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望长城内外
今日(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在网上发布案情通报称,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认为,赵宇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州公安案情通报全文如下:
至此,赵宇一案的事实真相已大白于天下,检方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人们对此案还有两点疑问,需要警方回应。
第一,李某的的行为究竟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涉嫌强奸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人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强奸罪的人至少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强奸未遂犯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福州新闻电视台等媒体的报道,被救女子邹某2月18日对媒体说,自己当晚喝醉了,李某坚持送她回家,并踹开门要求留宿,“他用大凳子砸我头,把我按在墙上,就要脱我的衣服”,于是她大喊“救命”,随后赵宇进来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真的很感激赵宇,如果没有他挺身而出,我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
从邹某的叙述来看,李某违背邹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要与邹某发生性关系,已属于强奸行为,同时也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在这两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要违背邹某的意愿强行与邹某发生性关系,因此,虽然后来由于赵宇的阻止,李某未能与邹某发生性关系,但也属于强奸未遂,是否应以强奸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这是明显的执法错误,有关人员为何会犯这样的错误?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施暴男子李某报警称遭到赵宇故意伤害,2018年12月29日,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关进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赵宇在刑拘14天后取保候审。
而根据福州新闻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12月26日晚在场的四个人的叙述来看,赵宇、被救女子邹某和邹某舍友贺女士等三人都称李某对邹某施暴;赵宇、被救女子邹某和李某等三人都称李某与被救女子邹某发生冲突在前,赵宇与李某发生冲突在后;被救女子邹某称李某先是要求留宿,后又“用大凳子砸我头,把我按在墙上,就要脱我的衣服”,说明李某违背邹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要与邹某发生性关系;邹某舍友贺女士称被踢伤者“把门踢开,想带人走”,也旁证了这一事实。因此,凭事发当晚在场的四个人的叙述,完全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
可见,只要晋安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找事发当晚在场的四个人全都询问一下,全面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况,而不是只听李某一个人的一面之词,就可以得出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的结论,也就不会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把赵宇刑事拘留14天,直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才将他取保候审。
实际上,晋安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犯的这个错误,是一个只要按照法律程序认真办案就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但是,晋安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为什么会犯的这样的错误呢?这也需要福州警方给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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