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亚太地区网络信息中心(APNIC)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署名文章《IETF不是互联网标准的“警察”》。(注:该文和本文的“互联网”,均专指Internet。)该文作者乔治•迈克尔森(George Michaelson),是英国的计算机科学家,在网络和信息技术(IT)的管理方面拥有30多年的经验(超过了我国全面接入因特网的历史)。迈克尔森以研究科学家的身份代表APNIC参与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标准制定,并参加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RIR)和网络运营商协会(NOG)的会议,对互联网寻址特点、DNS、路由和安全动态具有较高造诣。目前的RIR包括:APNIC(亚太地区),RIPE NCC(欧洲、中东和中亚部分地区及欧洲网络资讯中心),ARIN(北美地区),LACNIC(拉美地区),AFRINIC(非洲地区)。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1985年底成立于美国,被认为是全球互联网最具权威的技术标准化组织,主要任务是负责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的研发和制定,当前绝大多数互联网技术标准和规范(RFC)出自IETF。IETF作为一家国际民间机构,由为互联网技术工程及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自发参与和管理,汇集了与互联网结构演化和互联网稳定运行等业务相关的网络设计者、运营者和研究人员,并向所有对该领域感兴趣的人员开放,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参加IETF的会议。IETF发布的RFC(Request for Comments,征求意见),分为8个类别(截至2021年7月13日),但并不都是标准或规范:2)标准草案类(Draft Standard),139个;3)拟议标准类(Proposed Standard),3785个;5)信息类(Informational),2781个;6)实验类(Experimental),518个;
APNIC官方微博上的这篇文章及其关联的IETF草案(请参见【附件】:“仅仅是IETF的RFC标号/编号文档,毫无意义”),澄清了一个重要事实:IETF不是互联网标准的“警察”,所发布的文件(包括所有的RFC文档和草案)都是“抛砖引玉”。尤其是,除了明确RFC文档的状态是“互联网标准,STD”,任何互联网草案在提出和修改后给予了RFC的标号/编号,并不表示已取得了IETF的共识,更不代表IETF的观点。理解IETF及其RFC,有助于避免被沽名钓誉且经久不衰的“胡言乱语”所误导,有必要认清自诩的所谓“引领相关IETF国际标准制定”更是无稽之谈且自欺欺人的“胡说八道”。乔治•迈克尔森的文章及时、中肯地提醒我们,盲目地迷信(或心怀叵测地推崇)并非是IETF标准和规范的RFC文档及草案,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误区(或是被误导);而导致的固步自封,将会迷茫我们的思维和视野,羁绊我们创新创业的决心、信心和能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现没有起跑线与终点,永远在路上。
(原文链接:https://blog.apnic.net/2021/05/19/the-ietf-is-not-the-standards-police/) 作者:乔治•迈克尔森(George Michaelson)“IETF标准规定的,你必须服从。”在IETF之外,往往很多人都认为这就是其在互联网的工作方式。问题是,真正了解IETF的人,不会同意这种说法。我为什么在此时提出这个问题?最近的一份IETF草案给出了一改常规的某些说明,提出一个很好的观点。这个草案探讨了一个初衷: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IETF草案提出任何意见。IETF中的草案不是一份具有约束力或试图作为规范性的文件,因为正如该术语的意思——正在被“起草”(being drafted)。一份草案仅仅是一些“想法”(ideas)。而在IETF,规范性的语言是将对事物的形式化表达。在相当仔细地审查后,特别使用大写的英文词汇,例如:必须(MUST)、可能(MAY)、应该(SHOULD)和杜绝(MUST NOT)。这份最新的引人入胜的草案,是由谷歌的沃伦•库马里(Warren Kumari)提出。无论如何,读一读该草案,您可能会感到惊讶。
