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接受湖南卫视新闻联播采访
6月1日,一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具体是: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5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许可细则》)。其中《网络安全法》是以第53号国家主席令的形式,《管理规定》、《程序规定》是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2号令的形式,《实施细则》在中国网信网公布。另外,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该司法解释也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么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一天施行,引起境内境外、线上线下、业内业外的广泛关注,尤其聚焦于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网信新政,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关注潮,注定2017年6月1日成为事实上的中国网信日,也注定将成为中国依法治网新的里程碑。
网信新政的十大焦点
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差不多人手一部的智能手机,让中国的网民成为世界上最庞大的网民群体,中国也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网信新政与广大网民和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相关的各种围观和解读在舆论场中积聚、放大并传播。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叫好者有之。这么一组法律法规,都选择在6月1日施行,是巧合呢,还是有意为之?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依法治网已经进入成长期?由于这些法规出台时间不一,法规种类跨越较大,很多的解读并不系统准确,甚至似是而非,断章取义,给网民造成不少困扰,特别是《管理规定》被境外媒体标签为强化舆论管控,引发空前关注和解读,众声喧哗。就《管理规定》而言,当前热度较高的话题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没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
2.《管理规定》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这是不是意味着,6月1日以后,个人、机构的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不能再象以前那样发布消息了?
3.《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现在很多个人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和直播间发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实际上都同这个定义接近和类似,这些是不是新闻信息呢?
4.《管理规定》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也就是说,三资和外资禁止涉足互联网新闻信息领域,但目前新浪、搜狐、网易等主要商业门户网站都是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具有明显的外资背景,《管理规定》如何约束这些对象?
5.《管理规定》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但目前可以经常看到主要商业网站经常直播新闻事件,如凤凰网直播毛主席诞辰,乃至经常看到商业门户网站“记者”的活跃身影,这些打擦边球的行为法律将如何处置?
6.《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早在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同工信部曾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次出台2017年版《管理规定》,名称未变,但只以国家网信办一家发布,这种变化是不是表明只有国家网信办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权力呢?
7.《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网信领域执法权属如何分工的?是不是还会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的现象呢?
8.《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传广电总局的、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在中国庞大的记者群体中,大多数集中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中,《管理规定》的落地,是不是意味着目前没有相应资质的人都会下岗呢?
9.《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这是不是意味着传播平台都对其用户所传播的内容都要把关,面对如恒河沙般的使用者,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把关,会不会要投入巨大的人力,会不会为确保平台不出事,而强化内容的监管,从而影响用户表达的自由与真实性?
10.《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如果某个账号违规,地方网信部门是通过传播平台进行行政执法呢,还是直接约谈、听证乃至关闭呢?特别是县一级目前普遍无机构、少人员、缺手段,人家不服从管理怎么办?
这些普遍性的问题,事实上就是这次网信新政所要重点攻克的难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网信新政的出台背景
笔墨当随时代,诗歌合为时而作。网信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既是主动作为占领网络制高点的需要,也是问题倒逼的结果,是大势所趋,是形势使然。
首先,是依法治网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这是网信领域立法的重要依据,还是网络空间的现实要求。在正面、积极、健康的信息洪流中,不良信息与行为混杂其间,乃至形成了某种互联网常态。归纳起来,当下对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造成危害的主要有以下六大毒瘤:
网络诈骗: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主要形式包括:“假冒好友”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银升级诈骗、电信诈骗变种等等。与前些年相比,如今的网络诈骗活动已形成了由制售、办理虚假银行卡、倒卖他人身份证等业务构成的地下产业链;
