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资产阶级反腐理论分析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
《零容忍》第四集《系统施治》中揭露了腐败分子白向群(曾任乌海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云光中(曾任鄂尔多斯市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云公民(原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孙德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杨宏伟(重庆市黔江区委原书记)等人的腐败罪行。在谈到金融系统反腐败问题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副主任同志解读孙德顺案件说,金融系统以往是以前内设纪委,更多的还是受企业的党组、党委领导为主。后就改为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关系发生了变化,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另外它又有了监察权,所以监督执纪执法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决定了正风肃纪反腐的力度比以前是大大加大了。然后,在谈到对腐败本质的认识和根治腐败的根本方法时,有一个基本观点:“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这种观点,显然是较长时期以来社会流行的一种说法。但笔者认为,这是肤浅的、片面的,没有跳出用西方那一套资产阶级的反腐理论认识当今中国社会腐败现象的狭隘眼界。
一、“权力滥用”是对腐败问题的现象解释,而非本质解读
腐败是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主要表现在握有大大小小权力的官员者身上。人们自然要探讨产生这种腐败的根源、原因究竟是什么。一般人们都能够看到,官员在行使自身权力时,都有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大小。而腐败现象发生恰恰就是官员们超出自己行使权力或职权的范围,把社会、他人所有的社会财富攫为己有。于是一些思想理论家就上升到理论高度。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遇到了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做出结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束缚和制约,于是又逻辑地推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结论。依据这种理论根据,于是在反腐败斗争中,制定越来越多越细的条文,“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就能够彻底防止和根治腐败现象。其实,这种逻辑思维和推理方式是只见现象不见本质的。按照唯物辩证法原理,在原因与结果的辩证关系中,一种结果不单纯是一种原因,往往是一果多因,特别是腐败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绝对不是一种原因,而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现实的、表面的、内在深刻等等原因。唯物辩证法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既要看到多方面原因,又要揭示现象的背后的深层次的根源。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等阶级社会中腐败现象也极为严重。它固然与“权力滥用”有直接关系,但“权力滥用”仍然只是现象。“权力滥用”背后的深层次的根源和实质是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在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里,政治体制就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权力的本质是就是维护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侵占剥夺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但统治阶级内部个人与整个统治阶级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存在利益之间的对立有时也是根本对立的,于是导致部分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即“权力的滥用”占有整个统治阶级或其他统治阶级成员的部分利益的行为。清朝那个著名的贪官和珅侵占的是整个清王朝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封建皇帝的利益。而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是对广大人民无止境的剥削压迫的结果。那么部分官员这种“滥用权力”也必然引起其他官员和最高统治者的反对。于是要求更高统治者制约、惩治这些“滥用权力”的官员,以维护最高统治者和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就是剥削阶级社会中“反腐败”的实质。但这种“制约权力”的方法根本不能根治阶级社会的腐败现象。因为要求制约他人的官员本身就脱离不开剥削阶级本性,他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会滥用权力。而且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统治者也会“滥用权力”,或者直接包庇“滥用权力”的下属。如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接受大员”接受日伪地区财产时,“滥用权力”现象比比皆是,蒋介石无计可施。1948年,蒋经国在上海的“打虎”行动最终也以完全失败而告终。我们并不否认,这种依靠建立在现象认识基础上的“制约权力”的方法,在阶级社会里并不是完全不能解决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也会缓解腐败现象,但他们不懂得,阶级社会腐败的最深层次根源是私有制、私有观念和维护私有制的国家政权,企图依靠“权力制衡”彻底根除腐败现象是完全不可能的。
二、必须澄清对“权力”本质的现象的、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权力”对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太熟悉了,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能感受到“权力”的客观存在及对自身生活的影响。黑格尔说过,熟知的东西并非真知的东西。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包括绝大多数各级官员未必懂得“权力”的科学本质。笔者在职时曾经开过《领导科学》课程,给市、区各种类型干部培训班讲过课,也做过多次调查。其中一个问卷题目就是“结合你自己的领导工作回答权力的本质是什么?”相当多的人回答:“权力就是我说了算,不听我的就治你。”显然这种回答是绝对错误的,但这也是造成部分干部“权力滥用”的重要的思想根源。不仅许多官员不能回答“权力”的本质,笔者发现一些思想理论家也未必能够正确回答。《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一本《领导权力学》书中讲:“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美国等西方学者认为,“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支配的主体拥有这一力量去强迫被支配的客体服从,而权威则是支配和命令的权力”;权力是“用暴力、财富、知识使人按一定方式行使”;“权力,是一种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能力,或者更简单地说,权力是人们去做某件事情的能力”;“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权力是人凭借某种后盾获得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支配对象的一种特殊力量”;等等。以上定义中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但确实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某些特征:一是权力反映人与人之间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二是支配者具有支配、控制他人的力量或能力;三是这种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但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定义以及部分官员对“权力”的理解,都如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第一条中批判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直观或客体的方面去理解的思维方法,也是停留在对“权力”外在的直观的片面的现象的认识上,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认识。它没有从实践的角度认识“权力”的科学本质,没有把“权力”放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大坐标中,没有从对立统一和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人的角度,真正揭示“权力”现象的社会本质。笔者经过多年研究,站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角度和立场,给“权力”下过这样的定义:“权力”实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在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指挥、率领和组织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这个定义突出强调“权力”这样几个显著特征:一是“权力”是人类一定社会群体实践活动的产物,而运用“权力”的活动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
