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民主主义制度与单一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是非辨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从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发展而来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是否由新民主主义过渡而来?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的“三大改造”是否跨越了新民主主义?是否完全必要和合理?我国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见解,但有无补新民主主义课的因素?这是需要实事求是地从理论上予以说明的问题。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和评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通过“三大改造”即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建立了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旧中国的生产力十分落后,这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和剥削的结果。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怎样评价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是否超越了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制度?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按照新民主主义理论,从中国实际出发,新中国建立后,不急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先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社会主义转变。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指出: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要“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现在的中国“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资本主义是太少了”。并批评有人“一口否认中国应该让资本主义有一个必要的发展,而说什么一下就可以到达社会主义社会”。[1]
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在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因为肃清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物,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社会中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资本主义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可避免的结果。”
中国革命的全部结果是:一方面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又一方面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社会主义因素,在经济上“是民主共和国的国营经济和劳动人民的合作经济”。[2]
新中国建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由共产党领导、四个阶级组成“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中做了标志性反映,其原意是:大星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个小星星分别代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显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所反映的政权组织,决不是短时期的事情。
如果新民主主义制度在我国实行20年或30年,经济社会有了较大的发展,再向社会主义制度转变,即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曲折会少一些,成绩也会更大一些。然而,新中国刚经历三年恢复时期,到1952年,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书记处的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他说:什么叫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步骤是走向社会主义。类似过桥,走一步算是过了一年,两步两年,三步三年,十年到十五年走完了。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及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3]
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时又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期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讲话中批评了刘少奇等提出的“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观点,并批评了“确保私有财产”的口号。提出“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比较好。所谓逐步者,共分十五年,一年又有十二月。走得太快,‘左’了;不走,太右了。要反‘左’反右,最后,全部过渡完”。[4]
同年8月,毛泽东对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了较完整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审阅中央宣传部起草的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提纲时,毛泽东在原表述后面增加了两句话:“这条总路线是照耀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在三大改造的实践中,进程较快,只用了三年时间,到1956年就宣布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总共用了7年时间。
怎样评价这段历史,涉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评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央文件指出,我国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搞私有化。而三大改造是要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私有制,改造成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这两种具体道路和制度是否完全一致和统一?当然,从根本上说,都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都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但总不能说,三大改造消灭私有制,搞单一的公有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多种私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完全一致的事情。现在的有关著作中,既肯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全正确和必要,又肯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的完全正确和必要。我觉得这种和稀泥的理论观点,没有也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肯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根据中国生产力落后的国情,不搞单一的公有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就不能又肯定三大改造搞单一的公有制也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应重视三大改造完成后的1956年12月7日,毛泽东在与民主建国会和工商联合会负责人的谈话。面对三大改造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诸多实际问题,毛泽东提出:
“上海的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有社会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急于国有化,不利于生产”。[5]
这个谈话说明什么呢?说明急于全面消灭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所以有必要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但毛泽东主席的这个谋划在改革开放前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在“左”风日烈的形势下,“斗私批修”、“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宣传“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连集市贸易、庭院经济也作为资本主义看待。毛泽东主席的“可以开私营大厂”的设想,是由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
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工业化问题。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被概括为“一化三改”。工业化是主体,“三改”是两翼。事实上,工业化的任务到现在还未完成。当时要将工业化与“三改”过程同步完成,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没有认识到工业化的长远性与艰巨性。
(二)关于新民主主义制度与过渡时期的关系问题。现在理论界将两者统一为一回事情,值得研究。过渡时期有个社会制度的起点和终点的问题。其终点是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这个一般是明确的。我国过渡时期社会制度的起点是什么?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并未提及。曾有两种表述:一是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后来提“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然而旧中国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是在“三座大山”压迫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三大改造时,我国只有13万工商户。私营工商业职工只有250万人(工业160万,商业90万)。不存在主导全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将过渡时期的起点确定为资本主义制度,不符合历史和经济实际。可否称作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还进行土地改革,以消灭封建主义制度;还在继续进行解放战争,消灭官僚资本主义和旧政权;还要剿匪反霸;等等。以完成民主革命任务。也就是还没有完成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建设。因此,过渡时期的始点不可能是还没有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变成了过渡始点不明确的过渡!于是将过渡时期与新民主主义统一在一起。我认为,从理论逻辑和实际情况看,这是难以成立的。固然,新民主主义制度不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独立社会经济制度,带有过渡的性质。但它应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历史阶段。它与马克思主义所讲的转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不具有相同的涵义。否则,只讲过渡时期就好了,没有必要提新民主主义了。将新民主主义与过渡时期的涵义相等同,会使新民主主义理论失去其原有的重大意义。
