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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文婧:再论民主集中制的历史与现实合法性——从“古田会议”到“中国模式”构建
点击:  作者:龚文婧    来源:政治学人  发布时间:2017-09-25 11:06:01

 

        作者简介:

龚文婧,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美国乔治亚大学公共与国际事务学院访问学者。现任职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主要研究方向是比较政治与政府治理。

一、关于民主集中制现有文献的关注点及综述

《党章》中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一直以来是党建与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重新审视民主集中制在历史与现实中的地位与价值,有利于对当前构建“中国模式”的过程中寻求政治学上可与西方对话的理论基础,能够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自信”奠定符合政治逻辑的坚实基础。

民主集中制是理论与实践界长期关注的热点,围绕这一主题理论界主要在产生这一原则的渊源、制度发展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将民主集中制与“中国模式”联系起来的研究。为了更好阐明本文观点,有必对民主集中制的相关研究进行分类综述,有助于认清民主集中制如何基于历史、关照现实,成为构建“中国模式”的的关键要素之所在。

(一)现有文献的主要关注点

现有文献的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对民主集中制出现在重要的标志性文件中表述的考证、民主集中制的内涵辨析、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和一些比较政治学视角的探索。

第一,针对民主集中制产生的渊源。从共产国际到我国的重要文件及对民主集中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对民主与集中的目标与属性探讨。值得注意的是,王贵秀在分析了民主集中制的渊源与内涵后,认为它并不是由两个“实体”(民主制和集中制)构成的,而是由“民主的”这一属性与“集中()”这一实体构成的。就是说,“民主的”与“集中()”的关系既不是两个实体的关系,也不是一个实体的两个“侧面”的关系(实体的侧面仍然是实体),而是“属性”与“实体”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而不是政治原则。[1]赵宬斐附议了这一结论。[2]许耀桐分析了几种较为权威的观点后,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时期与和发展过程中会呈现先以集中制为实质,逐渐向民主制的实质转变的过程。[3]

第二,针对民主集中制的发展。主要探讨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完善方面,包括郭从伦认为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并使之制度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途径,并进行了党内协商民主模式的构建。[4]王春英认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包括党内选举、党内监督、党内决策等方面的各项制度的成熟,决定了民主集中制能否有制度规范可循。[5]唐亚林提出将责任制引入到民主集中制中,形成民主集中负责制的理论与制度,将民主集中负责制的责任形态纳入到法治的基本框架。[6]

第三,对“中国模式”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集中于对“中国模式”政治层面的考察,具有基础性意义。西方学者对“中国模式”的研究最初都力图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中国模式”,比如将“中国模式”解释为“中国特色资本主义模式”“国家资本主义模式” “第三条道路模式” “市场社会主义模式” “后社会主义模式”[1],此类总结是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奇迹引起西方学术界的关注而展开的,往往认为中国的经济成就在脱离了社会主义的性质下,利用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才实现的,经济成就成为“中国模式”的代名词。赵宏指出四大模式主导了二战以来世界发展的历史进程,即新自由主义模式、苏联模式、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和中国模式。重点在谈中国模式取得的成绩,认为中国模式符合国情与人民福祉,将市场经济制度与五大建设等方面放在同等地位,但没有突出“中国模式”的核心要义何在。[7]郑永年指出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国模式”时往往会回避中国的政治模式,仅仅把中国模式局限于中国在经济上的成功。但实际上,如果不讨论中国的政治模式,就很难理解中国的经济模式。[8]他认为“中国模式”首先要建立在国家制度建设完善的基础之上,国家制度要通过各种改革得到建设,分别为经济改革、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民主发展模式渐进展开,主要由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自上而下进行利益协调的“党内民主”,一种是自下而上进行政治参与的“人民民主”,总体是通过开放政治过程,把外部问题内部化解决。[9]

