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在此——
国企改革仍在错误的轨道上慢跑
(《南方日报》2011年1月11日第二版)
财政部近日宣布,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提高收益收取比例。简单地说,就是有更多的央企要向国家缴交更多的“红利”。但是,从“收取”的方式、范围和比例等要求来看,丝毫没有跳出以往的思维模式和管理路径,没有体现改革的实质性进步。国企改革依然是在朝着一个错误的方向缓慢推进(注:国企改革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企业的内部治理与监管,一个是国家对企业的外部管理体制。这里所说的是第二个层面的改革)。
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拷问。主要疑虑不外乎几条:“收取”比例是否恰当,“收取”范围是否合理,“收取”利润是否准确,尚未“收取”的利润如何监管,“收取”的利润如何让民众受益,等等。可以预见的是,不管政府部门与理论界、民众如何争论,这些问题都不会有正确的答案,因为这样的“收取”举措本身就是一种谬误。在错误的理念之下,如果不能改变方向,那么就只有错的深浅和错的快慢之分。
我们必须回归到企业的组织形态来考量这个问题。
企业是什么?企业就是一种为盈利而产生的法人实体。出资人将货币资本或实物资本交予管理者管理,通过管理者雇佣生产者创造产品价值或服务价值,再通过社会交换而产生了剩余价值即利润。出资人或将利润分红,或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以“公司”的形态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一部《公司法》足以将企业各方关系的全部责权利规范得清清楚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人力资本作用上升的原因,管理者介入到出资人的权益当中,经过市场的博弈以及社会法律的、道德的约束,达致均衡,也就是我们津津乐道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工会之间的相互牵制与彼此妥协。也正是根据上述的基本理念,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以往作为政府附庸的国企,彻底变成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约束与规范其行为的“公司”。由此观之,一般企业、央企以及所有的国有企业,是否应该向股东分红,分多少红,法理逻辑就变得非常简单而透明——
首先是“收取”比例问题。“收取”这个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从《国资法》来看,公司(即企业)有了盈利,拿多少出来分红,应该是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意见,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和未来经济环境,综合上述因素以后,作出一个既满足投资者需求,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的分红决定,而不应该由控股股东越过董事会的职权,笼统地以百分之几来决定所谓的“收取”比例。简言之,如果公司近期有重大投资行为或经济环境恶化,可以暂不分红;如果公司近期没有重大投资行为或经济环境宽松,则可能多分红。一个文件“通知”,一句“收取”,彰显了央企以“公司”之名的法人实体“被计划”的窘状,以及“计划者”反市场化的强势。将央企人为地划为四个等级分比例“收取”,更将这种错误概念加以放大。
其次是“收取”范围问题。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央企,也包括所有地方国企,只要是以公司的形态正式注册、运营者,产生了利润,都应该按照《国资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出资人分红。在此法理基础上,控股股东(应该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而不是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意董事会,对经营业绩好的国企作出多分红的决定,对经营业绩不好的国企作出少分红甚至暂不分红的决定。
“收取”结果是否准确和对未“收取”利润的监管问题,这涉及到国企改革的另一个方面,即公司内部治理与监管问题。这个问题与对国企的外部管理体制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外部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公司内部治理与监管便易于执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具有了一整套非常成熟的内部治理与监管模式可资借鉴。此次“收取”的反市场化做法,凸显了财政部、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对央企董事会的意志表达与监管的弱化,成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其结果反而强化了央企作为一个与之对立的集团的地位。因为,如果双方都可以不按《国资法》及公司章程约束行事的话,央企的管理层作为“内部人”将更容易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关于“收取”的利润如何使用,如何真正让全体国民享受到“自己的企业”的红利问题。现今的国企改革理论创新不足,实际操作更是一片乱象。在包括财政部、国资委、地方政府等部门与国企都作为利益实体存在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并全民共享的理念,几乎变得遥不可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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