(三)1952年-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是否超越了新民主主义制度?新民主主义理论是主张新中国建立后,要实行新民主主义制度,既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又让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起点应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但事实上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因为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已没有新民主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余地了。请注意:过渡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的,也就是从1949年10月1日起,就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了。开始过渡的起点,既不是并不存在的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并不存在新民主主义制度,是没有社会制度起点的过渡。进一步来看,如果将过渡时期表述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撇开我国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不说,这个表述与马克思所讲的和苏联曾实行的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是一回事了。把要消灭一切私有制,“让资本主义绝种”的过渡时期,称作新民主主义制度,显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讲不通。因此,过早地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事实上超越了新民主主义制度。这既有客观条件向有利于党的事业方向变化、革命与建设事业顺利推进的原因,更有主观认识上在有利条件下急于求成的原因。
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有必要把与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制度有关、也与曾实行多年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关的理论是非辨别清楚。在改革开放前期,开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有学者提出我国处于新民主主义时期或过渡时期,被否定了。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已几十年了,怎么能退回去呢?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是否可以说存在补新民主主义课的因素呢?我认为,根据事实说话,是可以肯定的。这样才能更好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制度的内在意义,也认识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联系与发展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出发的,也是从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前偏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的规律、搞“左”的一套,造成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我国曾做过许多超越阶段的不正确的事情,单从人为地拔高生产关系说:1956年宣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刚两年,1958年又刮共产风。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的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探索到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于是,在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左”的一套膨胀起来。搞揠苗助长式的超阶段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提出了两个创新性理论:一个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另一个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两个问题的内容有所交叉,但又是有所区别的两个独立的理论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的特点,表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上,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重合。但两者又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中一个特定的起始阶段。它在逐步发展中会依次上升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各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色。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不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也会有中国自己的特色,只不过特色的具体特点会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放大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阶段。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并存,是初级阶段的内容。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来看,成熟的、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应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继续存在与发展。
三、不要混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内容
这种混同经常在有关论著中看到。人们很容易这样考虑问题: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因此,二者不应区分。其实这是两个内涵有别的概念。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是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存在于初级阶段、反映初级阶段特点的经济制度。我国目前既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存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作为基础的公有制经济,劳动人民成为社会和生产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就是要践行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因此,一般把我国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称作社会主义经济,把公有制度称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里不包括私有制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存在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和经济制度,而且必占主体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性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私营、个体和外资经济。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概念,不能等同和混淆。
在我国宪法中,这两个概念是并列提出的,但由于没有被普遍重视,容易产生误解。请看我国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紧接着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做了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中的这种分别规定是正确的。它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既包括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包括部分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发展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
四、“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容混同
有人认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理论逻辑不能成立。
“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相同的内涵。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这一观点从马列著作到毛泽东和邓小平著作,到历届中央文件,都讲得很清楚。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明确肯定:“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6]没有任何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过,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中既区别论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内容,也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括的非公有制内容: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和市场经济自身不是社会制度性范畴,而是经济体制范畴,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并不能根据不同经济成分分割为不同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市场配置资源是不分公有和私有的,国有经济参与的市场,对私有制经济同样起资源配置作用。反过来,私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对公有制经济也一样起资源配置作用。据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这一观点,我早在1993年第6期的《阵地》(后改回为《前线》),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同年第8期以及1994年4月11日的《太原日报》等报刊上,一再论述过,主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但是,当党的十五大报告(1997年)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理论界不少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进入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多位学者借此宣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一位在学界颇有影响的老前辈,1998年在山东《发展论坛》第一期发表论文《重要理论贡献——关于十五大报告的回答》,就是宣传十五大报告将非公有制经济列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范畴,认为这是超越了宪法的规定,是重要理论贡献。
