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此前,还有5月21日,江苏检方提起的全国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权公益诉讼,5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不幸牺牲,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然而,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怜惜之中时,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却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并对他人的提醒置若罔闻。随后,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对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从江苏全国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到近日山东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当事人在网上发布极端性、侮辱性、不实性言论,恶意辱骂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在案件公诉结果上也基本相同,除了刑拘处罚,都要求当事人“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两个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权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均以民事公益诉讼形式进行,为维护英烈名誉权开了个好头,并至少给社会传递了这样信息:保护英雄烈士没有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必依,即使提起诉讼的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继续侵害,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也仍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其一,从个人来说,对侵权当事人是最好的惩戒和警示。过去,我们常听一些侵权人的狂妄之言,如“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这实属无知无畏。对于这种人,唯有加大惩戒力度才能使其醒悟,通过诉讼过程,也让其真正受到思想教育,英烈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损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侮辱损毁英烈名誉必须付出违法代价。
其二,从社会而言,公益诉讼就是一种有效的全民普法教育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至今实施不过两月余,需进一步宣传普及,让全民都了解,而最好的普法方式之一,就是以案说法,即通过实际案例让公众知法、守法,尤其可以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引起较高的舆论关注,起到进一步的普法效果。
无论怎么说,保护英烈名誉权,公益诉讼在行动,这是英烈之幸,也是民族之幸。习近平总书记讲:“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每个英烈都是我们的民族英雄与国家先锋。在今天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烈等各种行为高发、频发背景下,普及好烈士保护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特别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履职,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英烈名誉权的司法常态,坚决遏制不法行为。
(作者:贾合祥 ;来源:西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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