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捕鱼行动吸引了三千多万网友的围观。
8月27日零时许,经过近一个月的抽水作业,河南省汝州市城市公园内的“怪鱼”鳄雀鳝终于被抓到,消息冲上热搜,也让很多人知道了鳄雀鳝这一外来物种。
无独有偶,近日在广西桂平市西山景区一水池内也发现了鳄雀鳝,当地渔政部门用2天时间将池水排干,抓到了两条大型鳄雀鳝。
鱼身呈长筒形,吻部前突有着跟鳄鱼一样的短吻,上下颚密布两排匕首般锋利的牙齿……鳄雀鳝的名字中虽然有个“鳝”字,但实属“来者不善”。专家表示,鳄雀鳝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外来物种,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买卖鳄雀鳝虽然并不违法,但如果随意放生,恐涉嫌违法,考虑到其危害性,同样应尽快对其销售行为进行规制。
鳄雀鳝各地频“闯祸”
其实早在此次引发大规模关注前,鳄雀鳝就曾在多地“惹祸”。
2019年2月,广东省广州市一保安在巡查时发现白云湖西湖中有一条奇怪的鱼露出水面,后经专家辨认为鳄雀鳝,存在安全隐患。最终,经过4天奋战,排查4万多条鱼后,终于抓到了两条鳄雀鳝。
今年8月,江苏省泰州市一男童在小区水池边玩耍时被一条“怪鱼”咬伤3根手指。第二天,物业抓获了这条长70厘米、重10多斤的“怪鱼”,后经专家鉴定为鳄雀鳝。
“鳄雀鳝是肉食鱼类,对生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最长可以长到3米,只要是水里的活物,它几乎通吃。”据河南省平顶山海洋馆工作人员介绍,这种鱼原产于北美洲,皮糙肉厚,性情凶猛,又称“水中杀手”,会捕食我国的本土物种,尤其是水域中的鱼类。由于鳄雀鳝在我国生态环境中没有天敌,一旦入侵成功就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湖水里鱼群总数下降。
那么作为外来物种的鳄雀鳝为何会在我国境内频频出现?
对此,郑州师范学院生物学教授、郑州自然博物馆馆长李长看指出,中国本土没有鳄雀鳝,基本都是作为观赏鱼从美洲引进。因此这些被发现的鳄雀鳝大概率都是“流浪宠物”,因为鳄雀鳝吃太多长得快,用不了多久就能长到一米多,有些饲主觉得养不起就选择弃养,并在野外随意放生。
网购平台依然售卖
“速度购买!手慢无!”
“绝版!再不买就买不到了!”
“下架倒计时,售完即止,速来抢购!”
……
在某电商平台,记者输入“鳄雀鳝”关键词后,发现有大量商家在出售这款“怪鱼”,其中多数商家显然也已“嗅到”当前鳄雀鳝所带来的“紧张氛围”,纷纷打出了各类限时限量销售的宣传口号,并在首页明确标明了“只供家养,禁止放生”等字样。
作为远古物种,鳄雀鳝外形独特,且较为好养,一条长20厘米的鳄雀鳝售价在30元左右,因此不少消费者都会出于猎奇等心理买来观赏。记者搜索的几家排名靠前的商家,月销量都在“100+”以上。
“现在买鳄雀鳝不会有事吧?”面对这一“敏感”问题,一家月销量在“300+”以上的店铺商家直言不讳地表示,“目前买卖鳄雀鳝并不违法,如果‘有事’也不可能上架售卖。但近期确实‘敏感’,建议如果不想养了就自行处理掉,最好不要在池塘中放生,别‘惹事’。”
还有的商家在得知记者是同城客户后建议,线上平台有可能会“禁售”,但可以在线下门店直接购买,并表示“线下货很足”。
“目前,我国法律中确实并未对鳄雀鳝的销售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严格对鳄雀鳝的销售渠道、途径等进行监管,更难以确保顾客在购买鳄雀鳝后不随意进行丢弃、放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考虑到鳄雀鳝所带来的危害,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建议对其市场销售管理进行规范,对其销售行为进行限制。
刘俊海认为,如果经科学评估后确定鳄雀鳝对我国生态环境有消极的破坏作用,那么就应考虑全面禁止销售鳄雀鳝,不光要对线上线下销售进行限制,对于进口进货渠道等也应一并严格规制。
“鉴于目前情况,电商平台应考虑暂时下架与鳄雀鳝有关的相关产品。”在刘俊海看来,由于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禁售名单,电商平台更多是靠自觉进行监管,如果日后对鳄雀鳝的销售划定了红线,平台方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下架相关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线下的一些花鸟鱼虫市场,相关部门也应严格进行监管排查。
随意放生涉嫌违法
“鳄雀鳝属于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外来物种。”一直从事淡水鱼类研究的广西水产科学研究院高级农艺师施军指出,鳄雀鳝为大型凶猛食肉型鱼类,主要生活于淡水,几乎没有天敌,因此一旦遗弃在开放水域中,随着其生长速度的变化,周边鱼类可能会被吃得一干二净。
记者注意到,在目前针对鳄雀鳝的报道中,有些将其定性为“外来物种”,有些将其定性为“外来入侵物种”。
对此,施军解释称,“外来入侵物种”和“外来物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来物种并不都是入侵物种,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4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和原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中,鳄雀鳝并不在其中。
但在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呼吁禁止放生或遗弃的主要外来物种中就包括了雀鳝。其中提到,雀鳝通过捕食作用,造成本地物种的濒危或灭绝,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失衡。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治理和修复,对于外来物种名录也在进一步更新中。
事实上,针对物种放生,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8月1日实施的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外来物种防控的管理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俊海提醒,尽管目前法律上仍未明确对鳄雀鳝的销售进行限制,但如果购买后随意放生或丢弃,已涉嫌违法,因此消费者不应一味追求猎奇心理,对于一些不熟悉的外来物种应谨慎购买。
“如果市民购买后不想养了,千万不要人为放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水生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主任牟希东表示,如果市民在公园等地发现鳄雀鳝,要尽快上报,由当地管理部门捕捞清除,并作无害化处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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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雀鳝“来者不善” 电商平台任意卖 随意放生恐涉嫌违法应尽快划定销售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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