我认为这些学者对十五大报告的解读和宣传存在误解,于是在《理论前沿》1998年第8期发表了《要完整准确地宣传十五大的有关理论》,提出不同意见。这篇文章公开了两种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观点的对立与争论。引来了我的研究生时期的老同学、老友好方生教授代表另一方与我展开持久争鸣。他先在《经济日报》1998年8月17日发表论文,不指名地高调批评我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只包括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他认为否定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从市场经济倒退到计划经济去。是应当被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观点。理论是非被变异为改革观点与反改革观点之争,影响到新闻媒体。他的这篇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政治理论风向不利于我,但我坚信自己对理论是非的判断。由此,我与方生同志展开了两年的理论交锋,各发表多篇辩驳文章。
对方的观点,不仅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等同,也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等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等同,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显然,这样认识问题的理论根源,是把社会主义区分为应当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实上,他们要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以公有经济为基础,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私营经济和作为小商品经济的个体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既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这一“传统”理论,不能摒弃。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承下来,表现为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是强调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些年来,公开宣传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观点的市场已有所缩小。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先后指出:
“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7]
由此可见,将社会主义区分为应当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两者对立起来。以后者否定前者,实际上是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否定科学社会主义,割断了流与源的关系。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这既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肯定非公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回事,但不能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另一回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人们很容易认同这一理论逻辑:我国的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内涵都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据此,会得出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自然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似乎在理论逻辑上是顺理成章的。然而,这种推理是存在问题的。
不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包括占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但不能由此断定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如果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为什么还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呢?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怎么会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呢?应当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不是“特”在私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是“特”在它不是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经济,而是允许在社会主义经济占主体地位下,让非社会主义经济共同发展。如果这样讲还难以认同的话,请看看邓小平的论述:
“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8]
这明确地说明,从全国范围来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港、澳、台。但整个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同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营、个体经济,但私营、个体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是小商品经济。
六、不要混同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其实现形式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行形式”。“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行形式”。引起学界和政界的广泛关注。但出现了偏离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偏离我国宪法的颇有影响的解读和宣传。我在《经济经纬》和《经济研究资料》刊物发表论文,以澄清理论是非。
不少学者、媒体和官员没有分清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区别。他们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都认为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而认为中央提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要以股份制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原有形式。其实,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而不是其实现形式。无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有其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区别。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或类型有多种,如原始社会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的国有经济和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多种,如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形式,有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私有制经济也有多种存在形式,如个体经济私有制、奴隶制私有制、封建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等。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有多种实现形式,如自有自营的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
由于没有分清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区别,媒体宣传上出现了否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否定公有私有区别的理论观点。
如《光明日报》2003年10月27日发表了该报记者写的《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一文,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突破了把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定位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也就是不能再把公有制理解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了。应把公有制理解为股份制了。
《经济日报》2003年10月13日发表了以“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名义写的《混合经济究竟姓什么》一文,也讲:“传统的国有经济、集体(合作)所有制经济”被“肯定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现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理所当然应该姓‘公’”。
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断言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显然不能成立。我们知道,混合所有制是公私资本的混合参股。在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中,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依然姓“公”,参股的外资和私资依然姓私,怎么会统统姓“公”了呢?如果公有资本参股于私营经济,私人资本控股,依然是私营经济,难道能成为“理所当然姓公”的公有制么?
