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精日”分子几天或十几天的拘留不足以惩戒其行为的恶劣,更不足以警示后人再次模仿、违规。拘留过后的“精日”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报复举报者或再次出镜侮辱伤害民族感情,触碰国人底线。部分国家对否认、鼓吹、美化、模仿法西斯分子的行为都有法律规制和惩罚措施,我国也应完善这方面法律。
一、国外有关惩治否认、鼓吹、美化、模仿法西斯行为的立法
欧洲大约15个国家包括比利时、荷兰、瑞士、匈牙利、罗马尼亚、西班牙等已经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反对任何否认和美化纳粹历史的行径。
1994年5月,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加重了“煽动罪”的定罪程度。按照新法,在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者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禁止使用纳粹标志、口号及敬礼姿势,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纳粹象征意义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宣传纳粹思想、美化纳粹战犯、悬挂纳粹旗帜和口号均被视为非法;对犹太人进行诽谤、攻击和恶意伤害者,都要被判罚或处以徒刑。除了这些专门的法律和决议,德国宪法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宣传纳粹思想,严禁使用纳粹标志。
1990年,法国立法机构通过《盖索法》,对1881年法国《新闻自由法》进行了修正。依据《盖索法》,凡在法国境内质疑纽伦堡审判结果,或对审判证据、前提提出怀疑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1992年奥地利政府特别通过了《纳粹禁令》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通过印刷媒体、广播媒体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否认,肆意轻描淡写,或者赞同纳粹种族屠杀以及纳粹反人类罪行的,将被判处1到10年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的言行,将被判处最高20年的刑期”。
2004年以色列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动议,将任何“否认二战犹太人大屠杀”的人定罪,而且将向相关国家要求引渡这种“大屠杀否认犯”——不管其是否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发表言论时是否在以色列国土上。2014年1月以色列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主旨是在日常话语中禁止任何人呼其他人为“纳粹”,同时也禁止任何人佩戴黄色六角星作为抗议政府的举动。
2012年,俄罗斯通过立法,对宣传及公开使用纳粹标志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俄罗斯清醒地看到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2015年7月俄罗斯成立了“与以危害俄罗斯利益而篡改历史行为斗争委员会”,普京签署法案,把否定苏联二战胜利成果、歪曲战争性质、歪曲历史事实认定为违法行为。
欧盟《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规定:公开纵容、否认或严重歪曲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以及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
二、国外惩治否认、鼓吹、美化、模仿法西斯行为的案例
1、罗贝尔·福里松案
在法国《盖索法》颁布前,巴黎大学教授罗贝尔·福里松(拥有英国、法国双重公民身份)一直在研究确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方法,尤其是通过煤气窒息致死的证据。
就在《盖索法》颁布后不久,他接受了《法国月刊》的采访,重申了其个人观点:“在纳粹集中营不存在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毒气室。”在1990年9月这一采访发表之后,11个法国抵抗战士和“被放逐德国集中营者协会”对福里松和上述杂志的编辑帕特里斯·布瓦佐提起私人刑事诉讼。巴黎大审法院第17轻罪法庭于1991年4月18日通过判决,宣判福里松和布瓦佐犯有“对危害人类罪质疑罪”,并对他们课以近33万法郎的罚金。
2、大卫·欧文案
欧文上大学期间就因经常在学生刊物上发表右翼言论而声名狼藉。1963年,他出版的第一本著作——《德累斯顿的毁灭》,内容是大肆渲染和批评二战时期盟国对德国德累斯顿的轰炸。1977年,他出版了《希特勒的战争》。在该书中,他宣称希特勒没有下达灭绝欧洲犹太人的命令,他得出的“结论”是:大屠杀的命令是希姆莱背着希特勒下达的。欧文表示,他希望通过这本书洗清“历史加给希特勒的恶名和污点”。
由于这些错误言论,从1992年开始,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南非等国限制欧文入境。同年,德国政府明确宣布欧文的观点是荒谬的,他的言论在德国被禁止。2005年11月,欧文接受一个右翼团体的邀请,前往奥地利演讲。就在他驾车入境时,奥地利警方将其拘捕,依据相关法律,奥地利法院判处他犯“歪曲、严重贬低及否认屠杀犹太人罪”,处3年监禁。
