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的市场经济”是一个伪命题
近些年随着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以“吴市场”著称的主流经济学家吴敬琏提出要以建立“好的市场经济”为目标,要避免“坏的市场经济”,这一说辞为主流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 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向以西方经济学为圭臬,鲜有真正的经济理论创新。而“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是否能成为特例,以理论概念创新列于经济理论创新的系谱当中?首先应当承认“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概念,在包括西方经济学在内的经济理论概念谱系当中并未列入庙堂之上。在此意义上,它们也可称为新理论概念或提法。但是新理论概念的提出和新理论概念是否成立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的标准在于“新”,既说前人之未所说,讲前人之未所讲。后者则至少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概念要周延逻辑要自洽;二是新理论概念本身要符合它所概括事物的实际状态,要与实际对接。按此标准“好的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显然难以成立。
首先,“好的市场经济”这一理论概念在逻辑上难以自洽。主流经济学家们对“好的市场经济”所下定义的内涵大体如下:其一,在私有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完善的市场体制; 其二,对私有产权制度的保护; 其三,反官僚(或称反权贵),反垄断; 其四,有激励有效率有活力; 其五,法制环境下的公正和规范的市场秩序。 主流经济学家一向以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作为学术准则,那么按照这一准则,我们会发现上述“好的市场经济”的定义内涵恰恰是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经济所下定义的基本内涵。也就是说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并未将其定义为“好的市场经济”。因此如果用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经济的衡量准则来比照中国主流经济学家对“好的市场经济”的定义,就可以推论出市场经济就是“好的市场经济”的结论,或者说“市场经济就是好”。这在逻辑上显然是有问题的。此外与西方经济学中市场经济的概念相较,“好的市场经济”的概念应当有一个逻辑延伸,即应当还有一个“坏的市场经济”概念。而且主流经济学家也确实给出了其定义的内涵,既前述“好的市场经济”内涵的逆推论:私有产权制度没有确立或得不到保护;市场体制扭曲和市场机制失灵;官僚资本和垄断居主导地位;无激励,无效率,无活力;缺乏法制环境。显然无论是按主流经济学家推崇的西方经济学准则,还是从逻辑上讲,符合以上各条的经济形态根本就不是市场经济,也就谈不上“坏的市场经济”的问题和概念。按主流经济学家对“坏的市场经济”这种定义,就会推论出“非市场经济”就是“坏的市场经济”的结论,这是悖论。
其次,“好的市场经济”及其与之对应的“坏的市场经济”的概念是一种静态式的状态描述,似乎历史现实中真的存在“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两种状态。这一点在西方经济学中也难以找到支持。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就是:市场经济可以使整个经济社会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因而市场经济是唯一的最佳选择,既“市场经济就是好”。在现实当中实际上也不存在“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这样既定的静态模式。从动态考察,现实当中只存在“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以及“尚待完善的市场经济”三种状态。中国实际处于第三种状态,既“尚待完善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什么“坏的市场经济”或有可能走向“坏的市场经济”。如果中国未来的改革真的没有如主流经济学家所愿,没有实行私产制度并取消官僚资本(实际是指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他们完全可以按他们所擅长的西方经济学标准,不承认这是市场经济。而完全没有必要给这种体制状态戴一顶“坏的市场经济”的帽子,因为这在学术上也不符合他们所推崇的西方经济学的路数。
总之,从理论逻辑和现实状态两个维度推论,“好的市场经济”及其逆命题“坏的市场经济”都是不成立的伪命题。可是提出并渲染这一命题的主流经济学家中相当一部分人是熟悉西方经济学的,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个与西方经济学基本结论相悖的命题?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对中国市场化实践具有相当大的实际影响,因此回答这一问题不能沿着理论逻辑的路向,而应从他们影响中国市场化实践的现实需要和现实选择的视角入手。
首先,不论提出“好的市场经济”这一命题的主流经济学家的主观愿望是什么,最起码在客观上它能起到屏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命题的作用,或者说客观上可以起到用“好的市场经济”概念替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果,至少可以“好的市场经济”这一提法避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众所周知,提出或赞成“好的市场经济”命题的一些主要代表人物事实上从来就不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命题(这在学术上应当许可),用他们自己的话讲“凡是市场经济就都是一样的”。可是由于这些学者中相当一部分人属于体制内学者,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命题公开进行指谬不甚恰当,所以找到一个替换概念遂成为一个现实需要。如上所述,这一选择虽然从理论逻辑和现实确证上不成立,但确实符合他们影响中国市场化实践的现实需要。事关重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加以分析。
