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护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这仅是有了第一步有法可依,徒法不能以自行,更重要的是今后如何实施新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这部法律真正实现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效果。政府军队要依法履行职能,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监管体系要落到实处,公民及组织要自觉守法,舆论要宣传新法,公安要敢于执法,司法要敢于立案,民政及有关单位要解决好烈士遗属抚恤待遇问题。
前两年,一些打着所谓“还原历史真相”等旗号,大肆对中国革命英烈进行歪曲和丑化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抗日英烈狼牙山五壮士、为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献出生命的江姐、刘胡兰、抗美援朝英雄形象王成、新中国为人民服务典范雷锋等等,等等一大批英烈都遭到了丑化。社会上这些极不正常的现象,广大民众除了在道德上进行谴责,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因此,这样的现象越演越烈,出现了一些捍卫英烈被嘲讽,被围攻,甚至还成了被告。其中,为捍卫狼牙山五壮士的人士就被丑化英烈者告上了法庭。虽然最后捍卫者赢了官司,但这种道德上的颠倒是非,依然让不少民众心寒。 革命历史被虚无,诋毁,革命英烈被歪曲、丑化绝非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有着深层的目的。 欲灭其国,先毁其史。苏联解体前苏联社会出现了不断污蔑、丑化苏联主要领导人和苏联民族英雄的现象。其中,污蔑为国家献身的民族英雄卓雅最为典型。1941年卓娅潜入德军军营,烧毁了德军马厩,后来被俘并被法西斯德军处以绞刑,18岁的卓娅慷慨赴义,因此被奉为“苏联英雄”。但是50年后,卓娅却被苏联国内一些人配合西方舆论再次推上了“绞刑架”,她被说成是精神病人,她烧毁的不是德军马厩,而是村民的民房,后来被愤怒的村民抓住并押送给德军。此言论经过大肆传播,在苏联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英雄少女的形象轰然倒塌,而苏联也在谣言和谎言交织中走向分裂,一个超级大国就此解体,消亡。 今天,当中国的某些“邪路公知”长篇大论向我们歪曲、诋毁中国革命历史的“还原历史真相”时,当某些公众人物夸夸其谈告诉我们中国的民族英雄“并不完美”时,他们并不是要告诉我们“真相”,也不是简单的“戏说”,而是要灭我们的革命历史,毁我们的民族英雄,是在起着配合西方颠覆中国的作用。这与苏联解体之前走的是一个路子。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警惕,当国家变色甚至像苏联亡国时,我们只会在后悔中痛苦。 因此,今天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通过,不仅是在用法律保护英烈,也是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国家不被西方颠覆。 今年初,笔者在北京参加一个会议,有幸现场聆听了这部法律的主要发起者之一,北京市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北京市赵小鲁律师事务所主任,狼牙山五壮士案件代理律师赵小鲁先生讲述这部法律的形成经过,感受颇深。这部法律正是在经历了狼牙山五壮士案件一年多的审理过程才有结果后,2016年赵律师等人开始发起呼吁建立这部法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今天这部法律终于获得通过,感谢赵小鲁等法律专家和正义人士为人民做了一件功在千秋的大好事。(建议大家看看:赵小鲁:“忽报人间曾伏虎,泪飞顿作倾盆雨”——写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正式颁布前)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为中国民族的复兴而奋斗,保护中国革命英烈是实现中国梦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做出了一个伟大的决定! 中国人民英雄烈士,永垂不朽! 吕景胜丨保护英烈、打击精日等势力——如何实施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
英雄烈士保护法历经十年呼吁,终于在2018年4月2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笔者自2016年以来主持了国家有关部委、国家社科基金委托的有关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研究项目,参与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有幸亲历、见证了共和国这一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
立法完成只是有了第一步,即有法可依,但如果法律束之高阁将形同虚设,无人问津、无人知晓将影响其社会效果,徒法不能以自行。有法可依之后更迫切、更重要的问题是考虑新法如何实施,如何产生发挥她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为确保新法实施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政府及军队今后应围绕该法规定的英雄烈士保护职能开展工作,自觉地实现这一职能,在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民族魂魄、捍卫国家主流价值观方面积极主动有所作为,政府及军队为实现保护英雄烈士职能应做好哪些工作?