第二类集中于“中国模式”与民主集中制的联系研究。杨光斌将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模式”最突出的政体标识。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政体,更是一以贯之的根本性政治制度,“不但是宪法上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和央地关系的组织原则,还是改革开放之后政治经济关系、国家社会关系的事实性组织原则。”[10]这是中国政治过程的核心,即决策过程的原则,实现了政治形式与政治过程的一致。他还明确指出要确立民主集中制的政体理论地位。黄百炼提出一国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地位,“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内核,能否正确坚持关系社会主义的兴衰成败”。[11] Stephen C. Angle指出了合宜的民主集中制。他从罗尔斯的《万民法》中提出的“合宜但非自由主义的政体” (decent but non-liberal regime),认为只要人们在政治层面上就正义的恰当观念达成共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比如经过广泛的、包容性的协商机制,可以形成一种“合宜的民主集中制”,即使与自由民主不同,同样能“组织良好的人民”,二者站在同一水平的基础上,没有谁比谁更秩序井然,只要整个国家的国民接受这种模式,并能良好的运行,这一制度就具有坚实的合法性。[12]

(二)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按照关注点的不同,现有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前两种文献作为一类,是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探讨,研究目的多在能更好的实现其组织的功能,达成这一原则本身的绩效,民主集中制只是构成政治系统的一个部分。这类研究对于民主集中制对整个国家体系构建在政治学意义上的价值论述相对缺乏,没将其放在世界政治文明成果中去看待其价值。后一类文献是站在比较政治学的范畴中,一部分学者开始探索“中国模式”,比如郑永年提出的两种中国的民主发展模式“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结合,但也只是大致认识到了中国利益协调的总体特点,即将外部问题内部化,但没有利用现有的政治系统资源。其实民主集中制恰恰是实现这种过程的根本制度原则。另一部分学者继续深入,将民主集中制置于能够与西方自由民主制进行对话的平台中,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应作为“中国模式”的政治制度最突出的政体标识,对于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理解民主集中制对国家体系的基础性意义,并作为制度自信的来源,此出发点颇具启发性意义,但对民主集中制是如何在本土生根发芽,在与西方民主制的对比中显示出哪些方面的优势等问题没有继续深入研究下去,此方面正是本文的重要关注点。

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考察后,本文认为民主集中制在构建国家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即“中国模式”构建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构成要件的。二者的联系具有深切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关照,民主集中制不仅根植于我国革命时期的历史土壤,而且在防止西方自由民主制的弊端中凸显其现实优势,如在选举制度无法调和资产阶级统治属性的矛盾、“多数人的暴政”带来的极端的民主后果,民粹主义带来的选举结果“失真”和“否决政治”带来的民主低效率等方面,民主集中制能够从制度内核上形成应对西方自由民主输出的内在竞争力,是我国建立制度自信的重要基石,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模式”可持续运转的必然选择。

二、民主集中制的历史合法性渊源——古田会议系列文件

一般研究认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是列宁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所提出的,之后在《共产国际章程》等文件中逐渐完善。民主集中制在20世纪20年代末输人到中国后,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最终得以确立。[2]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来概括民主集中制。1956年八大又将“领导”改为“指导”。[13]目前的研究多在历史时序中考察民主集中制的确立过程,缺乏对这一制度发生学原理的探究,为何这一制度在革命战争时期能够确立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并且能行之有效的长期发展完善下来?古田会议系列文件[2]所传达的精神,恰恰是这一制度实事求是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次制度创新,是经过历史考验的实践产物。

(一)古田会议召开的背景

要全面认识《古田会议决议》为何在实质上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的根本组织原则地位,仅仅就决议内容文本来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放到古田会议召开前复杂的历史背景下去研究。