虽然“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概念并不成立,但这不意味着“凡是市场经济就都是一样的”。这涉及到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与定位问题。如果仅仅将市场经济理解为资源配置方式或配置机制,那么市场经济具有普遍同一性的说法尚能成立。但问题是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资源配置方式或机制,它还是一种现实的历史形态,而且前者是嵌于后者之中的。在现实中从来就没有与具体社会历史形态相脱离的抽象的市场经济。可是我们目前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阐述(包括大学政治理论教材)恰恰将市场经济仅仅定义为资源配置方式。这必然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产生悖论。既然市场经济仅仅是资源配置方式,它就具有普遍同一性,从理论逻辑上讲“社会主义”这一前缀就是多余的。主流经济学家的逻辑推论恰在于此。显然问题就是出在仅仅将市场经济定义为资源配置方式上。如果我们遵从马克思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路向,似乎应当这样来定义市场经济既“市场经济是嵌于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资源配置方式”。循此定义才可能推论出目前所说的市场经济既可与资本主义相容,又可与社会主义相容的结论,或者说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结论。因此虽然“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命题不成立,但是理论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则是可推论的。按主流经济学家所规范的“好的市场经济”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似乎并未在其之内。这除了是由他们的基本立场和所认同的理论体系决定之外,也与目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性阐释不甚严整有关。目前的阐释首先是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将市场经济解读为资源配置方式,然后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释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至于什么是有机结合则不甚了了,从逻辑上讲有“有机结合”,就应当有“无机结合,这显然不通。更重要的是,主流经济学家恰恰抓住了这一点,他们将社会主义指称或等同于国家垄断和国家干预,因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就被解读为国家垄断和国家干预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扰。因此这种干扰当然就是一种“坏的市场经济”。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定位的不准确,必然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进程和方向。因此这一问题应当给予合乎理论和历史逻辑的解决。
目前仅仅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定义依托于公有制为主体,或者说以此作为市场经济具有社会主义身份的根本性标志,已经与现实有较大距离或者说不完全符合现实。所有制性质决定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各种所有制的比重取决于各种结合方式的比重,而不是取决于社会总资产在社会中的各项配比。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劳动制,就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为标准的。依此推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表现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方式成为主体结合方式。显然这一点已经得不到现实数据的支持。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作为市场经济具有社会主义身份的根本标志,并进而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判断,必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能将已占主体的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劳动者周延在内吗?毕竟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经济制度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在大多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形成间接结合的背景下,如何使这种结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问题上靠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来解释,很难讲通,也不能为现实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事实上,沿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路向,这个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为主体和主导的市场经济。由此可以推论社会主义如果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话,只应当是以劳动为主体,以劳动者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在实践上应当探索的是,在生产资料与劳动者间接结合成为主体结合方式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导地位。如果这一探索能够成功的话,那将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真正发展。