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制度﹒政策
——漫议分配问题(下)
【摘要】:在阶级社会对贫富分化的价值评判没有共识。目前权威分配理论有不完善之处。国有经济的存在不是贫富分化的原因。贫富分化是一个制度性问题。初次分配属于制度层面,再分配才属于政策层面。对现实经济关系的的认知是政策设计的基础。
本文分为理论、制度、政策三篇,本篇为政策部分。
政 策
将再分配举措称为“制度”是有些勉强的。再分配既不是涉及初次分配的核心分配制度,更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严格讲它应归属于分配政策层面。分配政策在社会分配格局中的作用是微调或拾遗补缺。西方国家经济理论与政策中的分配调节明确地定位在再分配上,虽然有时也涉及工资调整这种初次分配的范畴,但其理论仍是以要素贡献论为依据,实践上也不会触动处于核心地位的初次分配制度格局,更不会触动基本经济制度。不但不会触动,而且再分配理论虽然诉诸的是所谓社会价值观,但政策实践的目的则是为了避免分配格局过分失衡而危及基本经济制度。一般而言,分配政策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主要有四点:一是政策目标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并且不可能突破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二是政策选择空间由基本经济制度锁定;三是分配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为稳定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四是政策绩效受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目前中国在分配问题上,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主要诉诸的是政策层面,而且是就政策论政策,甚少从制度的角度考论政策,遑论从基本经济制度考论政策。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边缘化的结果和现象之一。即使从纯学术来讲,多元化的研究路径也是必要的不应排斥的。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制度视角的理论路径探讨分配政策,起码是一种合理的学术选择。
当前有关分配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含义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初次分配,二是再分配,这是有问题的。政策的本质意义不仅在于它的可调性和可变性,还在于它的可取消性和可创制性(人们常抱怨政策多变,多变当然有问题,但不变就不是政策了,这是政策的本质)。制度则不然,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固定性。在作为社会历史条件产物的意义上,它还具有不可取消性和不可创制性。因此在给定的历史时段内政策是变量,制度则是常量。如果在此意义上考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后者不变前者不可能发生本质性改变。基本经济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稳定性也决定了初次分配规则和格局的稳定性。所以初次分配属于制度层面,不属于政策层面。基于以上结论,那么逻辑上起码会有如下一些推论值得关注。
首先,初次分配的和再分配分属制度和政策两个层面,因此两者在概念层次上不具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会使“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成为一种有疑问的说法。不管是“注重效率”还是“注重公平”,诉诸的都是政策设计层面。用政策层面的设计去应对属制度层面的初次分配,逻辑不通。初次分配制度是由基本经济制度锁定的,效率也是由制度本身给定的(主流学者信奉的西方经济学也是这样认定的),不是主观政策设计注重不注重的问题。多年来这种逻辑不通说法的实际作用有目共睹,无非是为现有的初次分配格局提供合理性的辩护。至于“公平”已如前述是最无社会共识的概念,在目前的社会阶段根本不能成为具有公约性的社会尺度。信奉西学的主流学者拿它说事自有其意,本不奇怪。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也大多在分配问题上启用“公平”概念,就有些怪了。这种时髦不用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要有自信。将马克思主义分配学说嫁接到公平与效率的概念上是非驴非马,借鉴西学不是这么个借鉴法。
