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一句,与老子“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意思相近。范仲淹创作《岳阳楼记》时,不可能不知道《老子》中的这一句,所以就其原创价值而论,不如其“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句。
《论语·阳货》:“子曰:‘乡愿,德之贼也。’”意思是,不分是非的老好人,是道德的破坏者。孔子所谓“乡愿”,指伪君子,指那些看似忠厚实际没有一点道德原则,只知媚俗趋时的人。本质上,“乡愿”正是不肯背负“公罪”之“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千百万革命战友无不对他表示尊敬、爱戴和悼念,而我敢大胆地说:他可能有过许多敌人,但未必有一个私敌。”这是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的一句。马克思没有私敌,正是范仲淹所倡导的“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
有人拿《聊斋志异》第一篇《考城隍》里主人公宋焘“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的话与范仲淹“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相比较,认为二者意思相似,“犯错是一个好官必须的经历”。如此将“公罪不可无”理解为鼓励干部因公犯错,大大误会了范仲淹的本意。
为一己之私,有心得罪人,自然是“私罪”无疑;而如果为公,即使有心得罪部分人,也算不得“无心为恶”,因为那压根儿不是“恶”。所谓“公罪”之“罪”,无非是以被得罪之人的视角定义其行而已。如果一定要名其曰“罪”,那是必须加引号的。
人们通常好劝说品行恶劣之人“积点阴德”,所谓“阴德”,其实指“无心为善”。而本意为公却无意中发生失误,是真正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确有“恶”乃至“罪”的性质(虽然不是主观故意),这是真正的“无心为恶”,其中不少属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应受容错纠错机制保护范围。这种“无心为恶”的真正之“恶”与范仲淹所谓“公罪”的加引号之“罪”,存在本质的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宋·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参政范文正公》记载:宋范仲淹为相,锐意改革吏治,他翻阅登记各路监司的簿册,凡遇“不才”(指庸官、贪官等)姓名,“一笔勾之,以次更易”。枢密使富弼平日素以“丈”(长辈)尊称范仲淹,见此情景,试图劝阻他说:“丈则是一笔,焉知一家哭矣!”公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遂悉罢之。
“一家哭总好过一路哭,百官哭总好过百姓哭”,这正是范仲淹践行“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精神的实际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清除腐败这个最大危险,其“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体现的也正是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事不避难义不逃责,不负“私罪”甘担“公罪”的高尚精神。
清·吴大澄《峿台铭》:“公者千古,私者一时。”
(作者:陶余来 合肥市包河区总工会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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