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综述我国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的由来和发展,论证其始终是依据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决定了中国经济改革不是改为私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本身就已是中国对人类作出的重大贡献,并将继续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所有制(又称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含派生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和在此基础上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1848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在结尾时写到:“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2] 这就明确指出了“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呢?
1867年7月25日,伟大导师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中,终于“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 [3] ,而作出了剥夺者必然被剥夺的科学结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必然造成对其自身否定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4]
另外,根据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翻译的《资本论》,在写到上述“否定的否定”时,马克思表述为“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 [5]
还有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的《资本论》,在写到上述“否定的否定”时,马克思表述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6]
根据以上三个版本的表述,可以认定马克思科学预见的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所有制,即他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又译‘低级阶段’)”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一是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的所有制(又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社会的所有制”);二是在此“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个人的所有制。 [7]
自从《资本论》的科学结论这样解决《共产党宣言》提出的“所有制问题”,就开始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新纪元。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第1卷英文版序言中所讲,《资本论》所作的这种“否定之否定”的科学结论,已经“日益成为伟大的工人阶级运动的基本原则”。 [8]
对上述“否定之否定”的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当年德国柏林大学的杜林讲师,曾经妄批为“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 [9]
恩格斯在反驳杜林时,尖锐指出:“处于这个‘混沌世界’的不是马克思,而又是杜林先生自己。”因为“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这个混乱的杂种”,“是杜林先生的自由创造和臆想”,“把他一手制造的东西硬加给马克思。”从马克思《资本论》结论即“否定的否定”之原文“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 [10]
按照恩格斯上述解释,马克思揭示的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建立起来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二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也绝不是什么只对生产资料而言的“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后人不应再有如杜林一样自相矛盾的混乱思想。
时至1958年11月9日,毛泽东主席为指导我国伟大的经济工作,特别给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四级党委写信,建议同志们都读两本书,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以及另外一本选编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言论的《论共产主义社会》。他强调“要联系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革命和经济建设去读这两本书,使自己获得一个清醒的头脑,以利指导我们伟大的经济工作。现在很多人有一大堆混乱思想,读这两本书就有可能给以澄清。” [11]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共产主义社会》一书的第二部分,即“公有制的建立”部分中,已经编入上述马克思《资本论》作出的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科学结论。 [12] 而在我国历史上,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率先学习《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和列宁著作,学习俄国社会主义和苏联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创造性地相继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探索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究其源头,盖出于马克思这一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理论。
再看那些反对中国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说,迄今也未能驳倒马克思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基本理论,——更加不能解释:为什么英国的广播公司(BBC),20世纪末在全球范围内举行“千年思想家”网上评选,马克思依然高居榜首?为什么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近年来继续引发对其自身否定性的金融、经济危机和“占领华尔街”(“99%抗议1%”)的国际群众运动?
(二)1924年之前俄国实行的列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或称生产资料公有制,含派生的合作制)和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1894年,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回答〈俄国财富〉杂志反对马克思主义者的论文)》一书中,为回答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对马克思揭示剥夺者必然被剥夺的攻击,详细引用了“完全适用”的恩格斯对杜林的“绝妙的答复”。他重申并认定“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懂俄文也一样,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因为译文完全正确),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可见列宁是完全赞同恩格斯解释的马克思的上述科学结论——即把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明确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 [13] 他据此第一个在俄国进行了实践探索。
1895-1896年,列宁在写于狱中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提出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同时说明“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而资本家则把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部分装进自己的腰包。……因此,只有采取这样一种手段才能终止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那就是消灭劳动工具的私有制,所有工厂和矿山以及所有大地产等等都归整个社会所有,实行工人自己进行的、共同的社会主义生产。” [14]
1903年3月,列宁写的《给农村贫民》的手册中,进一步具体提出了要建立把生产资料“转交给全国劳动人民”的全民所有制。他确认“要消灭人民贫穷的唯一方法,就是自下而上地改变全国的现存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剥夺大地主的地产、厂主的工厂、银行家的货币资本,消灭他们的私有财产并把它转交给全国劳动人民。”他还指出,这是“只想夺去靠别人干活养活的人的财产”,而“永远不会夺去不雇用工人的小农和中农的财产”。 [15]
1904年4月,列宁在题为《五一节》的文章中写道:“全世界的工人”,“正在为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而斗争,在这种社会制度里,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为全体劳动者而不是为一小撮富人造福。他们力求使土地、工厂和机器变为全体劳动者的共同财产。” [16]
1917年4月10日,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中,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 [17]
1921年5月,列宁发表《论粮食税》(单行本),精辟地论述了从“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转向“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的新经济政策。他指出“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 [18]
1923年1月,列宁在口授写成的《论合作制》一文中,明确提出“由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合作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和千百万小农及最小农结成联盟”,“保证对农民的领导”,就能“通过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是“人数众多的农民”等劳动者的“合作制”。 [19]
1921年10月14日,列宁在总结十月革命四周年已经取得“全世界”的“无产阶级第一次胜利”之时, 又深刻指出:“最后的,也是最重要最困难和我们根本还没有完成的事业,就是经济建设,就是在破坏了的封建制度和半破坏的资本主义基地上,为新的社会主义大厦奠立经济基础。在这一最重要最困难的事业中,我们遭受的失败最多,犯的错误也最多。进行这样一个在全世界是新的事业,难道能没有失败,没有错误吗?但是,我们已经开始了这一事业。我们正在进行这一事业。我们现在正用‘新经济政策’来改正我们的许多错误。我们正在学习怎样在一个小农国家里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大厦而不犯这些错误。…… 我们首先激发了人民的普遍政治热情,然后又激发了他们的军事热情,我们曾打算用这种热情直接实现与一般政治任务以及军事任务同样伟大的经济任务。我们原来打算(或许更确切些说,我们是没有充分根据地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准备向共产主义过渡(要经过多年的准备工作),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一系列过渡阶段。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向共产主义。现实生活这样告诉我们。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这样告诉我们。” [20] ——现仍值得我们深思:列宁这样公开承认和纠正上述所犯错误,实际上是在可见的一定程度上,接近了确认马克思提出的在建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所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三)1953年之前,苏联实行的斯大林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简称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
