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国策建言 > 治理建言 > 阅读信息
单双祥:运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点击:  作者:单双祥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16 10:10:03

 

1.webp (5).jpg

 

【摘要】说治理,最简单、最直接、最实际、最接地气就是治人和理事。人有信仰、有意识形态,有阶级立场,在治国理政中起决定性因素,非常重要,但还有一个因素“事务”同样重要,事务没有意识形态,事务具有内在本质属性以及客观运行规律,比如农业之类的事务,没有意识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都需要农业,虽说农业生产方式方法不断演变,但种植、养殖基本属性不会变。在人类社会实践中,重事轻人或重人轻事都是不科学的。只有当事与人有机统一,事务才得到持续发展,人的能力才得到充分释放,世纪伟人毛泽东奠基的社会主义事业,事业决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就有这样的优越性,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能实现。

 

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思想上,还是从中国传统治国理政哲学上,说治理,离开事和人都说不通。意识形态重要不重要?回答是肯定的,非常重要,因为人具有意识形态,不同的意识形态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站在全体中国人民立场上,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站在少数资本家的立场上,而客观事没有立场,无论什么制度,客观事具有自身属性,按照客观规律运行,这个认识非常重要。比如资本主义社会需要农业、教育、卫生、科技、国防等,社会主义社会同样需要农业、教育、卫生、科技、国防等,因此,我们认为事和人既是制度建设的源泉,也是国家治理的大本大源。假如我们忽视事的存在,或者对事的属性以及客观法则认识不清,改革就属于主观设计,当然,践行者执行起来就很迷茫。所以说,事和人既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起点,立法(制度创新)的本根,又是深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主线。从起点出发,事归事,人归人,将事和人分别研究,再在社会实践中应用,能取到拔云见日的成效。

 

一、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

要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   

 

为什么说国家治理的根本理念必须是事和人的有机统一?首先对“根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根本”两字来源于自然,就必须从自然开始论述。马克思唯物主义者认为“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

 

我国古人造字的初衷也体现在自然,比如“根”木株也;指大自然界中植物地下的部分。随着人类进步,对根的认识有了新的发现,所以,现代汉语对根的解释更进一步具体,根是植物的营养器官,通常位于地表下面,负责吸收土壤里面的水分及溶解其中的无机盐,并且具有支持、繁殖、贮存合成有机物质的作用。“本”在《说文解字》:木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本”的原义也指事物的根部,随着人类对大自然的认识的深入,“本”含义也发生演变,比如,草的茎,树的干叫草本植物。又随着人类对植物的认识,尽管大自然生长着千千万万种植物,人类在实践中发现植物存在不同类群的起源(基因),有着亲缘关系,以及在成长进化过程中固有的发展规律,因此,本产生了新的含义,比如,本体、本质,在这里我们认为“本”是指自然界事物内在本质属性。由此可知,对“根本”理解不仅仅是源头、根基。我们站在大自然的角度去解释,根本就是指事物的根源以及事物内在固有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关系。大自然有自己独特演进更替的法则。人类源于自然,其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大自然又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改造自然并发现大自然的客观规律,所以,任何事物的“根本”来自自然,依存于自然,并受制于自然。人们只有“敬畏自然”,科学地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利用自然,就会真正享受大自然带来的丰富多样的物质生活。

 

比如,春去秋来,年复一年,人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什么环境适应种什么,都是由事物的内在的“本”来决定;种瓜就得瓜,种豆就得豆。否则,忽视了事物的根本,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凭主观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必然遭到大自然惩罚。例如,据世界《红皮书》统计,20世纪有110个种和亚种的哺乳动物以及139种和亚种的鸟类在地球上消失了。世界上已有593种鸟、400多种兽、209种两栖爬行动物1000多种高等植物濒着“根本性”灭绝。

 

从我国汉语词典中解释“根本”比较单一,通常比喻事物的本源、根基;本也指根,因为本与末对应。就词典理解,古人在当时的认识只要切断了根基,破坏了本源,植物就失去了自身演变规律从而失去了生命。比如,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六年》:“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绝其本根,勿使能殖”。这个认识即使到现在,在人们心目中,普遍保持着要解决问题的彻底就必须铲草除根,很少去思考分析植物还存在内在本质。

 