可惜的是现在仅仅围绕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做文章,以为这就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殊不知这恰好为趋同论提供依据。因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做到,甚至在某些方面比我们现在做的还好。而我们如果要真正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应当力争实现劳动者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应当以此为根本标志,这也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成功的根本体现。如果真有“好的市场经济”的概念,那么也可以说能够实现劳动者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中的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就是“好的市场经济”。而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次,以“好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来引导和推动国有经济非国有化(实质是非公有化),也是主流经济学家非常有效的现实选择。众所周知,目前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实体是所谓公有制经济的最后堡垒,对此进行的私有化改制被主流经济学家称为改革要过的“大关”。由于主流学者尚在体制内,不便从这些经济实体的公有性对其进行诟病,那么最现实的选择就是给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模板,然后以这个模板的基本要素为标准诟病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实体,以便为私有化改制叩门。这个基本要素就是所谓的“好的市场经济”应当是非垄断和反垄断的。而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实体属国家垄断,恰恰违背这一标准。因此要建立所谓“好的市场经济”,就必须进行私有化的改制。这是这些学者提出反垄断的真谛所在。鉴于目前作为主流话语的反垄断涉及到公有制经济的最后堡垒——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改制这一根本走向问题,有必要对所谓的反垄断作一些剖析。
垄断作为一种市场状态是市场经济内在竞争机制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按西方实证经济学的逻辑推论,垄断会导致低效率,这是反垄断的基本理论依据。在西方实证经济学中垄断并不包含价值判断,反垄断是从低效率出发,不是从道德判断出发。而主流学者主张的反垄断似乎是以道德判断作为主要出发点,譬如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牟取暴利自肥等等。而这种垄断又是国家垄断,是国有经济。由此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千夫所指,它们国民经济支柱的形象荡然无存。笔者无意为国有经济做道德辩护,只是感到奇怪,一向视西方实证经济学为圭臬的主流学者为什么要以道德判断来推动反垄断?不管他们的主观意愿如何,作为公有制经济最后堡垒的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的公众形象已被诟病的体无完肤则是客观事实。
显然,目前由主流学者推动的反垄断的客体是所谓国有垄断经济组织。这也有令人费解之处,推动反垄断的主流学者一向是推崇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据称也很了解西方市场体制的运作。那么他们显然应当明白西方国家反垄断的本质是反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垄断组织。不但不反垄断组织,而且反垄断行为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垄断组织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因为过度的垄断行为不但损害整体经济效率,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腐败,进而从根本上危及垄断组织存在的政治基础。十九世纪末美国的大量文献都披露过此类现象。事实上,在开反垄断之先河的美国,各种反垄断法案和政府反垄断行为,除了具有一定的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效应外,都没有真正损害垄断组织的利益,而是维护和增进了垄断组织的利益。例如1914年的克莱顿反垄断法案生效后,垄断组织的产值从180亿美元增加到423亿。摩根家族的垄断地位也进一步增强,垄断英法两国战争物资采购的代理业务。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政府首先维护的就是大垄断组织,如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公平竞争法典”实际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式垄断。从而使垄断组织势力大增,获得了空前的利润,由1929年的30亿美元增加到1934年的65亿美元。此外,美国在反垄断的初级阶段就实施了一系列避免伤及垄断组织的排除性法案。如许可控股公司法案;使对外贸易不受反托拉斯法制约的韦伯——波姆伦法案;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美国钢铁公司”案的判决使企业规模本身不违反谢尔曼法;反垄断法不适用于“自然垄断组织”如铁路、发电、煤气等的规定;农业不受反托拉斯法的制约等等。 显然西方国家以维护垄断组织为根本宗旨的反垄断,表明西方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是高度成熟的。他们懂得其利益从根本上是系于垄断组织的,因此必须加以维护。代表这一阶级的经济学精英对此也是心知肚明,他们构造的理论体系从来不会伤及真正的垄断组织,甚至可以为保护垄断提供依据。如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就曾经成为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处袒护垄断组织的依据。反观中国主流经济学者,否定国有大型和特大型经济是国之根本,以反垄断之名反对之。这显然也是出于特定的立场和本能。因为他们并不是一般地反垄断组织,而是反对国有性的垄断组织,或者坦率地讲就是反对公有性垄断组织。君不见此类学者在反对国有垄断的同时,又对西方大垄断组织并购国有经济组织,垄断国内市场这种明显的垄断行为大唱赞歌?
