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来,香港特区在中央大力支持下,逐步实施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以之为核心内容的香港基本法。据新华社报道,为庆祝香港回归2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于今日(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介绍,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部分主要官员、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人、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从事基本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出席座谈会。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还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研讨会,内地及香港从事基本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将参加研讨。
据中国网、中国人大网直播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讲话中回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凡历程,总结了香港基本法实践的重要经验,对深入推进基本法贯彻实施提出了希望。
张德江强调要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时特别指出,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
他表示,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
他说,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甚至宣扬什么“本土自决”、“香港独立”,其要害是不承认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事实,否认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其实质是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把香港从国家中分裂出去。对此,我们绝对不能视若无睹。
张德江还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张德江最后提出四点希望,他表示,有“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各界人士在以行政长官为首的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导下,一定会努力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紧紧抓住国家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精诚团结,奋发进取,与内地人民一道,共同谱写祖国内地与香港发展的新篇章!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一国两制”事业一定更加辉煌!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言也谈到。《基本法》的条文切合落实“一国两制”实际,务实性强。
梁振英说,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并不是主权国家,因此香港的民主和民主选举,只可以和一般的地方政府比较,而不可以和主权国家比较。在民主国家地方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没有类似香港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全面的财政支配权,自治权较香港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由于中央的额外授权,所以中央保留了对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任命权。这是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而作出制度设计的例子之一。
以下为中国网直播:
主持人 王晨
出席座谈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出席座谈会并发表讲话。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同志;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李源潮同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同志;
国务委员杨洁篪同志;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先生;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
图为座谈会会场。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出席今天座谈会的还有: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原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部分委员,部分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部分主要官员和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代表,以及内地和香港的专家学者。
5月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图为座谈会即将开始。中国人大网 马冬潇 摄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主持座谈会。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梁爱诗: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先生们、女士们:
1997年7月1日早晨,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向世界宣告香港回归祖国的程序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开始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实践,也正式开始。如今转眼20年,究竟这20年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如何,值得我们总结。
评估这20年的成败,必定不忘初衷。特区成立的目的,载于基本法的序言里,即:“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实证明,这个目的,已完全落实。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1)无缝交接,平稳过渡。1996年12月11日,首任行政长官顺利依法选出。虽然原来的直通车计划被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拆去路轨,临时立法会在1996年12月按筹委会的决定而产生,目的在通过必不可少的法律,作出必不可少的决定,直至第一届立法会选出,立法机关能正常运作为止。基本法第93条确保特区成立前的法官均可留任,而终审法院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因此,1997年7月1日,政府架构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可以正式运作。筹备政府在短短的三个月里,审议了13件法例,包括经咨询公众后通过的《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的修订,在1997年7月1日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确认。该条例并确认了终审法院法官等的任命、法律的延续和诠释的原则、司法机构的设立、法律程序及司法体系, 公务人员体系的延续、若干财产及权利的转移及拥有权,和法律责任的承担。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除了香港法例中的24件,因全部或部份抵触基本法不被采用外,原有法律都被采用为特区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共11件被纳入附件三在港实施,而在随后短短几年,通过法律适应化,特区删除法例中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使之符合特区的法律地位。多个殖民地终结都发生暴乱、革命、流血等,香港的顺利过渡,是因为有基本法作蓝图,而它的内容,为市民所接纳,故此能达至无缝交接(seamless transition) ,平稳过渡。
(2)维持繁荣稳定,资本主义制度不变。按照基本法第5, 6, 105, 106-119条,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护私有财产,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征税;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不实行外汇管制,实行低税制,促进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和服务性行业等的发展。香港自1995年起,连续23年被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 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从1997年至2016年,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为3.2%,财政储备增长98.5%,外汇储备增加3.16倍,失业率在3.3%上下。回归后香港经历过两场金融风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冲击,泡沫经济爆破,工业衰退,周边竞争力强,依然有这个成绩,是得力于根基稳固,法治健全,政府廉洁,投资环境好,更重要的是,香港为内地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市场,也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例如CEPA, 自由行,人民币离岸结算业务,沪港通,深港通等等,让香港能得到国家经济强劲之利,两制运作灵活之便。因此,从保持资本主义经济和繁荣稳定而言,“一国两制”为香港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3)生活方式不变,人权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基本法第三章保障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通讯、迁徙、信仰、职业、学术、文化活动、婚姻和生育的自由,法律咨询和代理、行政诉讼、社会福利和劳工的权利、及原居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保障。《种族歧视条例》、《最低工资条例》,免费教育从九年增加到十二年,妇女事务委员会和扶贫委员会等都是回归以后改善民生、保障人权的措施。加拿大的菲沙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 发表的2016年人类自由指数香港排名榜首,这也是自2008年起一连六年的排名。 1997-2016年,香港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在20年内增加3.8岁,是全球最高寿的地方;社会福利开支增长超过两倍。生活方式能够不变,是由于基本法给予的保障,以及法治显彰的成果。
