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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论坚决捍卫《宪法》第六、第七条
点击:  作者:何干强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19 07: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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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些年来国内有少数人,不断违抗我国宪法的关键性条款———第六条和第七条;这已经造成目前公有制经济不占主体地位的严重不良后果。他们配合国际上帝国主义国家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势力,长期策划、阴谋破坏宪法第六、第七条,其行为具有政治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性质。他们与国际上的帝国主义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紧密结合,其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是国内外敌视社会主义的阶级势力的代理人。要识别少数人的真面目,当务之急,必须在涉及改革指导思想的舆论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把他们贩卖的诸如“市场是稀缺资源的基本配置者”、“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竞争中性”、“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金融改革的目标是放开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谬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本文建言各级干部提高维护宪法第六、第七条的自觉性,必须在所有制结构关系上反对搞折中主义,必须明确反对把私有制上升到主体地位,必须认清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阶级关系,必须在组织上坚决清除混入党政干部队伍中的敌对阶级势力的代理人。

一、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 可是,近些年来国内有少数人,却不断公然违抗我国宪法的关键性条款——第六条和第七条。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3] 而少数人却公然把矛头对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也就是千方百计否定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事实上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2014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曾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4] 在2018年2月24日,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进一步强调,“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5] 习总书记代表党中央的上述论述极为重要,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少数人迫不及待地否定宪法第六、第七条,矛头是对准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我们必须从维护宪法尊严和认真实施宪法的高度,提请国家执法部门,严肃追究这些公然违宪的少数人的政治责任。

二、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受到严重削弱的现状


较长时间以来,少数人利用处在国家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高校经济学教学科研部门的特殊地位,一直打着“深化改革”的旗号,推行“私有化改制”。这实质上就是针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然而他们的违宪行径,并未得到应有的批判和揭露;也由于国家关于宪法的执法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使这少数人得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断造成公有制经济的私有化。这集中表现在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受到极其严重的侵蚀和削弱。

2005年,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曾发布我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到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总额的所有制结构,即全国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分别占48.1%、7.9%、28%、7.3%和8.7% [6];比较清晰地反映出,由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全国第二、三产业中占比为56%(即48.1%+7.9%),是占主体地位的。此后国家统计部门没再直接公布反映所有制结构的数据,然而,第二次到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仍公布了全国各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分布状况。由此仍可分析出我国全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结构状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的数据,可以分析出,2018年底,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内的总就业人员中,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之比为:13.3%:86.7%;全国(大陆)城乡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在内(即包括农业在内)的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之比为:37.8%:62.2% [7]。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大陆)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状况。

实事求是地说,2005年之后的近20年内,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逐步背离宪法第六、第七条的规定,目前公有制经济已不占主体地位。这种不良状况的严重性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好转。

三、深刻认识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产生的严重后果


与所有制结构的这种状况相联系,人们已经明显地感觉到,经济社会生活出现了三大严重后果:

一是在收入分配关系上两极分化。尽管国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是终究未能改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基本态势。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反映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本世纪初就连续超出国际安全警戒线的0.4,曾达0.47以上:2003年0.479,2004年0.473,2005年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 [8]。经过国家政府采取措施,2013年之后,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仍分别高达0.462(2015年)、0.465(2016年)、0.467(2017年)、0.468(2018年)、0.465(2019年)、0.468(2020年)、0.466(2021年)、0.467(2022年)[9],这亟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二是私有制经济和外资经济占去了我国工业企业的大部分利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从2012年到202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总利润由61910亿元增长为929330亿元,增加到15倍;但是其中公有制的利润却只从16449.5亿元增长为20004.7亿元,只增加到1.2倍;包括公、私所有制在内的内资利润从47945.0亿元,增长为70137.2亿元,只增加到1.46倍;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公有制的利润在总利润的占比,最高年份为26.6%,最低年份为19.9%;而私有制的利润在总利润的占比,则最高年份为54.2%,最低为年份为48.8%,平均每年占50%以上;平均来看,每年体现大陆民族经济的内资利润在总利润中只占75%多一些,而近25%的利润,则为大陆外的外商和港澳台商的投资者所占有;内资利润在总利润中的占比从2012年的77.4%下降到2021年的75.5%,有下降趋势,而大陆外的外资利润占比则从2012年的22.6%上升到2021年的24.5%,呈上升趋势 [10]。这种情况,与公有制比重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下降,是紧密联系的。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总利润收入结构的这种变化来看,尽管总利润收入增长很大,但是公有制利润和民族经济经济的利润增长却相对较小。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中,私资和外资所有者占去了75%,这显然背离了发展经济“以人民为中心的”的指导思想。

