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由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2018年5月12日下午,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随后被公安机关批准为烈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5月14日晚,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时,网民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具体言辞丑陋恶劣,我就不贴出来了。尤为令人愤怒的是,曾某嚣张地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
于是曾某部分地得偿所愿了: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6月12日,案件宣判。
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不但严重伤害了烈士亲属和战友的感情,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曾某顶风作案、被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然而这个判决引起了大家的不满,因为畸轻——判处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先由法院审核)。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曾某承担。法院宣判后,被告曾某表示不上诉。
是的,这个判决很不让人满意!因为不对等、不足以惩前毖后!
1、范围不对等——曾某侮辱烈士是在网上、网络的传播范围覆盖全国甚至全世界,为什么仅仅在当地纸媒道歉?
2、强度不对等——现在纸媒式微、网络是主要的传播渠道了。在报纸道歉没有足够的强度!
3、损益不对等——除了道歉,对曾某并没有其它惩戒措施,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严重不对等。要知道现在是流量经济,出名的收益很大!曾某侮辱了烈士,其恶行广为传播、点击量庞大,他因此已经获得了某种品牌效应,他的名字已经有了商业价值,完全可以卖给自媒体。
因此这样的判决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作用和示范效应!
我们完全可以想见,再出现消防战士牺牲的情况,极有可能有自媒体上网侮辱烈士、引发网民攻击、借此大大出名,然后道歉了事——这导致消费烈士将成为获利捷径!
那我们的英烈法就成了笑话!
我们怎么对得起英烈!
显然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宣判证明了英烈法的可笑!
事实上英烈法的可笑是先天性的:本质是把一个道德问题降低到了法治的层次,而法治对社会的教化作用远远低于道德!
英烈需要保护,而英烈法不是最佳的方式,因为是被动的、消极的、防守的,甚至是懒政、是不作为!
即便要用法律武器,虽然之前的法律中并无具体保护英烈的条款,但只要愿意,一定可以找出可用的条款,比如寻衅滋事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罪等等就完全适用,主要看愿不愿意这样做了——之前没有特别具体的条款很正常,毕竟法律是抽象的、滞后的,事事都要找到精确具体的规定其实是不作为,这对国家不负责、这对守法公民不公平。
比如刑法中对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这样写的——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退一步讲,哪怕之前的法律无法用以保护英烈,但这个问题明显是敌我矛盾、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候需要做的是坚决斗争、痛打落水狗而非搞什么费厄泼赖,侮辱英烈导致民怨沸腾、上下俱怒,还不出手等什么?等法律定好再出手就晚了,因为法律不处理之前的事情。这等于鼓励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设计精巧的犯罪方式以逃避处罚,最后导致我们防不胜防,法律客观上成了坏人的保护伞——我们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
法无禁制皆可为当休矣!
说得更加简单一些,是不是狗来咬你的时侯你不去打狗,反而开始查法律、找允许打狗的条款?这不荒唐吗?这样的活该被狗咬死——因为你即便查到了允许打狗的条款,可能还会有人挑刺:你为什么拿棒子打狗?法律允许打狗,但没有规定打狗的方式嘛。所以你还是不能打狗!
法律是干什么的?说一千道一万,无非是维护国家政权、增进社会公平。有违这些原则的法律是怂货、是赝品!
法律的怂不是一天两天了,比如今年大年初一山东前律师禚宝伟辱骂黄旭华院士,激起众怒,结果这厮仅仅拘留十日、罚款五百!
而2017年在红黄蓝事件中恶毒攻击解放军、传播轮子谣图的李娜仅仅自称耿直就过关了,甚至不久后新华视点为其大张旗鼓地庆祝生日——
你说这上哪说理去?
更离谱的事情还有——
而那些多次攻击毛主席的袁腾飞之流得到了什么处理吗?
在新中国,任何不能保护毛主席荣誉的法律都是耍流氓!
所以啊,法治当然是我们需要的,同时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死板地拘泥于法律条文是自缚手脚,司法机关要牢记自己的使命、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治好坏的程度不是由法律的多少决定的,我们关心的是法律是否起到了该起的作用。
当年刘邦进关中,约法三章而已: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简单但很有效,当然是很好的法律——
再强调一下,无法有效快速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是个怂货!
比如不久前有人篡改了名画《毛主席去安源》,借以吹捧某个信用破产、道德低劣的前主持人,这样恶劣的侮辱英烈行为居然无人过问,只是全网封杀这张图而已!
虽然有的图禁了,但有的图还在。请问下图该如何处理?
请问这种人该不该立即处理?
看到了吧,凡事死板地依靠法律是自缚手脚,得利的将是法律党和坏人,受害的将是国家和人民!
再次强调:保护英烈是个道德问题,道德的高度远远高于法律。
我相信《英烈保护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然而却生生地将保护英烈这种毫无疑义的问题从道德的高度降低到法律的高度,请问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退步?
所以,我对这个法律的表现很不满意!
不同意的话看看对曾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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