(4)法治健全,司法独立。基本法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任免机制,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预。任何人尝试影响法官的判决,会受到妨碍司法公正及藐视法庭的刑事制裁,而经过试用期后,法官只可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经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调查属实,方可予以免职,因此法官可以履行就职时的宣誓: 无惧、无偏、无私、无欺地行使职权。香港有独立和专业的检控和法律人才,熟识法治原则,不但向当事人问责,还以法庭从属员(Officer of the Court)的身份向法院负责。市民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获得法律援助、当值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有助取得司法公正。特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法以及基本法保障人权的条文有所抵触,因而在法律上、制度上和措施上,都能保障法治和司法独立。回归后世界经济论坛的环球竞争力报告,一直对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评价,都是名列前茅的。基本法第35条给予香港居民秘密法律咨询、选择律师保护合法权益,向法庭寻求司法补救,并就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来,司法复核案件大幅增加,显示市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有充分争取司法公义的机会。
(5)民主发展,循序渐进。近四任行政长官(1997-2017年)的选举,从一个经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改为由800人组成乃至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六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从1/3增加至1/2。自2012年起,从有些选民只有投一票权而有些有投两票权,改为每名选民都有投两票权,在普选上达至平等。可见按照基本法45条和68条及循序渐进的原则,选举不断增加民主成分。很遗憾的是,受到反对派捆缚式的阻挠,2015年的政改没有成功,否则特区已达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的。这二十年里,市民对民主制度有充分探索的机会,为日后政制发展累积了不少的经验。
(6)对外事务,发展良好。回归以后,香港按照基本法第150条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活动,和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国际活动;大约200项公约及协议回归后继续在香港实施,并新增了100项左右。119个国家和半官方机构在香港设有领馆或办事处。150个国家给予香港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香港还承办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和2008年奥运会马术比赛等国际活动。这些对外交往,让香港有更好的条件,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计划”的发展机遇。
因此,二十年来,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践,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打稳了中央和香港的关系,明确了特区的法律地位,符合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目的。然而,和任何新事物一样,在实践的过程,必然遇到各种的挑战,加以时势不断的变化,避免不了争议和矛盾。例如,全球都面对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住屋置业困难的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竞争、本土主义的倡议等,造成社会分化,转而对政府不满。在殖民管治时期,市民对国家观念薄弱,回归后未充分接受国民身份的转变和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政党政治未成熟,对行政主导未能足够支撑;对基本法条文和意义认识未够深入,除熟识的原有的种种制度外,对宪制上的新规定,例如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中央对香港事务的权责、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的解释权等等的抗拒,每每由此引起争议,甚至以“占中”、“占旺”等违法手段表达不满。这些问题,特区政府都一一沉着应付,以确保“一国两制”的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不忘初衷。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立以来,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履行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158条规定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职责,3次就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5次就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共召开8次全体会议,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报告。5次释法分别涉及居港权、政制发展、行政长官剩余任期、国家豁免原则适用、法定公职人员任职及宣誓等问题。此外,香港基本法委员会还召开36次内部会议,每次换任前都要对五年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换任后要讨论和完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就今后工作做出规划。在每届任期内,委员会都密切关注基本法在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落实基本法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根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内地委员和香港委员依据共同讨论形成的共识,以某些方式在有关方面讨论相关问题时发表法律意见和看法,起到了准确理解和正确宣传基本法有关规定的作用。多年来,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各方面举办的基本法论坛、研讨会和学术研究活动,积极宣传和普及基本法。
二十年过去,希望不要以香港遇到多少挑战和困难来衡量特区的成败,而是看我们如何应付这些挑战,能否克服困难,吸取经验。大浪淘沙,始见真金。在新一届政府成立之际,让我们以最大的勇气、信心和决心,团结一致,把“一国两制”落实得更成功。
主持人 王晨:
下面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宋哲同志发言。
宋哲: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从此进入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历史新纪元。
20年来,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团结带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经过共同努力,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有效运作,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为生动现实,并日益深入人心。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深刻揭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法律保障。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准确理解基本法,严格执行基本法,充分用好基本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宋哲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一、贯彻“一国两制”根本宗旨,必须准确理解基本法
“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贯彻“一国两制”根本宗旨,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首先就要准确理解基本法。尤其要正确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体现在基本法中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此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二是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基本法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除了国防和外交权之外,还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以及对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等。基本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并受中央监督。