三是党政领导机构中的干部贪污腐败现象令人忧虑。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的“监督举报”“审查调查”等栏目中,我们可看到县处级以上干部被查处的案例不断公布,足见对干部贪腐的社会舆论不是空穴来风。而干部贪腐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有制经济已不占主体地位。既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滋生私有剥削观念,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势必屡禁不止。

显然,否认或掩盖上述严重后果,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而承认这种事实,就理应本着“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态度,坚决予以纠正。最为迫切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应率先提高严格执行宪法第六、第七条的自觉性,坚决改变那种面对公有制经济失去主体地位的现状无动于衷、麻木不仁的态度。要反对维护宪法的“形式主义”,厅局级以上干部应当把举手宣誓仪式与执行宪法的具体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从提高严格执行宪法第六、第七条的自觉性来看,首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中共二十大关于“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我们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这一科学论断 [11],在改革开放的经济实践中,坚决确立唯物史观的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宪法第六第七条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得出的政治经济学最为重要的原理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它不同于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它是一定历史形式的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12] 人类社会发展的经济事实表明了这条基本原理的科学性。

我国宪法之所以是“好宪法”,正是认真贯彻了马克思揭示的上述这条最重要的唯物史观经济学一般原理,规定了第六、第七条。这两条庄严规定,明确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基础上,已处在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的阶段,并明确了国家把全体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也正因为如此,那些敌视广大劳动人民、敌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妄图走资本主义邪路的少数人,才始终把矛头对准宪法宪法第六、第七条,不断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当前,他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破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实现。种种迹象表明,这少数人正在设法肯定他们造成的公、私经济主体地位颠倒的“既成事实”,蠢蠢欲动,妄图修改宪法第六、第七条,达到他们用立法手段来改变国家根本性质的罪恶目的。

四、认清少数人反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阶级斗争性质


必须明白,我国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朝着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方向演变,这是经济基础的蜕变,绝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不符合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初衷。这种不良后果是少数人配合国际上帝国主义国家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势力,长期策划、阴谋破坏宪法第六、第七条造成的,具有政治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性质。

人们清楚地记得,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4年,我们党从历史实际出发,做出决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13];1993年又进一步做出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14] 国家为了调整所有制结构,在实施发展私有制经济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始终强调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然而,少数人利用进入经济改革决策机构中篡夺的权利,却照搬帝国主义国家鼓吹“私有化”“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主张,把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蜕变为妄图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改革”。他们言过其实地夸大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的缺陷,大肆污蔑国企“吃大锅饭”、低效率,却宣扬私企高效率;他们把国家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调整”,偷换成要彻底否定计划经济;他们全盘否定毛主席亲自审定和推行的国企管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持续鼓吹公有制企业实行私有股份化“改制”,并把私企所有者抬高为“企业家”,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中大肆推行“经理层买断”(MBO),经营管理者个人“持股”,由此实行公有资本私有化,一步步缩小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 

在推行公有制经济私有化的同时,他们竭力宣扬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对发展市场经济的指导价值,强调在企业改革和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必须“借鉴”而不应批判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他们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批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教条,视为真理、放肆照搬,不断宣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鼓吹“按股分红”,否定我国宪法依据马克思《哥达纲领》提出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随着以“改革”为名掩护“私有化改革”措施的得逞,他们公然在瓦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上大做文章。鼓吹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垄断”性;在当今帝国主义阶段,明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发展到国际金融资本垄断为基础,他们却大力抬高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企业间的“自由竞争”,配合国际上新自由主义推行的“竞争中性”论,大肆宣扬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应平起平坐、“平等竞争”,妄图根本否定宪法第七条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和“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规定。