当然,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必然要制约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市场经济下反垄断是必然的理论逻辑和现实要求。根本不存在什么“好的市场经济”要反垄断,“坏的市场经济”保护垄断的问题。反垄断与否也不是划分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或“坏的市场经济”的依据。如前所述,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倒是主流学者以此为名反对国家垄断的真实目的值得注意。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应成为转轨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构建和实践的历史价值在于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这一点本来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探索和实践的无可争议的核心,可是这个最具价值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被边缘化了。这一判断在有关市场经济理论与操作的主流学术文献中显然能够得到支持。自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走上现实舞台后,有关市场经济的主流学术文献大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避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只研究所谓计划体制和运行机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转轨问题;二是力图证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非公有化(一般用非国有化表述)。由于前者往往暗含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假设,因此两类理论并无本质区别,基本结论是一致的,既“不相容就应当转轨”。显然这类理论很难归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只能归属于转轨理论的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特征应当体现在能够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提供理论支持。而目前的转轨理论在基本假设,基本理论逻辑,基本分析框架乃至基本结论方面与西方经济学并无二至,因此这种转轨理论既无中国特色,更与社会主义无关。
造成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严重缺失和边缘化的原因首先在于中国改革的全方位性决定了存在一个理论话语权的让渡过程。在此过程中,对话语权受让主体的选择上事实上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受让主体的理论主张与其认同的意识形态无关,其理论构建也不具有意识形态指向。这种假设导致受让主体选择时意识形态底线设置过低(不公开反共),这种底线设置的初衷可能是想为理论构建提供最大容量的空间和自由度。但是以研究利益配置为核心的经济理论,其研究主体的立场和意识形态不具有中立性,其理论主张也不可能不受其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导向。上述那种与现实不符的假设所导致的意识形态底线的过低设置,使主导的理论话语权基本上让渡于否定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相容性的学者。这种让渡不但使这些学者居于主流地位,而且这些掌握主导话语权的主流学者本身又设置了很高的意识形态标准,基本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性的理论探索排除在他们所划定的学术圈之外。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归属标准的逻辑推定有缺失: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确实存在由计划体制转向市场体制的问题,所以研究转向问题的转轨理论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既逻辑决定归属标准。这种逻辑缺失一个基本环节,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确实要包括转轨理论,但并不是任何转轨理论都归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只有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转轨理论才能归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前苏联的“休克疗法”就属于典型的转轨理论,但显然不能归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而我们目前几乎将所有的转轨理论的构建都归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构建,这反而使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其核心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相容性)严重缺失。
中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探索,是基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样一个理论判断。这一判断的理论逻辑实际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社会主义的制度规定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性之所在,而市场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目前转轨理论中转换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内容是一般性理论,属于“都可以用”的范畴。邓小平“都可以用”的判断实际是指向市场经济的这种一般性,而不是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规定也可以用。主流转轨理论的根本问题恰恰在于用一般性遮蔽特殊性,进而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规定性,事实上完全无视或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所以主流转轨理论关于全面向非公有制转轨的主张和理论推演即不属于“可以用”的范畴,也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所包容。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路径是由计划体制转向市场体制,因此为这种转向提供理论解释甚或理论指导的转轨理论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规定又决定了以产权非公有化为核心的转轨理论,不但不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替代,也不应成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指导性理论。否则在这种转轨理论指导下的现实转型一旦完成,不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制度性规定无所依托,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探索也将因缺乏现实基础和解释对象而归于沉寂。目前经济转型的实际状况以及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性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缺失和边缘化,已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这种前景。如果现在还不愿正视和承认这一问题,那只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历程平添一抹悲剧色彩。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地位问题之解析