其次,就目前贫富分化的应对之道而言,无论是威权部门还是主流学界都是诉诸于再分配手段,既诉诸于政策层面。这种应对之道在逻辑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判断上,既贫富分化属非制度性问题,与制度无关。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知道将制度分析引入过于敏感,而有意不触及。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比较周延的分配理论中,制度与政策应是决定分配格局的两个基本变量或要素。如果未加证明就将制度要素排除在外,在学术上是失范的,在实践上则可能是失败的。因为如果贫富分化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用再分配的政策性手段是无补于大局的。至于是不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不能未作实证性研究就将其先验性地加以排除。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诉诸于制度的实证性研究的最主要的关注点应是雇佣劳动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在全社会所占的比重。如果它已占主体地位,就要考虑这是不是贫富分化的主因。如果认为即使雇佣劳动制占主体地位,它也不是贫富分化的主因,那么起码理论上要证明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这一理论逻辑在中国就不适用。这虽然涉及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证性判断,但如果真愿面对贫富分化问题,就不能对此装傻充愣。中国化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当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理论的彻底性。只有理论彻底才能实践彻底,而只有彻底的实践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目标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显然是制度性目标,而非政策性目标。制度性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基本制度的支撑,仅靠政策性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在历史上是有例可循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一个以消除贫困为内涵的“伟大社会”的目标,消除贫困是制度性目标,在没有基本经济制度支撑的条件下,虽然运用了一系列政策性手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与消除贫困相去甚远,所以“伟大社会”在1968年以后就不再提及。美国社会贫困现象至今存在,“伟大社会”终成泡影。因此即使再分配政策能够有效地改善分配格局,也不可能与共同富裕直接挂钩。这恐怕是为什么很少提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原因之一,手段的有限性决定了目标的有限性。所以理论逻辑和历史实践给予的提示是:共同富裕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给定的制度性目标,不是一种执政的政治承诺。没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存在,无论执政主体对这种承诺多有诚意,无论在政策层面做出多大努力,目标也不会达成。实际上邓小平晚年对此已有所认识:“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22)坦率地讲,当初进行制度性变革时,主导者实际认为可以有足够的政策性手段控制两极分化的出现,然而事实的演变并非如此。所谓“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实际就是指它是制度给定的。
当然政策性手段不能达成制度性目标,并不意味着两者无关。政策手段对制度性目标的实现会有正向作用,这是毋庸质疑的。同时更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是,制度因素对政策绩效的影响。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阶级利益格局,在经济利益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集团,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也据优势地位,这是现代社会的常态。这类社会集团不但可能主导和影响政策设计,同时也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趋利避害,进而最终影响政策绩效。自中国社会利益格局大重组以来,在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中这种现象是有目共睹的,近些年尤甚。以政策性法规“劳动法”为例。该法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原则的,但一出台就受到雇主阶层关门歇业的威吓。迫使执法部门网开一面,以致使这一政策性法规的绩效打了折扣。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对政策绩效的预估和事后评价要考虑基本制度因素。没有对政策绩效的预估,政策出台的依据就不足,而这种预估如果不考虑基本制度的影响,那么预估本身也是依据不足的。同样,没有政策绩效的事后评价就无法正确评价政策本身,而排除基本制度对政策绩效影响的评价,就可能忽视影响绩效的主要因素。就分配政策而言,面对日益明显的分化问题,说分配政策没问题是说不过去的。但分配政策绩效不理想的原因的探讨则过于表面化,仅以调整分配政策来论分配政策调整。忽视甚至无视基本经济制度因素对政策绩效的重大影响。这样设计出的分配政策能否有效改善分配格局是大有疑问的。