3、厄恩斯特·祖德尔案
祖德尔是德国人,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在加拿大,此人印刷了一批题为“为什么我们热爱希特勒”的小册子,其中充满“反犹太人”的言论和对于纳粹统治的美化歌颂。
2002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2005年,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审判,德国以“否认大屠杀罪”对其判处5年徒刑。他的主要罪行是“否认德国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灭绝罪行,并宣称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是犹太人编造的故事”。
4、马塞尔·赛西案
马塞尔·赛西是德国某地区的极右翼国家民主党议员,同时还是乡镇艺术会代表。他的腰部有一大片的纹身,图案是纳粹集中营,并且在下方用哥特字母,也就是德国二战期间经常使用的一种字母写着“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应得的东西”。这句话出自《圣经》,但是当年被写在了布痕瓦尔德集中营的大门上,意思是这些人就应该被送到集中营里。他在游泳馆游泳时纹身被人从后面拍到,并且发到了网上,发帖人在下面留言:“这样一个家伙竟然在公共场所招摇过市”。德国警方马上就介入了调查,随后当地检察院以“煽动民族仇恨”对他提起诉讼,法院判处他6个月的缓刑。
5、西尔维娅·施托尔茨案
2007年,西尔维娅·施托尔茨在为犯罪嫌疑人恩斯特·聪德尔辩护时称,犹太人大屠杀是“世界历史上最大的谎言”。因这一言论,施托尔茨获刑3年半。2012年在一场演讲中她又否认对犹太人进行大屠杀,认为这一事实从未被一家法院证实。施托尔茨在法庭上自辩称,她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法院对此种说法不予认可,她被判犯煽动种族仇恨罪,获刑20个月监禁。
(上述案例内容取自唐诺先生《国外用法律维护历史共识和民族英雄的司法实践》一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编辑)
英美法系国家,对否认、美化、鼓吹、模仿法西斯行为的规制是通过案例来示范的。在英国、澳大利亚,都曾有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化装舞会上把自己打扮成希特勒或纳粹分子、军国主义者而被学校要求家长领回家,成年人打扮成类似形象参加万圣节活动或嘉年华,而被要求公开道歉的例子。
2017年8月6日两个在德国德国国会大厦外行“纳粹礼”的中国游客被德国巡警以“使用违宪组织标志罪”拘捕。根据法官命令,两名中国游客分别缴纳了500欧元后获得了保释。
三、我国立法如何完善对“精日”分子的惩治
近日两会代表怒谈对“精日”分子应严厉惩处。“精日分子”屡屡触碰国人底线,模仿日本法西斯的恶言丑行触目惊心,亵渎抗日英烈、侵蚀国家价值观、毒化社会风气,误导青少年,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后果严重,其行为性质是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不加规制惩罚任其泛滥现实及潜在社会危害性后果不言而喻。
对这类恶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惩罚是15天拘留,从近期案例看根本起不到惩罚、教育、警示后人的作用,且暴露出法律的无效和软弱。对此类恶行应提高法律惩戒力度。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关章节中只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第二百九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罪对上述行为的认定最为接近且符合法理。
笔者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制。刑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立法形式。在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中加一款来解决目前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空白。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目前这样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笔者建议在此条中增加第(五)款,设计条款如下:“在侵略战争遗址、英雄烈士纪念场馆、纪念设施等场合,否认、鼓吹、美化、模仿侵略者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本条上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处罚力度,以彰显法律规制和惩罚的社会预警、威慑,以震慑违法者自重。此处“侵略战争遗址”显然仅指近代历史中外国对中国的侵略战争。
【吕景胜,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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