三是香港法律地位与基本制度的关系。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法律地位。根据基本法并从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不搞“三权分立”。在这一制度下,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特区政府负责、也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具有“双首长、双负责”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都须正确理解、认真贯彻并切实维护。
二、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法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基本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基本法为活动准则。维护香港长治久安,首先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对于符合基本法规定,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事情,应积极予以支持。反之,则坚决依法处理。本着这一原则,中央政府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处置违法“占中”活动,捍卫法治,维护稳定。本着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立规明矩,打击“港独”势力,维护国家安全。这些都彰显了中央依法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决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
三、促进香港繁荣发展,必须善用基本法赋予的制度优势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之内享有“两制”之利。一方面,国家强大的综合国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各种困难与挑战,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强后盾。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继续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这使其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得以占有独特地位、发挥特殊作用。20年来,内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香港与内地的交流合作日益紧密,并从中获得了巩固与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强劲动力、广阔空间和宝贵机遇。目前,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人员往来大幅增长。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最大的融资平台、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是内地在境外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是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国家金融开放的首发站。
需要强调的是,中央政府一直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十二五”规划首次将涉港澳内容单独成章,进一步明确香港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三五”规划强调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三个中心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央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挺港”、“惠港”政策措施。得益于基本法提供的制度优势和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年来,尽管接连遇到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和国际金融危机等风浪的冲击,但经济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从1997年到2016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由1.37万亿港元增至2.49万亿港元,特区政府的财政储备由4575亿港元增至9083亿港元。香港已连续23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营商环境和竞争力长期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在历经风雨洗礼之后,今日的香港依然生机勃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进一步用好香港基本法提供的独特制度优势,未来的香港将会更加美好!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来之不易。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基本法轨道上继续前行,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戮力同心、团结奋进。作为港澳工作部门,我们将依法履责,全力以赴,继续为此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持人 王晨:
下面请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发言。
梁振英:
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我们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二十周年纪念座谈会,我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参与《基本法》起草和咨询工作的委员、中央官员、秘书处人员,和其他各界人士所作的贡献,表示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经过二十年的实践,我想谈谈对《基本法》在四个方面的体会:权威性、全面性、务实性和生命力。
权威性方面:《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订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法律,是全国性法律,也是香港法律。全国上下,包括香港,都有责任认真和全面地遵守和落实《基本法》。《基本法》的权威性,也体现在它严谨和细致的起草过程中:历时将近五年,在香港广泛地征求意见,吸纳了社会各界别和各阶层的意见,而且先后两次就《征求意见稿》和《草案》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咨询。
全面性方面:《基本法》不仅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方针以法律形式订明,而且在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民生、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基本法》是一份完整和全面的宪制文件。
图为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务实性方面:《基本法》的条文切合落实“一国两制”的实际情况,务实性强。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实质性任命权。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并不是主权国家,因此香港的民主和民主选举,只可以和一般的地方政府比较,而不可以和主权国家比较。在民主国家地方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没有类似香港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全面的财政支配权,自治权较香港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由于中央的额外授权,所以中央保留了对行政长官当选人的任命权。这是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而作出制度设计的例子之一。
生命力方面:《基本法》实施二十年来,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和强大生命力。例如《基本法》第111条规定的“一个国家”、“两种货币”,当年就有不少人担心是否可行。事实证明,“一国两币”不但是可行的,更让香港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人民币的国际化、为国家的金融改革贡献力量。
“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更体现在香港“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上。
我国是全世界发展最快的主要经济体,国际地位也不断提升。在“一国”下,香港更得到中央和内地省市的支持,因此相比起外国城市,香港有明显的“一国”优势。我们能够乘搭国家发展的快车,也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包括“十三五”规划、“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相比内地城市,香港与国际接轨,有“两制”的优势。《基本法》规定香港使用中英文为正式语文。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香港可以自行处理对外事务。我们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或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签订贸易协定等等。这些都确定了香港作为国家最开放和最国际化城市的地位,可以成为连接国内外的“超级联系人”。
