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响哥荐:村干部是最基层的干部,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干部,其行使的权力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不断曝出的“小官巨贪”“村干部微腐败”,甚至一些村干部作为地方的“土皇帝”作威作福等事件,啃食了群众获得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如何遏制基层微腐败?拿什么治理“土皇帝”式做派的村干部?思响哥推荐人民论坛杂志最新解读!
来源 | 人民论坛杂志7月下及人民论坛网(rmltwz)
据思响哥了解,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的积极推进,涉农问题的经济社会建设项目日渐增多,农村可调配的资源资金也日渐增多,需要村干部参与的事情愈来愈多,村干部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决策不民主、村务公开不到位,“三农”建设中微腐败问题也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
农村微腐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腐败主体。农村微腐败的主体主要是指村干部、乡镇干部以及县市级政府各委办局以下的腐败分子,这些人员在履职中常直接面对群众。
二是腐败情节。因为这些腐败分子的职级比较低,手中的权力比较小,能够支配的资源比较少,所以腐败的情节,特别是与“老虎”相比,通常都比较轻。从腐败所涉及金钱和财物的数额来看,一般都比较小。
当然,这只是从统计意义上来说的,绝不排除极端个案的情况。农村微腐败具有这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并不意味着微腐败的性质就不恶劣,危害就不严重。
从农村群众的感受来说,由于农村微腐败对农村群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是直接的,因而,这种感受就十分强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因此,需强化村务监督,遏制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当前,农村治理中监督乏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峻问题。其原因有多个方面——
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没有村务监督机构,或者即使有也名存实亡,不能监督。
二是村民的监督意识不强,或者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监督;而且少数村民对上级政策和涉农项目资金不是很清楚,无从监督。
三是乡村“天高皇帝远”,一些村干部作为地方的“土皇帝”作威作福,反腐的“阳光”难以普照进来,村民不敢监督。
四是农村作为“自治”组织,个别上级政府机构以“自治”为名,不愿意多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村干部虽然是芝麻大一点的小官,但如果没有监督,一样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腐败。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把村干部的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遏制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的重要举措。
思响哥注意到,党的十九大后,我国农村微腐败治理进入到一个难得的机遇期。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印发,是党的十九大后中央首次专门就打击基层腐败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
加强村务监督除了按照《指导意见》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权限和监督内容外,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部副主任陈志刚认为,还要在“愿监督”“敢监督”“会监督”上下功夫。
第一,要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愿监督”。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选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之人;另一方面,要激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乡村党员、普通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乡村社区的治理是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第二,要增强村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度化和规范化,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普通村民“敢监督”。为了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必须严格做到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为了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威性、制约性,除了必须具有民主选举产生的合法性权威外,还必须有来自上级政府的权威支持。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定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汇报,对村支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生冲突的情况进行仲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评议村支两委的结果进行适当处置。
另外,不但要在制度上充分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民主评议权,切实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联系党员、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的常态机制,收集民意和建议,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避免监督流于形式,而且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考核监督甚至罢免的体制机制。
第三,要增强业务培训,使村务监督委员会“会监督”。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活动涉及广泛,为了使监督更加切实有效,必须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业务知识。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也可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委托专业的中介组织等对其进行评估、审查。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北航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看来,村级微腐败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多方合作,必须要强化外部监督的支持。
强化外部监督支持的重点任务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县乡两级纪委以及新成立的县级监委,要切实履行起自身的监督职责,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予以积极跟进和支持。如果县乡两级纪委和县监委不能履行好这种监督职责,就应当被追究监督责任。
二是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负起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如果没有履行好,就应被追究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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