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有分析认为,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网友:以后可要谨言慎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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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联播(ID:cctvxwli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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