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如何提升军人职业吸引力,外国的许多做法和经验固然使我们开眼界、受启发,但我国历史上也不无值得说道之处。以1955年为例,当时举国上下对军人地位的认同和军人职业对全社会的吸引力达到空前高度。当时,无论是国家实行军衔制带来的强烈荣誉感,还是由供给制转变为薪金制带来的优厚物质待遇,以及整个社会对军队的厚爱、对军人的崇敬等因素,都在大幅提升着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使其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这与时下存在的军人“找对象难”“成家难”、青年军人对地方女青年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那一时期,地方女青年找对象通行的标准是“一军、二工、三干部”。军是指军人,工是指工人,干部是如今不少人特别向往的公务员。但随着时间推移,军人的光环早已黯淡,军人职业也逐渐失去往日的吸引力。分析当时军人职业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最根本的是国家在顶层设计上理念明确、立法得力、措施具体、落实到位,接近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具体说来:
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用枪杆子打出了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军队的这一辉煌业绩,得到全国人民空前一致的认同。特别是抗美援朝战争的伟大胜利,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爱军情感,人民解放军官兵真正成为全社会公认的“最可爱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借鉴世界军事强国的正规化建设经验和做法,给予军人崇高的荣誉地位和优厚的物质待遇,完全是众望所归、通达民意之举。
国家立法到位,政策推进有力。经过前期4年的充分准备,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1月28日,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实施军官服役条例,实行军衔制度的宣传要点》。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解放军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体制。军官军衔等级正式设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条例》规定: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因此,解放军实行的军衔制度,属于永久军衔性质。永久军衔的特点是:军官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首次授衔时,毛泽东主席以国家最高礼仪,亲自给十大元帅授勋授衔。
军衔制的实行对于强化军人职业荣誉感,提升军人职业吸引力起到了显著作用。实行军衔制,是国家给予各级军官的荣誉,也是赋予他们的重大的政治责任。军官按照《条例》行使职权,也是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要求。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军官必须佩带和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以便在官兵之间,各级军官之间,各军种兵种之间,有着明显的识别标志。军人的气质形象、军容风纪及军衔风采,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称赞。
实行军衔制给军人带来了良好职业待遇,是军人职业充满吸引力的重要因素。尽管当时国家经济还不富裕,对各级军官都采取了压低1~2档定军衔,但军人的工资仍明显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水平。当时我国城市居民每人每月的平均生活费仅为八九元,而同期一名连长的月收入有50~60元,保障一家3~5口人的生活是非常宽裕的。当时部队军官工资平均高出地方同等职级人员82.5%。据《风雨六十年》一书的作者濮汝贤回忆,1955年他任21军青年处长,少校军衔,每个月可领到170多元。后来他转业到地方工作,1980年被调到仪征化纤厂当厂长时月工资也只有130多元,也就是说25年后他在地方的工资只是他1955年被授予少校军衔时工资的76%。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军人的相对收入水平逐渐下降。据1998年1~4月总部机关对沿海、内陆和边远地区1360名团以下军官(含团级)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军队干部基本工资与地方干部之间的比值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1955年高出82.3%,1965年高出68.8%,1980年高出32.8%,1988年高出23%,1994年高出20%,1996年高出14%。军人已经从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的高收入阶层降至90年代的中低收入阶层。而从军人家庭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比较来看,1998年军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总额为5077.14元,而同期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5953.33元,降低了14.71%,甚至比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还低2.15% 。1996年,军人基本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十二大行业中的排名降到第六。这导致公众对军人的认同感发生变化,军人社会地位有所下降。例如,在青年喜爱的职业排位中,军人职业仅排在第七位以后。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征兵难”。由于现在社会上普遍把军人视为低收入者,歧视军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能不使军人的职业信念受到冲击,军队自身凝聚力有所减弱。