19284月,井冈山朱、毛红军胜利会师。根据19286月的中央来信(即《六月来信》),中央指示红四军前委要组织军事委员会(即军委),以朱德为书记。朱、毛率领红四军主力出击赣南,外线作战出现困境,于是有人主张分兵,毛泽东坚决反对分兵意见,决定不讨论这个问题,引发了部分人的不满。毛泽东在19292月的罗福嶂会议上以前委的名义提出,朱德任书记的军委暂停办公,军委机关改编为政治部,毛泽东兼任政治部主任。没有了前委、军委的相互掣肘,毛泽东指挥战斗得心应手,歼灭了敌人2个团,是红军下井冈山以来打的第一次胜仗。19295月的湖雷会议上,关于前委与军委的争论激化,会议围绕“党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激烈讨论,主要针对的是党到底要管什么,管多大范围,前委是否过于集中,有无书记专政或家长制倾向。中央派来的刘安恭作为临时军委书记主持召开临时军委会议,会议决定前委只讨论行动问题,不要管其他事项,提出了恢复红四军正式军委的请求。毛泽东认为此次会议上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即下级规定上级的工作范围,刘安恭作为临时军委书记,反而规定毛泽东担任书记的前委“只讨论行动问题,不要管其他事项”,这种下级党委擅自决定、限制上级党委职权的不正常做法是前所未有的。在随后召开的白砂会议上,毛泽东正式提出取消临时军委,会议最后表决,以36票对5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了毛泽东的建议。红四军召开七大,陈毅被推选为前委书记。七大后,陈毅离开红四军到上海向中央汇报工作,朱德临时代理前委书记。红四军的前委会开成了“民主会”,很快变成了纵队长“联席会议”。各纵队长为各纵队的观点、方向、利益,吵得不可开交、一塌糊涂。凡事都进行民主讨论,无法决断更没有结果,会议开得很乱,很难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19299月,在周恩来的支持下,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史称《九月来信》,主要赞成毛泽东一贯坚持的“大权要集中在前委,前委通过军委(司令部)指挥军事工作,通过政治部指挥政府工作,红军不仅要打仗,而且还要成为党的一支强大的宣传队、群众工作队”的做法。这段历史中出现的对“极端民主化”和“家长制”等方面的争论与解决对策,正是民主集中制成为我党根本组织原则的重要历史背景。

(二)古田会议对民主集中制形成的贡献

1.回答了为什么权力要集中在党委的问题

毛泽东巧妙的通过党与军队的关系,回答了为什么权力要集中在党委的问题。《毛泽东给林彪的信》中提出,“四军中向来就有一些同志是偏于军事观点的,与站在政治观点即群众观点上的人的意见不合,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政治路线问题”,“这种思想发展的另一方面必定是分权主义——也是代表游民、农民、小资产阶级的一种思想,而与无产阶级的斗争组织(无论是阶级的组织——工会,与阶级先锋队的组织——共产党,或它的武装组织——红军)不相容的。军委、前委分权的形式所以不能存在就是这个理由。”毛泽东把这些现象总结为军阀军队残余的小团体主义、流寇思想,进则居功自大,轻视军纪,脱离党的领导也就是脱离了人民的嘱托,退则妄自菲薄、不负责任。因此无产阶级的政权是不能分权的,原因是只代表一个无产阶级,不应该设立单独的军委,应该由党指挥军队,才能保障军队不脱离人民。

《古田会议决议》的第一部分纠正了党内非无产阶级意识的不正确倾向,批判了单纯的军事观点,也就是军队大于党、军队脱离政治的观点。军事大于政治,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军事只是手段,政治是目的(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设政权)。“凡红军一切行动务要避免单纯的军事行动,要与群众斗争取得密切联系。”这其实形成了一个非常严密的逻辑闭环,即群众的意志决定了党的决策与行动,属于政治层面,具有目标性和根本性意义,军队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基础,所以军委与党委不能分权。军队只能通过执行党的决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只有党指挥军队,才能保障军队不脱离人民,在革命战争时期,这一点充分解释了为什么权力要集中在党委。

