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六月二十四日接收民事起诉状后,已经于六月三十日就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正式立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忠义、张力律师已经代理原告邱少华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并领取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据胡忠义、张力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将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孙杰和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发送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孙杰和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法院在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后,应当择日开庭审理本案。
关于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邱少云名誉侵权案件律师团成员之一、民商法硕士马德军律师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由于被告之一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属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故原告选择了向该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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