1930年4月3日,斯大林在《答集体农庄庄员同志们》,“列宁主义教导说,必须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农民,使他们相信公共的集体经济比个体经济优越的方法把他们引上集体经济轨道。” [21]
1936年3月1日,斯大林在《和美国罗易·霍华德先生的谈话》中说:“我们苏联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工厂、土地、银行、运输工具的私有制已被消灭,而代之以公有制。……这个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 [22]
1936年11月25日,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剥削人的现象已被铲除和消灭,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而成为我们苏联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础。” [23]
1952年2月1日,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重申“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他指出,“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产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们纳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之间的产品交换系统。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他认定,在苏联的这“两种基本生产成分”之间,虽然还存在“商品生产”,但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内部,则“应该消除商品生产”。 [24] 但斯大林始终未讲过,应该如何理解《资本论》科学结论提出的在建立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全体所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四)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实行的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国营经济、私人经济和合作经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解放》第98、99期合刊上发表题为《新民主主义论》的讲演稿,继承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创造性地论述了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他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他还强调“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是区别于任何别的思想体系和任何别的社会制度的,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最完全最进步最革命最合理的。” [25]
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26] 这也是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内容之一。
1945年4月20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题为《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也是符合于孙先生的原则的。在土地问题上,孙先生主张‘耕者有其田’。在工商业问题上”,孙先生主张“‘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在现阶段上,对于经济问题,我们完全同意孙先生的这些主张。”他强调 “按照孙先生的原则和中国革命的经验,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经营三者组成的。而这个国家经营的所谓国家,一定要不是‘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国家,一定是要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而‘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27]
1948年9月,毛泽东所作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又明确指出:“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个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所以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个体经济加上城市私人经济在数量上是大的,但是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国营经济、公营经济,在数量上较小,但它是起决定作用的。”他还说明,“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应该讲,但整个国民经济还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之下的经济体系。” [28]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更加系统完整地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其中,“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他特别强调说:“中国的现代性工业的产值虽然还只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0%左右,但是它却极为集中,最大的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的手里。没收这些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29]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以当时的根本法的形式,肯定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其中“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0] 这正是毛泽东主席一直主张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它为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决定性的有利条件。
1953年9月8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常委会扩大会议上,作题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报告,专题讲述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就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他非常清楚地说明:“过渡并不是没有困难,但应看到有利条件。首先是肯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是领导的经济,其他各种经济都要受国营经济的领导。这是在《共同纲领》中规定了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国营经济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其中国营经济部分是处于领导地位的。” [31] 历史的经验证明,《共同纲领》规定,上述归全体人民所有的国营经济为领导的经济,确实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决定性的有利条件。
(一) 宪法(1954年)首次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1954年第一部宪法:首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继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进而要逐步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基本经济制度,奠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还规定了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按其自愿原则组织合作社。
1954年9月20日,由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起草和全国人民公开讨论三个月产生的“宪法草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宪法》。
该《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其中明确规定了解决所有制问题的社会主义原则:“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要“逐步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并“按自愿原则”组织城乡个体劳动者合作社。还规定了保护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32]
1954年6月14日,在已决定提交全国人民讨论首部《宪法》草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兼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其中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规定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一个是“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的“人民民主的原则”;还有一个是解决所有制问题的“社会主义原则”,即“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要“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并强调指出:“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33]
1954年9月15日,在提交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首部宪法草案时,刘少奇委员长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重点解释了重点解释了我国正在顺利实行而又有新发展的“国家资本主义”:“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多种经济成份。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的任务是尽力巩固和发展前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并对后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份,即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可能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管理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统治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我们能够加以限制、我们能够规定它的界限的一种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方面,资本家的所有制还没有废除,资本家还是有利可得,另一方面,资本家已经不能为所欲为地唯利是图。经过国家资本主义这种过渡形式,就可以为将来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造成有利的条件。”该报告的结论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扰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国不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要它不变,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动,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此路不通。所以我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唯一的光明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为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34]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以苏为鉴”即 以苏联社会主义为鉴的改革任务。他明确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 其中“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就是“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鉴于苏联和我们自己的经验,今后务必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5]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明确指出:“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继续采取正确的方法,把资本家所有制的残余部分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把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的残余部分改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并且杜绝产生剥削制度的根源。” [36]
