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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领导干部应该忠于宪法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07-08 10: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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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11日起施行。)

 

  周新城:领导干部应该忠于宪法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说,领导干部不仅要拥护宪法,遵守宪法,不能违背宪法,而且要为贯彻、实现宪法的规定,牺牲个人的一切。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规定。不仅是宣誓这种庄重形式,更重要的是,忠于宪法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发自内心的要求。“忠于宪法”的口号,应该响彻中华大地。

 

  领导干部每一个讲话,每一个行动,都要考虑一下,是不是符合宪法。违反宪法的话,不说;违反宪法的事,不干。人人遵守宪法,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应该成为常态,成为习惯。要养成一种社会氛围:遵守宪法光荣,违反宪法可耻。过去一度形成一种很不好的现象:违反宪法的言论,被当作解放思想的表现,备受推崇。这种情况应该纠正了。要形成一种机制:违反宪法的言行必须按照党纪国法受到惩治。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然而违反宪法的言行,不时出现在领导干部身上。尤其是主管经济改革的领导干部,往往发出违反宪法的言论,仿佛只要讲改革,怎么改都行,就无需过问是不是违反宪法。有人甚至说,改革必然违反宪法,守着宪法,那还怎么改革呢!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尚在探索中,没有定型,这时,某些改革措施与当时的宪法规定不完全一致,这是可以理解的。时至今日,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已经成熟、定型了,实践证明,这一套基本制度,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特点,促进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这一套基本制度。我们讲制度自信,说的就是我们坚信这一套基本制度是正确的、优越的。我们总结了建国以来、尤其是3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把这一套基本制度写进了宪法。深化改革,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框架内,改革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而不是改变写进宪法的基本制度。如果改变基本制度,那改革就走上了邪路,就变成改旗易帜了。在今天的条件下,违反宪法就是最大的错误,是不可容忍的。必须警惕某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发出公然违反宪法的声音,做出违反宪法的决策。这是当前深化改革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

 

  二

 

  这种倾向的一个代表,就是孔泾源。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一次“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的会议上。主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司长孔泾源(他自认为是“意见领袖”)强调,“近期市场讨论国有企业、央企的边界,其实多年前已经形成共识,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1

 

  孔司长这段话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的规定同孔泾源对国有经济的边界的“共识”是完全对立的:一个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一个要限制国有经济,只准搞一些“市场做不了的或者不经济”的行业。显然这是改革的两种指导思想。孔泾源的说法是违背宪法的。身为主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履行宪法规定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职责,却要把国有经济限制在“市场做不了的或者不经济”的领域,也就是没有经济效益的领域,把赚钱的行业都交出去,交给私营经济。按照这样的思路去领导经济改革,岂不要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引导到违背宪法的邪路上去吗!

 

  

 

  我们还是先从理论上谈一下,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吧。

 

  应该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掌握生产资料,建立国有经济,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

 

  大家知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是诉诸人类的理性,而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整个国民经济逐渐融合成为一个各个企业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体人民的利益组织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个人所有,生产完全服从于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因而使得生产力的这种要求无法实现。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了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只有通过革命,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得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2

 

  那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什么形式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级、阶层的总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践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3)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理论依据就在这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要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符合历史发展总趋势的经济形式。说要给国有经济划个“边界”,“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解放区就有少量的公营企业。全国解放前夕,我们党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政策,并且明确在新中国,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要大力发展国营经济。在1949年建国前夕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确定,进城以后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把国营工业生产放在第一位,批评了“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的糊涂观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总路线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这项任务,这件事情,虽然存在要求过急、形式单一、工作过粗的弊病,总体上说,正像邓小平评价的那样,“工作做得很好”。正是通过“三大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奠定了制度基础。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有经济就一直牢牢保持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支柱。我国经过60多年的奋斗,根本改变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同拥有强大的国有经济是分不开的。

 

  习近平同志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60多年的经验,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4请孔泾源注意,习近平讲的是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支柱作用”,这显然同孔泾源讲的“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满拧!

 

  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建立和发展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又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孔泾源对国有经济的看法,即他的所谓“共识”,是违背我们党一贯的理论和实践的。

 

  

 

  孔泾源提出,应该以私营经济(他的提法是“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意思是一样的,他是故意用含混不清的“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来取代私营经济,玩弄概念)为基础和主体。这也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孔泾源提出了一个带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还是以私营经济(“民营经济”、“民本经济”)为“基础和主体”?这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不能不分辨清楚。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还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是邓小平提出来的。

 

  邓小平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认为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不可能搞得那么纯,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就可以了。他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5)这样,我国的所有制格局,除了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和外资独营经济等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20多年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

 

  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他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6)这是他一贯的思想,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7)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8)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这是有道理的。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一直是几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形式是主体。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一个有多种矛盾存在的复杂的综合体里,事物的性质就取决于主要矛盾的性质。这是毛泽东在《矛盾论》里讲的一个基本道理。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仅有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还有大量的小农经济以及少量的地主经济,之所以这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就是因为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我们才能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有人提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并起并坐,“不要分老大老二”,这等于说要放弃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当然是错误的。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关乎我国社会性质的大问题。

 

  孔泾源主张以私营经济为“基础和主体”,反对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仅仅在“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活动,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显然是违背宪法的。

 

  

 

  孔泾源做出“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这样重大的、具有原则意义的论断,根据是什么呢?他没有正面论证。这是新自由主义者惯用的手法:只讲论断,不讲论据。因为一讲论据,就漏洞百出。他们认为,一个论断,只要不断重复,强加给受众,久而久之,错误的东西也成了“真理”、无需论证的“公理”了。

 

  我们可以从“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中推理出。孔泾源的论据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所以它必须从竞争性领域推出,只能搞那些市场之外的、不经济的行业。

 

  谈到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相容、国有经济能不能实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这个问题,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并没有像孔泾源所说的那样形成“共识”。显然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以邓小平理论为代表,认为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因而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的,认为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只有私有制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因而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先实行私有化。

 

  我们先来看一看邓小平是怎样论证这个问题的。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大重要贡献,就是他确定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而是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它们本身并没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因而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它们“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

 

  1987年十三大召开前,邓小平明确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91990年底和1991年初,邓小平两次指出:“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10)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谈话中,邓小平再一次强调:“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1

 

 

  从我们上面引证的话来看,邓小平反来复去说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方法、手段,而不是社会制度的本质。他提出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他说:“多年的经验表明,要发展生产力,靠过去的经济体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现在看得很清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搞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这个路子是对的。”(12

 

  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从根本上回答了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当然,公有制要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必须改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就是说必须进行改革。这已是公有制如何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了。

 

  正因为公有制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所以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只有市场做不了或者不经济的领域,国有企业才可以参与”这种说法,等于说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其主要形式)不能搞市场经济,也等于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论断是违背宪法的。

 

  

 

  孔泾源喜欢说“共识”。这是很能唬人的。既然是“共识”,就不容反对了。动不动就讲“共识”,把自己的看法称之为“共识”,这是新自由主义者以势压人的一种手法。“共识”,关键是要搞清楚这个“认识”是什么,谁认同这个“认识”。显然孔泾源说的“共识”,是新自由主义的认识,是新自由主义者圈子里的“共识”。这种“共识”是违背宪法的。作为主管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干部,必须宣传宪法,捍卫宪法,贯彻宪法,绝不允许用新自由主义的“共识”来对抗宪法。忠于宪法,是领导干部神圣的职责。违反宪法是要受到惩处的。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注释:

1)《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116日。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4)《人民日报》,2014819日。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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