一个多星期前,国家举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盛况空前,世界各地的政府、地方、企业达成了二百七十多项具体成果,意义重大。今年三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这些国家发展的大战略为全国、包括香港,带来新的和庞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契机:就是在恪守《基本法》的前提下,作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充分发挥香港“一国两制”的双重优势,进一步推动香港和内地、包括香港和大湾区城市群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在《基本法》下,香港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但我们完全可以在符合《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下,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让香港和内地能够达成跨地区、跨制度的合作。香港和内地已经积累了这样的经验,例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沪港通”、“深港通”和不久前宣布的“债券通”等等。未来,香港会与内地城市研究在制度和机制上创新,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生产和生活要素的流通。
香港可以在“一带一路”和大湾区的建设中,发挥《基本法》赋予的“一国”之利,“两制”之便,把外地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来”,也可以与内地企业一起“走出去”,携手参与国际合作。香港的联系功能,现在已不限于金融、贸易、物流,也在于科技、专业服务、文化、教育、青年交流等方面。举例来说,有二百年历史、每年选出诺贝尔奖的生理学及医学奖的瑞典卡罗琳医学院,就选择在香港成立第一个海外研究中心。又比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也是看准香港“一国”和“两制”的双重优势,落户香港,面向中国,香港作为能吸引国际人才和技术的创新中心,可以负责“从零到一”的工作;深圳作为产品原型的制造地,可以负责“从一到一百”的工作;珠江三角洲作为批量生产的基地,可以负责“从一百到一百万”的工作。
香港与内地的协调发展、共同发展,不但能提升两地的整体竞争力,更可向世界提供跨制度区域合作的新经验,为“一国两制”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
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是对香港和国家最好的宪制安排。香港会继续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所需,香港所长”的方针,用好“一国两制”的双重优势,掌握国家的发展机遇,推动自身的发展,也为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谢谢。
主持人 王晨:
下面请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马兴瑞同志发言。
马兴瑞: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十分及时、非常重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地位。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基本法为香港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推动粤港合作、惠及两地民生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
深化粤港合作,是中央支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交给广东的重要责任。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中央赋予粤港合作的定位要求和各项政策,全面落实CEPA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深入推进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粤港合作在制度层面、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建设、科技合作、经贸合作、民生领域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合作体制体系日益健全。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粤港合作机制日益完善、创新政策不断推出。2008年,中央在CEPA框架下出台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2010年,粤港双方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粤港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两地在政府层面建立了高层会晤、联席会议、专责小组等合作机制,合作模式不断拓展。
二是合作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在深圳前海建设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5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批设立,成为粤港合作新的高水平平台;2016年,“深港通”正式开通;今年1月,与香港签署《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建设港深创新及科技园。
三是重大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港珠澳大桥主体桥梁工程顺利合龙,广深港客运专线内地段建成通车,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等加快推进。口岸建设和通关便利化取得重大突破,深圳湾口岸、福田地铁口岸等顺利建成投入使用,口岸自助查验模式全面推行,全面落实内地居民赴港“个人游”等便利政策。两地要素流动越来越便捷,2016年粤港两地人员往来超过2亿人次,日均往来人员超过60万人次。
四是经贸科教人才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依托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两地服务贸易合作迅猛发展,一大批香港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粤设立分支机构。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建成开学,6所香港院校在我省设立8家研发中心。支持香港青年到内地创新创业,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平台加快发展,有力促进了粤港双创资源的融合、开放和共享。青少年交流合作广泛开展,打造了粤港暑期实习计划、香港青年服务团、粤港姊妹学校、香港青少年国防体验营等一批品牌项目。实施粤港创新领域联合资助计划,对粤港联合科技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五是民生合作务实有效。围绕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两地深入推进珠三角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东江水质保护等合作,区域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医疗卫生合作成效明显,全省共有港资医疗机构30家,粤港共同有效应对H7N9、登革热等疫情。东深供水工程安全运行52年,广东供港食品农产品连续19年优质、安全、稳定供应。体育、养老、消防等社会民生领域全面拓展,合作成果更广泛惠及两地民众。
回顾香港回归20年的历程,粤港合作成效显著,为两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注入强大动力,得到两地民众的高度认同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实践充分证明,中央香港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实施是卓有成效的。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粤港合作正面临新的重要机遇。中央对粤港合作高度重视,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广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广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为全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支撑,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走在前列。
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和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办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道,全面深化粤港各领域更紧密合作。
一是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深入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携手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二是加强两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突出抓好港珠澳大桥、粤澳新通道等跨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口岸通关创新,加快形成粤港澳1小时经济圈。
三是以改善社会民生为重点,加强两地水、大气环境协同治理,建设国家级森林城市群,打造国际化教育高地,全面深化粤港两地科技创新、医疗卫生等领域合作,使粤港合作成果更多惠及两地民众,更好促进粤港共赢发展。谢谢大家!