网络暴力:指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以及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等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通过“人肉搜索”等,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在享受高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网民也深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据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显示:97.4%的受访者表示曾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六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环境不太安全。网络是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买卖的主渠道。个人信息泄露,轻则影响心情,不堪其扰,重则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网络谣言:指通过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因为其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快,对正常社会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过去的“抢盐风波”、“滴血传艾”、“军车进京”等网络谣言都曾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网络淫秽色情:长期以来,我国严厉打击各种色情活动,色情信息传播得到有效遏制。但网络传播技术不断对传统打击色情信息提出挑战,一些人大肆通过网络传播色情淫秽等不良信息,污染了社会环境,严重毒害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非法网络公关: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现象引人关注。此类行为,或是捏造虚假信息抹黑竞争对手,或是包装炒作自己的产品搞网络营销,甚至出现了受雇于商家或个人专司宣传造势以牟利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等形形色色的非法网络公关机构。
这些问题的出现,同网信领域的立法滞后是相关联的。首先,网络立法位阶较低。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几十项网络法律法规,但绝大多数是政府法规。其次,法律法规滞后于网络传播实践。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有害信息传播和网络行为也千变万化。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网络传播实践。比如,我国缺乏相关标准规范和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对采集公民信息的机构网站缺乏相应的规定,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最后,由于执法难度大而引发的执法不严使网络有害信息和不良行为得不到应有治理。网络传播的隐匿性使一些有害信息和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客观上增加了执法难度,许多违法者因此逃脱了法律惩处。
2016年,徐玉玉,魏则西,雷洋,刘伶俐,这4个年轻人的死尤其被舆论关注,分别死在18岁、22岁、29岁、32岁,两男两女,他们互不相干,又有着某种隐秘的关联。
山东遭遇电信诈骗的“准大学生”徐玉玉猝死事件,再次将电信诈骗推到了世人面前。《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以8条的篇幅来强调个人的信息保护,以至于有人说,这几乎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死在百度和部队医院之间的魏则西,直接推动搜索引擎的改进。《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雷洋,这个帖有人大硕士标签的政府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就是在网络舆论的推动下一步一步逼近真相的。在传统媒体发声乏力,事件被网络舆论所裹挟时,特别是在新闻转载时的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侵蚀政府公信,让标题党成为必须痛下决心整治的对象。
互联网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本意并不在于“限权”,而在于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自由权益。以法律规范网络生活,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实现网络自治、激活网络正能量的前提。
其次,是新闻脱媒的新挑战。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要推翻一个政权,必须先抓上层建筑,先抓意识形态,做好舆论准备,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对于执政党来说,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是攸关生死的事情。但当前舆论场上客观存在的新闻脱媒、舆论脱敏现象,深刻改变着舆论生态。
首先是舆论场实现了三个转移。舆论场是指包括若干相互刺激的因素,使许多人形成共同意见的时空环境,这种时空环境在当前语境下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动。 一是从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移。新媒体不是一个固定概念,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指向。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网络都可以是引领时代的新媒体。这些媒体在历史上都曾显赫一时,引领风骚,但现在都转向了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新的媒体形态,网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自媒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也风头正劲。二是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最新的数据显示,当前全国有7亿网民,其中95%的网民利用手机上网,我国正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这种发展仍在快速推进中。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的发展,人们将从PC机时代的人与机器的联结,转向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人与人之间沟通,等物联网普及之后,万物都在联结之中,将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宣称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舆论场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动,以博客为代表的个性化表达的书房时代,被以微博为代表的一呼百万应的广场时代所取代,以微信为代表圈群化社交的客厅时代,大有被现在野蛮生长、风头正劲的网络直播取代的势头,游走在色情边缘的网络直播,把网民带入想入非非的卧室时代。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音视频、新闻客户端、网络直播、知乎、果壳、A站、B站等移动运用,在虚拟空间跑马圈地,无时无刻地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推动网民成为重型在线动物。三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网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内网络生态不断净化,一些以往在境内呼风唤雨、翻云覆雨的无良大V、汉奸大V、谣言大V,把发声平台转移到了境外,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推特、脸书等社交平台,引诱、唆使网民特别是青年学生翻越网络防火墙进行洗脑,并倒灌境内。吸引苍蝇比吸引蜜蜂要容易得多,一些网民沉溺于对负面信息的偏好之中,倾向于翻墙去相信那些所谓的“第三方声音”,久而久之就被洗脑了。