如何改变军人职业吸引力不断下降的现状?来自国外的一种重要共识是:“军人加薪10%,优秀青年的入伍率可提高40%。”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报告则明确指出,提供与民间类似人员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是吸引和保留军中优秀人才的必要支撑。我国1955年实行军衔制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当然,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为国牺牲奉献的精神和其他非薪酬手段的支撑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主导下,我国20世纪50年代在这方面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和作法,也使我们看得越来越清楚,提升我国军人职业的吸引力,重中之重是要从国家层面加紧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高标准做好顶层设计工作。首先要建立以军官职业化为核心的中国军队人事制度,这是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治本之策,也是外军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通行做法。越是复杂的制度机制,越要强调顶层设计。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诸多方面。只有搞好顶层设计,才能积极调整改革现有军队人事制度,促使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早日出台,尽快实施。
这个“顶层设计”,应当包含几个基本“要件”。比如,控制军官总额和编制,保证军官总额的稳定;要严格执行院校培养军官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国防生培养的力度;严格控制士兵直接提干,从源头上把好军官入口关;建立以晋升军衔为主的军官晋升制度,通过各级军官的军衔浮动调整,增强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确立长期服役、安心服役的思想;建立完善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可考虑将文职干部逐步与文职人员合并,全部面向社会招聘,参照地方公务员相关规定为其解决政治、经济和生活等待遇问题;建立完善军官退役安置制度,对团以下军官退出现役,可考虑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发给退役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对团(含团)以上军官,可考虑实行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按月发给足额退休金,不作转业安置。要让基层军官仅靠本人的薪酬就能养活“3~5口之家”,使其能在服役期内达到社会“中等阶层”的平均收入水平,起码不低于1955年军官对地方同级干部的相对收入优势;要让“一人当兵,全家受益”实起来,起码要让军人家属和其21岁以下子女享受到免费看病、优先完成高等教育的权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已施行了类似相关的政策,我们更应及早将其纳入顶层设计。
认真做好配套立法工作。立法不配套,等于没有法。立法不集中,甚于“挂空挡”。所以,一定要以国家上位法和系列专门法的形式全面周到地明确军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深化其医疗、住房、工资、保险等制度调整改革,健全有利于官兵成长成才、安心敬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国家最高层次的配套法律,引导鼓励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军营。要把分散在《国防法》《兵役法》和许多相关条例、部门规章中的涉军法规整合起来,创立集中明确的法律体系,起码要尽快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专项立法工作:
——《军人军衔实施法》。形成军官职业化的基础法律。
——《军人荣誉地位法》。国外的军事强国都有此类法律。通过此项立法 ,明确军人以血汗生产国家安全的特殊社会地位,理应受到全社会尊崇,并科学实施军人荣誉分类管理,完善荣誉证章制度,规范重大荣誉纪念形式,将军队奖励纳入国家荣誉制度建设范畴,探索建立与地方公务员表彰奖励对等的接轨形式,全面提高军队荣誉的立法层次和社会认可度。
——《军人权益保障法》。此法要细化军人享受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军婚、军邮,细化军人家属、21岁以下子女及其父母免费看病,优化军人子女上学条件;同时加大军人家庭涉法问题帮扶力度,建立军人家庭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
——《退役军人安置法》。把退出现役的基层军官的安置分配也纳入此法,同时把现有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升格为国家法律。
——《士兵家庭优抚金发放和军人供应法》。确保军人的物质待遇和物质文化用品供应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优先供应,同时使各级军供站的工作都有法可依。
——《阵亡将士安葬纪念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优抚法》。把在这方面国家该做的事规定明白,定出标准。
——《涉军法律监督执行法》。
建立监督执行涉军法律的专门机构和力量,规定其奖罚标准和考核办法,使执法环节“硬起来”。
以上诸法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必须在国家层面充分坚决立行。
把“国防教育全民化”抓实抓细。全民国防教育的关键是“全民”。和平时代唤起社会“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大义,需要积极构建青少年教育、民众教育、干部教育“三位一体”的国防教育体系,让国防教育进入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农村,让国防知识进入高考中考试卷,让国防教育评判进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当前尤其要抓住国防教育“摆不上位”与领导干部“摆不进去”的主要矛盾,把党政领导干部从“全民”中突出出来,切实以领导干部国防观念的提升带动全民国防意识的整体跃升。要从大众媒体立体宣传、课堂阵地普及教育、红色资源耳濡目染、硬性法规规范约束等方面综合施策,使国防教育更接地气,自然融入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在潜移默化中增进全民国防观念。
要进一步加强“当兵光荣”和崇尚英雄的国防教育,积极净化涉军舆论环境,浓厚崇军尚武的社会氛围。世界强国无不以崇尚英雄作为核心价值。去年,国家设立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迎接志愿军烈士遗骸归国,形成了良好导向。下一步,应从国家层面立法推动英雄文化传承等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通过创新传播手段和形式,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旗帜,多宣传战斗的军营、阳刚的战士、沸腾的血性,营造全社会的“从军报国热”,让投身军营成为广大青年热切的人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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