从2018年起,在公有制经济比重显著减少的态势下,他们终于图穷而匕首现,公开呼吁修改宪法第六、第七条。他们中的骨干人物率先鼓吹,“如果总是在所有制问题上争来争去,就很难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像国企、国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科研人员拥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等等,改革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公然主张“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 [15]。他们要突破的“束缚”,就是宪法第六、第七条的庄严规定。

他们鼓吹的修宪活动,到2019年形成了高潮。某位“权威人士”公然发表个人署名文章,鼓吹用“三项制度并列”(即“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三项制度并列),来替代宪法第六条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出的科学规定,并标榜这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出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 [16] 其实,这不过是提出了另一种违背唯物史观的“基本经济制度”。众所周知,宪法第六条明确写有关于“分配制度”的条款,但是并没有纳入“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内;宪法“总纲”写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十五条”写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但是都没有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本身。显而易见,所谓“三项制度并列”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种以“制度创新”为名,曲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煽动修改宪法第六条的行径。须知,我国宪法第六条从所有制关系来规定基本经济制度,是严格遵循唯物史观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的基本原理的。之所以没有写入分配关系和市场关系,这是因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17];而市场关系可以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相结合,它是不能表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的。

由上可见,公有制经济被“私有化改革”削弱得越严重,这些人反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活动就越嚣张。因此,我们党和广大劳动人民同他们之间的矛盾,绝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措施和方法的矛盾,绝不是思想认识范围内不同学术意见的矛盾,而是在根本指导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推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对抗性矛盾,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同这少数人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和走帝国主义推行的新殖民主义道路之间的阶级斗争。

五、少数人是国内外敌视社会主义阶级势力的代理人


违抗和妄图推翻宪法第六第七条的少数人,其思想是与国际上帝国主义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紧密结合的;他们的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只有弄清他们的行径所具有的这种国际背景性和宗派组织性,才能认清这些人是国内外敌对阶级势力的代理人的真面目。

他们有国内外敌对阶级支持的政治背景。当代中国的外部,依然存在仇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帝国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及其支持下的国际金融垄断资本集团,他们无时不在寻求和培育自己在中国的代理人。

在当代中国的内部,随着国内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及其成分的扩展,新的资产阶级已经产生。其中有愿意接受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爱国民族资产阶级。但是不可避免地也存在从私人资本利益出发,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反动资产阶级;其中有的还会与外国垄断资本相勾结,成为新兴买办资产阶级。这些反动资产阶级也会在共产党内寻找自己的代理人。应当说,那些始终违抗并妄图推翻宪法第六、第七条的少数人,正是国内外对视社会主义制度的阶级代理人。他们的政治行为对此做出了证明。

他们有自己的具有政治性质的组织。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经济50人论坛”。该论坛公开以改革开放“高层智囊”的名义出现,有专门的公开网页,成员中有不少曾任或现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省部级以上干部 [18]。其实他们是两面人。表面道貌岸然,举手赞成党的决定,还往往以中央文件的解释者自居;实质上却不断策划于密室,不断提出极具欺骗性的违宪措施。2018年9月16日该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行“纪念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四十年暨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主题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使命” [19]。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全国政协的经济委员会某领导干部、“50人论坛”重要成员,作了重点发言,公开提出违反宪法第六、第七条的主张,鼓吹要“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 [20]。这充分体现出该组织活动的政治性。

他们在我国改革中搬用资本主义国际经济组织推行的新自由主义规则。以他们在国企“改革”中搬用美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竞争中性”准则为例。中国不是OECD成员国,只是为了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双方建立了一定联系,并没有执行该组织规则的义务。“竞争中性”是OECD贯彻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消减国有企业“产权”制定的改革准则 [21]。然而,我国央行的某位原领导干部,“中国经济50人论坛”的重要成员,却在我国最早传播并在国企改革推行“竞争中性”准则。他在2018年9月17日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上说,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起开始搞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这类似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国企制定的“竞争中性”准则 [22]。无意中透露出,他们利用手中的“特权”制定改革政策时,竟然把我国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纳入到OECD的“竞争中性”准则中。查阅我国2017年7月公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文件,确有这样的表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23] ,这语义很明确,就是要改掉宪法规定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正如有报道指出的,“这意味着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 [24] 。随后,2018年10月14日,央行另一位原领导干部、也是“50人论坛”重要成员,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讲话中,再次明确表达,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改革 [25]。到了2019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某位原领导干部、同样是“50人论坛”重要成员,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经济峰会”的发言中,进一步挑明了“竞争中性”与“取消所有制分类”的逻辑关系,他指出,“竞争中性”强调的是国家办的企业不应该有超越其他所有者的特殊权力;按照“竞争中性”的要求,可以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在企业的分类上,不再区分所有制,而是从规模、行业或技术特点等区分 [26]。可见,这少数人传播和宣扬“竞争中性”准则,与国际新自由主义是紧密联系的;他们对国企改革的讲话出台时间,前后紧跟;言论用语,彼此默契,相互配合。他们不绝是简单地表达对国企改革的学术思想,而是图谋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煽动全民所有制经济私有化的政治行为。

