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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镇平: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性质
点击:  作者:石镇平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5 0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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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阶段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还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其基本经济特征是社会所有制、没有商品和货币、按劳分配。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框架,我们今天所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准确说是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学。因此,在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经济,与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货币关系,二者在逻辑上并不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阶段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深入认识、科学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实践和运用


新中国的七十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七十年,是我们党不断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七十年。七十年探索的伟大成果之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阶段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实践和运用,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探索性事业,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学。首先必须承认,20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性成就。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斯大林时期取得了不可磨灭的巨大成就:打败了德国希特勒法西斯的进攻,仅用两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就成为欧洲第一工业强国、世界第二工业强国。在斯大林时期逐步形成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并存、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建设模式,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特征论述的教条化理解、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超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斯大林去世后,苏联开始逐步走上改革道路,但超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的错误不仅长期没有得到纠正,而且在改革中又发生了新的方向性错误,改革变成了转向,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最终导致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在探索中我们也走过弯路,但是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并一直在努力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我们党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成地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虽然我们也曾一度照搬苏联模式的做法,但毛泽东同志及时发现了问题,明确提出要“以苏为鉴”。在吸取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56年毛泽东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1957年又提出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生活的主题。1958年,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保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指出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1]他还批评一些人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左”的错误思想,指出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四十多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必要补充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不断改革和探索,我们逐步确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新中国七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探索的伟大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又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现阶段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贡献。

二、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两个词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义语。也就是说,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处处把自己称为共产主义者而不是社会主义者,把未来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把《共产党宣言》称为“共产主义者宣言”而不是“社会主义者宣言”,正如恩格斯在为《共产党宣言》写的《1888年英文版序言》和《1890年德文版序言》中所说的那样:“在1847年,所谓社会主义者是指两种人。一方面是指各种空想主义体系的信徒,特别是英国的欧文派和法国的傅立叶派,这两个派别当时都已经缩小成逐渐走向灭亡的纯粹的宗派。另一方面是指形形色色的社会庸医,他们想用各种万应灵丹和各种补缀办法来消除社会弊病而毫不伤及资本和利润。这两种人都是站在工人运动以外,宁愿向‘有教养的’阶级寻求支持。……在1847年,社会主义意味着资产阶级的运动,共产主义则意味着工人的运动。当时,社会主义,至少在大陆上,是上流社会的,而共产主义却恰恰相反。”[4]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在批判无政府主义的社会主义、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空想的社会主义等各种社会主义流派以后,把自己的社会主义理论叫做革命的社会主义。自此以后,马克思就把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既称作社会主义社会,又称作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个词就基本上成为同义语。如,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恩格斯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学说称作“现代社会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把未来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叫做社会主义、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叫做共产主义。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叫做社会主义、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叫做共产主义,主要是从列宁开始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列宁虽然改变了未来社会两个阶段的称谓,但他并没有改变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看法。如,在1917年4月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列宁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在这里,列宁已经区分了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并把前者称作“社会主义”,而把后者称作“共产主义”。从这里不难看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在科学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而在列宁这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被分别指称未来社会的两个不同阶段。不过还需要说明的是,列宁著作中的“社会主义”并非都是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也并非都是指“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列宁对这两个词的使用是比较灵活的,并无一定之规。对列宁笔下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只有结合上下文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做到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

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是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实行社会所有制(公有制)、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没有阶级和国家的,而且其只有在世界范围内才能实现。这些基本特征不是只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所独有,而是包括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内的整个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因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虽然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并区分了两个阶段不同的分配方式,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但他并没有区分两个阶段的所有制。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在未来社会,不论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都是在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基础上实行社会所有制,只是由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尚未得到充分涌流,还不能保证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需要,所以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只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当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得到充分涌流,才能实行按需分配。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预测是科学的,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从实现全人类彻底解放的高度来看问题。在他们看来,只有具备这些基本特征,全人类的解放才能实现;否则,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所谓全人类的解放就只能是一句空话。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预测之所以是科学的,也是因为他们对待未来社会的态度是科学的——他们只限于揭示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从来不对未来社会作详细的具体描述。

20世纪自斯大林以来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都是生产力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都是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都是仍然存在阶级和国家的社会主义,而且都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因此,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离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还有相当远的距离。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框架,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仍然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过渡时期一定阶段的社会主义。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说清楚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联系与区别,甚至直接把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当成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造成许多理论混乱。其中一个后果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相互否定:要么借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来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性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说成是“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要么借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否定马克思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如,一种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是空想,因为他没有预料到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商品经济。”这是两种典型的错误观点。对于第一种观点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然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等方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当然是社会主义。同时,也需要进一步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对于第二种观点来说,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所以在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与商品经济,与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经济,二者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既不能拿马克思的没有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来否定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也不能因为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仍然有必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否定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包括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在内)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具体行动。我们既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又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要把二者统一起来、结合起来。

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基本特征的科学预测,主要包括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按劳分配等。

