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薪酬改革的“靴子”终于落地。
5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外,工资原则上也将相应下降。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就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在4月16日国新办召开的一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特别强调,为推进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相关部门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央企工资总额进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的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企业内部分配权真正交给企业。
在分析师看来,该细则给予企业在薪酬管理上更灵活的空间,能够让国企职工更有“存在感”。
长期以来为本土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咨询服务的上海天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央企薪酬改革是近几年业界关注的焦点,这次文件很重要,对于国企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做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于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进行针对性的界定。反映了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及管控要求。
最新发布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意见》明确了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意见》还强调,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意见》指出,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这次文件最大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相较于过去由国资委确定工资总额的核准制,备案制更加宽松,更为市场化,便于调动各类型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祝善波分析称。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是国企改革的关键部分。自2003年建立新的国资管理体系以来,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在不断规范、不断强化,解决了此前决定机制无序、行业严重不公平等弊端,逐步建立起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体系。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不过细则始终未出台。
“除了破除工资总额管理,在股权激励方面也应该有进一步的规定出台,这将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关键作用。不过关键还是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祝善波在采访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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