主流学者对目前分配问题的解读和所谓应对之道,既涉及制度层面又涉及政策层面。但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他们又很策略地用政策性话语来谈。这突出表现在对分配差距过大原因的基本解释上。他们认为原因在于所谓国企垄断,对策是反垄断。反垄断本属于政策法规层面,但这种针对国企的反垄断显然涉及制度层面。用政策性叙述表达制度性意愿,巧妙的避开了意识形态指向,但问题的实质不会变,既要求国企私有化。这样判读并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腹,目前外企已垄断了国内多数行业,这些学者不但不置一词反而一贯大唱赞歌,其制度性倾向昭然若揭。主流学者的不算丰厚的理论货色基本趸自西学,在这个问题上的解说也不例外,应是来自加尔布雷斯的二元体系论。该论认为社会经济存在所谓计划体系和市场体系,前者以所谓大企业为代表,后者以所谓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为代表。前者强大后者弱小,由此造成两体系之间人们收入的不平等。解决之道是抑制前者,增加后者的地位和权力。(23)如果将这套说辞与国内主流学者的说辞对照一下,后者的说辞绝非盗版,整个一个原装。但两种说辞的学术地位大为迥异,加尔布雷斯的学说在他那个世界中历来是非主流,而这套学说搬到中国居然成了主流。
当然西方主流自由学派也曾提出过用反垄断解决贫富分化的理论言说:“那些把可行竞争的模式当做西方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方向的经济学家开始相信,可行竞争的制度会有助于缩小财富所有权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按照他们的说法,如果能从市场制度中去掉垄断的缺陷,巨大的剩余收益就会消失,国家和财富的分配就会更加平等”。(24)他们提出的解决之道则与目前国内主流学者的主张颇为相似(更确切说是后者与前者相似),既以广泛持股为核心的“人民资本主义”主张。他们认为:“公司股东人数日益增多,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变得更加是人民的经济制度,更加不是特殊垄断势力的制度”。(25)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美国私人公司股东人数从1951年的1294万户增加到1970年的3085万户,(26)而几乎同一时期,“美国最低一级的家庭收入,在1947年时,占全国纳税前的个人总收入的5%,到1972年,只占到5.4%,而最高一级的家庭收入,在1947年时,占全国纳税前的个人总收入的43%,到1972年,仍占41%。60%的下层家庭的收入,在1947年时,占全国个人总收入的1/3,到1972年,上升很少。”(27)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新自由主义当道,但情况并未改变,“从1979年到2004年,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占有的收入份额从15.3%上升到20.9%,而同一时期收入最低的20%家庭的收入份额从5.5%,降到4%。到新自由主义时期的末期,收入增长特别集中于最高层。在2000年和2005年美国收入最高的万分之一(0.01%)的家庭占有总收入的5%。这是自1929年以来从未达到的”。(28)
显然将反垄断促竞争作为解决贫富分化的应对之道,起码在西方的“圣地”——美国只有相反的实证证据。可一向视西方实证经济学为圭臬的主流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不但无视历史实证证据之存在,而且连起码的论据和逻辑论证都没有就一味叫喊贫富分化是国企垄断造成的。目前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处于私有企业或个体劳动状态,他们是低收入的主要群体,解决贫富分化主要是解决他们的问题,既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主流学者反垄断的真实内涵是国企私有化,将这些企业给了中外资本家如何能解决劳动者的收入问题?难道资本家会给劳动者大涨工资?这恐怕连主流学者自己都不真信。连自己都不信的事情还要大肆宣扬,只能有一个解释:屁股指挥脑袋。事实上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基本格局下,强大的政府力量和国有经济始终是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在战后西方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政府在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中起主要作用,政府雇佣了全国25%左右的非农业劳动力。国有化工业中的公务员和雇员约占非农业劳动力的四分之一左右。由于政府是唯一的大雇主,所以它有强大的力量左右工资水平”。(29)中国号称是社会主义国家,难道国家经济力量在左右劳动者收入,平衡贫富差距方面反倒要弱化乃至消失?是何道理?这种主张成为主流话语是何原因?