2.解释了集权制并不是家长制

《毛泽东给林彪的信》指出:“家长制的定义是:只有个人的命令,没有集体的讨论,只有上级委派,没有群众选举。”但是在实际中,“四军党的集体的讨论,从支部到前委历来是如此的,各级党部会议,特别是前委纵委两级会议,不论是常委会、全体会,应到委员之外,差不多每次到的有非委员的负责同志参加。”因此,党的领导是在党的集体讨论下进行决策的,是基于群众集体意志之上的集中,不是家长制。

《古田会议决议》再次强调,“党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前委指导机关,这是正确的,绝不能动摇。不能机械地引用‘家长制’这个名词来削弱指导机关的权力,来作极端民主化的掩护。前委对于一切问题毫无疑义应先有决定后交下级讨论。”

3.明确了党内民主原则不是极端民主化

《毛泽东给林彪的信》指出,极端民主化没有切合革命战争时期行军打仗需要集中而敏捷的实际情况,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行军时多的游击时代与驻军时多的边界割据时代又绝然不同,军队指导需要集中而敏捷。少数同志们对这些实际的理由一点不顾及,只是形式地要于前委之下、纵委之上硬生生地插进一个军委,人也是这些人,事也是这些事,这是什么人都明白在实际上不需要的”,从技术上再次论证了党内民主原则应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是权力要集中于党委。

4.提出了以民主集中制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古田会议决议》提出,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线是:(1)党的指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寻的中枢;(2)上级机关要明白下级机关的清况,及群众生活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社会来源;(3)党的各级机关决定事情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便须坚决执行;(4)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及党员群众,其方法就是开活动分子会,或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查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5)党的下级机关及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他执行的方法。阐述了党的领导机关要能够提出正确的决策,为了达成此目标必须要“明白”群众的情况。“明白”既说明了要了解群众情况还要做出有利于群众的正确决策,是一整套符合群众路线的决策过程的概括,还指出了一旦决策就要高效执行的重要性,体现了用民主集中制解决问题的精髓。

《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应在党的第一次会失败之后,下一次会议未开之前,必须拥护多数的决议,除在下一次会议得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同时,并没有无视少数的观点与价值,在解决民主集中制中“非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时所提出的方法非常具体可行,“一次不能解决二次再议(以不妨碍工作为条件),期于得到明晰的结论”。此观点类似于社群主义所阐释的形成共识的过程,共识不是多数表决,而是在社群行为人之间共同的价值依归的基础上,对所有有价值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与理解后达成潜在的共识,共识产生的基础是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强调不同声音,但最终形成共识,不是机械的少数对多数的服从。

5.提出了党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领导

《毛泽东给林彪的信》提出:“党的组织代替群众组织,自有四军党以来就是严禁的,就前委指导下的工农组织说来,未曾有党的支部代替过工农协会的事,就兵士组织上说,未曾有任何一连的连支部代替过连士兵委员会的事,这是四军中有眼睛的人都见到的。至于党部机关代替了群众机关或政权机关,如纵委代替了纵队士委、纵队司令部、纵队政治部,前委代替了军士委、军司令部、军政治部,亦是从来没有过。”初步说明党的组织与群众组织、政权机关是各负其责,不可相互取代。