他们违宪活动的目标十分集中。201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中国经济50人论坛”策划和公开的宣传,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一股突发的舆情。这就是在国内经济改革方面,宣扬“贫富差距与私有制无关,与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有关”,鼓吹“竞争中性”、“所有制中性”,“取消所有制分类”。在经济对外开放方面,不再提党中央关于“独立自主”、“合理利用外资”的科学战略方针,突然出现了“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资在金融机构控股”、“彻底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等主张,让善良的人们对这种“无底线对外开放”的主张难以置信。这些舆论目标十分集中,对内就是要改变宪法第六、七条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规定;对外就是要取消民族经济自主权,放任国外资本自由进出国门,让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和外国跨国公司占据我国市场。

由上可见,这少数人根本不是要真正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科学“改革开放”,而是要修改宪法,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他们的上述言行说明,这是一群钻进了党和政府中的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反共产党、反中国人民的国内外敌对阶级势力的代言人。难道不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吗?

六、当务之急必须在改革舆论上拨乱反正


人们难免会问,既然反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是少数人,为何这些人的言行得不到制止,以致造成了公有制经济严重削弱的后果?这应当用当代中国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阶级斗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的特殊性来回答。

应当坚信,我们党领导下的大多数人民群众,从新旧社会的对比,从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是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化的。但是,也要充分认识,如果人们缺乏国家安全观念,放松应有的警惕性,也难免让国内外敌对势力钻空子,利用阴谋手段,达到他们的罪恶目的的。曾几何时,苏联人民曾轻信“全民公决”,还在是否同意苏联解体的投票表决上,取得反对解体的绝对多数票,然而,不久原有15个加盟共和国的苏联却轰然“解体”了。其原因就在于当时的领导人戈尔巴乔夫与叶利钦、雅科夫列夫等人利用手中特权,按照美帝国主义的指挥棒搞阴谋诡计,欺骗了绝大多数人。在我国,妄图修改宪法第六、第七条,改变国家根本性质的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会搞两面派,善于利用窃取的领导权,不断用欺骗性极强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把自己伪装成“改革开放”的先知,这就会使人们被他们所蒙蔽。各级领导干部只有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原理武装头脑,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识破他们的阴谋,认清他们的真面目,维护宪法第六、第七条,纠正所有制结构出现的重大失误。当务之急,必须在涉及改革指导思想的舆论上,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界限,在下述理论观点上拨乱反正,把他们贩卖的一系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谬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市场是稀缺资源的基本配置者” [27] ,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观点。这是国际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宣扬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来强调,在社会经济资源运动中,是生产决定流通(即市场),而不是流通决定生产;“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流通才决定生产的规模和分工 [28]。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出,“市场上的过程,只是实现年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交换,使它们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的手里,但是它既不能增大年生产的总额,也不能改变所生产的的物品的本性。可见,全部年产品能有什么用途,取决于它本身的构成,而绝不取决于流通。” [29] “流通永远不会提供事先没有向它提供的东西。” [30] “在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的资本家本身中间,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极端的无政府状况,生产的社会联系只是表现为对个人随意性其压倒作用的自然规律。” [31] 可见,少数人把市场关系的作用提高到决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高度,等于鼓吹市场交换的无政府主义;同时,也起到否定社会生产对市场交换的决定作用,尤其是否定生产中的所有权关系对经济的性质和运动的决定作用。认清这种观点的错误性、欺骗性,将显著提高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维护宪法第六、第七条的自觉性。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的观点。他们中的核心人物鼓吹“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竞争是公平的,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 [32] 其实这是照搬上世纪20年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米塞斯、哈耶克的反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观点;而他们是现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祖鼻 [33]。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地揭示出,市场流通包括简单流通和资本流通,两种市场关系都是私人竞争,但都不是“公平竞争”或平等交换。马克思指出,在简单流通的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34] 如果商品交换在每个具体场合都是公平的,那就意味着,商品的个别价值直接等于社会价值,也就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可以直接实现了,商品交换形式就再不存在了。就资本流通而言,单个资本之间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竞争,这似乎是“公平竞争”,但是“这种平均化显然是结果,而不可能是起点。” [35] 即公平交换并不是竞争的原因。资本主义竞争要求获得平均利润率的竞争,本质上只是“要求把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条件的平等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要求对劳动的剥削实行平等的限制” [36]。对资本主义商业而言,马克思指出,“贱买贵卖,是商业的规律。也就是说,不是等价交换。” [37] 应当强调,新自由主义强调的平等竞争,实际上是对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在雇佣劳动关系上的绝对不公平的掩盖。因此,说“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这是一种主观性的谎言。实际上,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总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竞争是不可能公平的。历史事实证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自由竞争导致了垄断,而垄断就是“独占”,就是不公平。说“公平竞争”导致了不公平这是根本不合逻辑的。实际上,鼓吹“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无非是要求公、私所有制经济之间、外国资本和民族资本之间,都处在所谓“平等”的地位,如此一来,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还能存在吗?由此不能看出,所谓“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的观点是为否定宪法第六、第七条服务的。我们只有坚决否定这种观点,坚持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才能在现阶段保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才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维护我国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地位。

