要素配置比例将面临失衡,导致失地农民无地可种、土地资本家抬高地租,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出现紊乱。

(3)社会方面——失地农民大量增加,造成社会不稳定。土地私有化合法化后,国内外资本会打着各种幌子,通过各种手段甚至非法措施,强迫中国农民交出土地,进而实现对土地的垄断和资本的增殖。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占中国人口将近一半的农民极有可能陷入“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状态,到时资本的贪欲本性将导致更多的农村人口返贫,更有甚者会造成社会动荡和流血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中国的安全稳定。以上并不是危言耸听,15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就是很好的历史证明。因此,一旦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最可怕的后果就是社会和谐稳定问题,严重威胁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义。

五、结  论 

本文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践的层层剖析,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希望坚持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能从公平和效率的双重角度深思中国的现实国情,结合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化”现实案例,在正确的研究道路上研究中国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及农村繁荣问题。最后,本文再次重申中国农村土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在中央政府的统领下认真落实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科学、规范、有序流转,最终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发展;对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应在“集体所有制”的正确方向指引下,严格遵守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四条底线”,紧密关注,动态跟踪,妥善处置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民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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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高级访问学者,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政经青年智库”,原刊于《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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