《古田会议决议》提出,“党对军队的指挥尽可能实现党团路线,不要直接指挥事〔军〕队,经过军部指挥军事工作,经过政治部指挥政治工作。以后成立上层政权则组织党团,经过党团指挥之。党的系统,军事系统,政洽系统,要弄清楚。”在具体的工作路线上,虽然承认党的领导,但在具体工作中、军事指挥上,要经过军部指挥军事工作,经过政治部指挥政治工作,把党的系统、军事系统和政治系统分开,形成了实现党领导的具体领导方式的设计(如图1所示)。具体的运行模式是在党委领导下,通过支部进行政治领导,“一切工作归支部”,进行政治军事经济及群众斗争的领导;大队士兵会下设党团,工作由支委指导,通过党团指导军事工作,党委不直接进行军事指挥,通过党团进行政治领导,由政治部开展政治工作与群众工作;行政机关受政治委员监督具体管理行政事务。需要注意的是,《古田会议决议》出现了对党委的具体领导方式的制度设计,并不是简单的家长制下的事无巨细样样包办,制度上有分工,但不是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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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古田会议系列文件中体现出我党根据当时的具体革命战争形势,总结出的一套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从根本上回答了权力为什么要集中于党委,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是其权力集中的根本来源。这种集权既不是家长制也不是极端民主化,而是民主集中制,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此时,共识的形成就至关重要,这一共识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共识形成于共同体成员之间共同的价值依归基础上,这也是我党一直以来都强调树立共同目标的重要性的渊源;另一方面,共识形成是建立在“明白”群众情况的基础上,在充分的调研与分析下形成,其根源是党的群众路线,从侧面也反应了党的先锋队性质。同时,还提出了党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领导的制度设计,重点在于并不是党包办一切,而是在分工中进行政治领导,体现党委的权力。因此,《古田会议》系列文件回答了我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产生根基与运行框架,民主集中制是在当时实事求是的情况下形成的,是经过历史考验的制度创新,源于共产国际,更融入中国实际,是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总结形成的有效组织原则与工作方法。说明民主集中制是根源于本土,符合我国政治发展路径的制度产物,与现实的融合性很高。

三、民主集中制对“中国模式”构建的基础性地位

我党从革命战争时期向执政发展时期转型的过程中,与战后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并行发展,逐步走出了一条构建“中国模式”制度内核的道路。杨光斌指出,“中国模式”区别于其他模式的根本就在于根本制度层面的问题,“中国模式”不仅表现在具体的治理层面上和文化层面上的辨识度,不仅限于某一时期“发展性政策的变化” [10],更是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根本属性,即最高权力的执掌方式——政体的模式,在中国就是长期形成并普遍适用的民主集中制。因此,有必要对民主集中制进行再认识,重申其现实合法性,使之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构建“中国模式”突出标识以及在国际社会中中国道路的身份识别码。

(一)民主集中制是基于积极自由观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必然选择

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3]中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成为20世纪政治哲学的经典论题。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free from),政府存在的目的即扩大个人不受限制的范围。积极自由是“做……的自由”(free to),即某一主体能够有权去做他想做的事,达成想达成的目标,此时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帮助个人达成这一目标。柏林对积极自由的怀疑主要是,在这种观念下,个人只要能达成可以自由地去做什么的话,积极自由就脱离了个人主义的界限了,因为它将达成目的作为最终的结果和追求。我国的政治文化自古就存在积极自由的因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而且,在中国现代化的路上,我们信仰的马克思主义就是一种帮助我们实现人类大同目标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积极自由观。

柏林对积极自由的看法主要是对其可能产生的弊端进行认识,其实,积极自由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一种比消极自由更好、更高效的实现社会共同目标的政治哲学。问题是一定的条件是什么?Stephen C. Angle指出,“共同的善”是维持党治国家能够存在的合法性来源,“只有当一个社会压倒性地支持一元的‘共同的善’时候,合宜才会产生”,“一个强健的(robust)‘共同的善’确实在中国存在,而且应该继续存在,以证明民主集中制的合法性[12] 这一观点颇具启发意义。此时,问题就转化成了怎样才能实现“共同的善”, 有两点应该是必须的。一是要保证最终形成一个“共同的善”,即统一的社会目标,这一要素决定了民主集中制需要形成一个统一集中目标。虽然允许社会存在多元化,但是更强调共性的重要,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并最终基于“共同的善”形成普遍共识是至关重要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逐步明确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社会共同目标以及习近平提出的“中国梦”即这种具有“特别优先性”的“共同的善”。二是“共同的善”能够取得共识的关键在于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决策的达成是建立在尊重人们的协商程序的基础上,同时人民群众也认可并尊重共识取得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在进行决策时并不是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为唯一标准的,而是一种在达成对“共同的善”的“特别优先性”的潜在共识下,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集中的判断。这一程序恰恰在尊重人民并受人民尊重下形成的。此时,“共同的善”就满足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要求,是取得人民普遍共识的社会目标,而达成“共同的善”的必要的制度设计就是既尊重人民群众又得到人民尊重并认可的程序,也就是民主集中制,不是选举民主中简单的票数计算,而是在“共同的善”的潜在共识下执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柔性的决策程序,最终取得普遍满意的结果。因此,“共同的善”与“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两个最重要的要件;在制度层面,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必须制度设计(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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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集中制的设计能避免西方选举民主形式与资产阶级统治属性之间的根本断裂

