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庄鸟瞰图
河南漯河市 南街村广场
河南新乡市 刘庄一隅
刘庄、南街等发达农村的实践充分表明:
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重在经济上坚持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重在政治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乡村自治的实质就是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乡村自治不仅可以避免政府统治固有的官僚主义,而且可以消除家庭自治各自为政的困扰。
实现乡村振兴势必由家庭自治走向乡村自治。然而,实现这一重大转变,首先政策要跟进。
从农村改革以来的政策走向看
赋予农村党组织的责任越来越多,赋予农村党组织的权利越来越少;
赋予农户的自由越来越多,赋予农户的义务越来越少。
这一走向注定乡村自治的能力不断弱化。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赋予农村党组织应有的权利。
农村所有工作的落实,最终离不开农村党组织的领导。这既是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也是乡村自治的必然要求。
乡村自治并非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将政府管理农村的权利下放到农村党组织。
不能只赋予农村党组织责任,不赋予农村党组织权利,不能只赋予农户自由,不赋予农户义务,不能因为个别农户的无理要求或个别村干部不称职而放弃或剥夺农村党组织应有的权利。
2、提倡机关为农村服务。
农村政策一旦脱离实际,就会事与愿违。因此,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一定慎之又慎,要给农村实践留有宽松的空间。千万不要低估农村实践及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农村发展从第一个互助组到天下第一村;从提出男女同工同酬到刘庄、南街实行住房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免费、日常所需基本免费的分配制度,都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而不是机关作为。
机关对农村要多一些支持,少一些指令;多一些责任,少一些批评;多一些调查研究,少一些会议贯彻;多一些民间探索,少一些官方试点;多一些经验总结,少一些文件报表。
3、尽量减少一刀切政策。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制定政策很难顾及到所有农村,甚至有些政策只适合个别农村,应该允许各地农民有选择的权利。
因此,除涉及底线问题的政策外,一般都列为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只能引导不能强制。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小岗村视察时指出:
“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上级领导不包办,乡村自治不越轨,从而实现农民群众理想的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