——“竞争中性”的观点。上一段已经谈到竞争中性的观点来自国际上的新自由主义。这种观点鼓吹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为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实施经济霸权,推行新殖民主义服务的。我国少数人利用手中特权,搬用“竞争中性”的准则,制定国企改革政策,无非是要讨好帝国主义国家,他们宣扬国家对公私企业,内外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这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在这种准则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分类,就要统统取消,可见,用“竞争中性”准则推行“改革”,实质就是为私有制全面复辟打开方便之门,是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公然违抗!因此,必须坚决揭露和批判。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的观点。从传媒中民营经济概念的用法来看,它和民间投资、民营企业等几乎是等同的概念。但是近些年来,民营经济这个概念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甚至写入了中央文件 [38]。不过,关于民营经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大多数人认为它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并主要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私营经济。问题在于,既然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具有等同性,而后者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为何还要用一个新的民营经济概念来替代私营经济概念呢?看来,这与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例明显提高,是有相联系的;同时,就公私经济存在矛盾而言,在概念上民营经济可能比私营经济缓和一些。但是从概念的科学上说,私营经济或私有制经济毕竟是从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角度来规定的,而“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则停留在经济关系的现象形态上,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此,在语言概念上,用“民营经济”来替代“私营经济”,这不利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利于语言朝纯洁进步方向发展。而概念模糊的用语,还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某些人近年来竟然鼓吹“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是民营企业的补充” [39] ;“建议不再按照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不再区分国企民企” [40] ,这就根本违背宪法第六、第七条的科学规定了,对此必须拨乱反正。

——金融改革的目标是放开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揭示出,市场流通分为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长期以来,在国内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那些把国际上的新自由主义作为改革指导思想的人,一直鼓吹,要把彻底放开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作为金融改革的目标。我们知道,在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上,我国已经放开了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即在国际贸易或国际商品流通方面,允许外国货币自由兑换人民币,以方便我国商品的国际交换。但是,我国却没有放开资本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因为那样做,就会导致外国资本的外国货币形态,通过自由兑换成人民币货币形态,自由进出我国的资本流通领域。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原理,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显然存在经济利益的矛盾;同时,外国资本自由进出国门,还会影响本国社会再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平衡关系,所以,即使美国这样科技发达、国际资本竞争力强大的美国,尽管不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懂得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到如今也没有放开美元的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必须弄清,如果我国把彻底放开资本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就必然给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动,带来国民经济的严重不安全后果。首先,这给当代帝国主义国家凭借较强的资本、科技实力进入我国市场,创造了便利条件,势必有助于外国国家金融垄断资本占领我国市场;其次,外国资本投资中国,前提是取得高于国际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如果让它们自由进出,就必然便利他们行使这种贪欲性和投机性,使我国无法遵循按比例平衡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三,放任外国货币资本自由进出我国,将造成国家难以对人民币与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第四,这会造成帝国主义国家推行新殖民主义,搞国际金融垄断,威胁我国货币的民族主权。所以,完全可以说,鼓吹金融改革目标是放开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这种观点,是一种违反宪法的卖国主义的观点,有极大危害性。