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经常会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不能简单地归因为民主执行问题,而是自由民主理论本身出现了问题,即选举民主形式与资产阶级统治属性之间的根本断裂。选举民主往往以强调“竞争性选举”的“熊彼特式民主”为特征。“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被改造为“竞争性选举”,民主就是以选举为核心的一个政治过程,它的目的是使人民选出合意的政治家,人民的权力体现在选举权中。民主就是选民选举政治家的过程,这是自由民主政治的核心范畴。传统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人民的核心地位必须通过选举过程去实现,政党成为了这场民主权力体现的代言人,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属性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能够角逐政权并最后当选的政党的属性也必然是代表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政党。然而,人类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阶级构成决定了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是由单一的阶级构成的,所以,选举民主形式与资产阶级统治属性之间存在根本的断裂。也就是无论哪个政党选举上台,都注定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所谓的竞争与社会分裂的状态都是无法通过选举结果去改变的,而是社会的阶级属性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断裂所必然产生的结局。

最近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共和党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2016年当选美国总统引发的争论,这次美国大选呈现的戏剧性表象其实是自由民主的属性与形式之间断裂产生的周期性必然结果。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被民众认为是原有政治集团的维护者与继承者,她支持对弱势群体包括少数族裔、女性、同性恋者等权益的维护,通过给弱势群体进行平权从而弥补其在统治关系中实际处于的弱势地位,使资产阶级统治属性披上了一层温情的薄纱。问题在于,真正处于弱势的群体并没有在这种统治关系下获得预期的收益,这种统治技术与方法的设计并未达成预期成效,使大众处在割裂的反叛意识中。特朗普的出现恰恰满足了大众另寻出路的希冀。特朗普一开始就被当做对原有共和党建制派的反叛,原有的建制派为了赢得更广泛的选民支持和选票,往往会提名温和派的候选人,很多时候以保守派之名行自由派之实,甚至被称为RINO(Republican In Name Only)名义上的共和党,两党的趋同化与温和化都是为了赢得选票,原有政治代表性逐渐消解。在这种政治疲软的态势下,特朗普提出的与民主党政府先前一贯做法不同的口号,比如保护美国本土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民主价值对外提供保护,支持减税,反全球贸易、以贸易保护振兴美国制造业、保护美国劳工的利益、提高最低工资、阻绝非法移民入境等。这些口号能够一下子吸引对以往政策失望的广大中产阶层与低收入人群,他们希望这些简单的口号能带来现状的改变,产生了最后的表象,即精英与大众的分裂,最后构筑自由民主大厦的薄纱被大众无情撕毁,赤裸裸地接受了现实利益的诱惑。然而,资产阶级统治的根本属性并未改变,特朗普仍然是为资产阶级统治集团服务的一颗棋子。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西方自由民主下的选举民主形式与资产阶级统治属性之间的根本断裂,选举民主结果的变化无法改变资产阶级统治的属性,不过是大众麻木与挣扎中的一次周期性现象。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统治的根本属性,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这种制度形式与无产阶级统治属性之间不存在断裂。国家权力都统一来源于无产阶级民主集中制,也是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下进行民主与集中的过程,尤其是在“三个代表”理论对阶级属性的进一步发展下,扩大了我党的群众基础,扩大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实质,使这种制度成为真正体现国家属性的制度设计。