随着近代生物科学的发展,尤其是分子生物学(植物和动物)的研究,科学家发现,决定植物的内在本质特征是基因,而基因成分贯穿植物体内每个细胞。比如,仙人掌叶片含有活性基因,不需要根也可以作为无性繁殖;再比如,通过嫁接技术,苹果接于沙果,苹果树根保持原状,其本却保持沙果的特征,结的果实不是苹果而是沙果。也就是说,嫁接技术(转基因、克隆等技术)打破了传统的铲草除根观念。因此,我们的认识也必须与时代同步,根是根,本是本,在生产实践中,要准确地识别根在那里,本的实质是什么,不然,解决自然界的问题就没有深入根本。

 

前面说过“根”是接地气具有吸收大自然物质的营养器官。现代生物学研究告诉我们,植物的“本”主要体现植物内在属性(含生物的本质特征)以及成长演变过程中的活力。(生物的本质特征有如下内容:1、相同的化学成分;2、结构按固有的属性排列有序;3、有规律的新陈代谢;4、应激性和运动;5、内环境保持稳定状态;6、生长发育活力;7、繁殖与遗传。)

 

在生产实践中发现,植物内在本质活力越强,植物生命力越旺盛,成长越健康;反之,内在本质活力弱,其生命力就差,各种疾病随之而来,这是大自然的普遍现象,也是所有生命中不随人的意识转移的客观规律。当然,任何植物的成长演变都必须需要吸引营养这个“根”,所以,根是植物成长的前提条件,若植物根不能落到实处,也就是说植物不接地气,植物成长就受限制,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植物体抵抗力下降,就会发生各种疾病,甚至还会死亡,最后失去“本”的活力。生物学还告诉我们,植物需要营养,而营养传化起决定性作用是植物活力这个“本”,若“本”的活力下降或者失去了活力,根吸引营养也随之下降或者消失。根与本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关系。

 

因此,对根本的认识要与时俱进,概括起来外延有如下几条:(一)适应环境接地气,什么样的环境就适应种植什么样的植物,要想植物茁壮成长,就要落地生根接地气;(二)吸收营养,植物成长所需要的物质都是从根部吸引;(三)同一性,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组织成分;(四)秩序性,植物内部结构按照自身固有属性排列有序;(五)规律性,物质和能量相互交换的新陈代谢;(六)稳定性,内环境保持较稳定的状态;(七)传承性,遵循自身繁殖和遗传;(八)活力性,自身成长的活力,不同属的植物有不同的活力,即使相同植物其活力也有差异。

 

总而言之,认清了根本,就认清了社会和自然界事物成长发展的规律,认清了根本,就能找到事物演变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源头,认清了根本,解决问题就有正确的方法。

 

二、国家治理的出发点

和落脚点都在事与人上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指出:“胸有成竹才能出口成章,找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源于实践才能指导实践。领导干部改进文风,应当走出机关,深入基层,在实际生活中‘望闻问切’,在充分占有和分析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概括出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把群众的创造吸收到文件、讲话、文章中来,使我们的思想和文字体现时代要求,符合实际情况,能够解决问题。”

 

所以,只有吃透实际情况,深入社会,实事求是,才找到问题的根本,理论成果才能形成真知灼见。谈治理,我们必须有个根本理念:就人治人,就事理事。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举措,举措决定治理效能。否则,就现象说现象,就制度谈制度,就职能论职能,治理难以达到效能。

 

打个比喻说,习近平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必须建设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伟大事业。伟大事业比喻大海,那么十三亿人所做的每项具体事就像小溪、河流、湖泊,最后共同汇聚于大海。在汇聚大海前,要修堤筑坝,要有明确社会分工。

 

因此,我们认为要实现中国梦,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其落脚点就在每个人每件事上,说起来好像简单,但这个认识非常重要,因为只有从“以事为根,以人为本”上去科学立法、制度建设、深化改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符合国情,才适合民意,实现伟大事业才少走弯路。

 

(一)事与人的辩证关系

 

以人为本的理念有了,但以事为根的说法我还没看到,因此,我们认为事和人如同两只脚,只有当事和人同时前行,步子才稳。这才是根本。以人为本,忽视事的存在,或者说,以事为根,忽视人的决定因素,都是不科学的,只有当人与事有机统一,就会健康发展,持续前行。

 