政府和军队应当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及履行法定职责,将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开展英雄烈士抚恤,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维修,严禁并制裁房地产开发中随意破坏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四川雅安一座葬有70多位剿匪牺牲的解放军烈士遗体的烈士陵园,是四川省烈士纪念建筑重点保护单位,竟遭周边商业楼盘挤占,甚至连一个像样的大门都没有。
早在2009年,名山县就有群众向雅安市市长信箱反映,“烈士陵园现正在被建设的商品房锦绣世家破坏。如烈士陵园标志性纪念建筑物——大门马上倒塌、进入烈士陵园道路已被完全侵占、烈士史料陈列馆地基被挖掘机挖空已成为危险建筑,烈士陵园管理所办公室墙体裂缝、烈士陵园围墙倾斜等等。当时,名山县政府回复称,经调查,反映的情况属实。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求“锦秀世家”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整改的效果并不理想。政府对此类问题应长期监管,监督涉事单位执行细节和执行力到位。
政府应积极引导公众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开展各种祭奠、凭吊英雄烈士的纪念活动,凸现政府介入,全社会参与,让未来的纪念活动将更加有规模、持续、正式、规范、深入人心。政府和军队投入必要精力组织英雄烈士史料研究、材料编纂、陈列展示工作,参与日常管理,且为上述工作应投入必要资源和经费等。
政府官员及公职人员在保护英雄烈士工作中不可能再做鸵鸟、缩头乌龟不敢亮剑。去年底被网友们热议的方志敏后人质疑领导干部对保护英雄烈士不尽职,做尽鸵鸟态消极无为将给政府官员及公职人员带来警示:将承担玩忽职守渎职等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英雄烈士保护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10日,江西省对拟提任地厅级的28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被公示的28名干部中,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两名被公示干部因受到方志敏烈士后人质疑,其拟任新职一事已被暂时搁置。为何对这两位同志提职提出反对?方华清表示,在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大肆诋毁抹黑方志敏烈士及其领导的红十军团牺牲将士名誉之际,他们所负责部门缺乏应有的政治担当,未能主动履行好其职责,未能做到以历史事实旗帜鲜明地及时回应和有力反击,坐视了方志敏烈士及其领导的红十军团牺牲将士名誉受到长达六至七年的严重侵害,给英烈亲属后人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此类公职人员今后在英雄烈士保护方面如此消极不作为,轻者违反党纪,重者违反国法。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配合形成监管体系,民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工商等部门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避免、减轻危害结果。
网络是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重灾区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主战场,网络监管部门尤其职责重大,网信部门应当与国安、公安等部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应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各种网站媒体尤其是资本网站媒体应依法自觉守法,再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视而不见、坐视不管、消极无为、甚至暗中纵容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处罚。2018年4月21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提出,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有些互联网运营者认为自己是平台,无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把责任推给内容生产者,显然是错误的。这次会议用了“主体责任”一词,主体责任就是法人代表的责任和法人实体的第一责任,网络平台不能推卸责任。
公民及社会组织是保护英雄烈士社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公民或社会组织有权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民政、网信、新闻出版影视、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积极作为依法及时处理,上述部门接到举报后严重消极不作为的属于玩忽职守和渎职,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里少谈什么公法的“谦抑性”,近年公开辱骂英雄烈士成为获取社会名声和经济效益的不二法门,对挖祖刨坟抽刀断水、毁灭历史,瓦解民族魂魄,诛杀执政党精神遗产,侵蚀国家价值观、宪法原则的行为法律不敢亮剑,立法何用?法律束之高阁何以自行?此处奢谈公法“谦抑性”不是书生胡扯就是误国误党奇谈。面对社会价值观之崩溃,法律底线退无可退。
2017年、2018年清明节皆有人在网络上辱骂守护南海的空军英雄烈士王伟,其用词之歹毒、言论扩散的公开性、社会影响的危害性、示范效应的恶劣性,对英雄烈士遗属的伤害足以达到法律惩戒的条件和程度,足以认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如此恶劣的案例却没听说被处理,如果此类恶行轻描淡写不处理、轻松放过没结论是典型的违法不纠、执法不严。会助长人们以身试法的侥幸。
以下两例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典范:2017年除夕有人在网络上辱骂执法牺牲的哈尔滨民警曲玉权当地公安敢于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辱骂者拘留。2018年除夕山东临沭县禚某在网络上辱骂在世的国家英雄核潜艇之父93岁高龄的黄旭华老先生。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禚某,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公然侮辱他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司法要敢于立案,司法是英雄烈士保护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真正实现保护英雄烈士的国家公诉机制,检查机关应履行国家公诉角色,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言论和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要件应毫不姑息,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近亲属已不在世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国家公诉。英雄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院应果断立案且免收诉讼费用。
