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大会决定把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即中央政府,周恩来同志任国务院总理。会议结束后,公布副总理、部长(主任)名单。我清早由广播听到周总理宣布上述名单时讲:劳动部部长马文瑞。我以为是弄错了,或是同名同姓。便打电话问马明方,他才告诉我没有错,因来不及征求我的意见就确定了,并说政务院时期由李立三同志担任劳动部部长,由于他犯过"立三路线"的错误,苏联和东欧兄弟党的同志们对他担任部长有看法,加之认为他在任职期间,兼任总工会的工作中犯有"经济主义"、"工团主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因而中央决定由我担任劳动部部长。回想起来,一届一次人代会上任命的几十位部长,今天健在者只有我和王鹤寿同志,已是八十老翁,垂垂老矣。可见人生易老,岁月无情,只是国家长青,事业无尽,愿后世英才辈出,奋发有为。
1954年11月底,我奉命赴京上任。在赴京之前,曾乘飞机到新疆作了访问。新疆归来,不久到了北京,首先参加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间休息时,毛主席看见我,很高兴地问:"马文瑞同志,你来了,上任了吗?"我说:"开完政协会议就去上班。"毛主席风趣地说:"从今以后,中国的无产阶级都归你管。"周围的同志都笑了。
政协会后,劳动部开了一个干部大会欢迎我来部工作。当时部领导班子由六人组成,除我之外,还有刘亚雄、毛齐华、罗淑章三位副部长,于光汉、吕文远两位部长助理。三位副部长年龄都比我大十岁左右。我由1954年底就任,1966年"文化大革命"被夺权罢官,在这个岗位上历时12年,是我一生一个重要的经历,也是我和平建设年月里付出了努力的一个时期。
1956年的工资改革,是我在劳动部工作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而繁重的工作。在此以前,全国还没有实行完全的工资制度。企业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办法,而按工资分所含实物(粮、布、油、盐、煤)的品种、数量、价格计发工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同时实行供给制(后改为包干制)与工资制两种制度,并且都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到1955年7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才废止包干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的工资改革是全国统一进行的,包括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改革。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期间我就提出要改革工资制度,那时设想要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地进行。但形势的发展,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
第一,1956年前两年生产发展很快,全国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很大提高,1954年提高12.5%,1955年提高10%。但从1953年至1955年却没有全面调整工资,只是整顿了一些不合理的奖励制度和津贴制度,加上这期间增加了不少工资低的新职工,于是出现了职工工资水平增长过缓的情况。1953年因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民收入减少,并出现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为此,政务院于当年8月发布了1953年不全面调整工资、取消年终双薪,以及停止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指示。1954年平均工资只增长3.1%,1955年只增长2.9%,大大落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幅度。加上这一时期生活消费品价格有所上涨,部分职工实际工资有所下降,职工群众对此颇有怨言。
第二,从制度上说,过去工资制度改革都是由各大行政区或各部门分别进行的。当时采取因地制宜、由地区到全国逐步统一的办法也是正确的。现在已经有条件实现统一,就不必再等待,以便尽快解决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工资关系不合理的问题,如纺织工人的工资高于煤矿工人的工资,建设任务较少的沿海城市职工的工资高于重点建设的内地城市职工的工资。在许多企业里,技术高的工人和技术低的工人之间、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之间的工资差别偏小,普遍存在平均主义现象,都要求及早解决。
第三,工资分制度随着物价的稳定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失去保障职工生活的意义,工资分所含五种实物已经不能反映职工日常生活的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又已于1955年取消了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国企业也应该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工资改革对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争取提前和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是会起到积极作用的。于是党中央、国务院便决定进行这次工资改革。
工资改革是在周恩来总理亲自领导下、以国务院名义进行的。事前,作为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工资工作的机关劳动部,于1956年三四月间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工资工作的领导同志,带领各地各部门劳动局长参加会议。周恩来总理和李富春、薄一波副总理到会作了报告。几位领导同志讲了形势、讲了工资改革的必要性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对与会同志有很大启发。周总理在报告中讲到近两三年工资增长过慢于劳动生产率提高时,认为这是个很大问题,他要向全国职工"负荆请罪"。这对大家的教育特别深刻。为此,我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代表劳动部作了自我批评。主要是说对工资水平问题缺乏研究,认识也不确切。在上年劳动局长会议上已经知道1954年工资计划没有完成,讲过要采取一些措施如推行计件工资等来完成1955年的工资增长计划,但日常工资工作上采取控制性的措施多,建设性的措施少;制定改革方案时考虑制度问题多,考虑水平问题少。
全国工资工作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弄清了情况,明确了方针政策,提出了一个比较适当的改革方案。会后,各地区各部门又对方案作进一步的讨论、测算,经劳动部汇总报国务院审核。五六月间,在周总理主持下,国务院召开了多次工资改革方案平衡会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7月间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有关的规定,正式开始进行工资改革。
这次改革的范围包括企业(含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全行业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属于改革范围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这次改革,全国共增加工资总额12.5亿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在执行中,实际增加工资总额14.5亿元,比计划多增加两亿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8.1%,比计划多提高3.6%)。
国务院的《决定》提出:这次改革,必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克服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现象,改革工制度中不适合生产发展需要的地方。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对于现行工资比较低的小学教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也应有较多的提高。《决定》还规定,职工工资的提高,一定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一定要高于工资提高的速度。
这次改革除较多增加职工工资外,在工资制度上,主要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全国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为了使工资能比较正确反映生产发展需要和各地区生活、物价水平,以及现实工资状况,在实行货币工资的同时,规定了不同的工资区类别和地区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某些行业(如商业、邮电)划分为11类工资区,同一职务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工资区最高,一类工资区最低。北京属第六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最高地区的工资标准同最低地区工资标准相差30%。对于生活艰苦、物价又高的边远地区,如青海、西藏、内蒙古等一些地方,另加一定的补贴。对物价特别高的地方,还给予一定的物价差额津贴。
