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于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分别为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善治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善治是民主治理。民主治理正是我们所说的“善治”与封建社会善治的根本区别所在。“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本质上应当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只有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汇集民众智慧,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并使此种治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否则就只是所谓少数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的。民主的完善必须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善治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通过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权利。在此意义上,法治要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为公权力套上“紧箍咒”。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要通过法律约束老百姓,还要约束社会,更要约束官吏,并有效制衡公权力,在私主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充分的救济。总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长治久安。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权,保障民生,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内容。
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贤能之治,即注重选择贤与能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是通过选举贤能的人来治理国家。儒家学说的核心即在于“举贤才”,即选贤任能、贤人治理。贤能一般是指有德有才、德才兼备的“君子”。古代的贤能之治在本质上属于人治而非法治,不能将此种善治等同于当今法治时代的善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贤能之治排除在外。事实上,贤能之治也是我们现代法治社会中善治的一部分内容,因为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和较高的素质。
善治是社会共治。当今社会,因全球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理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从传统上单纯的统治理念转向治理理念,从单纯依赖政府的管理转向多种社会治理方式的结合。
国富民强、社会长治久安需要各种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与配合,为此,社会共治强调实现社会自治与社会管理的有序衔接。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诚信缺失等问题,都是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共治才能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与管理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善治是礼法合治。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经验就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人们的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应当注重发挥“礼”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从今天来看,法律也要积极发挥预防和引导的功能,但社会的道德教化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同时,需要充分实现法律和道德的互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和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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