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惊觉网上诸V都在围剿中芭舞娘。。。
一觉醒来,惊觉网上诸V都在围剿中芭舞娘,原因是中芭对北京法院关于舞剧《红色娘子军》侵权案的判决不服,发了一篇仓惶应对,却全不在点子上的《声明》。
查了下来龙去脉,我以为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大V其实是捏了跳舞内行,说话外行的芭蕾舞人的软柿子。中芭《声明》在说理上无论如何荒疏简陋,义正词严地像文革文字,如果大家不思考一下此案的法理基础,审读法院判决是否靠谱,该被嘲笑的不是中芭,而是一边倒的媒体和舆论。你们胜之不武,还挖错了坟头!
不是法律界人士,对知识产权法了解也不多。 所以我们不谈技术层面,只说说法理 - 法律和事实之之道理,最终诉之于法律的精神。
先说说事实。
舞剧《红色娘子军》有啥不一样,可以一下子被冯远征夫妇揪住告上法庭。
舞剧(还有戏剧)和电影或者音乐都是广义的performing art,但是前者和后者不同。舞剧戏剧如果没有现场表演,只是形而上的存在。 现场表演之后,作品才算完成。 每一个版本,每一次表演都是一次创作。表演占了很大的成分,你不能抽象地说《二进宫》好,只会说谭裘张三位老板的《二进宫》好。本子不那末重要,表演才重要。
只有一个本子,舞剧和戏剧作品是不算完成的。那么问题来了,电影付费一次买断版权,以后再也无忧虑。 电影《红色娘子军》 上演了不知道几百万场,粱信前辈应该没有拿到一分钱, 冯远征 夫妇也没法告。但是舞剧是个正在进行时,问题就大了,是不是每一年上演,每一场演出都要付权利费呢? 关于这点传统戏剧界应该是没有这个规矩的。比如说京剧《野猪林》并不是传统老戏, 从本子到唱腔设计是杨小楼李少春两代名角创作的。这个戏还在上演。那么杨家李家后代可以不可以要求中国京剧院付版权费呢? 法律对这类情况做没有明确界定,我以为是可以讨论的。
回到法律精神,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和艺术创造。如果像冯远征一样狮子大开口,那实际后果可能是永远不会有二次创作了,也再无非罐装表演艺术了。特别是芭蕾舞这样成本高昂的表演艺术。一个城市现场演出,几天就没人看了。巡演吗? 舞团加上交响乐队,动辄几十人上百人,再有名气的剧团也花不起这个钱。你之所以看到他们还在跳,只是有人赞助而已。
现在全世界大概没有好剧团可以养活自己了- 马戏团除外。
题外话是,应该立法帮助无法养活自己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禁止对它们恶意兴讼。
顺便说一句,前两年在纽约看了两场国内来的戏,一场正是中芭的《红色娘子军》, 另一场是程派名角张火丁的《锁麟囊》。都是在林肯中心的 David Koch剧场。《红色娘子军》的音乐响起来的时候,感觉真是难以言表。电影版《红色娘子军》不错,但也只能说是个好电影。但是芭蕾版则有异乎寻常的意义。美国媒体纽约时报文艺版和纽约客在介绍这个剧的时候,都特别提到了编舞蒋祖慧,王锡贤。他们的创作塑造了这个舞剧的血肉。而作曲吴祖强杜鸣心则给这个舞剧安排了一个超越时代的灵魂。
言归正传。好吧,剧团实际上付不起高昂的版权费。不过这可以成为“老赖”的理由吗?
刚说了,舞剧的编舞和作曲非常重要,人们也总是记起他们。那么“编剧”和著作权对舞剧重要吗?