其次是舆论场形成了三个群体。舆论的本质就是人心,人是舆论场的主体。舆论场过去有所谓的“头羊效应”,作为意见领袖的头羊走到哪里,作为草根网民的群羊就跟到哪里。但现在这种现象正在发生改变,舆论金领在私密圈里挥旗,舆论白领是沉默的多数,舆论蓝领进行有态度的围观。一是舆论金领在私密圈里挥旗。以往呼风唤雨、制造舆论的所谓公共知识分子,在依法治网的语境下,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在私密的圈群里或者在境外社交平台,仍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当前舆论场圈群化、私密化发展的态势明显,在一个圈子里热火朝天的事情,在另外一个圈里可能压根就不知道。这些意见领袖,特别是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线上串联、线下行动,对现有的治理模式产生了巨大的挑战。二是舆论白领依然保持着沉默。社会白领同时也是舆论白领,对舆论公共事件有自己的看法,但很多时候他们保持沉默。不发声不代表没有自己的立场。在网络上“哭穷”的人都不是真正的穷人,那些在收入平均线以下生活的社会阶层,很少能在舆论场上发出声音。拥有话语权的网民几乎全部出身于中上阶层,专业媒体的话语权更是牢牢掌握在文化精英群体手中。贫困阶层的呼喊,被都市白领顾影自怜的呻吟掩盖,就算偶尔有几声来自底层的怒吼,惊动沉溺于幻觉之中的网民,网络的健忘本质也很快让一切重返日常。三是舆论蓝领进行有态度的围观。网络上的草根也就是舆论蓝领已经告别了最初的人云亦云,在一系列重大舆情事件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让围观产生力量。在王宝强离婚案中,网民超越了对明星八卦的关注,一边倒地对马蓉、宋喆进行声讨,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这件事情没有得到合理处分的话,自己也可能成为下一个王宝强,到那时“老婆还是不是自己的,口袋里的钱还是不是自个的,儿子还是不是自己的”就成了问号。
再次是舆论场构成了三个地带。以前有一种广为流行的说法,认为舆论场实际上形成了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两个舆论场,当这两个舆论场高度融合时,社会的认识就比较统一;当两个舆论场严重背离时,社会的认知就产生撕裂。有一个段子说,看一天的天涯杂谈要看一周的新闻联播来疗伤,新闻联播前10分钟国家领导人很忙,中间10分钟全国人民幸福生活,后面10分钟外国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所以有人戏谑地说,“当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埋在新闻联播里”,可是一看天涯杂谈、凯迪社区等论坛贴吧,都是贪腐横行、丑恶遍地。一是昂扬主旋律的红色地带。这是由主流媒体和网上正能量构成的主流媒体舆论场,以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传统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为主导,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尤其是阐释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实践和精神风貌,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是我们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的主阵地,必须牢牢守住。二是唱衰、攻击社会的黑色地带。这一地带主要包括网上和社会上一些负面言论,以及各种敌对势力制造的舆论。比如宣扬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思想。这些舆论的影响不可低估,反映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激烈,不容懈怠。三是模糊摇摆的灰色地带。这一地带呈现为一些模糊的认识、暧昧的思想态度、摇摆观念等。这类问题涉及受众多,影响面很广,思想舆论战线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模糊认识和摇摆观念要善于进行思想澄清和价值引导,使其转向红色地带。
因此,对这种舆论场的深刻变化,感觉不到,甚至熟视无睹,就自觉地在舆论场上缴械了。我们有些领导干部没有适应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还是用老思维对待自媒体,容不下一点不同的声音。这是自毁长城,反而助长了某些意见领袖的气焰。
再次,是舆论安全的新冲击。
舆论安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它是国家安全的舆论形态,是国家安全在舆论领域的体现。忽视甚至无视这个问题,舆论就会将其蕴集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影响政局稳定,损害经济发展,制造社会动荡,最终威胁国家安全。
一是信息安全面临挑战。互联网的本质是技术,是平台,最有价值的是数据。《网络安全法》突出个人信息保护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运营者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不断扩大,具有收集信息功能的应用也越来越多。近年来,用户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和倒卖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将非法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数据出卖给商业机构牟利,进而形成了一条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许多商家便利用获取的个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二是内容安全险象丛生。《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上述禁止从事的活动针对的是当前社会反映突出、危害性较大的活动。2005年版的《管理规定》罗列了十一条不得,此次在《管理规定》里不再出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具有统摄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规定。
三是资本安全敲响警钟。资本控制媒体,资本的实质是话语权,资本天然具有话语权。2015年10月28日,阿里巴巴与四川日报集团正式宣布成立“封面传媒”,携手打造“个性化定制”的移动媒体平台。封面将主打新闻客户端,以The cover.cn网站为基础,涵盖微博 、微信、视频、数据、论坛、智库等,并逐步推出多个垂直细分领域的产品矩阵。值得注意的是,媒体的话语权实际上就是其最大的价值。尽管传统媒体日渐衰弱,但影响力还在,主要原因在于纸媒具有网媒难以具备的权威性,而这一权威性往往更容易控制舆论导向。阿里对传媒领域的开疆拓土,不排除其通过控制媒体话语权,进而掌握舆论导向的可能。以阿里收购新浪微博为例,在阿里未收购微博之前,吐槽甚至否定阿里的言论在微博经常被曝出。而当微博被阿里收入麾下后,类似的言论陆续缩减,至今微博里已鲜见针对阿里的文章。这就是阿里从源头上控制微博话语权最大的益处。
四是技术安全漏洞百出。我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缺乏自主技术支撑。计算机安全存在三大黑洞:CPU芯片、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网关软件大多依赖进口。典型的安全威胁与网络攻击表现如下:
(1)窃听:网络中传输的敏感信息被窃听。
(2)重传:攻击者将事先获得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重新发送给接收者。
(3)伪造:攻击者将伪造的信息发送给接收者。
(4)篡改:攻击者对通信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插入,再发送。
(5)非授权访问:通过假冒、身份攻击、系统漏洞等手段,获取系统访问权。
(6)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使系统响应减慢甚至瘫痪,阻止合法用户获得服务。
(7)行为否认:通信实体否认已经发生的行为。
(8)旁路控制:攻击者发掘系统的缺陷或安全脆弱性。
(9)电磁/射频截获:攻击者从电磁辐射中提取信息。
(10)人员疏忽:授权的人为了利益或由于粗心将信息泄漏给未授权人。
总之,网络技术越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会越复杂,网络安全就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另外,还是职责使命的新定位。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这“48字方针”既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根本遵循,也推动着网络媒体不断增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让党的主张越来越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网络,推动新闻宣传向新闻舆论华丽转身。
网络新政的主要内容