1959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重申“在1955年和1956年,我们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农业、手工业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完成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现在,除了个别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我国基本上只有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37] 这也就是明确肯定,我国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
(二)《宪法》(1975年)第二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75年第二部宪法:再次用根本法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已经建立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同时再次规定了国家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1975年1月17日,由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中共中央起草和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经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第一部宪法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原则,肯定“已经基本完成”第一部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制度即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再次确立其中“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同时,再次规定了“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38]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春桥受中央委托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其中指出,修改草案首次写进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 [39] 从当年四届人大到我们今天的历史经验也证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
(三)《宪法》(1978年)第三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3月5日,由以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反复征求党内外广大群众意见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其中,第三次用根本法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已经建立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简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领导力量”。同时,第三次规定国家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该《宪法》总纲原文显示,它第三次法规定了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领导力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同时,第三次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40]
1978年3月1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他强调指出:“宪法修改草案在总纲中把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斗争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基本完成,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早已全面地建立起来。这个伟大胜利已经记载在宪法中。但是,在所有制问题上,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并没有结束。二十多年的历史已经反复地证明了这一点。” [41] 这实际上也是继1956年毛泽东主席提出“以苏为鉴”的改革任务之后,又在我国“早已全面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新形势下,提出了如何通过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1981年若干历史问题决议认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认定,我国已经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即“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此外还有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
《决议》原文显示:我国“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决议》特别肯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历史,总的来说,是我们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历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42]
(二)1982年“十二大”报告重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同志代表中央向“十二大”作报告 。其中,重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强调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保障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
报告原文显示,它提出的“特别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就是“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重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决不允许破坏。”强调“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系指上述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三种)的同时并存。” [43]
(三)《宪法》(1982年)第4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982年12月4日,由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中共中央建议成立的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和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四个月产生的“宪法修改草案” [44] 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而成为第四部《宪法》。
这部在1982年指定的宪法即现行宪法,第四次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两条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简称“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二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此前宪法为“领导”, 这是首次改为“主导”)力量,保证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简称“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
该《宪法》的原文显示,它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明确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根本法。
它的“第七条”,即“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其中将1978年《宪法》关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首次修改为“主导力量”,即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的根本法,也是一条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45]
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受叶剑英主任委员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他特别强调指出:“宪法修改草案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保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于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定性条件。” [46]
(四)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要“发展”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确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
其中明确规定: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还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 [47]
(五)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五次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1987年“十三大”报告到1988年第一次“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在1988年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修正案”以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为依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第六条”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第七条”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未作任何文字改动,据此“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五次确立了这两条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48]