上述观点,似乎思想很解放,改革很坚决,但是,从坚持走科学社会社会主义道路的角度来看,却是反对社会主义科学改革和革命的观点。不能忘记,人类社会真正的科学改革,就是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坚持《共产党宣言》揭示的“两个决裂”的科学改革和革命的要求:与传统私有制和传统私有制观念决裂。而少数人贯彻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改制”,提出反对或篡改宪法第六、第七条种种错误观点,实质上是为了在当代中国复辟私有制和走资本主义道路、新殖民主义道路。他们实际上站在了反对真正的科学改革立场上。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坚决区分真改革和假改革,分清改革舆论上的大是大非,维护宪法第六、第七条。

七、维护宪法第六、第七条必须确立鲜明的政治态度


能否维护宪法第六、第七条,关乎国家能否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在本文的最后,有必要对各级党政干部,提出下述建言:

——必须在所有制结构关系上反对搞折中主义。我们党曾在中央文件上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41] 。不可忽视,这“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是以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重要规定为基本前提的。如果否定基本前提,就是搞所有制结构关系上的折中主义。不难看到,随着私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比重的加大,有些干部已不讲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前提了;有的人甚至只强调后一个“毫不动摇”,而不讲前一个“毫不动摇”了。这种倾向必须纠正。我们的各级干部,必须具有维护公有制为主体的鲜明政治立场。

——必须明确反对把私有制上升到主体地位。要防止把私有制经济的比重超过公有制看成是“改革的伟大成就”,而不敢或不许纠正。毫无疑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是伟大的,这表现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民族经济独立自主发展等许多方面,原因正是在高新技术重要经济领域,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农业领域始终坚持了集体所有制;当然,私有制经济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也对民族经济的活跃和总量的扩大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私有制比重上升为主体”,这并不属于改革的成就,而是属于所有制结构的“过度”调整,这已造成社会生活的严重不良后果。因此,绝不允许把反对私有化看成反对改革,把维护公有制为主体看成极“左”,必须在改革措施上停止继续搞私有化。

——必须认清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阶级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不同所有制对应的阶级、阶级矛盾乃至阶级斗争的客观存在,而只有正确处理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才能真正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它向公有制逐步扩大的科学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纠正一段时间以来淡化或放弃阶级分析、阶级斗争观念的倾向。应当在党政干部中,加强阶级分析、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观念的政治思想教育,通过通查研究,科学区分当代爱国民族资产阶级与买办资产阶级,明确“工资联盟”必须服从“工农联盟”,从而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在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维护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

——必须支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维护公有制为主体的科学舆论。应当承认,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宣传理论阵地出现了一种反常现象。某些媒体似乎生怕带上“思想不解放”、“不改革”的帽子,经常发表那种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鼓吹私有化改革的言论,却阻止发表反击私有化的文章。有的宣传部门不知根据何种规定,竟然对其管辖刊物“严格审查”,阻止发表肯定我们党对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伟大胜利的文章。这就造成,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者发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舆论,受压制;另一方面,却资产阶级右翼势力散布各种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反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言论,却得不到应有的批判,这就势必造成主张“私有化”改革的少数人占据舆论优势的假象。因此,必须对舆论管理的“把关人员”的政治倾向,严格组织审查,首先要对他们进行依宪执政的教育。

