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遵义花茂村考察指出,“政策好不好,要看乡亲们是哭还是笑。要是笑,就说明政策好。要是有人哭,我们就要注意,需要改正的就要改正,需要完善的就要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农村改革“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要求,多次强调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他们自己选择,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不能强取豪夺,不顾条件拆除农房,逼农民进城“被落户”、“被上楼”(《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94页)。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因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就必然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以农民主体地位的立场、站在属于农民的乡村,去聆听农民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生活、需要什么样的乡村,给乡村社会以充分的话语权、自主权,以激发农民的主体作用,创造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生活,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离山东不远的韩国新村运动,政府就只提供指导性意见,具体乡村规划和建设主要由农民自己决定。而山东推进的“合村并居”运动,正如不久前人民日报所批评的:
“根本的还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长官意志、替民做主的问题”。
没有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诉求,为图一时政绩,凭地方政府意志行政化单方面规划和推进,使农民自己的家园“被做主”“被合并”。根本原因就是被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称之为“拆村造城运动”,核心是把属于农民的大量的农村建设用地集中起来,再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以获取巨额的土地收益,因而积极性非常高。但是,现在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为财产,赋予了农民财产权,山东合村并居强制拆迁,不仅是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核心利益,而且严重涉嫌违法。
而不断消灭村庄、消灭乡村,其实质就是在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惯性下继续牺牲农村、牺牲农业、牺牲农民,使三农问题的焦点由农民税费负担转变为土地财政下的村庄拆迁。在农民看来,就是由政府统一的房地产开发。为什么?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收益归地方政府有一定道理,但这些非征收土地的收益是城镇化进程中留给农民的最后一根稻草,应该是属于农民的利益,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政府推进合村并居,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的收益用于归属地的农民和村集体,农民必然会欢迎和支持,而山东不少农民坚决抵制,甚至愤怒砸毁城管执法车辆,说明是与农民利益背道而驰的。强迫农民上楼不是山东所独有,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都出现过。陈锡文曾对此进行过评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被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他们看准的是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大拆农民房,导致农村快速消亡;农村城镇化是一个趋势,但是需要自然转化,不能大拆大建一蹴而就。几百年形成的村落是农民经过世世代代的自然选择,这样人为的消除,后果不堪设想。
但山东不像江浙发达地区那样羞羞答答地拆零并整,而是大张旗鼓直接拆一个村子就是几百亩成片的土地,建造有些所谓的“农村社区”高楼,一个单元就可以装下一个村子,何乐而不为?农民失去了屋前屋后种养方便的自给模式庭院,失去了世代居住的宅基地,掏空一生积蓄,买回没有产权还要装修的房子,半生心血的家园变成废墟,掏空家底搬到楼里,生产工具无处安放,连喝水都要付费,收入更加入不敷出,不仅造成社区占用优质良田、复垦旧村地力贫瘠的问题,而且摧毁了乡村千年生态,割裂了农民和土地赖以生存的关系,导致农民面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
自然形成的村落,农民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为什么非要合起来,难道就没有其他比拆迁更能让乡村振兴的办法吗?
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建立在村庄大拆大建的基础上完成的呢?整个乡村系统自上而下的全面瘫痪,乡村振兴会在一片片新的乡村地产经济中实现吗?
问题症结不是如何尊重农民意愿以避免强拆,而是一旦开始整村大规模拆迁就必然是强拆。有些农民好不容易盖起来的房子,还没住多久就给拆了,这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这让党中央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战略决策情何以堪?!(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来源:昆仑策网,转编自“乡村发现”,有修订)【本公众号所编发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网站和公众号。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微信号最后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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