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辩护律师披露更多的细节,我愈加的悲愤:
悲愤我们这个自诩文明的时代,竟然保护不了一个9岁女孩?
此毛公痛哭于九泉、先烈抱恨于地下也!
1. 判决“强奸”了9岁女童
我为什么说判决结果强奸了9岁女童?
因为上海鉴定的报告上赫然写着: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因为这是一个9岁的女童,而且当时还有另外一个12岁的女童!
《刑法》第237条明确写着: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37条第二款明确写着,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明确指出:
这一切,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视而不见,只向法庭提议判处4-5年有期徒刑!
这一切,普陀区人民法院也视而不见,只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难道这样的判决,不是“强奸”了9岁女童吗?
2.陈有西们“轮奸”了她
原本以为这已经够悲惨的了,“陈有西们”又站出来,向9岁女童的身上疯狂泼脏水,污蔑一个9岁的孩子在此之前有过性行为,以此来为他的委托人——百亿富翁,开脱罪责!
说老实话,我简直不相信这是我所认识的那个陈有西所说的话!
为了1200万元律师费,可以出卖一切节操和良知吗?
嗯,对于陈有西先生,是的!
他,在否认女童阴道撕裂伤之后,竟然指斥9岁女童之前有过性行为,这是连禽兽都不忍心说出的话呀!
以至于网友气不过,悲愤无比的道出他们的愤怒:陈的妈妈8岁怀了他!
你作为被告的律师,为被告辩护、开脱责任,我没有任何的异议,可是在法庭上指斥9岁女童之前有性行为,这样的话,你也能说出口?
当王振华猥亵了9岁女童之后,法庭上的判决结果又一次“强奸”了她,仿佛这样的伤害还不够,陈有西们又站出来,对她进行新一轮的“轮奸”!
对人性的恶,已经让我悲愤不已;
对未来的悲观,更加让我愤恨不已!
你们这些检察官、法官们,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可以大言不惭的行使你们的自由裁量权,ok,这没问题;
你们这些辩护律师们,为了上千万的律师费,可以丢掉自己的良知,公然向9岁女童泼脏水——甚至污蔑她之前发生过性关系,ok,这也没问题!
可是,你们别忘了,在大法党们操控的法庭之外,还有人民的终极审判:
如果正义不会从天而降,愤怒的人群终究会砸碎一切现实的不公——
人民共和国,万岁!
人民,万岁!
作者:明德先生3 来源:新青年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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