本文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指以《资本论》为核心体系的马克思经济学理论(至于目前的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由于其归属标准尚不明确,其地位问题不在讨论之列),即目前学界习惯称之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这种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地位的讨论虽然较为热烈,也产生了相当的反响,但由于讨论主要集中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教学与研究中的地位问题,似乎又不足以全面反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目前的地位。这显然不利于问题的拓展与深化,也不利于问题的全面缓解(问题的全面解决短期内已无可能)。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首先是法定层面。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具有法定指导地位,因而作为这一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具有法定指导地位,这一点至少可以从法定文本上得到支持。如果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并未动摇,也只有在这一层面才能成立。可是法定文本上的指导地位在场与否取决于制度安排,理论认同,和对现实经济实践的影响力。目前真正的分歧实际也正是涉及这三个方面。讨论的核心不是法定文本上的地位是否动摇,而是这三个方面是否与法定文本上的地位一致。因此讨论不是为了确定“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至少在公开讨论中,无人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而是确定“实际是什么”的问题。
制度安排对法定层面的指导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事实上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地位问题,就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教学领域教什么,教多少;研究领域项目的筛选标准的定位,论文取舍标准的设立等等都属制度安排。只不过是教学领域的安排是显性的,而研究领域的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这在论文排发的标准上尤其如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地位的在场与否与这种制度安排有着直接的联系。教学领域的制度安排直接影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传承主体的培养,研究领域的制度安排决定了理论研究的导向。如果这种制度安排方面存在边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象,那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法定指导地位如何体现和保证就确实是一个问题。正是由于这一问题的敏感性,以至有些教学和研究机构极力否认在制度安排上存在边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倾向,甚至有数据为证。但是对学术界中主流与非主流,主导与非主导用数据做判断标准,远不如学者们的直感更可靠。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制度安排上是否有边缘化的问题是不言自明的,真正的问题是教学和研究领域主导制度安排的决策者有没有意愿解决这个问题。
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认同也与其法定指导地位直接相关。在人文学术领域中,对某一学说体系的理论认同度决定其是否在该领域具有主流地位。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言,理论经济学界对该学说体系的高度理论认同,同样是决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据主流地位的基本要素。而这种主流地位又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经济理论领域居指导地位的基本体现。可是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经济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要说高度认同,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否正确,是否有用,是否过时这样一些基本认同上都远不能达成共识。并且理论认同问题与制度安排问题形成互为因果的共振关系。在教学和研究领域中,一些主导制度安排的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连基本的理论认同都不存在,必然在制度安排上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做边缘化处理。同时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生成的新生代学者也很难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生理论认同,有些人甚至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抱有鄙视的心态。长此以往,在经济学领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否有容身之地尚有疑问,遑论主流地位?
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地位的根本意义在于其对基本经济制度,体制和运行实践的导向作用。因此考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位问题,最终要回归到实践层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转型及运行实践是否具有导向作用,应当是判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地位的金标准。可能由于这一标准具有相当的敏感性,学界很少对此进行实证研究。可是只要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这一标准问题是避不开的。面对中国经济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型的现实,仍然用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宏大叙述来指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导向作用,并用其来判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实践层面具有指导地位已经远远不够了,也难以完全令人信服。在经济学界,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信奉者,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实践层面是否仍有导向作用存有疑问或困惑。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来就不应该具有这种导向作用。两种不同看法,实际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中国改革实践是否起到导向作用是有争议的,因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实践层面的地位也是有争议的。当然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力图探寻中国改革实践和经济运行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对接点。但大部分属于“事后解释”,与主动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指导实践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事实上中国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不是理论设计的结果,当然也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设计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地位的确立和巩固有赖于其对实践的主流性指导,而这种主流地位的取得又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坚持和创新。这种逻辑关联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必须在两个方面同时推进。