——必须坚决清除混入党政干部队伍中的敌对势力代理人。党组织有必要根据党章,对党员干部言论进行监督,对违宪言论,必须及时批评教育。建议建立和完善维护宪法的具体执法条例和执法机构。对于长期散布违宪言论,里通外国的人和事,必须依法追究和严肃惩处。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42] 这是对党和政府的各级干部最重要的要求。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维护国家的“好宪法”,必然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劳动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维护好宪法,那少数人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把中国变成美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的行径,就绝不能得逞。只要贯彻好宪法第六、第七条,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一定能振兴起来。
                                    
注释:
[1]  国家宪法第五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01版。
[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01版。
[3]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01版。
[4] 《习近平谈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6.8.17: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817/c49150-28642089.html。
[5]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8.2.25;
http://www.gov.cn/xinwen/2018-02/25/content_5268629.htm。
[6]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参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6第4号],第19—21页。
[7]  何干强:《我国第二、三产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现状剖析 ——基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10期。本文假定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就业人数各占一半,这可能低估了私有制经济的比重。这就是说,在第二、三产业中,私的比重可能高于13.3。
[8]  数据见《国新办举行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报道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3/0118/index.htm。
[9]  数据分别见《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至2023年》“一 综合 表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益指标”: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7-2023/indexch.htm。
[10]  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sj/ndsj/)2013-2014年表“14-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2、2013年)”和2015—2022年表“13-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3至2021年)”的数据计算得出。参见何干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恢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简讯 学术简报》2023年第18期(总第306期)。
[1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 人民日报 》2022年10月26日 01版。
[12]  参见《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4页—995页。
[13]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质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0页。
[14]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第2页。
[15] 引自《杨伟民提八项改革措施:减少政府机构 取消所有制分类》,“中国经济50人论坛”网站:
http://www.50foru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7428.html。
[16]  刘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2日“要闻”第6版。
[17]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4页。引文中的“反面”,可以理解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两者的“同一”,如同手心和手背的关系。
[18]  该论坛网站公布的成员中,包括刘鹤、周小川、楼继伟、郭树清、杨伟民、易纲、马建堂等,都是或曾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19] 《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经济50人论坛网站,首页:http://www.50forum.org.cn/。
[20] 据报道,发言者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现任副主任,《杨伟民提八项改革措施:减少政府机构 取消所有制分类》,“中国经济50人论坛”网站:
http://www.50foru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7428.html。
[21]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也建立了国有企业,但是这种国有企业与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性质的统治阶级,是可以根据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宏观经济状况进行可多可少的调节的。“竞争中性”的国际准则,主旨是所谓削减国有企业“来自产权”的优势。
[22]  据报道,发言者为央行行长周小川,见寒竹:《中央文件里出现了“竞争中性”,怎么解读?》观察者网,2019-04-13 :
https://www.guancha.cn/HanZhu/2019_04_13_497453.shtml。
[23]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7.7.26:
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6/content_5213271.htm。
[24] 新华社记者 王希、谭谟晓报道:《69户央企集团仍为全民所有制?年底前全部改为公司制!》
http://www.gov.cn/zhengce/2017-07/26/content_5213521.htm。
[25]  据报道,发言者为当时的央行行长易纲,见寒竹:《中央文件里出现了“竞争中性”,怎么解读?》观察者网,2019-04-13 :
ttps://www.guancha.cn/HanZhu/2019_04_13_497453.shtml。
[26] 据报道,发言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见《刘世锦:推进“竞争中性”要摘下企业头上的“所有制帽子”》,搜狐网,2019-03-25:
http://www.sohu.com/a/303566682_481741?sec=wd。
[27]  吴敬琏:《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参见财经网2012年9 月3日。
[2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6—37页。
[29]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69-670页。引文中的黑体为引者所加。
[30]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80页。
[31]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7-998页。
[32]  刘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2日“要闻”第6版。
[33]  米塞斯提出,只有“竞争市场定价过程”,才能够“经济地使用可资获得的资源”。哈耶克宣扬,“竞争市场定价方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惟一方式”,是“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英]F·A·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07-208页。)
[34]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页。引文中的黑体字是原著中的。
[35]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5页。
[36]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57页,564页。
[37]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67页。
[38]  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
[39]  魏加宁:《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是民营企业的补充》,《美中时报》,2023年11月18日。
[40]  刘世锦:《建议不再按照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不再区分国企民企》,《财经网》2023年12月11日。
[4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10月28日第1版。
[42]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3页。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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