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属于农民及农民集体,不可随意处理
首先,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是市场要素,属于农民集体,如果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可以买卖的话,售卖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的合法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而现在,属于农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指标的售卖主体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规律,也不合《宪法》和《土地法》等法律精神与规定。对于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极其艰难的原因,最大阻碍者其实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肯放弃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反市场经济行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二,地方政府囤积农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指标,不是正常交换所取得。其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成本极低,一般每亩在3万元以下,有的直接通过土地部门在地图上就把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调走了,还根本不告诉村民及村民集体,一分钱也不花。地方政府低价取得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每亩能卖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不等。有的市区县一年靠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收入10多亿。部分地方政府的做法,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和信任危机的根源。
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给农民与村集体松紧适度的权利
第三,在九十年代,地方政府把乡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强行集中到直属的工业园区或城区搞发展,站在有利于县域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角度去理解,是有其片面合理性的。但目前各市区县的工业园区和城区,在闲置着大量土地、厂房,及存在大量僵尸企业的情况下,还以统筹县域经济、促进社会发展为由,剥夺乡村的建设用地长期发展权,以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这就是赤裸裸的欺负农民和农村集体了,且连片面的合理性也没有了。必须要求地方政府把城区及开发区的闲置土地、厂房等利用起来,必须为农民及村集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就是自主发展,留下最宝贵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农村要素市场化必须尽快实现,以此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根本性改革举措。但假如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对农村要素实行强占独售,那么农村要素市场化根本无法实现,近十年反复强调和推动的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就无法落实。现在外部环境如此恶劣,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迫在眉睫,如果还不出实招,对这种未重视整体大局的做法加以整肃,恐怕建立经济内循环系统应对危机的设想会化为泡影,经济增长的被动局面会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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