对比2005年和2017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以说是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既立足当下,又着眼未来;既有章可循,又实事求是;既层次分明,又各有侧重;既突出主体,又形成体系;既相对完善,又预留接口。
从新老规定的相同共通之处来看,体现在:
1.部门规章的名称未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在其上有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新老两部规定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名称全部相同,没有一字的变化。尽管时间相隔了12年,主管部门由原先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但规定所约束和针对的主体没有改变。这从一个侧面现实了这部部门规章的基础地位。
2.新闻信息的定义未变。两部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定义 都是一致的。“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3.信息服务的遵循未变。两部规定都强调“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
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只是新规定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取代老规定的“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语言更加简练。
4.外资介入的禁止未变。新老规定都单独设条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我国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禁止外资进入。这是为确保舆论安全采取的举措,在国际上是通例。
从新老规定的不同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
1.主管部门的名称有变化。体现在:在发布规章时,老规定用的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两家令的形式,新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一家令的形式。老规定中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变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是随着机构变化而出现的管理主体变化,自然相应要在法规中体现出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以往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不足。
2.规章条目的框架有变化。老规定的框架是六章33条,分别为:总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规定的框架是六章29条,分别为: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尽管都是六章,但第二、三、四章名称有明显改变,从设立变为许可,从规范变为运行,从管理变为检查,一词之变,体现了服务管理部门从全程参与到过程管控,既便于从大量的事务中脱身,更有利于发挥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
3.信息服务的界定有变化。老规定的界定是:“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新规定的描述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老规定发布时期,网站是新闻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在当下移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等新平台新应用新服务风头正劲。新规定直接定义新闻信息服务分为“新闻采编发布、转载、传播平台”三种类型,更一目了然、清晰分类。
4.设立审批的流程有变化。老规定中对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新闻单位设立的、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本单位内容,即通常所说的一类网站、二类网站、三类网站,其中一二类网站由国务院新闻办审批。新规定将申请主体分为三类并明确受理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这种变化,标明赋予地方网信办更多的职权,能有效解决当前中央“有能力、没精力”,地方“有精力、没能力”的问题。举例来说,类似新浪、搜狐、网易等商业门户网站,必须先在注册地所在省市网信办受理和初审,最后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这样能有效克服地方网信办管不着的问题。新规定还明确指出: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5.许可使用的年限有变化。新规定明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老规定则要求一、二类网站每年递交一次业务报告。这种变化,可能是希望主体增强自我约束力,也减少不必要的冗余报告。但同时新规定提出“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更有利于主办单位随时绷紧弦。
6.主体申办的条件有变化。新规定淡化了对设立新闻服务单位条件的具体规定,注册资本、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数量、从业年限等硬性条件不再出现,但明确要求是境内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等。这种变化避免了单纯的依靠数量来定条件的不足,使必要条件更加明确。
7.非公资本的约束有变化。新规定第8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在老规定中,没有相似的表述。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非公资本参与新闻信息采编的可能。也就是说,商业门户网站不具有“新闻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全域新闻信息服务的资格。
8.禁止内容的表述有变化。老规定列举了新闻信息服务不得含有的十一条内容,也即我们常说的“十一不准”,新规定则言简意赅地表述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这种表述,既体现对《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表述的内容,也避免了挂一漏万。
9.服务提供的规范有变化。在新规定中,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规定,有助于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增强自我约束,保证《网络安全法》的真正落地。
10.转载服务的要求有变化。新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这个规定对于打击当前商业门户网站肆意篡改标题、歪曲原文含义的标题党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保证新闻传播的高保真。
总的来说,新的《管理规定》服务分类更加科学,管理对象更加精准,准入门槛更加清晰,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程序流程更加清晰,监督管理更加科学。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培训,严格执法,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让法规真正起到作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你我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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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06-24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