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
电商法第38条也被称为电商平台责任条款,其中的第二款,三审稿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四审稿竟然将上述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即“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是这么解释的:“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对于如上连带责任变为补充责任,一些有正义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分组审议时,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开倒车”。尹中卿也表示:“第38条第二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四审稿)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为什么?因为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但是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把它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明显的问题存在,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质疑,电商法却依然表决通过了,并且是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的!
在修法过程中,被认为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却被晾在了一边!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大佬深度介入!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不仅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还可能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电#商#法》(草案)第四稿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并未征询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然而,某些资本大佬却受邀……面对这一切,我们不禁感到悲哀,而且感到可怕!
太令人震惊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竟然能够代表自己将国家立法修改条款有利于自身,消费者如何抗拒?当资本和法律党相勾结,又收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立法者等为其充当打手,并得到体制内某些人支持的时候,人民的利益谁来捍卫?
我们不知道,那些投赞成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不知道怎么想的,为什么国家立法要被资本大佬强行干涉甚至几乎被绑架?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只能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些话必须落到实处!期待电商法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并坚决纠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来源:“思想火炬”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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