又如,《深圳特区报》2003年11月10日发表了深圳市原市委书记厉有为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道路越走越宽》一文。其中讲:“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他把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当作新的“公有制的内涵”,把作为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当作传统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要以股份制的“公有制”,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有的学者竟从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悟出所谓解决了“姓公姓私”的争论。
《北京日报》2003年11月10日发表多年从事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的杨启先的文章,认为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股份制“姓公姓私”新突破,“把‘姓公姓私’的问题基本上明确了”。是“放大公有制的界限,把股份制包括进去,今后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是股份制企业,这样就没有必要再争论什么‘姓公姓私’的问题了”。
他同样把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错解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一律“姓公”,不必再争论姓什么了。
其实,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解决了股份制的性质问题:“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讲“明显的公有性”,不等于完全的公有制。因为其中参股的私人资本依然“姓私”,不能充公。同理,如果由私人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私有姓。但其中参股的公有资本,依然“姓公”。
七、社会主义要把大力发展生产力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根本问题。我国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凡是犯“左”的或右的错误,都与没有很好解决这一问题有关。
邓小平指出,“我们总结了几十年搞社会主义的经验。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9]又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还在摸索之中”。
在长时期中,理论界和决策部门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把这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但不完全,而且没有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优越性。这与没有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判断标准有关。在“左”风年代,把重视发展生产力批判为唯生产力论,把重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批评为“好行小惠”,是经济主义。只强调公有制、按劳分配(往往流于平均主义)、计划经济,结果生产力没有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形成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讲:“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个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文化大革命更走到极端”。[10]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但社会主义不是为公有而公有制,没有公有制为基础,不是社会主义。但只重视公有制,不重视快速发展生产力,不重视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搞贫穷的公有制,贫穷的按劳分配,也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过去,讲社会主义,不强调发展生产力的必要性。认为任何社会都发展生产力,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只从生产关系上判断社会主义。其实,社会主义优越性之一,就是更快更好地发展生产力。
无论科学社会主义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强调搞社会主义必须抓好两大环节:一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而发展生产力,增加财富,是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写道,在未来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11]恩格斯、列宁都有类似的论述。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其内容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12]同样强调两条,一是社会主义要运用高度技术不断发展生产力;二是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普遍认同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后来在我国的有关论著中不再提它,但它的内容是正确的,也是强调抓好社会主义的两个根本环节的。
邓小平为了使大家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也是强调社会主义两大抓手和根本要求的,是对马列主义的继承与发展。这里没有提及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因为既然讲的是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一词中不言而喻,是以公有制的存在为条件。还有,更为重要的是,公有制存在的必要性是服从于上述社会主义两大本质要求的。一是公有制消除了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二是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上述理论,使我们知道,搞社会主义,必须把大力发展生产力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结合起来。就是把发展生产力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也就是要把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标准结合起来。
八、分清生产力决定论、生产力标准论与唯生产力论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这一内容可概括为生产力决定论。但是不能机械地、绝对化地理解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完全否定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斗争并在全国(除台湾)取得胜利,我国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讲:“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胜利”。可见走什么道路有个选择的问题。不少原殖民地附庸国家独立后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而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沙皇俄国是一个生产力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先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快速发展强大,使苏联成为可称霸全球的超级大国。但生产力发展远远超过沙俄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竟然倒退回资本主义制度。上述种种事例,显然不能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来说明。可以肯定生产力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更替。但这是从归根到底的历史过程来考察的。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次更替,都可以用生产力决定论来说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终将会由生产力突破其生产关系,转向社会主义。但转变的快慢与曲折,会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否定搞超阶段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也否定直接建立马克思所设想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建立的单一社会所有制模式。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规律的结果。我之所以要讨论生产力决定论问题,是因为有的学者宣传机械的生产力决定的“一元论”。否定任何其他因素的作用。若讲其他因素的作用,就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二元论”、“三元论”。如汪海波先生就宣传这一观点。他从生产力决定“一元论”,推衍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并自诩为马克思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重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不仅是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且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原始社会火的发明,给人类带来福祉。我国高铁的创新,被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采用,造福于社会,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无关。任何科技的创新与发明都会造福于社会。因此,重视生产力的作用,肯定生产力决定论,不能只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来说明,更不能宣传机械生产力决定论。
