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读了一篇主张“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文章。文章批评福建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对一普通农民非常不起眼的“违法”行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特别赞扬了闽侯法院的的处理方式,强调这种处理方式是“人性化”执法。这实际上是用西方法律理念中的抽象的人性理论解读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理念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人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里是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无产阶级意志和人民意志的表现,其执法本质是为人民服务,是“为民执法”观念。但媒体和法律界多年不讲法律的阶级性,不讲“为民执法”意识,这是错误的,应该用“为民执法”取代“人性化执法”意识。
2019年9月,福建闽侯农民陈依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转手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依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但陈依伯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2022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催告并加处罚款5万元,并于2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近日,该案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获利金额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此案让人联想起前一阵子安徽合肥等一些地方发生的饭店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被处罚的事。有专家认为,在罚款之余,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还有专家建议,在罚款的时候能否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对多次引导培训后依然产生违法行为的商家再进行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照尘埃落定后的“拍黄瓜”案,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对老农卖菜问题处置失当所在不言自明。然而“陈依伯卖菜案”仍然发人深思。
一是,此案为什么处罚陈依伯,而不处罚收购其芹菜且相对更有实力的“某蔬菜批发商行”。其中是不是存在选择性寻找执法对象问题。
二是,“本案生效后,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闽侯法院还就相关行政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这里,只是“建议”尚嫌不够,只有进一步将“建议”完善为法规、律条,“相关行政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是,根本解决食品安全与“老农卖菜”的矛盾必须受到重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方面人们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又对“陈依伯卖菜”等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抱有朴素的同情。解决这一矛盾,市场监管部门首先需要加大宣传,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也就是在事前服务上下功夫,坚持“初犯不罚”的人性化执法,并对初犯行为进行网上备案登记。逐步做到,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菜市场都设有蔬菜质检处(不能让蔬菜批发商行自检自卖),菜农卖菜前必须送检,菜贩贩菜必须检验合格,无论菜农还是菜贩,都必须严格执行“持证销售”。在这样的基础上,再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搭车销售”(只部分送检,再乘机搭售不合格产品)且非初犯的经营者予以重罚。
四是,用严格的市场监管,倒逼中国农业尽快转型升级,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规范化生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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