1987年10月25日,“十三大”报告充分肯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 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报告专题论述了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说明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它和“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报告还特别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49]
“十三大”报告这样充分肯定“已经确立”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专题论述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是要让“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没有说要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它强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也并没有把所提到的各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因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而列入作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至于“十三大”报告经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可否做“列入”的改动,正如军委主席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5月31日所说,“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这个我征求了李先念、陈云同志的意见,他们赞成。” [50]
(六)1993年第二次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六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从1992年“十四大”报告到1993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修正案”根据1992年“十四大”报告,把1988年第一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十五条”,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根据1993年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仍然保留了1982年《宪法》中表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第六次确立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但这次“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中的“国营经济”和 “国营企业”,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笔者认为,与其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如分别修改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51]
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同志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十五大”作报告。该报告首次确认:“邓小平同志今年初重要谈话进一步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该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该报告还继承“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
该报告回顾十四年走过的路所以能取得的胜利,认定“根本原因是在十四年的伟大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并强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应当也完全可能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 [52] 标志着中国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
(七)1999年第三次修正后1982年《宪法》第七次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1997年“十五大”报告到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根据1997年“十五大”报告,1999年第三次“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保留1982年《宪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即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是一条以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保留1982年《宪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其中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即保留历来各部《宪法》都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并增加了早在“十三大”报告中就已提出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是说,这“第六条”又充分肯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为主体”,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也是一条以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总之,根据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七次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同时,在上述“第六条”中,还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53]
1997年9月1 2日,江泽民同志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十五大”作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54]
(八)2004年第四次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八次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2002年“十六大”报告到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根据2002年“十六大”报告,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作为新的现行宪法, 至今未改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从而第八次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两条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55]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代表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向“十六大”作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56]
综上所述,源自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新中国成立的60多年来,历经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四部《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无论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领导人如何更替,无论或“左”或右的错误如何干扰,始终都是一脉相承的。这充分体现了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这也足以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整个历史时期,都是在法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任何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违宪之举,都是不得民心而注定要失败的。
根据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历来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早已有了明确的法定结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改革,不是改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自从我国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世界市场已经不再是斯大林当年所说的“两个平行的也是互相对立的世界市场” [57] ,而是同一个世界市场、首先是同一个中国市场内,已有两种不同的市场经济。即中国已有法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法定为非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简称为“一个市场,两种经济”。
就像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其赖以产生的不同所有制基础上,区分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虽然都是市场经济,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泾渭分明,既不能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说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毛泽东主席早在1958年11月10日讲到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时,就已深刻指出:“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 [58]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也肯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 这也指明了同一个世界市场、首先是同一个中国市场内,已经存在两种不同的商品经济 ,即在中国市场内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在中国市场内的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外国投资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的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59] 。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法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法定为非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1995年6月26日,江泽民同志把这两种不同的经济,明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表明这“两种经济”,是在中国“一个市场”内的不争的事实,也是在世界“一个市场”内的不争的事实。