(三)民主集中制的高效率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党的重要组织原则,还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邓小平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14]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15]因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院制,这种结构是由于共产党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阶级构成决定的,所以必然具有权力的集中特性,决策的产生由于不是政出多门,最终的决定权集中而带来相应的高效。需注意的是,这种高效并不是家长制或个人独裁的高效,而是一种必须要保持“政策正确,方向正确”的高效,这是民主集中制既保持高效,又取得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如何满足这一条件恰恰是民主集中制要解决的问题和承担的功能。

福山在《衰败的美利坚——政治制度失灵的根源》(America in DecayThe Sources of Political Dysfunction)中,对美国政治内在逻辑的观察得出了结论,即“否决政治”导致美国的“政治衰败”,美国党派之间已经很难合作,两党之间难以达成一致,容易引起政治系统的僵局及党派斗争极化。[16]自由民主的理论根基是建立在消极自由基础上的,多元主义民主就是让各种多元力量之间通过选举制度竞争,不求最好的,但至少不是最极端的势力上台,属于保障型制度。这种制度无论是最高权力执掌的过程还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都会带来巨大的内耗、高成本与低效率。民主集中制是建立在上级与下级、全党与中央、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充分民主协商后的集中决策,在广泛吸收民主的意见与建议后,党的领导核心根据对人民群众的“明白”,并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及“中国梦”实现的“共同的善”进行的决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最具标志性历史性意义的成果,就是明确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形成稳定的、强大的领导核心,是全面发挥政党政治功能的重要保证,也是民主集中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集中制虽然没有形式上的两院制或权力的分立,却仍是经过双向思维程序后的决策,不仅能反应民意,还能协调“共同的善”的总体目标,经过柔性协商与考量,最终做出形成共识的决策。这种过程避免了西方自由民主由刚性的选举制度与分权制度形成的对有争议的议题议而不决,无主体愿意承担责任,最终导致低效率的局面。

(四)民主集中制是人与制度充分协调的产物

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执行的,无论是自由民主下的选举制,还是社会主义民主下的民主集中制,人与制度的契合度最终决定结果。在此过程中,人与制度往往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平衡关系,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以较为精密与完善的制度著称,以“性恶论”为制度源头的人性假设,企图通过制度去规避人性的缺失。这种制度设计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与此同时此种制度也形成了一些对制度中的人的负面影响。这些处在制度中的人往往没有共同的目标,只是制度上的一个中立人,一个环节。西方经典的行政学理论也认为政务官与事务官是分开的,事务官政治中立,不能有政治信仰与党派追求,只负责具体政策的执行,只是国家机器上的一个零件。制度对人的要求不高,主要依赖制度解决问题,所以当制度产生问题的时候,人往往会产生迷茫与失望的情绪。

保障民主集中制良好运行的一个要件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党性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民主集中制本身并非一个刚性制度,而是我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西方通过上议院下议院制衡、选举制度及政党轮替,我们通过执政党内部的民主输入与精英决策的权衡,体现东西方文化差异,西方通过刚性制度,而东方通过柔性权衡,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特色。能使我们民主集中制保持活力与弹性的关键性因素在于两点:

第一,人的方面。需要中国共产党人的党性的不断提高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精英性。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是先锋队的组织。“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17]。中国的历史经验,就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国实践,实现了传统松散化的农业国向高度组织化的工业国的转变。从我党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开始,我党所代表的人民走向大众性,但并不意味这共产党员的党性可以降低标准,因为要保持民主集中制的活力,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方向正确,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人的党性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党的十八大后,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开始,不断出台各项党规,随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继出台,通过越来越完整的党风廉政、反腐防腐体制建设,不断提高与保持共产党党员的先进性与精英性,在党员与党内提高党性说明党组织本身的精英化标准。只有对这一标准的坚持,才能使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与选择中。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效也有赖于具有高度组织化与纪律性的政党推动整个国家的组织化,同时,中国的政治运行过程不同于西方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分的原则,绝大多数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公务员个人都是共产党员的身份,也就是意味着他们是有政治信仰与政治追求的人。他们信仰马克思主义,并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与国家富强、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中国梦”作为“共同的善”的追求,因而所能发挥的能动作用必然会比西方更大。习近平同志强调党内尤其是高级干部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主观能动性时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激发党的创造力、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怎么样,关键看高级干部做得怎么样”[18]