主持人 王晨:
下面请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谭耀宗先生发言。
谭耀宗:
时间过得真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成立20年了。回顾起来,我有幸参加了整个过渡期的工作,特别是基本法的起草,令我毕生难忘,历历在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同时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开展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有59名委员,来自内地与香港。香港的23名委员来自社会各界,可谓香港社会的一个缩影。我当年35岁,是所有草委中最年轻的,也是唯一来自劳工基层的香港委员。内地委员中,有不少知名专家学者,如费孝通先生是我国社会学大师,钱伟长先生是著名科学家。至于许崇德、肖蔚云、吴建璠、邵天任则是内地著名法学专家,后来更被称为基本法“四大护法”,广为港人熟悉。值得一提的是,王汉斌、胡绳、张友渔、肖蔚云、许崇德与项淳一这些内地委员都曾经参与1982年中国宪法的大规模修改工作,是名符其实的宪法专家。
图为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谭耀宗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十分看重香港社会的意见。委员会在1985年7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决定委托在香港的委员发起筹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咨委人数约200人,比草委人数多很多,社会代表性更广,可以让港人意见更有效地反映到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中。另外,起草委员会也十分重视信息公开透明,每次会议之后都举行记者发布会,由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小组召集人共同向传媒介绍会议情况、讨论的内容等,这在当时内地的立法工作中是罕见的。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基本法不仅是香港的基本大法,也是一部全国适用的法律,因此委员会选择在内地不同城市举行会议,如昆明、厦门、广州、珠海等,目的是向内地人民宣传基本法的重要性。
起草基本法前后用了近五年时间,三上三下,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全国性咨询,一步一步开展。起草工作的第一步是在香港进行广泛的调研,通过座谈和访问,了解社会各界意见。然后由秘书处拟出《基本法结构草案》,列出各个章节的大致内容。经过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起草委员会在1986年4月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基本法结构草案》。其后起草委员会成立五个专题小组,分别负责中央与特区关系、政治体制、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以及教育科学文化五个部分条文的起草工作。
各专题小组先后共举行了73次小组会议,并广泛咨询香港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出基本法各部分的具体条文,然后再由总体工作小组进行修改调整,最后形成了《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1988年4月的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后,起草委员会用了五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对条文修改超过100处,涉及实质内容修改有80多处,其中有50多项修改是来自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收集的意见。1989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当时条文是逐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除了第19条外,所有条文都是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支持通过。
同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基本法(草案)》,并继续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委员会在1990年2月第九次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对基本法草案的二十四个修改提案,包括对第19条的修正案,确定了草案的最后定稿。1990年4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基本法。当时的舆论显示,香港社会是普遍满意这部未来特区的宪制性文件的。
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起实施,至今已经20年。在这20年里,尽管遇到一些问题,但全面客观地评价,基本法的落实是成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以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比回归前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区政府还可以在经贸文化等领域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协议。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也得到保持。今天香港仍然是世界公认最自由的经济体,国际都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稳固。
总结基本法的起草和实施,我们可以说,“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了实现,以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分歧,让香港顺利回归,促进了国家统一。“一国两制”也妥善地解决了一个国家之内制度和经济差异的问题,让香港和内地能够共同发展。在“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在困难的时候,例如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期间,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香港在寻求发展机遇的时候,也有紧靠内地的先天优势,例如在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发展离岸人民币中心等方面。可以说,以基本法为基础的“一国两制”,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它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也充分照顾香港的特殊情况和港人利益,并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基本法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不但现实可行,而且是对香港最好的制度安排,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如此。
任何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都不会一帆风顺。“一国两制”亦然,而很多问题源自对基本法条文的不同理解,例如一些人质疑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就这一点来说,我们必须理解,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是特区宪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也可以看到,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十分慎重小心,总是在香港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才出手,而且严格依据基本法条文和立法原意,无论是关于居留权争议、政改程序、行政长官任期,以及公职人员宣誓规定等,都能有效地维护基本法的完整性,帮助香港社会解决争议,走出困局。
落实“一国两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过去我们遇到过问题,将来也难免会有新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里找到克服困难分歧的经验。基本法起草工作面对不同方面的关注和诉求,涉及问题的争议程度绝不低于今天,但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体现了包容和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我想举三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政制发展。在起草基本法的时候,政制发展一直是引起最多讨论、最多争议的章节。有意见认为要尽快进行双普选,即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立法机关普选产生,但也有意见认为要循序渐进,取得实践经验后逐步推进。这两种相差甚远的意见怎样解决呢?结果草委们通过集体智慧,用了一个时间表的方式,在基本法内规定特区成立后十年内政制发展的步伐,十年后即2007年进行检讨,决定日后的安排,同时写上最终目标是达至两个普选。用这个方式来处理政制问题,得到当时香港社会的认同,解决了最有争议的章节。
第二个例子是基本法第23条。它规定由特区自行立法保障国家安全,是一个减少港人疑虑的做法。另外,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同时赋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解释基本法,也是一个例子。
在1990年基本法通过的时候,香港的GDP在全国的占比高达20%,两地经济发展差异巨大,回归前不少港人对97后前途缺乏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依靠包容和协商,制定基本法,并实现了香港顺利回归。回归以来,内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今天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内地城市GDP已经超越香港,两地发展差异不断缩窄,可以说,未来“一国两制”实践的客观条件只会越来越好。对香港来说,“一国两制”是最好的制度安排,不但应该五十年不变,五十年后也应坚持下去,而回归前后的历史充分证明,中央对“一国两制”这项长期国策是坚定不移的。因此,我们应该坚定信心,坚持包容和协商的精神,全力确保“一国两制”的长期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 王晨:
下面请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发言。
韩大元: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也是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香港基本法实施20年来取得的成就令世界瞩目,不仅保障了香港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同时也为世界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的中国经验。其中,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是基本法制定和成功实践的核心价值,也是凝聚社会共识,使香港社会引以为豪的法治持续发展的保障。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家认同对基本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如何在未来基本法实践中进一步增强国家认同。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联合声明》的签订和基本法的起草体现了高度的国家认同。国家认同是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的政治伦理,具体体现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之中。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国家主权、国家意识以及国家观念是基本的共识与哲学。1982年9月22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24日邓小平就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授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并确认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1984年12月19日,中英政府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样,在复杂的中英谈判中,宪法思维是贯穿始终的。通过宪法,将国家主权、国家意识融入即将创建的特区宪制秩序之中,维护了国家核心利益与民族尊严。
基本法的合宪性宣告进一步将国家认同法律化。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由于不同体制、不同法律传统、不同生活经历等因素,部分港人对国家、对宪法是比较陌生的,对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的原则,对有争议的一些意见,以国家元素加以整合与平衡,使维护国家主权成为最大公约数。针对宪法31条的地位与含义、以及宪法与基本法关系上的不同认识,为了回应部分港人的顾虑,全国人大在通过基本法时,同时以一份专门决定,正式宣告“香港基本法是符合宪法的”,这就明确了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使基本法拥有了更强的宪法正当性,也巩固了香港特区在国家宪法体制中的地位。
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确保了“一个国家”与“两种制度”的宪法基础。我们应当承认,内地与香港在制度上、生活方式上有差异,要成功维护“一个国家”,并且在国家根本利益上保持一致,必须坚持共同的国家认同。宪法确认“一国两制”方针,以宪法形式包容不同制度之间的和平共存,使宪法成为国家认同的立足点。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于公民在宪法上的忠诚义务,我们必须首先认同“一个国家”,树立国家意识。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国家认同有了新的拓展,内涵了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国家概念。在今天,追求法治、人权与自由价值的国家宪法为两地之间的沟通与融合又创造了新的空间,国家的发展也为两地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国家认同已经变得越来越实在了。
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准确把握,必须依托于正确的国家观念。在宪法上,国家是整体的,是统一的,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要维护国家的整体性,必须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香港与内地之间确有差异,但不应刻意放大、操弄差异,两地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上是一致的。“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即国家主权与国家认同,“一国”受损,“两制”自然失去前提。我们要认识国家,亲近国家,维护国家尊严。只要回到公民的基本伦理,回到国家宪法体制,回到基本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凝聚共识,通过法治的方式解决面临的问题。
20年来基本法实施的实践告诉我们,实施好基本法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在基本法实践中,中央在必要的时候、在合适的时机,完全可以运用法治的方式,展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基本法行使解释权,弥合社会隔阂,使国家认同得到了维护。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基本法》104条的解释, 明确了104条有关规定的含义,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宪法意志,使“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公职人员必须履行的一种宪制义务,是对公然宣扬“港独”的言行的明确的、积极的,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法律回应,捍卫了国家主权与核心利益。
总之,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是基本法实践成功的基础,也是基本法实施20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能否在国家认同上寻求高度共识,将直接影响未来基本法的实施效果。因此,我们必须从宪法高度认识基本法,深刻认识并坚持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基础”的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加强宪法教育,特别是在特区学校教育中积极开展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与公民教育,塑造国家意识,使宪法成为香港社会繁荣、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谢谢大家。
主持人 王晨:
最后,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发表重要讲话。
张德江:
同志们,朋友们:
20年前,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从而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件大事。从那时起,香港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同胞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共创香港的光明未来。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回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推进“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信心,继续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刚才,梁爱诗女士、宋哲同志、梁振英先生、马兴瑞同志、谭耀宗先生、韩大元教授结合各自的工作与经历,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谈几点认识和意见。
澎湃新闻图
一、深刻铭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凡历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是伟大时代的非凡创造。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始,我国开启了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面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三大任务,邓小平同志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以共产党人的宏伟气魄和非凡胆识,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崭新道路。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这部宪制性法律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定下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等。当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与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获得高度自治的授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它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充分凝聚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来自内地和香港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同胞占了很大的比例。