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上海市在规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上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2015年5月4日,上海市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落到实处。按照上海市的规定,上海市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这项规定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
众所周知,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却值得深入研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有权利从事商业活动。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如果允许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商业活动,那么,不仅会败坏党的风气,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滋生大量的权钱交易行为。正因为如此,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开始,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纪律规范。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要把这些规范落到实处面临巨大的困难。这一方面是因为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成了匿名股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承认了这种独具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赋予了匿名股东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因此,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商业活动,不仅在法律上没有实质意义,而且在经济上也没有可行性。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仍然是身份社会,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以充分利用身份社会的基本特征,为家族牟取巨额商业利益。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禁止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经商办企业,禁止省部级领导干部子女及其配偶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实际上等于堵塞了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谋取利益的漏洞。禁止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从事商业活动,省部级干部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带有明显警告的意味,其目的就是要警告那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海经商办企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尽快收拾摊子,不得继续从事商业活动,如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继续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活动,那么,本人必须辞去现任职务。这对那些在上海滩呼风唤雨的高干子弟来说,无疑是痛苦的选择。
笔者早就指出,中国的反腐败有自己的特色。在身份社会如何杜绝关联交易,如何防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代理公司或者“白手套”从事商业活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政治课题和法律问题。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商业领域之后,仍然能获得巨额的商业收益。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尽快出台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在经商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利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应当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法律责任。
笔者的观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限制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商业活动,涉及到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假如不能彻底切断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商业活动的代理链条,不能有效地防止“白手套”出现,那么,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已经设立的企业必须信托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子女及其配偶可以从事商业活动,但是,必须公开自己的财产,必须公开商业经营活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及其配偶谋取商业利益。
总而言之,禁止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属于扬汤止沸,而公布党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则是釜底抽薪。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兴办的企业,应当允许信托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瓜田李下,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反腐败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附录:《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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