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引发了极大的关注,特别是在一审宣判王振华仅仅获刑5年(据说已是顶格判决)后,舆论更是沸反盈天。
按照王振华辩护律师的意见,王振华是“冤枉”的,而按照吃瓜群众的理解,王振华五年的牢狱之灾显然不足以弥补对女童所造成的伤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谁都有道理,为何会如此,是律师的法律理解出了问题,还是吃瓜群众的常识认知出了问题?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辩护律师之一的陈有西先生发表了一篇《陈有西律师声明》,对于陈有西先生的专业水平,本人不作评价,仅就《声明》的部分内容与陈有西先生作个探讨。
在第1点中,陈有西先生说“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很遗憾,陈有西先生并未就“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作出具体说明,如果我理解不差的话,陈有西先生的言外之意似乎是“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都是虚假的。
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言,未必能够作准,毕竟,这番话的最终解释权在陈有西先生手中。不过,如果陈有西先生如果有兴趣回应本人困惑的话,应该能够说明“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哪些是真实的,而哪些是虚假的。毕竟,个人认为在这样重大问题的陈述上含糊其辞是非常不合适的。
第5点是全文的关键,陈有西先生说:“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然而,根据受害人的律师说,卷宗笔录显示,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从王振华反复变化的措辞来看,“猥亵”肯定是实锤的。女童与王振华素不相识,无论是拥抱、亲吻还是摸大腿,任何一点都是“猥亵”的铁证,更不要说,女孩私处撕裂说明事情绝非拥抱、亲吻或者摸大腿那么简单。
退一步讲,就算王振华“供述稳定一致”,除了说明此人死不悔改,还能说明什么?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中间介绍人”周燕芬早就主动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一切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王振华怎么可能是白莲花呢?说他心存侥幸不见棺材不落泪或许更贴切些。 接着,陈有西先生说:“他(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我不清楚陈有西先生特意提及“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的用意,不过,从常识判断,比起雷政富的“12秒”,5分钟已经足够长了。
陈有西先生还说:“他(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我们无从得知陈有西先生是如何得出“他(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结论,希望陈有西先生能够做出解释或者拿出证据,我不相信这仅仅是王振华的一面之词,如果仅仅是王振华的一面之词而陈有西先生就坚决采信的话,那恐怕我就要对陈有西先生的专业水平产生怀疑了。
至于陈有西先生说的“他(王振华)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就我个人而言,我比任何人都愿意相信王振华所说的是真的,他没有猥亵女童,女童的身心没有受到过任何侵害,可是,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如果说王振华花那么多钱让周燕芬大老远带女童到上海,只是为了“搂搂抱抱”,那未免太侮辱人的智商了。
其实,对于这样的法律问题,我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因此,我从未像写这篇文章般纠结过,写了删,删了写……可是,当我想到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在王振华猥亵女童后,竟然还能嚣张的要求恢复王振华的全国劳模和政协委员身份,特别是想到受害女童一听到上海两个字就忍不住哭泣,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从班级的前十名退步到班级倒数,这些真心让我的心揪着疼。
请相信,我从未像此刻般悲伤和愤怒!前两天我就说过,我最受不了的就是好人憋气,坏人得意,如果王振华这样的人最后真的无罪释放了,请原谅,那我的世界观将彻底坍塌,我将不得不怀疑很多我此前深信不疑的东西…… 我相信法律最终一定会还受害女童一个够公道,又或许,我们的悲伤和愤怒压根改变不了什么。可我们依然应该大声的呐喊出来,至少,这样可以给那颗幼小脆弱受过伤的心灵些许安慰,让她知道,无论何时,这个世界上终究还是好人更多。 最后,我想对那个将魔爪伸向孩子的变态说两句:中国有句古话“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或许,你仗着自己富豪的身份,自以为可以将自己的家人保护得很好,可是,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善恶到头总是会有业报的。万一哪天你的子孙为你的罪恶买单,你于心何忍? 举头三尺有神明,人还是有些敬畏之心的好。 来源:林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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