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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 是权力“任性”还是“变质变色”?——评“操场埋尸案”本质
点击:  作者:郝贵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9-12-20 0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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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披露的轰动全国的湖南省新晃县“操场埋尸案”真相终于揭露出来。杀人凶手杜少平及其同伙罗光中等一伙人涉嫌故意杀人被提出公诉。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杀人者罗光忠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发生如此严重的“操场埋尸案”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的真相大白和对犯罪人的法律制裁上。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个别包含着一般,此案是个别,但个别包含着整个社会的一般。我们应该从“个别”中揭示整个社会的“一般”。

笔者近日从微信上读到一篇解读“操场埋尸案”的文章,署名“彭九方”,发表在12月12日“陕西法制网”,题目是《透过“操场埋尸案”看权力任性和人性沦丧》(见附录)。这篇文章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从个别到一般,试图揭示此案背后和深层次的社会“一般”和根源。但笔者读后,大失所望。

该文从媒体报道信息中提出,“操场碎尸案”至少有四大现象值得人们深思并拷问社会良心。“一、一桩刑事命案为何十六年被挂起,一旦侦破,天下共惊。二、假如没有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浩大声势,死者还会冤沉多久?三、死者家属在其举报过程中,明明对埋尸时间和地点提出了个人疑问,办案机关为何不拓宽思路,将其作为侦破线索?四、从案发至今除作案凶手外,知情人何止二三人?为何十六年间,个个选择知情不报,甚至为凶手开脱,难道人命真如草芥,人情大于冤情?”这几个问题提的非常好,也就是要求我们不仅给与事实真相回答,还要给予理论上的回答。

但是这篇文章的答案是什么呢?“共识只有一个,是权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沦丧”。文中说:“假如案件总被权力的阴霾笼罩,被沦丧的人性遗忘,正义还有到来的那一天吗?……这是一种何等不正常的官场权力生态!一种何等令人痛恨的人性沦丧!试想,在这样任性的权力阴影笼罩下,在如此人性沦丧的社会环境中,‘操场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载不就成了不正常中的正常了吗。案件虽破,沉冤虽雪,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却是无穷无尽的,谁会成为下一个邓世平,还有更多的防线要筑牢。”然后作者又引用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哲学家哈林顿所说“有完备的法制,则有善良的人”后得出结论:“操场埋尸案”“我们不难看出任性的权力危害有多大,没有完备的法制相制约,人性沦丧有多深,善良不知从何处方能找回。如果不是遇到打掉保护伞这个界限,那种掩盖案件真相、罔顾死者冤屈的权力任性会有休止吗?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中,我们真不愿再看到权力的任性了,唯一寄希望的就是:公正的到位,法制的完备,人性的回归。”实际就是说,防止“权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沦丧”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公正、完备的法制和人性的回归。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从错误的理论出发,不可能做出科学的结论。只有从科学的也就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才能做出科学的结论和找到正确的途径、方法。从上述这篇文章的推理依据和过程看,完全是照搬西方普世价值的法制理论和人性论观点。西方法制理论的核心是权力必须受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即“任性”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西方人性理论的核心是人性自私论,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就是人本性自私论的经济学表述。但是西方人性理论又把自己的这种人性自私论观点罩上“自由、平等、博爱、公正”的大帽子。恩格斯早就揭露了这种普世价值人性论的“虚伪性”、“伪善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实践已经检验这种权力理论和人性理论的荒谬性和错误。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法,大小前提有一个是错误的,结论一定是错误的。这篇文章的大前提是普世价值的权力观和人性论。其结论也不可能是正确的。通过对个别的揭示出来的这个“一般”绝不是社会“共识”,而是片面、错误的结论。

唯物史观认为,权力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极其重要现象。其属于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里其最根本的属性是阶级性,即要么为剥削阶级少数人服务,要么为被剥削阶级大多数人服务。国家及其机构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无产阶级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本质是对人民群众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新中国建立之后,毛主席把我们的各级权力机构称之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所有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的世界观应该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里表现为阶级性,根本不存在脱离历史、脱离社会、脱离阶级的的抽象的普世价值的人性理论。资产阶级世界观也是资产阶级人性论的核心就是自私自利,就是把个人利益摆到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之上,甚至用损害和牺牲他人、社会利益实现个人利益。马克思《资本论》揭示的资本的本性即唯利是图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换中,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社会、意识形态各个领域都是遵循这种原则。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时代之前的商品经济的特点,就是把社会生活的所有要素如权力、知识、肉体等都作为交换的工具,“权力寻租”现象就是交换原则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典型表现。而这种“交换原则”背后的世界观基础就是资产阶级的人本性自私论。

资本主义国家权力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有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构由于经济基础的某些缺陷及改变、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对权力者的腐蚀、浸透。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权力者都有可能改变部分权力甚至整个权力的性质,把无产阶级专政转变为资产阶级专政,把人民的权力转变为少数人专政人民的权力。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特别是毛泽东思想理论中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任何精通唯物史观、精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领导者、学者和人民群众都把上述理论看做颠扑不灭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

用上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解读“操场埋尸案”,其本质就一目了然了。

一是这里的权力者,作为书记、校长的黄炳松。他使用权力一是以权谋私,把操场承包给他的亲外甥,并私自把承包费从80万提高到140万;二就是包庇犯罪者,明知杜少平是杀人犯,不仅不举报,且利用权力行贿执法机关,导致该案长期隐瞒下来。黄炳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堂堂的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还有共产党人一丝一毫的为人民服务、公平正义的味道吗?对他的直接下属、对工作如此认真负责的被害的好同志邓世平,还有一丝一毫的阶级情感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权力异化”、权力变质变色的表现吗?这岂止是“权力任性”?他丝毫没有权力任性,而是有目的、有步骤、有手段、有方法地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为犯罪者谋取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利益。他完全是在“人本性自私论”的指导下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