正是因为重视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作用,便提出了“生产力标准论”。一个社会制度的进步与落后,一个政党政策的得失,要首先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看它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以及促进生产力发展作用的大小。我国针对“左”风时期忽视生产力的发展的弊端,十三大报告专门提出生产力标准论: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生产力的发展固然会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生产力标准并不是以此为根据提出的。
比如,我们用生产力标准评价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的旧中国,可以肯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难以用生产力决定论予以说明。
又如,毛泽东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讲:“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4]
显然,保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国民党的政策和实践,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共产党的政策和实践,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与生产决定论并不是一回事,也不能用生产力决定论来说明。
实践证明:没有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不会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但是实践也证明: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不会自然地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自觉地将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主要是生产关系标准)统一起来。不能只强调生产力标准而忽视社会主义价值标准。
然而,汪海波先生等竟从他的机械生产力决定论引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反对讲体现社会主义重要价值标准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标准,说什么再讲生产关系标准,就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的“二元论”和“三元论”。那是他自己的理论混乱的逻辑,是将生产力决定论与生产力标准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混同的结果。他把主张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公平、正义,批评为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并宣扬马列主义批判过的“唯生产力论”。[15]不顾邓小平同志对“唯生产力论”的否定:“马列主义没有‘唯生产力论’这个词,这个词不科学。列宁在批判考茨基的庸俗生产力论时讲,落后国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革命,我们也是反对庸俗生产力论”。[16]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宣扬“唯生产力论”,反对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标准和上层建筑标准,其结果只能是有利于和平演变的实现。
九、邓小平提出的三条“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不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
邓小平南方讲话提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不少人包括有社会影响的高尚全先生等,都将其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是一种误解。其实,三条“是否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可以是判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将其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是悖理的。
第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难道能说市场经济姓“社”,计划经济姓“资”?
第二,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与改革、除旧布新的过程,难道凡被改革的事物都姓“资”,或由“社”变“资”?
第三,发展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引进外资,符合三条“有利于”标准,难道统统姓“社”?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这个能获得共识。它虽符合三条“有利于”,但不能由“资”变“社”。但有人正是通过错解三条“有利于”判断标准,断言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统统是社会主义经济。其实,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不能把资本主义颠倒为社会主义。个体经济是小商品经济,存在于多个社会制度中,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
第四,将三条“是否有利于”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就会得出不科学的理论逻辑:凡是姓“资”的东西都不符合三条“有利于”标准,不应发展。据此,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姓“资”,就应排斥其存在与发展了。
还有学者,通过错解马克思的“普照的光”,断言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其实,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讲: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看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7]
有的学者解读这段话时说: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其中主要经济成分是普照的光,其他经济成分的性质在普照的光下改变了自己的性质。用以说明: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其他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公有制普照的光的影响下,都具有了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误读,以讹传讹,在不少有关论著中出现。
有必要说明:首先,认为一切社会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不是事实。原始社会几百万年中没有多种经济成分。马克思认为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中没有私有制经济。其次,马克思讲这段话不是讲多种不同经济成分的关系,而是论述建立政治经济学体系的方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土地所有制、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工业资本、农业资本等,其中工业资本是普照的光,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是与工业资本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在工业资本主导下,前资本主义就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等,都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三卷《资本论》的体系结构,就是首先在第一卷中论述产业资本(工业资本)的生产过程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有没有起普照的光作用的经济形式?没有展开讨论。如果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普照的光,我认为也顺理成章。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公有制为基础或为主体,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普照的光,不会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使它们在公有制影响和带动下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服务,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
十、经济体制转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是是非非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一系列中间环节。由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计划和市场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最后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经济体制转轨问题上,存在一些理论是非,需要研究和澄清。