中国主流经济学者始终致力于中国经济制度的重构,并且取得了连他们自己都颇为自负的成功。可是当制度重构中出现了严重的分配失衡问题之后,他们不但竭力回避这一后果与制度重构的关系,而且用反垄断的政策性话语将失衡问题与国有企业这一所谓旧制度的残余挂起钩来,力图证明贫富分化是因为制度重构不彻底。而彻底重构的含义则是私有制的全方位全领域的确立。主流学者用政策性话语包装的这类意识形态主张在学术上并不靠谱,而且他们在分配问题上的解说和主张也有讨论的必要。
首先是在贫富分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上(主流学者偏好分配差距概念,一般避谈贫富分化。两个概念也确实不完全一致。但过大的差距就是贫富分化,而且这已成现实,故使用后者更贴近现实)。对政府而言在市场经济中,避免贫富分化与促进经济增长首先是一个决策排序问题,既应将何者放在首位。这一排序的理论依据则是西方经济学关于“收入分配的高度不均是创造高增长的必要条件”(30)的判断。当然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这一判断并不意味着置贫富分化于不顾,而是对这一判断做了逻辑转换——经济增长又会最终缓解或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这样一种貌似自圆其说的理论逻辑一旦被接受,中国改革的最初政策选择必然是将经济增长放在首位,并且将分配差距拉大——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做为增长的必要条件。如果说在当初分配差距不大的情况下这种选择尚有合理之处的话,那么时至今日面对巨大的分配差距,这一政策选择和理论依据就颇有可议之处了。
事实上,上述理论判断在西方发展经济学中并未得到广泛承认。他们认为这一判断在发展中国家未得到广泛的证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和不均不是相互冲突的目标”。(31)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黄卫平 彭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65页。]至于经济增长将最终解决或至少大大缓解贫富分化的推论(通俗称为“馅饼论”),起码可以追溯到斯密的理论,他认为社会各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随着国民财富和资本积累,工人阶级的收入也会提高。(32)德国历史学派的李斯特也断言工业发展以后,工人的物质状况就会改善。(33)他们可能是“馅饼论”的先驱。至于“馅饼论”的现代主流版本,库兹涅茨的所谓倒U型曲线理论应是典型代表,也是中国主流学者力主经济增长排序优先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然而库氏的实证性研究结论并非没有问题,“这种现象经验主义的合理性仍存争议,虽然西方国家的长期资料似乎确实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研究却得出了与之相冲突的结论”。(34)“而且,一些批评者注意到,一些支持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有时只要简单地从统计样本中删除一俩个国家,便会得到相反的结果”。(35)由此可见,一些西方学者也对库氏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持怀疑或否定的看法。
另外,西方经济学还认为当一国经济达到可能性边界时,如果仍有贫困现象,措施就是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对穷人有所谓自动的“利益扩散”效应,从而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这也是中国主流学者力主经济增长优先排序的理论依据之一。然而西方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已将此论证伪:“通过一次广泛的经验性研究,人们分析了43个发展中国家最贫困的60%人口收入份额的增加与一个国家总的经济状况之间关系。结果发现,一般说来,经济发展对收入分配的主要影响在于减少穷人的绝对和相对收入,没有证据显示经济增长的好处对穷人有自动的‘利益扩散’效应。恰恰相反,这43个欠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增长过程典型地形成对少数中产阶级特别是那些最富的人的有利的财富向上的‘聚敛效应’。因此,研究人员的结论是,收入分配方式的基本决定因素是经济结果,而不是经济增长的水平或速度”。(36)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三十多年来一直奉行经济增长优先的政策选择,增长绩效确实不菲。但所谓自动的“利益扩散”效应则明显不彰。所谓库氏曲线的“拐点”何时显现也是未定之数,倒是分配差距愈加凸显。当然问题并不在于经济增长优先的政策选择,而在于经济增长模式和类型的选择上,将经济增长建立在分配差距过大的基础上或以其为代价。这是实际是对经济增长优先政策的“误操作”。而采取这样的增长模式很难说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影响无关。然而西方一些较为客观的学者对此模式则有不同的看法:“作为发展目标,迅速的经济增长和较均等的收入分配并不必然相斥。现在不是在更快地增长和更大的均等之间的抉择,而是第三世界国家对希望追求的经济增长类型的抉择—是一种主要利于富人的还是一种好处能被全社会均享的增长类型”。(37)我们是不是也应当重新思考一下我们的增长模式,做一些政策调整?