人是事的主体,事是人的客体;对人的研究很多,有生物学的人,有心理学的人,还有政治学的人,尤其是在国家治理中,人有意识形态,同样的事,不同的意识形态站在不同的角度说话,在这里不多叙述。从国家治理角度上讲,只重视意识形态是不够的,因为社会的发展是事业的发展,是具体事的实施,所以相对于人来说,事没有意识形态,事具有自身属性以及客观运行法则。就拿农业这类事来说,他的基本属性就是农业生产的一些要素,如阳光、水、土壤、自然季节,自古到今,无论什么社会,变的农业生产方式,不变的内在本质属性。

 

正如毛泽东的《实践论》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需要我们在认识事的时候,由表及里、从现象深入本根、全面仔细地观察、由感性到理性、研究事的演进变化、分清事与事彼此间的区别联系、事与人的关系、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循环往复、不断加深对事的属性认识、从而真正把握事的运动规律。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行各业的事也就越来越专,越来越要求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尤其是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向纵深推进,不久的将来实现了事联网更明显。然而,在社会活动中,尽管我们天天在做事,有的事做完后还要进行总结,为今后做留下宝贵的理论经验,可是对事进行科学归纳分类没有?那些是物质的事?那些是精神的事?那些是民生的事?所以说我们恰恰对事的属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归纳。

 

事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从宏观讲,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共产主义事业;从微观讲,集体事业、个人事业。从人的能力讲,容易做的事,如打扫卫生、收发文件;难做的事,如导弹研制、嫦娥奔月实施、量子通信、超速计算机研制和应用。从行业讲,有工、农、商业、教育、医疗、环保、安全、国防……等等之事。

 

事有实事与虚事之分,实事是体现在客观实际通过人的行为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实事一般表现为人的实践;虚事是体现在人的认识、设计、计划状态下的时空功能结构,虚事总体表现为各种时空状态,如培训会、辩论会、计划书等。实事虚事是在对立统一矛盾运动中使人对事物客观规律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掌握了事的属性以及运行客观规律,并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正确的检验,这就是真理的形成。所以任何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事的内在本质属性,从而掌握事的规律,与此同时制定和完善做事的制度,规范做事的程序,实现事的结果,最后落脚点为人民谋福祉。否则,人不熟悉事的内在本质属性,比如说学商业的转变去监管食品安全,从事交通的转变去监管化学品安全,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二)事和人是制度建设的源泉、本根

 

所谓制度,我们认为必须依据事的属性(包括事的特征),制定出做事的规程或行为准则并要求人共同遵守。人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社会制度,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因社会分工比较简单,那时的社会制度以人为主线,以事的制度相对较少。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事务越来越具体,以人制定的制度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比如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等;于是以事制定相应制度不断涌现,比如农业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等,以及今后还会制定互联网管理法。

 

就当今世界,摆在我们面前,主要两大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之时,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就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从而确定建设社会主义事业,所以,社会主义事业就决定了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反过来又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讲到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不得不想起毛泽东这位伟人,他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奠基者,奠定了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所以才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事业是前提,制度建设在后,这既符合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又符合历史与逻辑有机统一。然而,盲目推崇西方制度的“照搬照抄”论调大有人在,在这里,我不得不站在千千万万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践者的角度呼吁:制度建设一定要符合中国国情,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专一瓦”,决不能照搬那些所谓的“西方宪政制度”。

 

三)事的内在本质属性

决定事的运动(发展)轨迹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瓜有瓜的内在本质属性、豆有豆的内在本质属性,这是人类发展史以来认识大自然十分普遍的公理。假如种瓜能得豆,或者种豆能得瓜,这是不是改变了事物的内在本质(在科技发展的未来,有可能通过转基因改变他的内在本质而实现)?是不是很荒谬的假如?所以,在社会实践中,做任何事我们同样先去认识他的内在本质属性,只有掌握他的内在本质属性,实践起来就能达到预期目的。否则,越改越远,越改人民越不满意。

 

毛泽东的《实践论》指出: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的关系。事与自然有紧密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事的属性就是指一件事与另一件事的相同或相似自然法则,也就是说,做某事的规则与另一件事的规则有相同或相似的原理。

 

