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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谁说电子商务企业不能进万家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12-17 1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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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企业引入外资也是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判断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对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监管过程中,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到中国流通市场的生态环境。只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经济的内循环才有保证。
 
中央重申反垄断决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可是,莫名其妙,人们把矛头对准电子商务企业,仿佛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社区团购”十恶不赦。

电子商务企业深入千家万户,的确影响集贸市场经营,同时也会影响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之所以认为,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利,其目的也就在于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企业不能改造传统的消费模式,不能改变传统的日用消费品经营方式,不能彻底颠覆传统的集贸市场,不能改善个体工商户的生存条件。快递业务发展起来之后,增加了许多就业岗位,那些过去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居民,可以从事快递业务,整个社会就业岗位并没有明显减少。如果不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特点,不了解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的现实意义,凌空蹈虚,那么,很容易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面临困境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可以改造城乡“供应链”,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标准化,发展“订单农业”。可以促进乡村振兴,打通农产品进城的最后一公里。可以促进就业,让个体工商户进入电子商务物资流通环节,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可以借助于电子商务企业的资本优势,发展我国冷链运输产业,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但是,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从事日用消费品采购和销售,的确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日用消费品流通模式。因此,决策部门必须高度关注电子商务企业的新动向,坚决禁止电子商务企业非法垄断行为。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我国现代商业流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是否必然会导致垄断,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事实证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已经出现了垄断现象。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依靠自己的资金优势和市场优势,迅速占据市场,直接或者间接地提高服务价格,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越来越高。

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垄断问题,一方面必须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垄断法,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必须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经营的基本规律,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符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反垄断法律规则。

垄断是一个中性的概念。经济学者对垄断的普遍看法是,垄断并没有好坏,垄断是竞争的结果,垄断也是新的竞争的开始。

但是,在法律领域,垄断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不是所有的垄断,而是法律上所规定的特殊垄断行为。如果不了解垄断的法律概念,那么,讨论垄断问题就会各执一词,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按照一些经济学者的说法,竞争还是垄断,与企业数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自由进入,不受政府和任何组织的保护和歧视。自由竞争的基本含义是,没有政策和法律来保护一部分人同时歧视另外一部分人。

最早的反垄断法,就是反对设立公司的垄断。由于伊丽莎白女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公司经营方式,因此,英国专门颁布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公司这种经营方式,鼓励更多投资者设立公司,以便开展海外贸易。

北京大学这位著名的学者认为,一个市场究竟是竞争还是垄断,与企业的数量没有关系,一个行业即使只有两家企业,竞争也会异常激烈。某些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但是,只要市场准入开放,也不构成垄断。

真正的垄断一定是来自权力机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或者歧视性的政策。当权力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为一个或者多个企业保留全部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时候,垄断就会产生。

按照这位学者的观点,垄断实际上是政府垄断,如果没有政府垄断,那么,市场垄断也就不会出现。在这位学者看来,基础电信行业、银行业之所以出现垄断,恰恰是因为政府实施特许经营。正是由于政府的特许经营,才导致垄断出现。如果没有市场准入限制,没有特权保护,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

这位著名学者认为,传统垄断只看市场份额,不看市场份额是如何形成的,把依靠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导致的市场优势和政府保护导致的垄断地位混为一谈,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这种观点令人耳目一新。但必须指出,学术界在讨论垄断问题的时候,既要考虑政府垄断,同时也要考虑市场垄断。许多垄断是市场垄断而不是政府垄断。这就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政府提供的特别保护,也会出现垄断现象。

譬如欧洲联盟允许美国电子商务企业在欧洲联盟经营,但是,由于美国电子商务企业在欧洲联盟市场份额巨大,因此,欧洲议会通过一系列法律,禁止美国电子商务企业在欧洲联盟国家从事垄断经营行为。美国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因为触犯欧洲联盟法律而被欧洲联盟执法机关严厉处罚。

当然,欧洲联盟之所以没有出现世界性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欧洲联盟高度重视隐私保护,对电子商务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管。这也导致欧洲联盟没有出现能够与美国电子商务企业对抗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

形而上学的争论很有必要,但是,理论毕竟不能代替现实。如果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那么,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必然会遭遇灭顶之灾。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显而易见的结果。

