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在被揭出的腐败官员的贪赃中,常常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有高达1765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有8635多万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山西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有近九千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据有人推算,朱明国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超过1吨。另外,除了这次刚刚开审的廖永远,而仅中石油还有两名高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原总经理蒋洁敏有1476万元,原副总经理王永春有4246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
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众所周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的罪名。刑法395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我没学过法律,我不明白当初这个395条是怎么制定的,这不是在变相保护贪官吗?咱是老百姓,当然没有上千万的巨额钱财,但却不能说明咱不懂常识。不错,有时候确实存在不知道把钱花到什么地方的时候。但这“去向不明”的也大都是小钱。像买房、买车这样的“巨款”,哪个能“去向不明”?当然了,官员和老百姓毕竟不同,他们来钱的渠道多,如果记性不好,也不是不存在“财产不明”的现象。可是,即使不明,可毕竟是巨额财产,不是官员的合法收入(如果是合法的巨额财产,调查还难吗),既然不是合法的,那为什么不能按正常的受贿罪论处,非要多此一举弄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然不是 “天上掉馅饼” ,为什么总是贪官存在巨额财产不明,谁见过普通老百姓有巨额财产不明了?这些巨额财产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还不明白吗?动辄上千万的财产,他能不清楚,你以为贪官都是傻子吗?既然能说明来源而不说,这岂不是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相违,对这样的贪官为什么不去严惩,反而是专门设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意送他们一个 “护身符” 呢?只要我不说明来源,即便是上千万的巨额财产,也不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一旦说明来源,没准会掉脑袋。那干吗要说清楚呢?
其实谁都明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不是贪官糊涂不明白,而是人家太清楚太明白了。官员们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恰恰说明了来源。为什么现在贪官污吏多如过江之鲫,为什么百万贪官都已经司空见惯,连刑法都在有意为贪官开脱,傻子才不猛贪呢!中国的贪官正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大力 “鼓励” 下,才你追我赶,不断的破纪录、争上游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直是刑法中一个特殊的存在,也是历年来刑法理论上争议最多的一个罪名。
一个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个财产不公示,这两个相互呼应、相互配合,把贪官保护的天衣无缝。刑法原本是打击犯罪和贪官污吏的一个“紧箍咒”,没想到中国的刑法却送给贪官一个 “护身符” 和 “救生圈” ,为保护贪官污吏和阻碍反腐败立下了 “汗马功劳”,早就该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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