第一,应当用历史观点看待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
不应全盘否定社会主义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必要性和作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也曾起过着力推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迅速缩小了落后沙皇俄国时期与美国的经济差距,为战胜强大的法西斯德国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新中国建立后也曾实行计划经济,尽管有“左”的失误,发展成就也超过了旧中国百年以上。而且,生产力落后的新中国,如果在发展的初期就搞市场经济,就难以集中力量在短时期内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也难以大力发展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经济有其内在的弊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弊端显露得更明显,需要转轨,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有人把邓小平的和陈云的理论观点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市场经济派,后者是计划经济派。而且存在褒市场经济贬计划经济和褒计划经济贬市场经济的对立。这两种对立观都与未准确掌握邓小平与陈云的理论观点有关。
不少学者没有准确解读邓小平于1979年11月26日与外宾谈话时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意,认为邓小平那时就肯定提出了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邓小平说:“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8]
如果断言邓小平远在1979年就提出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产生一系列难以说明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兹举几例:
例一,1984年9月9日,赵紫阳总理写给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中讲,我们所要建立的管理体制“不同资本主义那样的市场经济”,获得同意,并将全信内容公开发表。
例二,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继续讲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并强调指出,“就整体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邓小平对这一决定的内容给予高度评价,完全肯定。
例三,直到1989年,江泽民在国庆40周年大会上还讲:“如果一味削弱乃至全盘否定计划经济,企图完全实行市场经济,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必须导致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混乱”。这一重大会议的讲话必然要经过邓小平的认同。
例四,1989年“六a四风波”后,邓小平在6月9日的讲话中讲:“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
实际上,邓小平1979年11月26日所讲的内容,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的观点的另一种表述。计划外的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为主为辅”的观点是陈云提出的。得到邓小平的赞同。在1982年4月3日的一次谈话中,邓小平讲:“最重要的,还是陈云同志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为辅”。[20]并且,将这一体制模式写入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
弄清邓小平1979年关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讲话的本意,就可以明了邓陈的观点是一致的,不存在计划派与市场派的对立。原国家计委的一位老局长写文章说,陈云在1979年3月刚讲计划经济为主,邓小平同年11月就提出搞市场经济。他就此进行褒贬。既错解了邓小平的原意,也错解了陈云的观点。因为陈云讲市场调节为辅,就是市场经济为辅。其实,早在1979年2月,李先念就和陈云谈论过,二者主张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市场经济是补充,不是小补充,是大补充。[21]
第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观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他原来也是坚持计划经济的。后来同意陈云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模式。往后又赞同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北京风波后,又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南方谈话,才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模式。
有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调节”、“市场经济”概念和理论观点的最先提出,是陈云和李先念,获得邓小平的赞同。但后来邓小平超越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的板块结合的模式,改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模式。最后突破了社会主义不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建立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异同
在马恩的论著中,既没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概念,也没有计划经济概念。但有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市场价值、计划调节概念,在列宁的著作中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概念。
其实,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的统一就是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什么关系?不少学者的论著中将其作为内涵相同的概念使用。有的学者简单地认为,商品经济是通过市场的经济,因而就是市场经济。有的据此宣称自己早就提出市场经济观点,是市场经济派。也有学者将市场经济界定为高度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应实事求是地分析这个问题。
在西方经济学中,只讲市场经济而不讲商品经济。而且市场经济概念也是20世纪才提出和流行起来的,因而不存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这两个概念的应用,学界对其内涵的界定存在差异。
我认为这两个概念虽有关联但不能等同,市场经济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发展的。从我国的历史事实来看,即使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的年代,也没有消除商品经济。毛泽东也一再强调发展商品经济。但那时的商品市场,不起市场调节作用,生产与流通完全由计划调节。也就是说,起资源配置作用的是计划而不是市场。因此,有商品经济而无市场经济。从理论论述来看,《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时又说,我国在总体上实行计划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将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两个概念分别应用。
我国提出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有的学者主张用市场经济取代商品经济概念,不必再讲商品经济了。我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并存的必要。我国目前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也就存在多种不同的商品经济。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个体经济的小商品经济。就是说,可以按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区分为不同性质的商品经济,但不能按不同经济成分划分为多种市场经济。
市场与市场经济是统一的,主要是从市场配置资源着眼的。因而,多种所有制经济都可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但不能将一切私有制的商品经济都纳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中。就是说,非公经济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组成部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显然,私有制商品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生产的性质和关系,与私营、外资经济是不同的。前者不存在商品生产中劳资对立的关系,而后者则存在资本与雇佣劳动对立的关系。