做为平衡分配差距的手段,税收调节往往成为政策建议的热点之一,这也是主流学者比其“反垄断”主张略微靠谱些的政策建议。但就是这个靠点谱的政策建议,其立论基础也是有问题的。这类建议所指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其立论基础是:工薪阶层或一般意义上的穷人是该税的主要缴纳者,而富人虽然收入多,但在总税收中占得的比例低。因此要对税收政策作调整,让富人多缴税。中国主流学者一般多崇拜西方尤其是美国,常理推知应是熟悉西方经济的,可也不知是在所得税问题上犯糊涂还是装糊涂。因为主要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所得税也一直是穷人缴得比例大。就以美国为例,在18和19世纪财产税是主要税种,所得税根本不存在,那时农场主是主要纳税人。进入20世纪以后,当大多数人变成了丧失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时,所得税才成了主要税种。而他们也始终是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国家这项收入的几乎全部,或者更确切地说,它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六,是在最低纳税人那里按对一切纳税人适用的初级税率征课来的”。(38)在美国所得税的征收是与雇佣劳动制的确立相联系,它从来就不是为平衡贫富差距而征收的税种。同时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也有各种手段避税,所得税并不会在平衡贫富差距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这一点美国一些学者也是承认的:“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一的豪富在三十年代保持了,甚至增加了他们的财产比例;而以后几十年的统计资料也未表明,人数很少的,需缴最高所得税的阶层在美国财富中所占有的不正常比例有什么明显减少”。(39)
中国征收所得税的初衷之一确实是让其发挥平衡分配差距的作用,这恐怕也是至今人们对其这方面的作用抱有幻想的原因之一。但中国经济制度的演进暗合了美国当年的演进脉络,也实行了广泛的雇佣劳动制度,也出现了经济上的强势阶级或所谓阶层。在这样的演进结构下,所得税在平衡分配差距上的效应与美国相似也就不奇怪了。不同的是,美国主流学者在平衡分配差距的招数上很少打所得税或其它税的主意,而是什么最低工资,转移支付之类的。而中国主流学者总是拿所得税说事,不知其意何为。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税收在改善贫富分化方面的作用始终乏善可陈。二战后,以民主社会主义标榜的政党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执政,进行了所谓社会主义实验,税收曾是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在改善贫富分化状况上成效有限 ,“1945年以后,社会主义政府也注意到私人财富高度集中的问题。通过增加税收,使这种集中程度有所降低,但不能显著地改变国家财富分配的模式”。(40)上世纪三十年代,面对大萧条中的贫富分化,罗斯福新政提出了以“为了鼓励比较广泛地分配财富”为目的的税收法案。其结果已如上述。西方国家的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远甚于中国,但仍解决不了贫富分化问题,其原因就在于私有制的制约。美国学者格鲁奇在谈到西欧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在此问题上不成功时就指出“在社会主义政府统治的国家中,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社会的阶级划分仍然存在,这是使这些国家社会主义政党的左翼感到遗憾的。许多社会主义者断言,私人财富继续集中在较少的人手里,是把社会主义放在牢固基础上的主要障碍。在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许多报纸和其他宣传工具都由主张集中私人财产的私人势力控制。……因此,私人势力集团仍然有广泛的强大的力量”。(41)中国目前的基本经济制度结构如果实事求是地判断,与西方并无显著差别。大多数宣传工具和学术出版物或明或暗地主张私有制也是有目共睹的。在此背景下,中国运用税收政策就能在平衡贫富分化上大见成效?凭什么?
当然税收对分配格局确实有调节作用,不能全盘否定。但其发挥作用的机理显然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将相当一部分国民财富掌握在自己手里,进行社会再分配。可是中国主流学者一方面提出将税收做为调节分配格局的手段,另一方面又反对国家手里集中国民财富,甚至将其指为社会贫富分化的原因,进而要求“让利于民”。而他们所谓的“民”是指私人资本家还是一般劳动者,以他们的一贯立场来看应是不言自明的。这事就很有意思了,主流学者一向对美国模式顶礼膜拜,按说是不应反对国家手里集中较大国民财富的,因为他们肯定知道:“美国经济每生产3美元大约就有1美元落到政府手里”。(42)这是美国政府调控分配格局的主要资源。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政府是否应当掌握相当比例的国民财富,而在于政府如何运用这笔财富。难道政府遵从主流学者的意愿,将“利”让与私人资本家,他们就会给打工仔涨工资发红包不成?这事谁信?那么主流学者一再抨击政府占有国民财富过多又是为了什么?真是为了普通劳动群众?