为更广泛地征集民意,在香港还成立了包括社会各界代表及有关外籍人士在内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被誉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咨询组织”。同时,起草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全文公布基本法草案,面向香港和全国各地广泛征询意见,仅从香港方面就收到近八万份意见和建议。为切实凝聚共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载入基本法草案的所有条文、附件和相关文件,都采取全体委员以无记名的方式逐条逐件进行表决,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几乎每一处文字和标点符号都是经过反复讨论才最后敲定,以至整部法律起草时间长达四年零八个月。正是在这样全面、细致、深入的民主协商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得以兼顾,各方面的共识得以凝聚。形象地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来之不易,值得我们倍加珍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历了实践的充分检验,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从国家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年来,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坚定守护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积极支持者,是香港同胞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先后任命五任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接受特别行政区任免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备案,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驻港部队履行维护防务职责,并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等。特别是近些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功,起到了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的作用;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基本法,作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循序渐进地推进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置非法“占中”活动,维护了香港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大局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宣誓就任特别行政区法定职务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维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
从香港层面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了经济稳定增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运行顺利,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始终维持良好水准。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在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规管品质、社会法治、贪腐控制、公民表达及问责等方面的指标,都远远高于回归前。特别是大家最为关注的法治水平一项,香港在全球的排名从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比不少西方大国排名都要靠前。
从国际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了香港中外经济交融、中西文化交汇的特色,香港始终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并连续多年被有关国际机构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地区。目前,香港不仅仍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和内地企业最大的境外融资中心,还日益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平台。到香港设立总部的外国公司持续增加,有更多的外籍人士和海外华人在港定居、工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的对外交往进一步扩大,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对于“一国两制”在香港取得的成功,国际社会给予了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
总而言之,香港回归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充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的一部好法律,是能够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提供根本保障的一部好法律,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一部好法律。
二、认真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经验
“一国两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也必然是一个探索完善的过程。20年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不断应对和处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践的许多规律性认识与有益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并继续坚持和发扬。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四个方面:
第一,要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就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不仅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而且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正文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基本法,必须以这一规定为出发点。可以说,牢固树立国家观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核心要求,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即规定了一部分权力由中央政权机构直接行使,一部分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是维护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良好关系的关键。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甚至宣扬什么“本土自决”、“香港独立”,其要害是不承认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事实,否认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其实质是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把香港从国家中分裂出去。对此,我们绝对不能视若无睹。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第二,要坚定维护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港首先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治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标志着香港的宪制基础和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政治运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宪制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各项事业的总章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宪制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顶端位置,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上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最终性,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一体遵循。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有关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约束力。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过五次解释,并对涉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过四次决定,有效发挥了定分止争、释疑解惑的作用,积极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完善。