二是作为掌握国家专政和执法机关的政府和公检法系统的各级官员、执法人员。从案件揭露的整个过程看。这起杀人案案情并不复杂,各种因素都指向了杜少平。如果执法机关有一点点共产党人为人民执法的气味,有一点点执法行为中的认真负责态度,这样的案件对于普通的特别具有现代侦缉手段的执法机关来说,完全就是小儿科。可就是这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杀人案件竟然以各种借口破不了案,一直隐瞒了16年。作为县领导和公检法系统的权力者来说,如此因为蝇头小利而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还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性质的政府和执法机关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权力“变质变色”的表现吗?还不是专了邓世平及一切有社会正义感的人民的政吗?联想这些年,各地各级公检法系统专人民政的事例和现象还少吗?无论是杀人者杜少平,还是校长、县领导及执法人员,他们的世界观能够是为人民服务吗?其所作所为,其本质难道不是人性自私论的直接及间接的表现吗?这样的杀人者、权力者与旧社会土匪、恶霸、地主、资本家及保护他们的国家机关的本性有本质区别吗?这不是“人性的沦丧”,而是剥削阶级本性的赤裸裸的表现和暴露。

这篇文章用普世价值理论解读社会现实也是“个别”,也应该从“个别”看到“一般”。这种“一般”就是:

第一,它反映了意识形态领域及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方面存在极其严重问题。尽管党章国法中都反复强调,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但实际生活中偏离、背离这种指导思想的现象仍然极其严重。该文就是典型一例。网络媒体、官方文件、领导人讲话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具体的“操场埋尸案”,甚至有过之而不及。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思想文化、政治建设、军队建设文学艺术、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相当之多。任何一个讲“实事求是”的权力者和学者都必须正视中国当代社会极其严重的官员腐败现象、社会不公现象、两极分化现象、人格扭曲现象、经济畸形发展现象、社会道德沦丧现象等。“操场埋尸案”只是冰山之一角。如果我们不能够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科学解读之,就不可能寻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真正途径和方法。

第三,“操场埋尸案”是改革开放实践中的一个具体事例。但这一事例也是“实践”的结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和最终标准。这一实践结果恰恰检验出那种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阶级斗争理论的观点是错误的,检验出毛主席坚持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是千真万确的客观真理。我们只有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才能有中华民族真正的复兴、人民的真正幸福和社会主义事业的真正发展。
 
【附录】

透过“操场埋尸案”看权力任性和人性沦丧

彭九方

陕西法制网12-12-9:38

一桩沉冤十六载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终于真相大白于天下了。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发文称:记者从湖南省扫黑办和怀化市委获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出的历史积案新晃“操场埋尸案”(邓世平被杀案)已经彻底查清,杜少平及其同伙罗光忠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13名成员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这桩细思极恐的陈年刑案自今年6月被披露以来,引发全社会持续反响,人们都在关注案件的侦办进展,并赋予案件本身广泛的言论空间,现在案件终于水落石出了,似可告慰死者及其亲人,同时也给法律和社会一个交代,但从案件的侦破情节来看,仍有一种凝重的冷色无法抹去,这就是“操场埋尸案”背后显露的权力任性和人性沦丧。

如果再说开去,我们甚至还能看到一种失去法律保护的生命危机和心理恐惧。而这样的危机和恐惧恰恰是每一个渴望保护的社会个体最最不能承受的,被害者邓世平死后十六年以森森白骨警示这个社会:正义和良知在法律的溃败中一旦跌落崖底,再干净的灵魂也要付出在地狱中煎熬的代价。

从已知的官方信息看,湖南新晃“操场碎尸案”至少有四大现象值得人们深思并拷问社会良心。

一、一桩刑事命案为何十六年被挂起,一旦侦破,天下共惊。

二、假如没有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浩大声势,死者还会冤沉多久?

三、死者家属在其举报过程中,明明对埋尸时间和地点提出了个人疑问,办案机关为何不拓宽思路,将其作为侦破线索?

四、从案发至今除作案凶手外,知情人何止二三人?为何十六年间,个个选择知情不报,甚至为凶手开脱,难道人命真如草芥,人情大于冤情?

共识只有一个,是权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沦丧让“操场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年,让整个案件耸人听闻并且人神共愤。

人们常说,正义有时会迟到但总不会缺席。但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案件总被权力的阴霾笼罩,被沦丧的人性遗忘,正义还有到来的那一天吗?从第一个知情不报、掩盖真相、为凶手开脱的时任新晃一中校长、总支书记黄炳松到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再到时任新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清林、时任新晃县委副书记张家茂、时任新晃县委书记王行水、时任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伍绍昆、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汪华、时任湖南省民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田代武(曾任新晃县委书记)等,一干“保护伞”成员多达9人,整个公检法系统和党委主要负责人参与其中,这是一种何等不正常的官场权力生态!一种何等令人痛恨的人性沦丧!试想,在这样任性的权力阴影笼罩下,在如此人性沦丧的社会环境中,“操场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载不就成了不正常中的正常了吗。案件虽破,沉冤虽雪,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却是无穷无尽的,谁会成为下一个邓世平,还有更多的防线要筑牢。

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哲学家哈林顿认为:“有完备的法制,则有善良的人”。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任性的权力危害有多大,没有完备的法制相制约,人性沦丧有多深,善良不知从何处方能找回。如果不是遇到打掉保护伞这个界限,那种掩盖案件真相、罔顾死者冤屈的权力任性会有休止吗?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中,我们真不愿再看到权力的任性了,唯一寄希望的就是:公正的到位,法制的完备,人性的回归。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新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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