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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 中国税收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兼顾
点击: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2-01-01 12:07:21

 

税收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学会用减法,不能“朝三暮四”,把企业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个人,因为那样会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发生变化,人为地加重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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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对一些公众人物实施税收调查,发现问题,公开处罚。这是杀鸡儆猴。很有必要。但是,在经济形势不明朗的大背景下,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尽快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税收征管不会竭泽而渔。

 

最近,国家税务机关对一些网络广告人实施税收检查,发现许多问题,少数网络广告人(主播)被征收巨额罚款。这说明中国高度重视特殊行业税收征管问题,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变中国税收环境持续恶化现象。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长期实行财政包干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灶吃饭”,除了缴纳中央政府的税收之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税收政策。这就导致一些地方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

 

这种特殊的政策曾经使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一些地方经济增长率高达两位数。可是,由于中央政府资金匮乏,大型工程难以实施。正因为如此,1993年中央决定改变财政包干制度,实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税制。

 

分税制改革的结果是,中央获得税收大头,许多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借鉴香港的做法,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做文章。通过出卖土地,解决财政困难。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实施“土地储备”政策,将大量集体土地征收储备,待价而沽,从而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很快变成了一个财富重新分配的市场。

 

事实证明,分税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不考虑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分税制改革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各式各样的税收减免政策,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特殊的博弈现象。

 

进入本世纪,为了解决我国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家强化税收监管。颁布实施税收征管法,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我国税收来源稳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持续增加。

 

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结构不合理,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出现了非常特殊的现象。首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平衡一些企业经营者将个人所得税转化为企业所得,通过减少纳税义务,增加自己的收入。

 

我国实行累进制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率最高45%。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只有35%左右。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这些政策叠加在一起,使得企业税收负担减少5%到10%左右。这种特殊的税收结构,使得一些经营者把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把自己日常开支转化为企业成本,以此来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税率下降,将日常开支转化为企业成本,可以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过所谓“税收筹划”,一些亿万富豪纳税额,甚至低于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中国税收改革有可能会误入歧途。

 

此次国家税收征管机关对一些公众人物实施税收调查,并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个人所得,导致一些公众人物违法行为大白于天下。

 

许多公众人物在税赋相对较低的地方注册公司,结果导致企业经营所得纳税额直线下降。此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特殊行业特别是网络直播行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许多问题。今后国家税收征管机关还会对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实施全面调查,相信会有更多的公众人物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我国税收制度是典型的间接税制度,企业是纳税主体。企业可以通过产品和服务定价,将自己承担的税收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不需要另外缴纳消费税。

 

这样的税收结构,符合中国这样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需要。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虚增成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那么,企业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何在间接税收制度下,实现社会公平,这是需要税收征管机关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我国上市公司或者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增加亏损,或者通过资本运作,人为地造成亏损,那么,国家税收将会大面积流失。解决我国间接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成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第三,一些学者认为,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纳税人主要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征税的成本相对较大,建议中国尽快实行直接税收制度,也就是通过增加财产税和所得税,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跑冒滴漏”问题。

 

按照这些学者的说法,如果实行直接税收制度,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履行了纳税义务,这对于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中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应当尽快考虑,将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变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把间接税收变为直接税收,这样可以解决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的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这样的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盲目的东施效颦,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征收直接税,那么,我国税收紊乱现象将会非常明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经营者缴税,消费者享受公共福利,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逻辑。如果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体系,把生产性的税收制度变为消费性的税收制度,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我国税收制度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发生动摇。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盲目的邯郸学步,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设计中国的税收制度。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企业成为纳税主体。虽然为了解决企业的负担问题,国家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税收负担仍然相对较重。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大幅度降低我国税率,包括企业的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国家财政赤字增加,甚至会出现公共财政困难现象。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是,精兵简政,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数字政府。大幅度减少政府工作人员,削减公共开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税收负担沉重,中国税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税收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学会用减法,不能“朝三暮四”,把企业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个人,因为那样会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发生变化,人为地加重人民的负担。只能在不断减轻税负的基础之上,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确保我国的税收可持续发展。

 

第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为了招商引资,提出了许多税收优惠条件。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核定征收”政策,吸引外资。这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实行“核定征收”政策之后,地方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在依法不需要设置账簿,或者应当设置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企业才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或者账簿混乱、残缺不全、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税收征管法带有惩罚性的规定变成了优惠措施,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客观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这种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笔者的建议是,如果实行核定征收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那么,可以规定规模以下企业或者规模以上企业中的一部分,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必须一视同仁,公开征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权钱交易腐败现象。

 

如果条件许可,中央政府为了鼓励地方经济发展,可以在一些实验区实行财政包干制度。实行财政包干的地方,可以对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税收征管的成本。

 

我国已经建成全国税收网络体系,市场主体纳税系统全国联网,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如笔者多次指出的那样,一些企业从不纳税到依法纳税,是一个质的飞跃。许多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就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纳税义务。如果全国联网,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征管,那么,许多中小企业只能关门倒闭。

 

解决问题的方案是,财政包干,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中小企业的纳税政策;在分税制条件下,可以允许一些地方政府核定征税。这样做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帮助许多中小企业摆脱眼前的困难。

 

如今许多中小企业抱怨,“辛辛苦苦一年半,完全是给国家干”。企业纳税之后,所剩无几,企业经营者缺乏经营积极性。建议国家在有条件地区实行税收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够培育更多的中小企业,相信中国会有更多的税收来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赞成进行税收结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间接税改为直接税,把生产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改造成为消费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增加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改革的底线。

 

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微信公众号;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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