第三,要始终坚持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这一特殊的设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适应香港作为国际性工商业大都会对于政府效能的实际需要,并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于香港发展的制度安排。在此体制中,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双负责”,是连接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一国”和“两制”的重要枢纽,必然要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个政权机关依照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共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的正常运作。将来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也必须符合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管治团队,必须由尊重中华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爱国者组成。尤其是处于政治体制核心位置的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拥护的标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是否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效忠国家和特别行政区,负有监督责任。
三、深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贯彻实施
“一国两制”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在“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动实践20年后的今天,我们要站在新的时代高度,以更深远的历史视野,坚定不移地推动“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继续前进,努力争取更大的辉煌。在这里,我想提几点希望:
第一,面对风险和挑战,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依循,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香港正处在关键的经济转型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这些问题反映出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有其复杂的历史和社会根源,也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矛盾紧密相关。这个阶段既有挑战和风险,又充满机遇和希望。面对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模糊认识,内外有些势力也借机加劲抹黑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抹黑“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这种关系香港前途的重大问题上,我们绝不能动摇对“一国两制”的信心,要用辩证的思维,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香港现阶段出现的各种矛盾,坚定对“一国两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立场,以强大的法律武器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去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攻坚克难,砥砺前行,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第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维护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我们要在香港社会普遍树立起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广大香港同胞自觉地尊重基本法、遵守基本法、捍卫基本法。我们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教育,坚持正本清源、匡正祛邪,纠正对基本法的“另类”诠释,坚决地同歪曲、挑战甚至违反基本法的言行作斗争,树立基本法不可动摇的权威。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要带头认真学习基本法,严格遵守基本法,大力宣传基本法。要将学习掌握基本法的水平作为特别行政区任用和评价公职人员的重要标准,努力提升管治团队的国家观、大局观和法治观。要格外重视和切实加强对香港青少年的国情教育和法治教育,从小培养他们正确的国家观念、民族观念和法治观念,将他们塑造成为爱国爱港、遵纪守法、奋发有为的新时代人才。
第三,完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用实用好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它规定了“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全面覆盖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关系和事务作出宪制性安排。这部充满生命力的法律,要随实践的发展释放其定向把关的规范作用。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情况看,今后要从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两个方面,继续夯实制度基础,完善制度建设,用实用好基本法的科学顶层设计,健全基本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要充分尊重并切实予以保障。对于属于中央的权力,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等权力的同时,围绕对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中央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以及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等,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健全落实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执行。
第四,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理论研究,健全基本法理论体系。理论是实践的灯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一国两制”越发展,基本法实践越深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多,对理论指导的需求越迫切。这就要求我们紧扣基本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深入研究问题的本质与根源,不断提炼和深化规律性认识,努力探索破解之道,致力于建构一套适应“一国两制”要求、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的理论体系,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尤其要加强基本法研究人才培养,加大对研究工作的投入和保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一国两制”事业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同志们,朋友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国家统一、民族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使命,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矢志追求。今日的中国充满生机与活力,国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当前,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昂首阔步迈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康庄大道上。我们的祖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我相信,有“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各界人士在以行政长官为首的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导下,一定会努力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紧紧抓住国家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精诚团结,奋发进取,与内地人民一道,共同谱写祖国内地与香港发展的新篇章!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一国两制”事业一定更加辉煌!
谢谢大家。
主持人 王晨:
同志们、朋友们:
刚才梁爱诗女士、宋哲同志、梁振英先生、马兴瑞同志、谭耀宗先生、韩大元教授先后作了发言,张德江委员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讲话,回顾了香港基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凡历程,总结了香港基本法实践的重要经验,对深入推进香港基本法贯彻实施提出了希望。讲话高度评价了香港基本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方面的历史功绩,深刻阐述了香港基本法实践中应当认真总结和继续坚持的规律性认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决心和信心,为香港同胞与全国人民一道继续发展“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领会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精神,按照张德江委员长提出的要求与希望,在各自的岗位上,开拓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水平,扎实推进港澳工作,努力为“一国两制”事业取得更大成功作出新的贡献!
座谈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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