其一、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弘扬纳入国民教育系列和教学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何谓教学内容?教材是教学内容的最重要载体。近年中小学教材去去英雄化极其严重,许多英雄人物、英雄事迹从教材中消失,老作家魏巍歌颂志愿军英雄的名篇《谁是最可爱的人》也从教材中淡出。实施新法应当对扭转教材去英雄化的恶行将有约束和震慑作用。把英雄烈士请回教材穿越时空隧道使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常驻后代心中。
其二、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有关英雄烈士事迹题材的作品创作与推广,引导鼓励媒体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不断推出讴歌英雄烈士的精品力作。上述部门在创作规划、选题策划、人员组织、出版计划、经费资助方面应该有所侧重倾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播放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媒体投入更多精力及资源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践行这一社会责任将有助于构建国家整体的英雄文化。
首先,应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尤其是官媒、党媒更应尽职尽力。在这个问题上指望资本媒体不现实,但官媒、党媒不该在此问题上消极应付走形式走过场,遇到海外私人公司发个火箭却兴奋的彻夜鸡血,拿出宣传国外火箭的激情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一定是利国、利民、利后代。
其次,向全社会宣传,让全体公民及社会组织知道言论和行为的边界及法律规制的底线:公民及组织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和名誉等,歪曲、丑化、否定、讽刺、调侃、抹黑、恶搞、诋毁、亵渎、辱骂等都是侮辱、诽谤的表现形式,公民或组织一旦触犯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
损毁、占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或者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向百姓说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可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有些烈士陵园因清明节参观人多,英雄烈士陵园内小摊小贩内摆摊设点现象比较严重。陵园工作人员应耐心向小摊小贩作解释工作。派出所、工商所也积极配合,清理小摊小贩,还烈士陵园一个干净整洁、庄严肃穆的氛围。
有些地方党史研究室、宣传部、旅游集团等合作推出系列的图片展,这些图片展会开到机关、厂矿、农村,工作人员到基层宣传烈士事迹,通过这种方式,宣传不得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无关的活动,增强群众保护烈士陵园的意识。让中老年市民知晓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不可喧哗嬉笑跳广场舞,尊重英雄烈士,恪守法律,老人更应为晚辈做表率,老年人更应理解苦难中国有今天是英雄烈士流血牺牲换来。
媒体应多宣传新婚纪念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或场所敬献花篮、肃穆缅怀凭吊英雄烈士,并将此倡导为时尚新风。
近年全国各地曾发生多起着日本军服招摇过市、毒化社会、有辱国家民族尊严的可耻行为。2017夏天年在上海四行仓库(淞沪会战纪念遗址、国家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四个精日青年着日本军装拍照,2018年春节期间又有两人穿日本军装持枪在南京紫金山抗日守军碉堡前拍照,法制宣传不够此类忤逆畜生行为还会不断见诸媒体污染毒化社会。
社会舆论应严厉警告警示公民或组织不可在烈士纪念设施或场所从事恶毒诋毁、亵渎或高级黑英雄烈士的行为。2017年9月安徽彭雪枫将军墓前有人借快播现场装扮日本兵,过路行人只要付费可打可骂该装扮的日本兵,其行为之恶搞实属高级黑英雄烈士,如此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上述行为情节轻者也属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此类行为加强打击力度符合国际惯例,欧洲许多国家有禁止和惩戒法西斯言论和行为的法律及实际司法案例。
目前仍有地方不能落实到位英雄烈士遗属抚恤待遇问题,有些烈士遗属生活贫苦,抚恤金不能及时发放,烈士遗属在医疗、教育、就业、入伍、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优待条件不能落实。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失察失职,渎职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寒人心,毁国家形象,瓦解价值观,失去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道义基础,甚至是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嘲讽。告慰英雄烈士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保护好他们后人现实的物质利益,如不能保护好英雄烈士后人的基本生活生存利益,还奢谈保护英雄烈士事迹精神让后人敬仰即是讽刺也是虚伪。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解决好抚恤待遇问题,抚恤金标准应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但上述法条表述比较宽泛,现有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虽然都对抚恤优待做出了规定,也仅表述为“抚恤优待的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两部条例中说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准确规范的统计指标,造成一些优抚对象与基层政府或相关部门,产生不必要的纷争。所以应明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执行指标”,基层政府执行部门的工作才好精准操作,因此,为配合新法实施国务院应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具体抚恤优待标准,且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并应呈现出地区差异性。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对于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应严厉查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兰斌强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吕景胜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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