例如:人每天需要食品,尽管食品有千万种,不同的食品有不同的特点,但具有相同基本属性,比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水、维生素、无机盐、活性因子、膳食纤维等营养要素,还具有相同或相似因变质而产生的毒理反应,因此,监管监测食品这件事就有他相同或相似之处。所以,十年前我就呼吁食品监管要实行机构与职能有机统一。然而,我们认识到没有?事实已经证明没有,四五个职能部门监管一头猪,七八职能部门监管食品,这种典型的分段管理,就没有遵循事的内在本质属性,所以导致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的现象,被受人民群众诟病。十八大以来,虽然整合了食品监管机构,但食品分段管理理念仍然存在,遵循事的内在本质属性,按照事的内在本质属性改革还任重道远。

 

三、遵循事-职-制-治的逻辑

就是遵循事务的客观规律

 

(一)要客观正确地认识职能

 

中国古文《说文解字》中说得很清楚:“事,职也”。因事生职,大道至简。西方《管理学》也有一条组织设计基本原则因事设职。近年来,在社会实践中悟出一个简单道理,有事,才有职,有了职才产生制度,再通过制度规范人去做事。事是根本,事是源头,这既符合逻辑推理,又实事求是。比如农业,农业生产这类事在原始社会时期就有,当时,生产方式简单,没有明确分工,所以就谈不上“职”这个概念。随着社会发展,生产方式在分化,出现了分工,有狩猎的,有农业的,尤其原始部落之间发生军事冲突,随之才有了“职”概念。古人造“职”本义:指军阵参演人员各司其事。后来引申义:(每个)做事的人。正因为有了事,才有了职业、职位、职务、职称、职责、职权、职能等等这些衍生词。没有事,职业就是失业;没有事,职位就是虚位;没有事,职权者就成了“稻草人”;没有事,无法谈职责,更不能空谈职责。

 

职能怎么理解?从字面上,事务是前提,是根,就像植树一样,只有落根,树才有他的生命力。比如农业职能、教育职能、环保职能、国防职能、检察职能等等他们的根就是农业、教育、环保、国防、检察等事的内在本质属性上。没有事务,脱离了根,不到实践中去观察,无论如何叙述职能,无论如何设计职能,都是属于主观主义理论,而且这种理论还容易误导改革,比如,服务型职能、管理型职能等等这都是学者闭门造车出来的,没有亲自体验梨子味道,没有看清事的内在本质,其本身已经脱离了实事求是。假如像这样长期研究下去,离事的内在本质只能越来越远,路只会越走越迷途。

 

前面我叙述了任何事都有内在本质属性,也就是说,先研究事的内在本质属性,再进行科学归纳分类,然后决定“职”产生。有了“职”这个核心,才会出现职能。这既符合逻辑推理,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职能”的“能”在这里理解应具有的作用或功能,一般指人,只有“人”才“能”,所以简单地讲,除了事物本身的职能(如货币职能)外,职能都指人做某事所产生的作用和功能。

 

(二)对机构(包括政府)职能的认识

 

机构的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件通过活动联接以实现规定运动的构件组合,从治理角度讲主要指行政机关或团体。比如,食品监管这件事,其专业属性比较强,就决定食品监管的职能与其他职能有异,食品监管职能反过来作用并完善食品监管这件事,这才符合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再比如,农业这类客观的事,其目标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这就决定了农业的职能,农业的职能反过来促进农业纵深发展,如此类推,建设、卫生、教育、环保、国防……的事,各具有各自的职能。也可以说,机构的名称已经浓缩着机构所承担的客观事,客观的事决定着职能。

 

因此给机构职能下定义就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客观事(机构)属于第一性,职能属于第二性。三十多年来,我一直坚持这个观点,这也是我质疑转变职能根本原因。所以,机构(政府)职能定义就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自身客观(法定的)事发挥应有作用和功能(意识形态不属于职能范畴,所以阶级斗争也不应属于职能)。然而,在现实里,我们往往容易犯职能生事这种本末倒置主观主义错误,比如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商消字[2006]第80号),工商系统根本不熟悉食品监管这个属性而去监管食品,这是不是主观主义作怪?再比如,农资打假这件事,农资的本身属性就是农业生产所用,打假是因为农资已经背离了原有的属性,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法律条款规定,单从法律条款看随着时间变化缺乏深入,加强农资管理确实有待修改完善。2000年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新的情况下,2005年农业部为了加强农资管理,制定了《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不可思议,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制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到目前,农资打假这一件事最少涉及到农业、工业和信息、工商、公安、质检、供销合作总社六个部门,一旦发生假农资事件,受伤害的农民找不到申诉地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有多次报道)。这是不是职能生事?像这样的事例还比较多。可以说现实中的职责交叉、职能重叠、人浮于事的“顽疾”和行政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其总根源就在这里。