将解决贫富分化问题诉诸于慈善爱心和伦理道德,也是近年来颇为时髦的应对之道。此等慈善爱心和伦理道德之倡导显然是政府之责,政府在此方面的操作广而论之也属政策层面。操弄慈善爱心和伦理道德对缓解分配对立程度确有作用,不能全然否定。但切忌将逻辑反推,对贫富分化及其原因作伦理道德化的解读。这在西学中是不少见的,约翰.穆勒就认为:“决定分配的规律是统治着社会的那部分人的意见和情感制造出来的,并且在各个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里是大不相同的;假如人类要这样做的话,还会更不相同。”(43)鲁有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05页]西斯蒙第也认为分配具有主观伦理性,“一旦人们有了对待财富的正确态度和经济政策,一切似乎就会顺利地得到解决”。(44)德国新历史学派则认为“个人和阶级之间的道德团结比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为基本”。(45)美国的清教理论也将失业及贫困“归咎于个人品德上的严重缺陷而不是归咎于远非个人能够理解和控制的经济规律的作用。”(46)这种对现实经济关系的解读是基于唯心史观,本质上反映的是资产者的利益或小资产阶级的幻想。实际效应是维护造成贫富分化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既然在宪法上仍是社会主义国家,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承诺,那在理论上就不能完全承接西方资产阶级对贫富分化的伦理道德化的解读。也不应将贫富分化的应对之道完全诉诸于道德良心。目前主流理论界和主流舆论在社会贫富分化面前,对富人的最严厉指责不过是“缺德“,对穷人最具侮辱性的指责是“仇富”,最理想的解决之道莫过于“让世界充满爱”。很难让人相信,在一个据说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度中,这种颇具“浪漫”色彩的说辞居然大行其道,居于主流。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一贯反对的就是将社会分化和阶级对立归咎于人的“缺德”。当然也需澄清的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否定超阶级道德的存在,但这种道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甚至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对立已被遗忘了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之上的,真正人类的道德方才成为可能”。(47)还应指出个体的超越性的道德行为确实存在,但它不能主导更不能代替反应特定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体价值观和道德观。搞清这个问题的主旨是要明确,不能将政策设计的基础定位在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伦理道德化的认知上,这不切实际且效果有限。实际上西方国家实行的对“慈善”操作的政策性引导——捐款免税制本身就是对纯道德呼唤效能的否定。面对目前的分配格局,政策设计有效性的基础应是对现实基本经济关系的认知,而不是对社会各阶级道德水准的判断。同时做为体现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意志的政策设计主体在政策设计中不应持所谓”中立性“的价值立场,而应明确站在广大劳动群众一边。因为劳动群众现在缺的不是道德力,而是经济力。如果声称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执政主体连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推断逻辑都不接受或认可,那么对分配政策设计的目的是什么都要打问号了。
(作者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政教学院教授;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注释:
(22)《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第199页
(23)尹伯成《西方经济学说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7页-328页
(24)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25)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26)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27)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68页
(28)David M.Kotz, The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risis of 2008:A Systemic Crisis of Nneoliberal Capitalism, Rrview of RADICAL ECONOMICS, Volume 41 Number 3 Summer 2009 pp-310
(29)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徐节文 王连生 刘泽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32页
(30)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黄卫平 彭刚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
(31)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黄卫平 彭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65页。
(32)鲁有章 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99页
(33)鲁有章 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20页
(34)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黄卫平 彭刚等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61页
(35)同上
(36)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黄卫平 彭刚等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37)同上
(38)谢.阿.达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北京:三联书店1975年第371页
(39)拉尔夫.德.贝茨《1933-1973美国史》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42页
(40)阿兰.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318页
(41)阿兰.P.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318页
(4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6页
(43)鲁有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05页
(44)鲁有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24页
(45)鲁有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4页
(46)拉尔夫.德.贝茨《1933-1937美国史》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页
(47)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人性和人道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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