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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3忌 | 王振华案,问题出在公诉机关
点击:  作者:司马3忌    来源:“司马3忌头条文章”  发布时间:2020-06-23 13:52:55

 

对于王振华案,其实很简单:1、是否构成猥亵罪?2、受害人是否儿童?如果上述二个要件相符,毫无疑问,公诉机关对王振华提起公诉的量刑建议,就应该是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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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公诉机关在认定王振华构成猥亵罪的事实基础上,毫无顾忌的故意忽视了受害人是九岁女童的事实,只是向审理法院建议量刑四年至五年。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刑五年,对此结果,众说纷纭。

 

随着媒体的采访报道内容的深入,案情真相逐渐清晰了起来,就事论事,实在是看不下去了:

 

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受害人代理律师、人民法院,都在各说各话。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微博上多如牛毛的法律专家,竟然没有一个能够给公众普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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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规定,意思很清楚:聚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五年以上徒刑;

 

请注意,最后这句表述: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前二款”,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处五年以上徒刑”的“聚众”“其他恶劣情节”。

 

至于该案是否具有“恶劣情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即可认定为猥亵,受害人经医学诊疗记录“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即可认定为“恶劣情节”。

 

《刑法》在性犯罪行为上,对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处罚区别,以强奸罪为标准:

 

强奸未成年人,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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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振华案,其实很简单:

 

1、是否构成猥亵罪?

2、受害人是否儿童?

 

如果上述二个要件相符,毫无疑问,公诉机关对王振华提起公诉的量刑建议,就应该是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事实上,公诉机关在认定王振华构成猥亵罪的事实基础上,毫无顾忌的故意忽视了受害人是九岁女童的事实,只是向审理法院建议量刑四年至五年。

 

4.jpg

 

还有比这更加无视法律规定的公诉机关么?

 

审理该案的上海普陀区法院审判长,在对媒体解读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时,引用的该条法律,也小心翼翼的对法条原文做出了简略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法官大概实在是不好意思说出该法条的原文:“依照前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位审判长很清楚:猥亵未满12岁的女童,依法就是应该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更加令人感到不解的是,甚至连受害人代理律师的表达,也同样显得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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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居然开始纠结于“恶劣情节”如何定义的问题!

 

拜托,猥亵罪构成,只要受害人是儿童,量刑标准就是“依照前二款”的五年以上,和恶劣不恶劣没有关系。

 

至于受害人是否构成轻伤,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积极赔偿以求受害人家属谅解,那只是判决量刑阶段的从轻情节,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无关。

 

 

最后来谈谈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和李道演。

 

陈李二位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理由很简单:

 

1、王振华自始至终没有承认猥亵行为;

2、受害女童的“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存在陈旧性创伤的可能性;

3、王振华进出案涉的宾馆客房前后只有13分钟;

4、辩护律师委托的北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平心而论,上述理由实在是和陈李二位刑法专家的身份不相符,理由过于牵强:

 

1、性犯罪通常极具隐蔽性,直接证据难以获得,即使是检察机关查获了莱温斯基的精斑短裙,也难以排除被栽赃陷害的可能性。

 

多数性犯罪,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刑事侦查,形成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条,锁定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同案犯周艳芬的事先策划,五星级宾馆开房,掌管着数千亿资产企业的王振华应约前往犯罪现场,案发后受害人的控诉和医学检查,都足以证实王振华的犯罪事实。

 

否则,零口供的死猪不怕开水烫,性犯罪行为也就无法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了。

 

2、受害人是否伤残,不是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是毫发无伤,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同样构成猥亵罪。

 

换言之,在该案中,受害人的“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至少能够证明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

 

3、说句大白话:抠逼需要很长时间么?

 

抠一下逼,抓一下奶,拦腰抱住啃一下嘴,就是猥亵,时间长短不计。

 

4、经济实力雄厚的刑事犯罪被告,都有能力聘请所谓的国内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专家建议书”,为被告开脱,这是近年来的常态,前提条件是,被告拥有足够雄厚的财力。

 

无论是项目论证会,产品鉴定会,还是法律意见书,请专家学者签字背书的价格,都不便宜。

 

该案在案发后受害人第一时间的医学诊疗记录,就足以证明受害人遭受猥亵侵害的事实存在,被告雇请的专家学者,在数月后仅对医学诊疗记录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书面审查,就得出相反的结论,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了。

 

该案的事实部分,即使是借用法学专家们最喜欢挂在嘴上的美国法律审判模式,法庭上坐着12怒汉,恐怕陈李二位律师,都不会有任何信心能够说服这12个陪审员。

 

至此,该案如果被公众诟病为量刑过轻,在我看来,问题其实就是出在公诉机关:

 

既然检察机关已经查明并认为王振华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构成猥亵罪,就必然应该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人民法院建议量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而不是“四年至五年”。

 

反之,公诉机关向审理法院建议量刑“四年至五年”,实质上将被告的犯罪行为等同于猥亵成年妇女,而故意忽视了受害人是仅仅九岁的女童。

 

残酷社会现实教育了人民,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血淋淋的客观世界:许多时候,有钱,确实是可以为所欲为的。


(来源:“司马3忌头条文章”,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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