有的学者将市场经济界定为高度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也难认同。因为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和商品经济发展落后的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20多年了,直到现在我国的商品经济也没有达到“高度社会化”。如果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上界定市场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商品经济。按现在的认识,市场经济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
十二、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论是非和贫富分化的根源问题
我国曾流行过多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将此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还进一步讲:“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分配重视公平”。就是初次分配可以不重视公平。我始终不认同这种原则。
在我的论著中,一贯讲在分配关系中应是公平与效率统一和并重。效率优先的对象不应是优先于分配公平。我主张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在生产领域可以强调效率优先,优先于追求产值、追求GDP。社会主义应当重视初次分配的公平。理由是:
第一,收入差距过大和产生两极分化正是初次分配不公的结果。想靠再分配来取平,是不可能的。何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
第二,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优越性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需要从初次分配做起。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与资本主义的分配公平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公平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初次分配不重视公平,就会产生偏离社会主义原则的贫富分化。
第三,效率优先,不重视分配公平,有利于资本而不利于劳动。私营、外资企业可以接过来将效率优先等同于利润率优先,不顾劳动者的收入公平,并损害职工的权益。
第四,有学者从生产决定分配,先生产后分配来论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正确性,并形象地比喻为先做蛋糕,后切分蛋糕。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固然,生产在先,分配在后;生产什么才能分配什么;生产多少才能分配多少;蛋糕做大才能蛋糕分多。但是不能由此重生产、轻分配,认为初次分配可以不顾公平,任由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先生产后分配,这是再生产过程的顺序。但生产是服从于消费需要的。要通过公平分配来满足需要。先做蛋糕是为了切分蛋糕。生产出蛋糕就要及时公平切分好蛋糕。生产决定分配,并没有决定社会主义经济中实行不公平分配。相反,社会主义生产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是按劳分配。先生产后分配顺序与分配公平不公平是不同的两回事。
第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不顾公平,是西方右翼经济学家如哈耶克、弗里德曼等的观点,并没有获得西方广大学界和社会的认同。西方政府也没有采纳这种原则。在我国收入分配出现差距过大的趋势下,不少学者首先是刘国光等提出应调整“优先、兼顾”的原则,应向公平倾斜。中央也逐渐调整并最后放弃了原有的提法。十七大报告改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重视分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了,但是没有同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与完善。没有有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出现了收入差距严重扩大的趋势,产生了贫富分化。
贫富分化的根源,学界认识不同。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来说明。贫富分化应区分非本质原因和本质原因。用城乡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垄断与腐败等作为其原因,固然有各自的道理,但都是非根本原因。讲根本原因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不能因此而回避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基础。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按资本分配为核心的按要素(生产要素和流通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者作为主人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处于弱势,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产生收入分配不公平。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私有资本为主体的市场经济,都存在贫富分化。萨缪尔森等的西方经济学论著早已说明了这一问题。近期法国的《21世纪资本论》又系统论证了这个道理。
我国目前的GDP总量中,非公经济提供70%到80%。城镇劳动者80%以上在私有制经济中就业。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比重远远大于按劳分配。无视这一现实对分配关系中贫富分化出现的作用,是非科学的。这样讲,会引起敏感话题:是否贬抑和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只是主张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既肯定现阶段非公经济发展的必要及其积极作用,肯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和作用。但也要看到它会产生分配不公、出现贫富分化的负面效应。我国不能搞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和完全市场化。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抑制其负面效应,引导其向正面效应发展。中央目前强调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着手改进分配制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是要力求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十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问题
中央文件中先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后提出转变发展方式。经济增长主要是发展生产力的问题;而经济发展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包括经济、社会、环境、教育、经济关系等发展的多方面的内容。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不是用以取代经济增长方式,二者是同时并存、前者包括后者并以后者为条件的关系。经济快速优化发展,才能拉动社会各方面的有效发展。但也可能割裂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出现快增长而慢发展,或有增长而无发展。这就需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经济增长分粗放型增长和集约型增长。又讲内涵型增长和外延型增长。在英语中集约和内涵是同一个字,外延与粗放也是一个字,因而学界不少人认为集约型增长与内涵型增长同义,粗放型增长与外延型增长同义。根据这种认识,当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时,有的学者宣称是要由外延型增长转变为内涵型增长。这种认识失去准确性与科学性。
集约型和粗放型本是应用与农业生产中的两个概念,是农业中的两种经营方式。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称作粗放型,在同一土地上增加投入提高产量称作集约型。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和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也用这两个概念。马克思当时并没有把粗放型视作低效率。马克思认为扩大耕地面积增加产量,可以是投向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也可以投向更肥沃的土地。而原始土地积淀着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自然因素,所以并不一定是“广种薄收”,也可以是广众多收。因此,粗放型经营并不必然意味着效益低下。后来,粗放型集约型概念扩展到工业等其他经济部门,粗放型耕作变成“广种薄收”的同义词,工业等部门的粗放型经营,也变成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解读。概念的内涵也经历了历史的变迁。
在理论认识上,不能把经济增长的集约型等同于内涵型,把粗放型等同于外延型。内涵型扩大生产与外延型扩大生产,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集约型或粗放型增长是两种经营方式;而内涵型或外延型发展是两种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同一字或同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中外一样。不应从一词多义引用混淆不同概念的内涵。如汉字“沽”字,既有买义,又有卖义。不能因此断言买与卖是一回事。
就一个企业内部来说,增加新车间、扩大厂房面积,是外延型扩大生产,在原有工厂和车间内增加投入和产出,是内涵型扩大生产。就社会范围来看,建立新企业,是外延型扩大生产,同一企业增加投入产出,是内涵型扩大生产。
我国倡导企业“挖潜改造”,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效益,这是内涵型扩大、集约型经营。不赞同低水平重复建设,乱铺摊子,也就是应减少低水平的外延型扩大,这是正确的。但是不排除和贬抑外延型扩大。国家需要建设高新科技产业,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是外延型扩大、集约型经营。如宝钢的建设、高铁的发展等。