此处有必要对民主集中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要求进行再审视。应该说,对它的理解也是柔性的,这一点恰恰能在“共同的善”的追求下,去避免出现选举民主中被民粹主义挟持的状况。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一个穷人充斥的社会,富人作为少部分人会视民主为暴民政治,掠夺他们的财富和权力。李普赛特认为只有当经济发展,中产阶级扩大,阶级结构从金字塔形转变为钻石形,富人对于暴民政治的恐惧才会减轻。[19]利普哈特指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重大的种族、宗教、语言、政治等分歧,只剩下阶级的分化,大可实行两党制、单一制的多数民主模式,但如果出现上述的重大分歧,就必须正视“大多数人暴政”问题,要设置更多权力制衡。[20]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一个具有高度条件性的原则,要使其正常发挥作用需要诸多条件,比如国家的平等程度较高,中产阶级的比重较高,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政治分歧较小,社会同质化程度高,等等。尤其是在许多后发国家,简单多数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上台的政府并不能解决全社会的问题,由于整个国家又缺乏妥协机制与妥协精神,往往会引起超越正常政治秩序的混乱与动荡局面,正如在泰国红衫军与黄衫军持续不断的街头抗争所印证的。其实,即使在发达西方国家至今仍无法彻底逃脱对“多数人的暴政”的阴霾,比如选举上台的希特勒国家社会主义,英国脱欧公投产生的巨大分歧,甚至此次美国大选引发的轩然大波,就是因为制度的缺陷需要通过一个又一个制度去弥补,忽视人的因素是西方选举民主的重大缺陷。解决选举民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困惑,其实在民主集中制的完善与发展中是可能实现的,民主集中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柔性的,是建立在群众路线的方法下,充分调查研究后,经过尊重人民并受人民尊重的程序后,在“共同的善”的引导下,在人民群众“明白”的基础下,在共产党人的高党性修养下,融合制度与人的因素共同合力下作出的决策,是人与制度充分协调的产物。当然,这也注定了这种政治模式是一种不能偷懒、永不松懈的模式。

第二,制度的方面。为了充分实现共产党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并能始终做出最优的选择,必然要求在制度层面,使民意输入政治决策系统的程序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在这方面,有许多具有启发性的建议,比如通过发展协商民主来扩大群众路线的具体操作方法;通过党内民主的发展,包括党内选举、党内监督、党内决策等方面的各项制度的成熟,使民主集中制更有制度规范可循;将责任制引入到民主集中制中,将民主集中负责制的责任形态纳入到法治的基本框架,等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他主持拟定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 “抓紧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着力构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民主中集制具体化、程序化,真正把民主集中制重大原则落到实处。” [21]

四、结语

民主集中制源于共产国际,经过革命战争时期与中国实际情况充分结合,尤其是《古田会议》系列文件的探索,已经脱胎成为根植本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度创新成果。当代中国提出“中国模式”与世界对话,“中国模式”的核心标志在于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模式,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民主集中制再次成这一模式构建的核心标识。因为,民主集中制能够避免西方的选举民主发展至今仍未解决的弊端,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民主化进程中的水土不服问题,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政治原则保证,更是人与制度充分协调的产物,能更大限度调动人在制度中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人的潜能,从这一点上,也是从现实角度探索践行马克思提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中国答卷。因此,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中国模式”必然会成为更体现人类自我实现与发展可能性的国家发展模式新平台。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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