在同一个中国市场内,两种不同的经济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依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但是不能因此而抹杀两者“所有制基础不同”的本质区别,强行“一体化”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特别是每个劳动者的自主选择,坚持历来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的原则。前者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维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而资本家把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装进自己的口袋,靠剥削来发家致富,自然造成广大劳动者和极少数大资本家之间的贫富两极分化。实事求是地问:如今一个大“企业家”与每一个“农民工”的收入差距,何止千倍、万倍?事实足以令人警醒。邓小平同志晚年的遗训言犹在耳:“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这个问题要解决。” [60] “针对社会主义”的“西方国家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 [61] 所幸还有后者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工人不仅能靠自己劳动贡献大小,取得应得的生活资料(工资等),同时还能与全体劳动者共享不被资本家剥削走的“剩余价值”,实现共同致富。尽管其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待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落实全民所有权等,然而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不会受了“不问姓‘社’姓‘资’”的忽悠,听信“去国有化”、“去主导化”的鼓吹,而走上所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私有化”之路。这种“忽悠”本身,只能使我们阅历尚浅的青年一代,有了难得领教的反面教材,而坚定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为建设科学社会主义而奋斗。这也就是要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的 “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 [62]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63]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定不移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64]
2012年3月,老一辈经济学家刘国光同志在《人民论坛》第9期发表题为《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同样死路一条》的专论,强调指出“当前改革面临着两条道路、两个前途:一条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条是资本主义私有化,建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65] 然而也毋庸置疑,我国现行的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历来《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连续几十年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一以贯之地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改革,不是改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力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讲到国有企业改革时明确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66] 我们中国这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已是对人类作出的重大贡献,并将继续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释:
[1] 作者袁理是中国青年政治经济学学者。本文原是作者提交2013年5月11日召开的“2013中国青年政治经济学学者年会”(主题为“中国对世界的影响:青年的视角”)的论文,会后有修改,刊发于《海派经济学》2013年第11卷第4期,谨以此文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120周年。现修订发布。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 马克思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285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11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831页。
[5]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第一卷德文第一版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第731页。
[6]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后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第826页。
[7] 据马克思另外的论述,科学社会主义所有制还有派生的农民等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他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见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1874-1875年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34-635页。限于篇幅,对于派生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等问题不作详细表述。
[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页。
[9] 转引自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169页。
[10]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170 - 171页。
[11] 毛泽东《关于读书的建议》《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 432-43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共产主义社会》,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31页。
[13] 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 第35-40页。
[14]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列宁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法律出版社1959年版第7-8页。
[15] 列宁《给农村贫民(向农民讲解社会民主党人要求什么)》《列宁选集》第1卷 第400页、 第419页。
[16] 列宁《五一节》,《列宁全集》第7卷 第185 - 186页。
[17] 列宁《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列宁选集》第3卷 第62页。
[18] 列宁《论粮食税》,《列宁选集》第4卷 第525页。
[19]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 第681 - 687页。
[20] 列宁《十月革命四周年》,《列宁选集》第4卷 第571 - 572页。
[21] 斯大林《答集体农庄庄员同志们》,《斯大林选集》(下)第247页。
[22] 斯大林《斯大林文选》(上)第76 - 77页。
[23]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斯大林选集》(下)第393页。
[24]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第550页、 第611页、 第546页。
[25]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 第678页 第286页。
[26] 毛泽东《组织起来》,《毛泽东选集》第3卷 第931页。
[27]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 第1057 - 1058页。
[28]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毛泽东文集》第5卷 第139页 、第141页。
[29]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选集》第4卷 第1433页、 第1431页。
[3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华网资料。
[31] 周恩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周恩来选集》(下)第106页。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新华网资料。
[33]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文集》第6卷 第325 - 32页。
[34]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3-15页。
[35]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文集》第7卷 第23页 、第28页、 第31页。
[36]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9月26日通过),新华网资料。
[37] 《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新华网资料。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新华网资料。
[39]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75年),新华网资料。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新华网资料。
[41]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78年),新华网资料。
[42]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新华网资料。
[43] 《中共十二大报告》(1982年),新华网资料。
[44] 《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新华网资料。
[46]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82年),新华网资料。
[47]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新华网资料。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新华网资网。
[49] 《中共十三大报告》(1987年),新华网资料。
[50] 《邓小平文选》第3卷 人民出版1993年版 第296页。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新华网资料。
[52] 《中共十四大报告》(1992年),新华网资料。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新华网资料。
[54] 《中共十五大报告(1997年)》,新华网资料。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新华网资料。
[56] 《中共十六大报告》(2002年),新华网资料。
[57]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第561页。
[58]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 第439页。
[59] 《中共十三大报告》,新华网资料。
[60] 邓小平《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64页。
[61] 邓小平《坚持社会主义,防止和平演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页。
[62]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2021年7月1日电。
[63]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2016年5月17日电。
[64] 习近平《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88-292页。
[65] 刘国光《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同样死路一条》,2012年3月15日《人民论坛》杂志第9期。
[66] 江泽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道路》,《江泽民文选》第1卷 ,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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