电子商务企业拥有强大的资本,可以通过补贴方式,短时间内占领所有的集贸市场,将自己的触角深入到千家万户。所以,在分析垄断问题的时候,既要考虑结果,同时又要考虑过程。

如果是采用价格补贴方式扩大市场规模,并最终占领传统集贸市场,那么,这样的经营行为值得高度警惕。事实上,我国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在竞争初级阶段,往往采取价格补贴或者采取低价销售的策略,以此来扩大自己的规模。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低于成本销售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说到底,垄断可能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形成,也可能是采用非法的方式形成。各国反垄断法不仅仅考虑垄断结果,同时还要考虑垄断的过程,或者更多考虑垄断过程。

分析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行为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结果,但立足点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考察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已经触犯反垄断法。

当然,如果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市场监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如果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没有触犯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机关可以根据我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考察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行为。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可以进入千家万户从事蔬菜经营活动,这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就在于必须考虑实际效果,并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过程,严格依法办事。

其次,电子商务企业往往采取低价策略,控制市场,进而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如果电子商务企业采用降低价格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那么,应当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亏本经营。

当然,如果电子商务企业占领市场份额,采取提高价格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那么,应当严格依照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处罚。

反垄断法只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具之一,除了反垄断法之外,我国还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只要市场监管机关严格监管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不可能大规模损害消费者利益,相反地,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

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不仅拥有庞大的资本力量,拥有庞大的数据库,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而且试图登堂入室,影响国家的立法,试图通过阻止制定或者修改国家的法律,以达到长期垄断经营的目的。这是决策者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资本垄断一切,包括垄断国家的立法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允许一些资本拥有者为所欲为,通过影响立法的方式,将既得利益法律化,或者试图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那么,立法机构必须采取断然措施,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禁止电子商务企业攻城略地。司法机关处理电子商务企业垄断经营案件的时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企业非法行为实施严厉制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国家性质不会发生变化,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国内流通市场秩序。

笔者始终认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出现的问题可以解决。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中许多知名企业资本来自于海外,这是中国吸引外资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如果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没有考虑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就业问题,没有维护中国市场流通市场秩序,那么,对这些企业可以而且必须采取强制处罚措施,让这些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中国欢迎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包括投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但是,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不能产生错觉,以为自己可以狐假虎威,可以借助于外国资本,在中国市场上为所欲为。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任何损害人民利益的经营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少数法律规范的确不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需要,我国在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目共睹,国家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我国市场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在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不能出现严重的路径依赖。如果在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修改过程中,唯美国马首是瞻,只要美国提出抗议或者修改建议,立即修改中国的市场竞争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那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

中国市场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必须首先为中国人民服务,满足中国市场竞争的需要。如果为了迎合美国所谓市场竞争需要,为美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打开方便之门,那么,这样的法律修改是危险的

中国愿意和世界各国交流立法经验,特别是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立法经验。但是,中国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放弃主权,不会牺牲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中国人民的福祉,通过修改市场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律,满足美国投资者的需要。中国欢迎美国投资者,这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美国投资者必须了解中国的法律,不得要求中国单独为美国保留特权。

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市场竞争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同样是发展中国家,印度在市场竞争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远远落后于中国。美国和西方国家并没有对印度说三道四,粗暴干涉印度的立法工作。这说明他们对中国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批评是别有用心。
中国促进国内市场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完善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高度警惕一些学者的错误思维定势,防止他们把美国作为样板,以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市场竞争法律要求中国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制度体系。美国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当完善的国家,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美国许多企业知识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限,美国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要求美国国会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而美国国会通过修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延长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这充分说明美国立法是为美国企业服务的。如果中国在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律修改方面,没有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利益需要,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平衡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那么,中国在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很可能会误入歧途。

重申笔者的观点,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千家万户销售蔬菜不是问题,问题就在于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否真正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能否在保护电子商务企业权益基础之上,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环境确保我国市场流通不会出现严重失衡现象。如果电子商务企业进入中国社区消费品市场领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日用消费品价格上涨,个体工商户失去生活保障,那么,市场监管机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取缔电子商务企业的非法经营活动。研究中国消费品流通市场发展问题,既要进行理论分析,但同时更要尊重实践,实事求是,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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