另外,我国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个体和外资企业每年不断增加,这种外延型发展是需要的。因此,我国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应是重集约、轻粗放,由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增长方式。至于内涵型扩大和外延型扩大,应是两者并重,不存在强调由外延型扩大转变为内涵型扩大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强调转变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强调调整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的增长结构,减少过重的出口依赖和投资依赖,扩大消费内需。不以GDP论英雄。这是正确的。但是,又不能忽视GDP的增幅。不搞唯GDP,但又不要忽视GDP。不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但又不能忽视出口和投资的重要作用。特别在当前需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新形势下,更是如此。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要重视经济的发展,也要重视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还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重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我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系,二者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和矛盾性。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低质量、低工资的经济增长,也可以是快速的,但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统一的关系。劳动者的生产知识、科技水平越高,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中利用外资和经济安全的关系。引进外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但是要分清外资与内资对民族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差异。前一个时期有学者甚至政府高官宣称,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就是中国民族经济。这种论断不能认同。它会导致忽视民族经济的安全。有些外资并购我国品牌企业,具有垄断生产和市场的目的,应当引起注意。
四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了,财富增长了,但如果私有制经济占比不断扩大,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断消退,占比不断下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广大工农群众成为弱势群体,与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内容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要求越来越远,经济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就会失去其社会主义应有的意义。应切记: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注 释:
[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58、1060页。
[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50页。
[3]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49页。
[4]《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81-82页。
[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171页。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67页。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2页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8页。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7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22页。
[12]《斯大林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69页。
[1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14]《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9页。
[15]汪海波:《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6期
[16]《邓小平年谱》(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22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1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36页。
[1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6页。
[20]《陈云年谱》下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2015年版,第338页。
[21]《陈云年谱》下册,第265页。
2017年8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京财经大学、辽宁大学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联合发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术影响力评价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研究》一书入选十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代表著作。《求是》、《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教育电视台、人民网、中国网等20多家媒体机构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系统地梳理总结了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全面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学术影响力评价报告》通过文献资料计量研究,在国内首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研究机构、研究学者、研究期刊进行了学术评价,报告推荐了十部最具代表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代表著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研究》由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卫兴华撰写。卫兴华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著作最熟悉的学者之一,是广受学术界认可和尊敬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运用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分配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等多个方面有所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汇集了卫教授在改革开放以来各个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的独到观点,内容涉及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收入分配差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货膨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
书中阐述的思想和观点不仅被理论界广泛认可,有些还被国家经济改革政策制订者所采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和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该书得到经济理论研究学界的赞扬和出版业界的认可。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编发)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net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作者 相关信息
内容 相关信息
卫兴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坚持、发展与创新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研究》前言
2017-09-05丁堡骏: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兼论做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
2017-08-30
• 社会调查 •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