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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雨潇:青岛女司机打人案“善后”,警方不应饮鸩止渴
点击:  作者:戴雨潇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4-09-10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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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警方转发陈碧释法事件是一次非常严重的公关事故。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都可以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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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直接把“借故生非”的部分吃了,声称必须“无事生非”才能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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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按照这个错误标准讲解青岛案,说女司机“因为逆行想并线并不进去”才和男司机“发生争执”“产生了辱骂和殴打行为”,这是“事出有因”,不满足她说的“无事生非”。

 

然后陈碧又拍脑袋瓜子拍出来一个“目前的证据证明女司机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结论。最后两点加起来决定了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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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这波极低水平的操作都不能说是“春秋笔法”了,完全就是跟两高公然对着干。

 

青岛警方把这种睁眼说瞎话的讼棍叫兽搬出来背书,无异于饮鸩止渴——就青岛女司机打人这一个案子来看,陈碧的立场确实符合青岛通报的结论,那么其他案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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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青岛”和“寻衅滋事”,随便点开几个排在前面的结果,看看有多少可以满足陈碧对寻衅滋事罪的奇特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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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和某车行发生纠纷,在公路全身裸露,并和袁某在路上拉横幅。因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袁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行车纠纷显然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陈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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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在互联网下载地址不明的水体污染视频后,通过其抖音发布,声称某生活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鱼类漂浮成灾,造成社会恐慌。”

 

网上随便看到个视频就转发造谣,这个大概真的属于“无事生非”;此人造谣可以说是为了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算是符合陈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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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为了增加其粉丝数量、提升账号关注度,通过APP账号多次发表关于抹黑河南人,引起『地域黑』的负面信息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

 

为了涨粉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陈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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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高某道听途说,且未经查证,便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谎称青岛某学校食堂餐饮有问题导致200多名学生晚上去医院诊治,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这个也可以算符合陈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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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王某因与某商家产生消费纠纷,为泄私愤,遂使用电脑P图软件,伪造并传播谣言视频,对商家造成恶劣影响。”

 

有消费纠纷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陈碧标准。

……

 

上面五个已经被青岛警方按照寻衅滋事处罚的案例,其中就有三个不符合陈碧发明的寻衅滋事认定标准。如果青岛方面把过去的寻衅滋事案全部按照陈碧标准重新审查一遍,恐怕要推翻一半以上的处罚。

 

《大学》道:“有国者不可以不慎,辟则为天下僇矣。”

 

为了眼前一时的蝇头小利,饥不择食乱找“大法党”背书,最后只会闹出更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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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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