首先是在理论指导实践方面。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创新远未成熟的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实践的指导首先而且从根本上应当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党性,阶级性,它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取向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真正理论品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民立场,以劳动为本位的经济理论对推动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具有根本的指导性。中共“十七大”曾提出解决改革和发展为了谁的问题,正是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根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明确,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如果脱离甚至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党性,阶级性,人民立场和劳动本位理论,这种理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它指导的实践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当然这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不但完全无助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而且会起反作用。近些年来,一些被指称为马克思主义性质的经济理论用于指导改革实践,产生了一些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党性,阶级性和劳动本位取向相背离的结果(如大量劳动者成为公认的弱势群体)。将导致这样一种实践结果的经济理论指称为马克思主义性质的经济理论起码是有疑问的,同样,用这种经济理论来确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实践的指导地位也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
其二是理论创新方面的推进。目前的问题意识主要指向所谓的教条主义。“不反对教条主义,就不能推动理论创新”这一合乎逻辑的推论似乎成为无可置疑的主流叙述。从理论创新的要求上看,这种主流叙述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主流叙述也可能遮蔽一个更具根本性的问题,既教条与教条主义不具有同一性,反教条主义并不等同于反教条。教条之本意在于必须遵循恪守的信条,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结论都可称为“教条”。这些是必须坚持的,不坚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否定这些“教条”的所谓理论创新称之为什么都可以,但很难将之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教条主义是指对一些过时的,或已经为实践证实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信条”的盲目坚持。反对这种教条主义对任何一个具备基本学术素质的学者都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哪些“信条”是过时的,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这个问题是应当允许讨论的,笼统地反教条主义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另外,也不能完全用政策选择层面的东西来证明理论层面的正误。因为政策选择层面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带有“试错”性。其本身正误有些尚待实践检验,有些尚须进一步检验。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科学,对这一理论体系中的基本“信条”的判定要有大的历史尺度。如果说教条主义妨碍理论创新,以政策选择作为判定标准的“政策教条主义”也不一定能真正有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
此外在推进理论创新中,目前比较强调和注重马克思经济学中建设性理论要素的挖掘,忽视甚至排斥马克思经济学中批判性理论要素的继承和应用。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专家应该当是建设者,不是当批判家,也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提出建设性意见,由此证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真理性。” 对这种倾向和主张,起码要指出两点:其一,建设性和批判性并不一定是对立的。在一定意义上批判性是更本质的建设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是集批判者和建设者于一身的。目前的批判性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否定性,即使是否定性的,也应当看是完全否定还是部分否定,否定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道理。既然我们认为中国正处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伟大时代,那么历史上类似的创新时代哪个仅靠建设性,全无批判性而彪炳史册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出不正是以对传统理论的批判和否定为前提的吗?再者,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提出建设意见当然可以“证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真理性”,但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提出批判性意见也可以“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两者并不矛盾。贬斥或否定批判性的学者的意见可能是认为中国改革事业并不需要批判性,这就牵扯出第二点:中国改革真的不需要任何批判性了吗?如果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那么这种回答必须基于这样的假定:既中国改革的路径和结果不存在任何导致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可能和风险。但至少目前还不存在完全肯定这一假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不但不肯定这种假定,而且提出了改革也可能由于出现两极分化和新的资产阶级而走向邪路的警示。中共也一再指出要警惕敌对势力“分化”和“西化”的图谋,要“居安思危”。在这种不成立的假定下,难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批判性理论就真的无用了?当然有些学者可能是担心批判性话语不利于或阻碍改革,但是他们更应该首先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说仅用建设性理论就能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那么偏差和问题的揭示哪一次不是批判性意识之功?解决问题靠建设性,发现和揭示问题靠批判性,这是促使中国改革沿着正确路向推进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从确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地位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指导地位的确立不仅与理论的建设性有关,也与批判性有关。建设性理论有指导功能,批判性理论同样有指导功能。建设性指涉的是“应该是什么和如何为之”,批判性指涉的是“不应该是什么和如何避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确立和发展离不开对理论的批判性筛选和对实践的批判性总结,这也是确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流地位的必要条件。因此真心确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流地位的学者,不应对批判性理论不加分析地完全贬斥。
【石冀平,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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