二是“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但“权力观”是具体历史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观、不同的阶级对“权力”本质认识是不同的。三是阶级社会的“权力观”是原始社会“权力观”的异化,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扭曲的“权力观”。而社会主义“权力观”是克服“权力”异化现象的恢复,是否定之否定。四是“权力”关系不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单向关系,而是双向、相互作用关系。把“权力”看作单向关系,本质是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权力”关系表面是支配者决定一切,实质是被支配者永远最终起决定作用。五是“权力”运用中一定有具体的利益目标。这个利益目标在阶级社会中实质是“权力”阶级性的突出表现。六是权力者所具有的支配能力、支配力量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统一,而非单纯的强制力。七是人类“权力”一产生,就始终是受各种内在与外在力量的制约和束缚,根本不存在任何不受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即使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权力”也受到客观的社会力量的制约。阶级社会里,一种国家制度和王朝不断被颠覆本身就说明“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那种认为“权力”本身不受制约,要外在地给它加一个笼子的观点,实质是权力者的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意愿。对那些贪欲无止境的腐败者,给他关上多少个笼子,也不会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会休止他“权力滥用”的欲望。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如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根本不可能彻底根治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社会腐败现象,也不可能挽救其国家权力的最终灭亡。
三、不能混淆中国当代反腐败与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的本质区别
多年来,笔者经常看到主流媒体上有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经常介绍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以及欧美一些国家的反腐经验,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不能完全否定这些国家、地区反腐败的一定成果和积极意义。但这些国家和地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和地区。其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实质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把中国的反腐败与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混为一谈,指望借用资产阶级的反腐败理论和经验来指导和解决中国反腐败的问题,那就从根本上搞错了。第一,腐败的实质不同。以往社会的腐败实质是统治阶级中的部分成员侵占整个统治阶级或者其他统治阶级成员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社会主义国家腐败的实质是腐败官员侵占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要复辟资本主义制度。他们同人民的矛盾冲突属于阶级对立、敌我性质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在一定范围存在的阶级斗争尖锐激烈化的突出表现。第二,腐败的根源不同。以往社会腐败的深层次根源是私有制、私有观念及其为私有制服务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国家腐败的根源是旧制度的残余、私有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以及国家制度的一定程度的不完善、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某些不相适应等。中国当今腐败最重要的社会根源是改开以来整个经济领域的私有化市场化倾向。第三,反腐败的目的不同。以往社会反腐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及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永恒性。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败的根本目的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是实现《共产党宣言》“消灭私有制”、“两个决裂”,乃至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第四,反腐败的指导思想不同。封建社会反腐败主要依靠“清官”意识,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主要依靠“权力制衡”。这两种理论的哲学依据都是唯心史观、英雄史观。社会主义国家反腐败的理论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依靠阶级斗争理论、科学的权力观和群众史观等。第五,反腐败的途径、方法不同。封建社会的主要途径方法是倡导官员的“清正廉洁”(在私有制下根本做不到),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就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国家也要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清正廉洁”教育,但其实质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性质和宗旨教育;也要逐步完善各种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但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公有制经济基础、完善依靠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社会主义国家要把反腐败斗争看作一个反对资本主义复辟斗争的系统工程,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教育与监督相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制度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严惩与铲除土壤相结合、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等等。总之,共产党人绝对不能把反腐败的主要或唯一途径归结为资产阶级的“权力制衡”那一套。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是一场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同理,没有革命的科学的反腐败理论,就不可能根除中国的腐败现象。从《零容忍》以及中央电视台多次播放的反腐片中,笔者总感觉到,我们相当多的官员、媒体特别是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人员的理论素养与现实斗争的需要还相差甚远。希望各级官员尤其是纪检监察、公检法系统的同志们老老实实、认认真真读读马列毛主席著作,系统理解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斗争理论。习近平同志说,共产党不讲政治还是共产党吗?同理,我们完全可以说,共产党不讲阶级斗争还是共产党吗?不用阶级斗争理论解读中国的腐败现象,能够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吗?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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