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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狼牙山五壮士”引发的名誉案考验法庭
点击:  作者:吴丹红    来源:观察者网  发布时间:2015-05-14 23:46:34

  

【编者按】《炎黄春秋》前主编黄钟和洪振快诉两位学者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因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历史虚无主义”而广受关注。本案起于2013829日,张姓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广州市越秀警方将其抓获,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本案原告之一洪振快指责警方说:“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

随后,洪又于99日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紧接着又写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发表在《炎黄春秋》上,公开高调支持把八路军、狼牙山五壮士说成欺压老百姓的坏人,把侵华日寇说成是为中国老百姓做主的正义之师,以只是“谈论历史”为那个违法网民开脱。正是这篇文章,引发两位被告“搞历史虚无主义是‘狗娘养的’”的言论。

当黄钟和洪振快为自己的名誉维权时,英雄的名誉权又该由谁来维护?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代表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代和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表明态度:“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法律不公正,希望你们(指被告郭松民、梅新育)上诉,我和宋学义的儿子宋大保、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将赴北京二审出庭!”这些老人得知“出现如此离谱的情况,曾老泪横流地表示,将不惜一切、甚至豁出老命来捍卫父辈和先烈的名誉权”。

本文原载于《环球时报》,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指出,如果原告用“溜”“蹿”“滚”等贬损性词语描绘烈士是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被告是否也可以同样标准针对原告进行评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本案考验着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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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炎黄春秋》杂志前主编洪振快和黄钟诉两位学者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广受关注。本案起因是原告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遭到被告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将网络评论性言论诉诸法庭,之前就出现过。伴随着网络侵权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信类似案件以后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常态化。

 

有人为两位被告抱屈,认为法院立案审理“爱国人士”不合理也不应该。但笔者认为,这恰恰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上不同意见之间互相攻击,语言暴力司空见惯,被攻击者因取证难、立案难而艰于维权,结果是导致骂战升级,这无异于在撕裂社会共识。能把言论之争纳入法律轨道,法庭能立案并审理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就是在改变之前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原告宣称的“净化网络空间”,也应是被告希望看到的。纵观整个庭审过程,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都在法庭的主持下按规则进行,只要法庭最后以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都应得到尊重。

 

旁观者需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是《炎黄春秋》那篇有关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是否是历史虚无主义,郭、梅二人是否可以作出这种评论。这些年来,历史虚无主义的确在互联网上沉渣泛起。一些人以“反思历史”为名,对一些细节性的有争议问题进行翻案,从丑化、妖魔化革命先烈,发展到贬损和否定中国革命历程的正当性。洪振快、黄钟在《炎黄春秋》的长文以学术研究为名,讨论五壮士在牺牲前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充饥解渴,并称当事人的前后说法不一致。这样的讨论是否有意义?如何客观公允地看待英雄人物及其贡献呢?对此,笔者认为有条网上评论说的有些道理:“一个德高望重的前辈去世了,你能在他的葬礼上高喊他小时候偷过同桌的橡皮吗?”

 

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评论和过激言辞是否构成侮辱或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从法律角度说,网络上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是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试问,如果原告用“溜”“蹿”“滚”等贬损性词语描绘烈士是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被告是否也可以同样标准针对原告进行评价?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另外,如果原告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降低,是否就是被告的行为所致或者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就需要双方用证据说话,需要法院对网络侵权的细节进行技术化分析,不清楚这些基础事实就很难作出公正的法律认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共识。这不是首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网络言论侵权案,能否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考验着法庭的智慧,也考验着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言论之争的法律化解决,也是具体法治的一个印记。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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