IETF永久保存其历史、草案及其所有过程
IETF文档存档永久保留草案,对于了解IETF很重要。这是一个(半)开放的出版空间,除了明显的滥用或伤害外,只要是文件在结构上符合写作风格,则不会删除它们。由此成为一种美德,您可以使用数据跟踪器溯源文档在IETF流程中的编辑历史和过程。沃伦•库马里试图帮助每个人理解,无论IETF监督者们极力地试图告知人们“IETF的草案并无实际效用,也不代表IETF的共识”,但仍然是鲜有人关注。由于IETF文档存档的方式(永久性保存),所提交的任何内容很可能仅是作为文档被永久存档了。对于如何处置滥用互联网数字资源,在区域性互联网注册机构(RIR)的工作人员习惯地说“我们不是网络路由的警察”。与此相类似,有些人认为IETF可以某种方式使事情发生或不发生,可以使互联网停止或运行,而IETF并不是“互联网标准的警察”(standards police)。在现实中,IETF主要是作为在自愿投入的人们中寻求技术共识的代表。因此,与其说IETF制定互联网的规则,不如说是其代表渴望达成共识的形式。如果一项提案是草案,它仍然是想法在形成之中;如果一项提案成为RFC(征求意见),它反映的仅是“抛砖引玉”(rough consensus),并有待进一步地完善和加强——多数人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表达方式。如果RFC的状态是“当前最佳实践”(BCP)或是“标准”(STD),则表明“想法”和“共识”已经沿着“供应链”向前进步。反之,如果有人偏离了这种预期行为,则很可能会导致问题。您可以指出错误,并且要求任性的实体(在其权限范围内)遵守技术标准(STD)规范。对于RFC的“当前最佳实践”(BCP),所包含的是更多的期望,相比满足规范要求更具有发展空间。因此,如果您在其他系统或互联网上看到某些信息,那么在IETF的文件草案中很容易找到支持您某些观点的陈述。正如IETF所暗示,互联网上的一些说法或事物是错误的。沃伦•库马里作为是IETF的区域总监,在IETF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说其是在IETF中工作)。沃伦•库马里所提交的草案确实抓住了一个关键点,即IETF发布的草案不代表是IETF“观点”的表达。沃伦•库马里在所探索的范围内,确实进行了讨论并提交了该草案的13次修订版,但即使如此,该文档中涉及过程阶段的用语及其赋予含义还是存在错误。您最好使用IETF的文档修订信息,即元数据(Metadata)。互联网草案的文件名通常用“草案”(Draft)作为标识。沃伦•库马里提出草案的文件名是:“draft-wkumari-not-a-draft-13”,告诉你,这是一个草案,是谁提交的,13指的是该草案修订的次数和版本。这份文件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简单地说明一件事:“经久不衰的胡言乱语终是胡言乱语”。(Drivel which endures remains drivel.)人们经常在媒体上读到、或者是在邮件的交互中看到一些引用互联网草案的胡言乱语,声称是“得到了IETF的认可”,或拿着IETF的RFC标号/编号文件,就宣称得到了IETF的支持。总是有一些人,反复指着RFC编辑器的页面,不厌其烦地解释文件标识号(ID)是什么、描述其如何达成共识、说明其与众不同的见地等等,其实并没有取得多大成就。所以,“这是我写的一个互联网草案,其中充满了废话;既不代表‘IETF的观点’,也不意味着任何人(包括IETF、IESG〔互联网工程指导小组〕、RFC编辑、任何IETF参与者、以及我的父亲、我的姑姑、我自己和其他人)会相信该草案中的胡言乱语。”此外,尽管有些草案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或者经过多次修订,但是这也并没有增加草案的任何权威性,或是经不起推敲的胡说八道。沃伦•库马里的草案中有更多有趣的废话,因此非常值得一读。而,令人信服的信息是什么?正如沃伦•库马里所说,“经久不衰的胡言乱语终是胡言乱语”。以IETF草案形式发表不切实际的“鬼点子”,不会就此消失。(作者:邱实,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专家;牟承晋,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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