(一)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

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公有制,但其与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公有制不完全一样。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是指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人与人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不存在任何区别,人人都是劳动者,人人又都是所有者,劳动者和所有者已经合二为一,再没有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劳而获地去剥削他人的现象存在了。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的最后,马克思曾经提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问题。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关于这里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学术界有人解释为私有制,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意的。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是运用否定之否定来分析从小生产的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再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发展过程。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小生产条件下的私有制,生产者本人直接运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者本人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直接结合,所以生产者既没有剥削他人,也没有被他人剥削。这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被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消灭了,这是第一次否定。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相分离,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参加劳动,而劳动者却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资本家正是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剥削工人的劳动。在未来社会,全社会的劳动者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共同运用属于集体的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也就是说,既没有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也没有人不参加劳动,这就仿佛又回到了小生产条件下“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状态,即又恢复了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直接结合,从而避免了剥削。但这不是简单的复归,不是重新回到私有制,而是在更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公有制基础上的复归。这就是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从这里根本得不出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私有制的结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批评杜林的“经济公社”模式,其实杜林并未主张搞私有制。杜林所说的“经济公社”实际上类似于集体所有制,他设想在全国建立起无数个经济公社,同时为了平衡各个经济公社之间的利益再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商业组织”。即使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仍然对杜林进行了批评,指出“经济公社”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是企图保留资本主义,因为在这种“经济公社”模式下“人仍旧要服从于竞争”[7]。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因为其是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前提的。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社会所有制是不可能实现的。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所有制的实现都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是单靠人为推动生产资料变革就能实现的。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公有制,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公有制为主体,都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框架,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公有制,实际上只是马克思说的过渡时期的公有制。[8]

(二)没有商品货币关系

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实行社会所有制的必然结果。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社会所有制的实现,全社会的劳动者使用共同的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生产的产品,当然也就不需要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通过价值的形式表现为商品,而是直接作为消费品供人们共同享用,这样一来,商品货币关系就自然不复存在。代替商品经济的,将是有计划的产品经济。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那样:“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9]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明确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10]

马克思曾经批判蒲鲁东、杜林之流企图永远保留商品生产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观。蒲鲁东和杜林等人幻想存在不使资本主义介入的纯粹的商品生产。他们既要永远保留商品生产,又不想要资本主义剥削这个后果;既想保留资本主义的基础,又想消除资本主义的弊端。这在马克思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马克思指出:“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11]马克思无情地讽刺说:“蒲鲁东把永恒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立起来,想以此来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他的这种机智不能不感到惊讶!”[12]

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仍然处在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所以在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并不违背马克思的理论逻辑。

(三)按劳分配

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不仅划分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而且提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之所以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在该阶段虽然生产力已经得到充分发展,但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尚未得到充分涌流,还做不到按需分配,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按劳分配比作“资产阶级法权”,其实这里根本不存在什么资产阶级,因为由于社会所有制的实行,阶级和阶级差别已经消失。马克思这里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一种打比方的表达方式,其意思是说,即使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个从不成熟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相比,由于每个劳动者的能力和家庭负担不同,所以只能根据每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还做不到按需分配,所以按劳分配必然导致实际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如果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与过去的剥削制度相比,按劳分配已经不存在任何剥削现象,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历史进步,已经足够平等了。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当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得到充分涌流,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由于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具备完全实现马克思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因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学


自20世纪以来,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其实都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我们长期以来所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其实并不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而是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学,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框架,也就是落后国家向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学。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者编写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材,或是最近几年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材,都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而是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学,即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学。

这个过渡时期就是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过渡时期。列宁曾对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之间的过渡时期的必要性做过非常深刻的论述。他指出:“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对于从封建制度中生长起来的资产阶级革命来说,还在旧制度内部,新的经济组织就逐渐形成起来,逐渐改变着封建社会的一切方面。资产阶级革命面前只有一个任务,就是扫除、摒弃、破坏旧社会的一切桎梏。任何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了这个任务,也就是完成它所应做的一切,即加强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主义革命的情况却完全不同。由于历史进程的曲折而不得不开始社会主义革命的那个国家愈落后,它由旧的资本主义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关系就愈困难。这里除破坏任务以外,还加上了一些空前困难的新任务,即组织任务。”[13]不仅如此,列宁还对这个过渡时期的经济特点做过非常精辟的论述。他指出:“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性。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换句话说,就是已被打败但还未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和已经诞生但还非常幼弱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14]因此,在这个过渡时期,还不可能完全消灭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因为是要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而不是如一些敌对势力所希望的那样,向资本主义过渡,所以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我们要发展的市场经济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能是别的市场经济。在过渡时期,在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对其采取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

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并非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而是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学,所以,如前所述,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货币关系,与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仍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货币关系,二者并不矛盾。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既不能借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经济来否定现阶段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经济的必要性,也不能因为现阶段仍然有必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经济就否定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基本特征预测的科学性。

过去一个时期,我们混淆了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关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追求“一大二公”,在经济体制方面过分强调计划经济,忽视了市场调节的作用,存在超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的失误。当然,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探索性事业,出现失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确立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相结合,逐步确立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分配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我国的综合国力。同时,在一部分人中间也出现了一种主张全盘私有化、全盘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妄图把改革开放导向资本主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惕。正如党中央一直强调的那样,改革开放以来,始终存在两种不同的改革观。一种是社会主义的改革,认为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对象是具体制度,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对具体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正确的改革观。另一种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改革观,目的不是为了通过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是要改掉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走向资本主义。这种改革观是我们党始终坚决反对的。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就是其错误改革观主导的,即其所谓改革已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是彻头彻尾的改向。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15]我们今天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性质,要明确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并非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而只是从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过渡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并非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政治经济学,而是过渡时期的政治经济学,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现阶段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

参考文献:
[1][2]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三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504-505,504.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4.
[5]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78.
[6][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2,644,644.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06.
[8]智效和.“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J].经济纵横,2009(4).
[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63,671.
[13]列宁全集:第 3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4.
[14]列宁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63.
[1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22.

(作者系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发布,原刊于《经济纵横》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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