 

在此,真希望对这个总根源的认识能够引起更广泛的争论和共识,从而彻底消除职责交叉、职能重叠、人浮于事的“顽疾”和行政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三)职能与职责、职权的关系

 

职能的认识说清楚了,还不能解决治理这个问题,在此有必要把职责、职权这两个词说清楚。因为职能、职责、职权是构建治理最基础的三个词,就像水泥、钢筋、沙石是构建高楼大厦基础性材料一样,没有基础难成大厦。

 

职责:在中华词典中的定义是职务与责任。我们认为,某件事是前提,从法治角度讲,法律规定的事必须为,责任重于泰山,有一种使命在里面,一般从人的积极面(人有两面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说职责,所以,给职责下定义,执行某件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有一种使命就是职责。职责一般以书面形式,比如法律条文,制度要求等等,常使用人身上,比如某某人要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宜用在机构上。

 

职权:在中华词曲中定义是职务上行使权力。而权力又怎么理解,目前,给权力下定义各种叙述都有,很复杂,也模糊,不可取用。说权力,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实践,只要回归到宪法和党的宗旨上,就没有那么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只要围绕宪法和牢记党的宗旨上行使权力,就非常简单。1949年3月伟人毛泽东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一文基本思想到现在乃至今后若干年历久弥新,对于那些党和人民赋予职权的人学习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学习掌握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仍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明确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角度讲,非常必要厘清职能、职责、职权之间的关系,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一是以事为核心,实事求是,一方面,职能、职责、职权都要遵循国家法律或制度所规定的事和人;另一方面,任何人在行使职权时要明白对本机构职能将发挥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本机构职能在实践中产生的作用和功能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反过来促进法定的职责修改和完善;职能是大概念,其包容职权、管理方式和职责等等。

 

二是各有所异,相互发力,一方面,任何人在其职位上行使职权时一定要依据制度规定的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三是明晰概念,制约有方,一方面,任何职能都要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没有考核和评估机制,职能可能就会出现低效能、无效能。低效能、无效能,人民自然就不满意。职能考核和职能评估不能自己说了算,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第三方来考核,来评估。职能考核和评估的目的就是让拥有职权的人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又在阳光下操作倍受人民监督。

 

(四)法治的关键就是职能要科学

 

职能、职责、职权说清楚了,职能科学就容易理解。职能科学是“十八大"提出的新概念,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对执政规律的正确认识。目前对职能科学的解释没有准确的定义,近年来,本人从不同的角度浅谈职能科学,肤浅之见只想抛砖引玉引起更广泛争论,任何真理只有越争越明。这里,作为实践者站在千千万万个基层干部群众角度,谈个人认识。接地气的解释,事务清晰,操作简易,在社会实践中经得起持续检验就是职能科学。做事不清晰,也就是说,法定的事,比较模糊,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这样的职能肯定不科学,比如,假农资这件事,其内在本质属性在农业生产方面,若长期处于多头管理,多头执法,这样下去职能难以科学。

 

所以,职能科学关键在法定的事要界定清晰,这就要求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一定要深入人民群众所做的实事这个“根”搞调查研究,立的法,人民看得清,易学、易懂、易做、易守,这就是良法。多立良法,才会善治。再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谓职能科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前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着力推进国家机构与各自的职能有机统一。人大立法时,首先要研究事的内在本质属性,对任何事一定要有相生相克的哲学理念,立的法,易执行,能协同,有制约,长时间保持健康、效能、有序的国家治理机制。

 

四、事联网加快推进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当今的“互联网+” 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4G、5G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审核、网上办事、网上公开、网上监控等等,逐渐形成了事联网。从政府层面来说,事联网将打开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边界,办事更便捷,服务更高效,监管更客观。同时,事联网的信息平台,使各种事务资料更加全面,更好辨别,政府部门之间的事联网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也极大地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不久的将来,事联网在社会治安、农业生产、智能交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等各个职能部门发挥巨大效能。事联网的广泛应用,能够利用数据辨别先进手段,让数据还原事实,让数据规范执行程序,让数据考核和评估政府效能,从而有效克服人的负面因素,提升政府机构履职能力。

 

我们坚信,全党同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从严治党打造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全面深化改革构建职能科学法治政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真正让人民共同享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同享受太平盛世幸福安康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net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