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六年,发生了一起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纵囚”事件。在这起事件中,李世民一次性放390名死囚还家探亲,让他们在第二年秋天行刑前返回。期限到达时,390名死囚,除了一人因重病延期返还,其余皆如期而还。而那位重病者最后也驾车到达。李世民大喜过望,当场把死囚全部赦免。
《新唐书》《旧唐书》和《资治通鉴》都记载了这件事,而《资治通鉴》更是明确记下了死囚的人数是390人。
当时没有人监视这些死囚,他们也没有一人逃亡。这件事一直被后世当成李世民的功德来宣传。只是,究其真实性至今仍存争论。
然而,历史上又似乎的确存在着类似的事。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这是人们熟知的《史记·陈涉世家》中的话。
如果“失期皆斩”的事真的能够发生,其前提只能是以下情形中的一种:要么是这些“失期”之人不知道秦律中有这么一条;要么是秦法中本没有这一条,只是执行人可以随意逾法激情杀人;要么就是这些估计会“失期”的戍卒觉悟太高,明知一死也要践诺前往谪戍地。没有这几条中的一条,纵有“失期皆斩”的律条,又哪里能真正斩得着人头呢?
某单位考勤打卡,重点针对迟到。有人就提出异议:假如两人一前一后打卡上班,后者如果发现前者已经迟到,那么自己一定会毅然转身回家。因为如果效能建设只针对迟到而忽略了对更严重的旷工行为的整治,人们不如干脆选择旷工。
同样,如果迟到谪戍地也要被杀,那还不如直接逃亡;如果逃亡仍不免被追杀,那还不如“举大计”。
人常说规则总是人定的,似乎定规则可以由着人的主观好恶随意为之。殊不知,定规则本身也有“规则”,至少,不能犯逻辑错误。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1155枚秦代竹简,几乎完整地记录了包括田亩制度、征兵标准、兵役制度、劳工工资等方方面面的秦朝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这不仅可让我们对秦朝法律体系有一个全新认识,也真实地还原了历史上秦始皇的形象。比如,竹简上记载的有关谪戍方面的规定是: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口头批评);六日到旬,赀一盾(罚买一面盾牌的钱);过旬,赀一甲(罚买一套盔甲的钱);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因下雨误期,可免除处罚)。
或许是执行走偏的原因,迟到要遭受严厉的处罚,这是刘邦也遭遇过的经历,他在带人服徭役迟到不可避免时,果断放兄弟们逃走,自己同时也决定弃亭长之位而逃,可见处罚之严厉。然而无论如何严厉,绝对罪不至死。因为无论秦始皇如何暴虐不堪,他也不至于愚蠢到出台“失期皆斩”之法-----那不是变相鼓励戍卒宁愿逃亡甚至“举大计”也不敢选择迟到,且最后压根儿也无首斩起吗?所以,最大的历史真实应当是,秦律中本没有“失期皆斩”这么一条,只是陈胜、吴广臆想可能会发生这么一出,好吓唬这些戍卒跟自己一起“举大计”罢了。
(作者: 陶余来 合肥市包河区总工会;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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