在戏剧和电影中,编剧很重要。比如京剧,本子虽然多数文字粗陋,但是编剧仍然重要,西皮二黄唱词再粗鄙编剧也要也要敷衍的合辙押韵。演员也要按本子走。电影剧本比较复杂,编剧要考虑人物语言,故事情节和推进节奏。毫无疑问,粱信老师为电影《红色娘子军》应该做了大量的工作。
舞剧是另一回事。它没有电影话剧戏剧一样的语言文本或者剧本。故事梗概多数非常简单,几百个字就可以描述了。如果是改编,所有的文字织体都会删到血肉全无。人物塑造要另起炉灶。梗概也不重要,现场二次呈现才重要。人们去现场不是看故事,而是演员的presentation。舞剧没有文本文字( libretto 除外),靠舞蹈肢体语言和音乐支撑。第一创作是编舞Choreographer,第二创作是作曲Composer。 舞蹈界中是没有play writer这个职业的, 没人会为一个200字的梗概请个编剧。把故事梗概变成肢体语言和音乐,劳动付出不是一个量级的。
如果不信的话,找找国外各大舞团的stage bill, 或者看看他们的Repertory里面各个拿手好戏的介绍,看看哪家有编剧出来claim credit。
比如纽约城市芭蕾,堂吉诃德的credit只给了编舞巴兰钦和作曲。根本不会提塞万提斯的名字。这个剧太老不能说明问题? 那看看新的。 西城故事West Side Story 的credit也只给了编舞和音乐,根本没提改编自百老汇音乐剧,其梗概来自遥远的莎士比亚。
实际上也没有法律规定,舞剧演出要有剧情文本著作权考量,自然也不会有著作权问题。
所以,1993的中芭和粱信双方著作权协议也是有问题的。中芭只是借用了电影的故事梗概,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这是否构成侵权,我认为法院应该谨慎对待。
使用故事梗概是不是对造成原著的权益造成损害了呢, 比如说舞剧出来后,电影版没人看了,相信也没有。相反,舞剧的出现还可能帮助电影版扩大了影响。如果不牵涉到利益,产权保护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我希望知识产权法应该禁止没有实质利益损害的产权诉讼,以降低社会法律成本。
使用《红色娘子军》梗概而对原著产生危害的是法国人Jean Yanne 70年代拍的 Les Chinois à Paris , 冯远征夫妇也许应该找法国人谈谈版权。
除了事实,我们回到法律层面。考虑一下粱信对《红色娘子军》的著作权有没有完全的权利要求。
粱信先辈是个非常值得尊敬的作家和剧作家。写了很多好剧本,这没有争议。我认为他应该对自己直接创作的剧本拥有署名权利。 事实上电影版也明确写了他是编剧。
对舞剧署名权已经讨论过,不再说了。不过我们仍然可以退一万步,假定这个故事梗概对舞剧创作非常重要,没有它,文化大革命都塌了一只角。
即便如此,我以为粱先辈的对其它权利主张, 比如版权版税收入,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他不是以自由作家身份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百度说他在1958年创作《红色娘子军》前,1953年就是中南军区专业创作员。 而后1962年是广州部队政治部创作组成员。
换句话说,《红色娘子军》的创作是职业行为。 按照今天西方的标准,职业上的创造性成果,权利也该归雇主。道理是,雇主已支付你的薪水,为你提供了创作环境和各种支持,你在职务上取得的成果都归雇主所有。对粱信来说,他的雇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红色娘子军》的权利法人应该是解放军。 一块猪肉先卖给王婶子,再卖给老张家是不对的,当然这只是个比喻。
如果舞剧 《红色娘子军》涉嫌侵权,那么苦主其实应该是人民解放军。比如广州军区或者总政治部来起诉中芭 - 谁允许你们穿这么短的裤衩子宣传革命历史的?
粱信先辈是值得尊敬的, 但是在这件事上,我以为他是被子女的其它意图绑架了。
回到法律精神上,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的是人类的创作活动和成果,而不是损害它的恶意兴讼。
不靠谱还被人讥笑的中芭《声明》尽管简陋激昂,但我选择不谴责中芭。而是认为违背法律精神和事实的司法结果更需要检讨。尽管大家可以嘲笑 《声明》 文风不堪,不过俩星期以后谁会记得?又能影响得了谁?而司法 缺陷将给社会公平和进步带来长期恶劣影响。当然,二者之间,跟着瞎BB的大V和媒体也应受到合理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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