第二,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工人的工资标准,按产业统一规定。同时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人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邮电工人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部门的售货员实行三类五级工资制,使工人的工资同工人的劳动和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密切结合。为体现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工资差别,较多地提高了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一级工的标准提高8%,八级工的工资标准提高18%;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别,一般由过去的平均2.8倍左右,扩大到了3.2倍。在改进等级制度的同时,各产业部门还进一步制定和修订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并强调按技术标准考工定等级或考核等级,克服了单纯凭印象评定工人工资等级的现象。
第三,改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或技术复杂程度,确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即采取一职数级、相邻职务之间上下交叉的办法。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划分为30个等级,北京地区(六类)毛主席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资最高为644元,部长最高为460元。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分五类产业规定工资标准,北京地区最高工资分别为287.5~310.5元。最高一级研究员、一级教授均为345元。
企业职员实行的职务工资制,全国分七类地区、四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四类企业,企业的内部又分三类科室、四类职能员,据此分别规定有一定差别的工资标准。这种制度由于过于繁琐,不符合国家实际情况,实行的单位很少,时间也短。绝大多数企业,基本上都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度执行。
第四,推广计件工资制,改革奖励和津贴制度。国务院的《决定》要求:各产业部门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为推行计件工资还规定了计件工资标准可以比计时工资标准高4%~8%。同时要求各产业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办法,积极建立和改革新产品试制奖,节约原材料、燃料或电力奖,提高产品质量奖,以及超额完成任务奖等制度。
第五,调整和改进了部门之间、产业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经过这次改革,几个部门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的情况是:重工业部门提高15.6%,轻工业部门提高12%,非工业部门(不包括教育部门和合作社系统)提高10.9%,国家机关提高10%。几个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的情况(都选规模大体相同的国营机器制造业作比较):黑龙江提高20%,山西提高19%,湖北提高18%,天津提高12%,上海提高9%。改进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主要是较多地提高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原工资待遇较低的农村供销社职工、乡干部的工资。北京地区一级教授由改革前的253元提高到345元,增加了36.4%,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了32.9%。
这次工资改革总的说路子是对的。通过改革使全国职工工资制度趋向统一合理,比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较多地提高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从而鼓舞了职工劳动热情,对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起了重要作用。改革中的主要缺点错误是,增加的工资超过计划,加大了国家支出,市场一度出现紧张。增加工资偏多,主要是把乡干部、农村小学教员、粗壮工、学徒工等被称为"城乡结合部"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定高了,以致扩大了这部分工作人员与农民在收入上的差距。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超过工人过多,工人对此反映强烈。职工升级面过宽,也是增加工资过多的一个原因。为了纠正改革中的缺点,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相应措施,如限制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厂长不得超过13%、科长不得超过20%;降低城乡结合部人员(普通工、勤杂工、学徒等)的工资待遇;国务院决定1959年一律不进行职工升级。国务院还决定降低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毛主席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最高工资由644元降到404元,部长最高工资由460元降到372.6元。其后又把降低工资的对象扩大到国家机关中一到三级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十七级以上的干部。
1957年9月,周恩来总理在党的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作了《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报告总结了包括这次工资改革在内的建国八年来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工作的成绩缺点和经验教训。周总理说:"八年来,我们改变了旧中国高低悬殊、轻重倒置、极为混乱的工资制度,安排了1300万人的就业,基本上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逐步地改善了广大职工的生活待遇,鼓舞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胜利地完成了国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计划,这些成绩是肯定的。"关于工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及存在的问题,周总理说:主要表现是:(1)部分职工的工资水平偏高,主要是部分城乡结合部人员、部分低级工作人员、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和学徒的工资水平偏高了。(2)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年度工资增长不平衡。(3)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够。不是有分析地有选择地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的先进工资制度,也没有根据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批判地吸取中国旧有工资制度中的有用部分。对地方较大的机关、企业、事业中的职工如粗壮工、勤杂工、小学教员、乡干部等的工资标准,过分地强调集中统一,忽视了因地制宜。还有在工资工作中,过多地强调物质鼓励作用,放松了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周总理还讲:在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工作方面的主要教训,是对于我国人口多、底子穷的情况了解不透,对于从6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体会不深,我们必须吸取这些教训。
1956年的工资改革,离现在已经30多年了,回想起来记忆犹新。工资改革是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大事情,影响的因素很多,牵扯的面极广,真正办起来,才体会到它的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1956年初步方案拿出来之后,整整开了一个多月的会议也定不下来。这期间,周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了几次小会研究,最后召集国务院全体会议作了专题讨论。记得那次会议从下午两点一直开到晚上快12点钟了,意见还有分歧,于是总理宣布60岁以上的人退席休息,其他人继续讨论(总理当时已经五十九岁)。就这样,一直讨论到凌晨两点多钟,才统一了认识。最后周总理作了结论,才算确定下来。
来源:读书有味聊忘老今日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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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长马文瑞回忆1956年工资改革:工人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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