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一时间成为网上网下全社会热议的公共话题。究其原因,《方案》高度契合了人民群众对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关切。正如《方案》所指出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发展到成熟阶段、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在垃圾处理方式上主要以“填埋”和“焚烧”为主,只有少量被回收后资源化利用。问题是:一方面垃圾填埋不仅场地不堪重负,而且还会产生地下污染。虽然填埋能避免对环境的直接污染,但也只能解决短期问题。另一方面,垃圾焚烧减量化、无害化效果明显,产生的热能可以用于冬季取暖,亦可发电。但由于垃圾未分类,焚烧后会产生异味甚至有毒气体。相比“填埋”与“焚烧”模式,群众对“焚烧”的担忧要多一些。
事实上,生活垃圾并非无用,仅仅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是“城市矿山”,更是“静脉产业”。从发达国家推行的垃圾处理经验来看,通过垃圾分类收集,不仅实现了垃圾大大减量,更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循环利用。比如日本的垃圾资源回收率远远超过了70%,这座“城市矿山”使日本在许多领域已变成资源大国。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已经建成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这为推行垃圾分类提供了硬件保障。但我们也注意到,“十二五”时期,一些试点城市在推进垃圾分类的实效上,仍存有不尽人意的问题。
一是宣传工作力度不大,市民普遍缺乏垃圾分类与投放意识,参与度不高;
二是垃圾中转、收集、处理等不配套、不到位,尤其是后续跟踪监督管理措施薄弱,只打雷而不下雨的问题突出;
三是垃圾资源回收无序,“静脉产业”培育不够,大多数城市缺乏垃圾终端处理骨干企业,产业化链条没有真正形成。
对此,我们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把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责任和全民行动。
一要抓好社会发动。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
二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舆论媒体曝光反面典型,促使人们从“不愿做”到“不敢做”再到“不能做”,全面提高社会全员的环保意识。
三要充分调动社区、社会民间组织、居民参与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加强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示范公众分类投放。
二、强化源头分类,下气力把好生活拉圾分类投放第一道关口。
一要抓分类投放。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统一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全面实施“垃圾不落地”政策。
二要抓好分类清运。加快改造城区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垃圾清运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多元化垃圾收运系统,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三、强化回收利用,尽快形成生活拉圾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链条。
一要加大政策资金投入,重点鼓励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形成全民化参与、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的稳固链条。
二要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三要坚持政府统筹、技术集成、企业运营、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引进社会资本开展拉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促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下气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拉圾综合利用模式和机制。
四、强化法律约束,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步入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管理轨道。
一要妥善解决好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选址,严格污染物排放监控,着力科普知识宣传和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加大新技术研发力度,建设一批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二要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逐步将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向农村延伸,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美丽乡村”建设短板。
三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细化完善执法程序,解决处罚强制力弱的问题。
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
一是要加大垃圾分类的强制执行力。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工负责推进相关工作。
二是要全面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把节约保护资源、搞好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工作导向、评价标准和重要依据。
三是要建立规范科学的生活垃圾考核、监测体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旅游示范城市”等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接受社会监督。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正所谓“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可以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基本遵循。各地要以落实《方案》为契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到2020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作者系湖北当阳市政协党组成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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